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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主題 · 92 篇文章
找代辦辦貸款,收費到哪裡算合理、哪裡已經是詐騙?
代辦公司不能替你在銀行「過件」,金管會規定金融機構不得受理代辦業者轉來的案件。代辦報酬常見是居間,貸款沒因媒介成立原則上不能收,過高的法院可以酌減;出借人以各種名目取得超過年息 16% 的利益,超過部分無效。要你先付保證金、交出存摺提款卡的,是詐騙或貸款蟑螂。
閱讀完整文章被騙之後又有人說能幫你把錢追回來:怎麼分辨二次詐騙與假律師
第一次被騙的人,個資與焦慮都已經在詐騙集團手上,所以「幫你追回款項」的第二波往往接著來:假檢警說帳戶涉案要監管、假律師或假駭客說保證追回但要先付費、假買家要你補稅才能領補償。真正的律師受律師法與倫理規範拘束,不能擔保結果、刑事案件不能約定後酬,身分可以在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查到。
閱讀完整文章加盟之後想解約,或跟總部有糾紛,可以怎麼處理?
加盟合約通常是總部擬的定型化契約,違約金寫得很高,但不代表只能照付。三個檢查點:總部簽約前有沒有依公平會處理原則在十日前揭露資訊、給五日審閱期;招募時的營收承諾有沒有不實;合約條款有沒有顯失公平到民法第 247 條之 1 無效的程度。違約金過高法院可以酌減。這些是談判的籌碼,也是訴訟的依據。
閱讀完整文章老闆可以用什麼理由請員工走?資遣與解僱的法定事由和程序
一般情形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只有兩條路:五款資遣事由,要預告、給資遣費;六款解僱事由,不用預告也不用資遣費,但除受刑之宣告那一款外要在知悉起三十日內。法院對兩條都套「最後手段性」:業務緊縮要先問能不能安置,不能勝任要先給改善機會,違規要說明為什麼不能用較輕處分。理由站不住,後果是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加上補發薪資。
閱讀完整文章公司的工作規則要寫什麼?要不要送勞工局核備?
僱用三十人以上,依勞基法第 70 條就要訂工作規則、報主管機關核備並公開揭示,違反者罰二萬到三十萬。最高法院認為已公開揭示、未違反法令的工作規則,不因未核備而無效。拿它當懲戒解僱依據時,「情節重大」與最後手段性仍由法院審查。
閱讀完整文章買中古屋住進去才發現漏水、凶宅,可以找誰負責?
中古屋的瑕疵責任分三個對象:賣方負瑕疵擔保,故意隱瞞的連「現況交屋」都擋不住;仲介要交付不動產說明書,經雙方書面同意同時受託的還要告知依專業應查知的瑕疵;買方則要從速檢查、發現即通知,否則視為接受。解除與減價要在通知後六個月、交屋後五年內行使。
閱讀完整文章車禍求償有幾個期限?六個月、兩年,還有怎麼把時間停下來
車禍有三條時間線:過失傷害的告訴六個月、民事賠償兩年、強制險給付兩年。提了刑事告訴不會讓民事的兩年停下來;先申請強制險,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對肇事者的請求也一併受保護。存證信函只買到六個月;鄉鎮市調解不成立後不能倚賴。穩妥的做法是起訴、法院調解或附帶民事訴訟。
閱讀完整文章車禍後離開現場,什麼情況會構成肇事逃逸?
這條罪在 110 年修正後,要件是「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而逃逸」,有沒有過失都可能成立,只是無過失的可以減輕或免除其刑。最高法院認為停留現場還不夠,還要表明身分,並視現場情形通知警察、協助就醫;有下車、有報警但沒表明自己是當事人的,仍可能成立。另有吊銷駕照的行政處分,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的終身不得再考。
閱讀完整文章帳戶變成警示帳戶,怎麼解除?
警示帳戶由警察、檢察署或法院通報,銀行照通報凍結,要解除也只能靠原通報機關的通報或期滿。期限是通報起兩年,得延長一次一年。冒名開戶、帳戶被盜、商業糾紛、誤設、公司戶這五類不必等判決,可以備妥文件向警方申請;把帳戶交給別人的,要等案件有結果。
閱讀完整文章收到支付命令怎麼辦?20 日內異議,不用寫理由
支付命令是法院不開庭、只看債權人書面就核發的文件,收到不等於法院認定你欠錢。有爭議就在送達後 20 日內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不必附理由、不用繳費。過了 20 日,債權人就可以持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已合法送達的,之後只能自己當原告打確認之訴或債務人異議之訴,執行也不會自動停止。
閱讀完整文章支付命令怎麼聲請?流程、費用、債權憑證與時效
對方欠錢不還、地址明確、債權內容清楚時,支付命令是最便宜的一條路:聲請費 500 元、不開庭。但它的時效規則跟判決不一樣:民國 104 年 7 月 3 日修正生效後確定的支付命令沒有確定判決的效力,一般認為確定後重行起算的仍是原本的時效,支票債權仍然只有一年。換發債權憑證不會讓時效變長。
閱讀完整文章假扣押和假處分差在哪?聲請流程、擔保金與 30 日期限
怕對方在官司打完前把財產移走,可以先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把財產凍住。兩者的分界是「請求的是不是錢」。擔保金實務上常見約請求金額三分之一;勞工的工資等請求、詐欺與犯罪被害人的損害賠償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各依特別規定有不得高於十分之一的上限。收受裁定後逾 30 日就不能再據以聲請執行。
閱讀完整文章請不起律師怎麼辦?法律扶助的門檻與範圍
「言詞法律諮詢」依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2項不必審查資力,任何人都可以先去問。而第5條第2、3項規定:不同財共居的親屬財產不計入,無扶養事實的父母子女配偶財產也得不計入。另外第63條規定,經准許扶助者聲請訴訟救助,除顯無理由外應准予。
閱讀完整文章陸配能不能擔任公職?兩條法律各管一段
設籍年限的門檻在兩岸條例第21條(公職候選人、公教、公營事業、組黨十年;情報與國防二十年)。而依陸委會115年4月16日陸法字第1150400418號令,這十年的起算日是「完成繳附喪失中國大陸戶籍證明之日」,不是取得臺灣戶籍之日。國籍法第20條處理的則是另一件事,兩者可能併行適用。
閱讀完整文章出國換器官,台灣法律管得到嗎?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6條第2項是明文的域外管轄,但射程限於「我國人民在領域外犯第1項之罪」,即仲介行為,不是所有境外移植相關行為。兩條與病人自身直接相關的規定很少被提:第10條第4項的返國提供資料義務(違反者依第16條之1第2項有罰鍰),以及第18條對刊登仲介訊息的處罰。
閱讀完整文章殺人案的追訴權時效:憲法法庭 115 年憲判字第 5 號的射程
判決主文用的不是「合憲」二字,而是「無涉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與信賴保護原則尚無違背」,這個用詞差別有意義。另一個常被誤讀的是但書的射程:要所犯之罪的最重本刑十年以上,而且實際發生死亡結果,兩個條件同時成立才沒有時效上限,不是「可能判死刑就沒有時效」。
閱讀完整文章配偶過世,除了繼承還能先主張什麼?
辦遺產分割前,要先確認生存配偶有沒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三件最少被提的事:說不清是婚前還婚後的財產,法律推定是婚後財產;這個請求權原則上不能讓與或繼承,除非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申報扣除後,沒在核發完稅或免稅證明一年內真的把財產給付給配偶,未給付部分會被追稅。
閱讀完整文章拋棄繼承之後才發現有資產,能反悔嗎?
原則上不能,拋棄的效力回溯到繼承開始那一刻。真正該花力氣的是拋棄之前的四件事:三個月從知道自己有繼承權起算、拋棄後要書面通知接手的人、債務會落到誰身上要逐項判斷(可能是同順位、配偶、孫子女或後順位),以及手上管理中的遺產仍要繼續管。多數人其實不需要拋棄。
閱讀完整文章懷疑遺囑是假的,可以怎麼做?
多數人只想到「主張遺囑無效」,卻漏掉更重要的效果: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遺囑的人會喪失繼承權,受遺贈人也一樣(但被繼承人生前宥恕的除外)。另一條路是先對照形式要件——見證人資格、遺囑能力、口授遺囑的兩個三個月期限,都可以從文件本身先查。
閱讀完整文章其他繼承人把遺產花掉了,追得回來嗎?
民事有四條路,最少被提的一條是遺產分割時直接從對方的應繼分裡扣還,不必另外起訴。刑事要更正一個常見說法:直系血親之間的侵占同樣是告訴乃論,六個月的告訴期間一樣要算,只是法院可以免除其刑。手上沒有帳目,也可以請法院命對方提出文書。
閱讀完整文章繼承人失聯找不到人,遺產還能分嗎?
房子不是完全過不了戶——部分繼承人可以為全體利益先申請登記為公同共有。找不到人時向法院請求分割並聲請公示送達,一般經二十天生效,要送到外國的六十天,之後對同一個人再公示送達,公告翌日就生效。而且需要公示送達的案件,不會被轉成調解。
閱讀完整文章遺產分割談不攏,法院會怎麼判?
談不攏不是死路,任何一位繼承人都可以請求法院分割。但「隨時請求」有但書:遺囑可以禁止分割十年、契約可以約定不分割、有胎兒要先保留他的應繼分。另外兩個少被提的點:變賣時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買的人本身是共有人的除外);調解成立可以在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
閱讀完整文章訂婚後反悔,聘金和金飾要還嗎?
最大的誤解是「誰悔婚誰就拿不回聘金」。民法的返還規定寫的是「當事人之一方」,不以無過失為要件——返還是一回事,賠償是另一回事。賠償又分兩條路:解除婚約時有法定事由走一條、沒有走另一條,要件不同。還有一點常被漏掉:返還請求權同樣適用二年時效。
閱讀完整文章到職當天才叫我簽競業禁止,可以拒簽嗎?
到職當天才提出本身不當然違法,但條款要有拘束力得同時符合四個要件,缺一即全部無效。而且「每月五成」不是唯一門檻——施行細則要求四項綜合考量,補償還必須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另外,第2款的門檻是「能接觸或使用」營業秘密,而營業秘密本身有法定定義。
閱讀完整文章醫美做壞了,可以求償嗎?
不能直接套消保法的無過失邏輯,醫療法把責任限在故意或過失。就過失來說,告醫師個人要多證明一層「逾越合理臨床專業裁量」,告診所則沒有這句,但不等於比較好告。另外,申請病歷有明文依據,診所不得無故拖延或拒絕,而病歷至少保存七年、未成年人保存到成年後七年。
閱讀完整文章居家辦公受傷,算職災嗎?
居家辦公受傷算不算職災,判斷標準和在辦公室一樣,看的是有沒有因為執行職務而受傷。審查準則把「視為職業傷害」的情形一條條列出來,連在家上班時去倒水、上廁所也有明文。公司說法和你不一致時,公司提不出反證的,保險人要以勞工的說法和證據為準綜合審查。
閱讀完整文章本票跳票不還錢,怎麼追?
本票可以直接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不用先打官司,這是本票獨有的,支票沒有。聲請費最低五百元。要注意三年時效,但就算過了,票據法第22條第4項還留了一條「利益償還請求權」。
閱讀完整文章斡旋金付了,賣方反悔不賣,錢要得回來嗎?
關鍵不是「有沒有簽正式買賣契約」,而是「賣方有沒有接受你的條件」。一旦接受,買賣契約可能就已經成立,這時賣方反悔,法律上要的是加倍返還定金,不是退還原數。賣方還沒點頭之前空間比較大,但能不能全額拿回、有沒有扣款,仍要看那份文件怎麼寫。
閱讀完整文章土地跟人共有,對方不同意分割怎麼辦?
可以直接訴請法院裁判分割,不必等對方同意。但起訴前還有一條多數人不知道的路:土地法第34條之1第6項的地政機關調處,而且不服調處要在十五日內起訴,逾期就依調處結果辦理。另外,共有的稅費一直是你在繳的,可以要回來。
閱讀完整文章公司無預警倒閉,欠的薪水怎麼要回來?
多數人只知道有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卻不知道勞基法給的還有更強的一層——公司歇業、清算或破產時,工資、退休金、資遣費的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相同,未獲清償部分還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基金墊償是第二層,而且有自己的上限。
閱讀完整文章贏了官司,對方還是不還錢,怎麼辦?
判決不會自動變成錢,法院也不會主動幫你執行。薪資扣押常聽到的「三分之一」是原則不是天花板,法院認有失公平時可以突破。查不到財產也不是結束,債權憑證讓你日後發現財產可以直接再執行。
閱讀完整文章親權判給對方,卻不讓我看小孩,可以怎麼辦?
先分清楚手上有沒有執行名義:沒有就聲請酌定,有了對方還不履行就聲請強制執行。要注意管轄是「子女住所或居所地」的專屬管轄,孩子在哪就去哪聲請,不是你住哪告哪。
閱讀完整文章健身房突然倒閉,預繳的會費要不要得回來?
先別急著申報債權,健身中心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要求業者就收取費用的百分之五十提供履約保證,而信託方式在業者解散、歇業、破產時,受益權歸屬消費者。這條路跟公司清算是分開的兩件事。
閱讀完整文章沒結婚只是同居,分手時財產怎麼分?
剩餘財產分配那一套完全用不上——法律寫的是「夫或妻」。同居分手回到一般財產法:登記誰的就是誰的,出資想要回來要走借名登記或不當得利。對方會主張那是贈與或履行道德上義務,能不能擋住,要看給付當時的目的與約定。
閱讀完整文章抓到配偶外遇,除了離婚還能主張什麼?
通姦罪在民國109年就已經失效,但民事責任還在,民法第195條第3項明文把「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納入,要件是情節重大。另外提醒一件常出事的:抓姦蒐證方式不對,可能讓自己變成刑事被告。
閱讀完整文章行人在斑馬線被撞,駕駛一定全責嗎?
駕駛的讓行義務是明文的,罰起來也不輕:未依規定暫停讓行「並因而」肇事致人受傷,就是一萬八到三萬六加吊扣駕照。但民事賠償另有過失相抵,行人滑手機、闖紅燈都可能被打折。另有一條對行人非常有利卻少被提起:不必先證明駕駛有什麼過失。
閱讀完整文章車禍對方全責卻拿不出錢賠,怎麼辦?
強制險不管誰對誰錯都先賠,但只賠人不賠車;受害人或請求權人有故意或犯罪行為時不負給付責任,不過其他請求權人仍可取得其應得部分。對方逃逸或沒保險的還有特別補償基金,但它事後會回頭向肇事者求償,家人之間原則上不代位,酒駕、毒駕、無照則不在此限。
閱讀完整文章被詐騙的錢,還追得回來嗎?
報案是刑事這條線,追錢要另外走民事。詐騙被害人起訴與強制執行「暫免繳費」,假扣押的擔保上限只有請求金額十分之一,這兩項寫在詐欺條例第54條,知道的人很少。另外,對方的高消費會影響量刑。
閱讀完整文章保險金、登記在別人名下的房子,算不算遺產?
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條文寫的是「不得作為遺產」。配偶的剩餘財產分配要先清算完才輪到分遺產——而且那個請求權有兩年與五年的期限,原則上還不能繼承。搞錯範圍,後面的應繼分特留分全部要重算。
閱讀完整文章新家剛交屋就看到裂縫,建商說「這是小問題」怎麼辦?
預售屋買方有權於自備款部分保留房地總價 5% 當交屋保留款,修繕複驗合格才付。另外先分清是結構還是建材設備,結構保固十五年、固定建材及設備只有一年,可歸責於買方或不可抗力的瑕疵除外。更急的是:發現瑕疵沒有及時通知,法律上可能被當作你已經接受了這間房子;但建商故意不告知瑕疵時,不受這項通知失權規則的限制。
閱讀完整文章要離婚分財產,可是我不知道他名下有什麼
配偶身分不能直接去國稅局調對方的財產清單——那份名單裡沒有「配偶」。真正的管道是在訴訟中聲請法院函查或命對方提出。另外,懷疑對方脫產的撤銷權只有六個月。
閱讀完整文章離婚要打多久、花多少錢?
條文寫三千,但現行已依第77條之27加徵,非財產權第一審實際是四千五。同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還要另外按金額算。另外,非財產權的調解聲請費是免徵的,「調解費會不會浪費掉」在單純離婚根本不是問題。
閱讀完整文章爸爸不付扶養費,孩子可以改跟媽媽姓嗎?
對方同意的話到戶政事務所辦就好;不同意就得先聲請法院裁定。這篇說明兩條路各要準備什麼、法院真正在看什麼,以及一個常被漏掉的限制——用書面約定改姓是有次數上限的。
閱讀完整文章想把遺產留給指定的人,兄弟姊妹還能來分一份嗎?
沒有配偶、沒有子女、父母也走了,遺產就輪到兄弟姊妹。就算立了遺囑要給別人,他們現在仍能主張分一份——但這件事 2027 年 2 月會變。這篇說明現在與將來的差別,以及跨在中間該注意什麼。
閱讀完整文章告一個人要花多少錢?小額、簡易、支付命令怎麼選
十萬以下走小額;支付命令便宜但對方一句話就能推翻,而且對方失聯時根本不能用。另外兩件常被寫錯的事:裁判費早就加徵過了,網路上的舊數字要不得;支付命令確定只是「得為執行名義」,不等於確定判決。
閱讀完整文章收到地檢署的通知,我該怎麼辦?
偵查、起訴、審判是三個不同階段,每個階段能做的事不一樣。這篇說明被訊問時你有哪些權利(有一項在偵查階段就能用)、緩起訴的條件,以及緩起訴和緩刑差在哪裡。
閱讀完整文章退租了房東不退押金,可以怎麼要回來?
押金最多只能收兩個月租金,能扣的也只有你真的還欠的錢——正常使用造成的磨損不算。這篇說明哪些可以扣、哪些不行,以及金額不大時怎麼用最省事的程序要回來。
閱讀完整文章請一天病假,整個月全勤獎金就沒了?
2026 年新制上路:請普通病假,全勤獎金只能按比例扣,不能整月砍光。勞工看哪些假不能扣、被多扣了怎麼要回來;雇主看工作規則哪一句已經無效、平均工資有沒有算錯。另附「事假可以請小時」到底適用在哪一種事假。
閱讀完整文章家裡漏水,到底是誰要修、誰要賠?
先看是租屋、樓上樓下還是公共管線,適用的規定完全不同。而且「誰付修繕費」和「誰賠我的裝潢損失」是兩件事。這篇拆解三種情境,並說明找不出漏水源時可以怎麼處理。
閱讀完整文章出車禍了,可以要求賠什麼?
醫藥費、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各有不同的請求依據,慰撫金更是沒有公式。這篇說明可以請求的項目、雙方都有錯時怎麼算,以及死亡案件裡誰才有資格求償。
閱讀完整文章被職場霸凌,我可以怎麼申訴?
2026 年 7 月起職安法有了霸凌專章。申訴管道有兩條,走哪一條要看霸凌你的人是誰。最該知道的是:申訴後被降調減薪,法律直接規定那個處分無效,而且要證明「跟申訴無關」的是公司。
閱讀完整文章在群組裡罵了人,會不會被告?
2024 年憲法法庭把公然侮辱的門檻拉高了——不是罵人就一定成罪,要看話說在什麼脈絡、有沒有超過一般人能忍受的範圍。這篇說明公然侮辱與誹謗的差別,以及什麼樣的評論法律不罰。
閱讀完整文章主管兇一點就算霸凌嗎?哪些行為真的踩線
當眾罵人、群組裡電人、故意冷落某個同事——哪些會構成職場霸凌,哪些還在正常管理的範圍?這篇拆解法律的判斷標準,並列出常見行為分別落在界線的哪一邊。
閱讀完整文章店面租約還沒到期想收,違約金一定要照付嗎?
定期租約原則上要到期才結束,想提前走必須有依據;就算合約寫了可以提前終止,通知的程序還是不能省。這篇說明提前退租的條件,以及違約金過高時法院可以怎麼調整。
閱讀完整文章寄存證信函有用嗎?該寫什麼才有效
存證信函本身不是法院命令,它的價值在於證明「你確實通知過對方」。這篇說明它的法律效果、什麼情況解約前一定要先寄,以及一個常被忽略的限制:寄了之後六個月內不起訴,時效就白中斷了。
閱讀完整文章離婚協議書簽了就離成了嗎?
沒有。書面、兩個證人簽名、雙方去戶政登記——三件事缺一樣,婚就還沒離。這篇說明法定要件、協議書該寫什麼,以及對方簽了卻不去辦登記時可以怎麼辦。
閱讀完整文章找律師要花多少錢?簽委任書前該問清楚的事
台灣沒有統一的律師收費標準,同一件事不同律師報價可能差很多。這篇說明常見的計費方式、哪些案件不能約定「贏了再付」,以及簽委任書前應該逐項確認的範圍與費用。
閱讀完整文章員工說在公司被霸凌,老闆該做什麼?
2026 年 7 月起,職場霸凌第一次有了法律定義,公司也有了明確義務。10 人以上要有申訴管道、30 人以上要訂防治規範,收到申訴之後還有一串必須做的事。這篇說明該建什麼、收到申訴怎麼處理、沒做會怎樣。
閱讀完整文章特休到底幾天?沒休完公司要不要補錢?
特休天數依年資給,滿六個月就有。沒休完的部分公司必須折錢,不能說「沒休就算了」。這篇說明天數怎麼算、可不可以用 1 月 1 日統一計算,以及未休工資的計算方式與給付期限。
閱讀完整文章裝潢做壞了,尾款可以不付嗎?
工程大致完成、只剩局部瑕疵的,不能整筆不付,但可以就與瑕疵相當的範圍保留,並要求修補、自己找人修再跟他請款或請求減價。真正要小心的是解除契約,裝潢多半屬於土地上的工作物,民法第494條的解約權在這裡是被排除的。另外有兩個一年的期限,過了就主張不了。
閱讀完整文章帳戶借給朋友,被拿去詐騙,我會被關嗎?
先看清楚現行洗錢防制法第22條:單純提供一個帳戶、未期約也未收受對價、第一次,法律效果是警察機關裁處告誡,不是坐牢。門檻是「期約或收受」,談定了報酬還沒拿到也算。而且「親友間信賴關係」是條文明寫的正當理由。
閱讀完整文章房客不付房租,可以換鎖把他擋在外面嗎?
不行,換鎖在實務上常被認定為強制罪,房東會從討債的一方變成被告。合法終止租約的條件比多數人以為的嚴格:房租如果是月初預繳,除了欠滿兩個月租額,還要遲延逾兩個月;適用租賃住宅條例的住宅租賃另有三十日的書面預告。
閱讀完整文章家人留下的是債,我要不要拋棄繼承?
現在的制度是「還債以繼承到的財產為限」,所以不一定要拋棄。但這個保護不是無條件的——隱匿遺產、遺產清冊虛偽記載、詐害債權人而處分遺產,都會讓你失去它。另外生前兩年內收到的贈與也算進「所得遺產」。
閱讀完整文章婚前的房子,離婚會被分走一半嗎?
不會。剩餘財產分配只算婚後財產,婚前的不算——但婚前房子在婚後收的租金,法律明文「視為婚後財產」。想另外約定的,書面就生效,登記才能對抗債權人。另外,用配偶剩餘財產分配節遺產稅有個一年的但書,沒做到會被追繳。
閱讀完整文章兄弟姊妹談好怎麼分遺產,要注意什麼?
只要全體同意,不必照法定比例分——但少一個人同意就不成立。另外,簽了協議書不等於財產已經過戶。這篇說明協議的效力、必要條件,以及後續每項財產各自要辦什麼。
閱讀完整文章遇到家暴,保護令怎麼聲請?
保護令分三種,最急的那種法院要在四小時內核發。這篇說明三種的差別、通常保護令可以命令對方做哪些事(包含禁止散布私密影像),以及延長聲請提出後不會有空窗期。
閱讀完整文章買保單留給小孩,真的不用課遺產稅嗎?
法律確實有「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但國稅局仍會就個案審查。這篇說明要符合哪些要件、什麼情況會被認定是搬錢而非保障,以及一件多數人搞反的事——舉證責任其實在國稅局。
閱讀完整文章被職場性騷擾,接下來該做什麼?
事情發生後最要緊的是留住證據和搞清楚該找誰。這篇說明蒐證的重點、向誰申訴、公司收到申訴後依法必須做什麼,以及可以請求的賠償範圍——包含很多人不知道的懲罰性賠償金。
閱讀完整文章扶養費一個月該給多少?對方不給怎麼辦?
法律沒有固定金額,而是看孩子的需要和給付方的能力。這篇說明法院怎麼衡量、協議談不攏時可以直接請法院定,以及日後情況改變還能不能調整。
閱讀完整文章房子要過戶給小孩,用送的、用賣的還是等繼承?
三種方式課的稅不一樣,控制權也不一樣。特別要注意:二親等以內的買賣,稅法上原則視為贈與,除非拿得出真的付過錢的證明。這篇比較三條路的差別與該注意的地方。
閱讀完整文章家人過世了,遺產該怎麼分、要辦什麼?
誰有繼承權、各分多少、什麼時候要辦——這三件事的規則不一樣,期限也不同。這篇說明繼承順序與應繼分怎麼算,並整理三個容易錯過的法定期限(起算點都不一樣)。
閱讀完整文章對方不肯離婚,可以告到法院嗎?
可以,但要有法定事由。法律列了十種情形,另外還有一條概括規定。那條的但書原本擋住「造成婚姻破裂的一方」,但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已宣告該但書一部違憲——分居多年的情形不再一律不能請求。
閱讀完整文章財產生前給小孩,還是等以後再繼承比較好?
分年贈與可以省稅,但前提是時間夠。過世前兩年內給出去的,稅法上還是算遺產。這篇說明兩種方式的差別、115 年度的免稅額與扣除額,以及贈與在民法上還會牽動什麼。
閱讀完整文章立了遺囑,就能想給誰就給誰嗎?
遺囑可以決定財產怎麼分,但法律替特定的家人留了一份,稱為特留分。這篇說明誰有特留分、比例怎麼算,以及遺囑「侵害」到特留分時實際會發生什麼事——結果和多數人想的不一樣。
閱讀完整文章自己寫的遺囑,法律上算數嗎?
遺囑只有五種法定形式,形式不對就無效——內容再清楚也救不回來。最常見的問題是用電腦打字、日期只寫到月份、找了不能當見證人的人。這篇逐一說明五種遺囑的要件與地雷。
閱讀完整文章公司出事,會不會告到老闆個人身上?
公司是獨立的,但有兩種情況會燒到個人:法律規定的負責人責任,以及自己簽下去的個人保證。另外,沒掛名董事不代表沒事。這篇說明兩條責任線的差別。
閱讀完整文章店被亂寫負評,可以要求下架或求償嗎?
先看那則評論是「意見」還是「講事實」——兩者的法律標準完全不同。就算內容不實,只要對方查證過也可能不罰。這篇說明怎麼判斷、能主張什麼,以及同業惡意刷評的處理方式不一樣。
閱讀完整文章員工在公司受傷,老闆要賠什麼?
有投勞保不代表雇主就沒事——補償責任不看雇主有沒有過失。這篇說明該補償哪些項目、勞保給付怎麼抵充,以及事發後八小時內必須做的通報(最常漏掉的那一款就在這裡)。
閱讀完整文章當初只是口頭說好,現在對方不認帳怎麼辦?
口頭講好的在法律上多半有效,真正的問題是怎麼證明。這篇說明契約成立的要件、哪些紀錄在法院比較有分量、事後補書面要注意什麼,以及一個最常被弄反的地方——民法第127條的兩年時效保護的是「廠商向你收錢」,不是「你向廠商求償」。
閱讀完整文章合約是對方擬的,裡面的條款一定要照單全收嗎?
對方拿出制式合約,說「大家都這樣簽」。有些條款其實不生效力——但不是每一條都能推翻。這篇說明哪些條款可能無效、判斷的標準是什麼,以及企業間交易和消費關係適用的規定並不相同。
閱讀完整文章跟合夥人鬧翻,能查公司帳、把人換掉嗎?
可以,但每一項工具都有持股比例和持有時間的門檻,而且其中一項的期限只有三十天。這篇說明聲請查帳、自己召開股東會、訴請解任董事分別要什麼條件。
閱讀完整文章廠商收了錢不交貨,可以怎麼辦?
交不出來、延遲交、交了但不合規格——這三種在法律上的處理方式不同,能不能直接解約也不一樣。這篇說明三種情形各自能主張什麼,以及合約裡的高額違約金為什麼未必拿得到。
閱讀完整文章員工跳槽到同業,當初簽的競業禁止有用嗎?
競業禁止不是簽了就算數,法律定了四個要件,少一個整份約定就無效。這篇說明四個要件分別是什麼、補償金要給多少,以及「期間寫太長」和「要件不備」的後果其實完全不同。
閱讀完整文章要資遣員工,該給多少錢才不會被告?
資遣費、預告工資、沒休完的特休——這是三筆分開的錢,少給哪一筆日後都可能被追討。這篇說明怎麼算、哪些獎金要納入計算,以及最常被忘記的資遣通報。
閱讀完整文章網購想退貨,賣家說「這個不能退」——真的嗎?
七款商品確實可以排除七日解除權,但有個前提幾乎沒人提:賣家必須事先告知過你。沒告知就不算例外。另外,賣家沒寫退貨資訊的話,七天會變成最長四個月。
閱讀完整文章爭小孩的監護權,法院到底在看什麼?
多數人把力氣花在證明對方不適任,但法院問的不是誰錯了,是孩子跟誰比較好。民法第1055條之1明文列了七款審酌事項,其中一款正是「有沒有妨礙對方」,阻擋會面在條文裡就是扣分項。離婚後想改回來的,法定要件另有規定。
閱讀完整文章試用期沒過就叫人走,資遣費還要給嗎?
很多人以為試用期是「不合就換」的空窗期。但勞基法沒有試用期專章,也沒有免除資遣義務的規定。這篇說明終止試用期員工時應走的程序、該給的錢,以及哪些情況根本不能終止。
閱讀完整文章員工突然不見了,公司可以怎麼處理?
先分清楚是「聯絡不上」還是「說走就走」,法律路徑完全不同。曠職終止有三日/六日的門檻和三十日的期限;沒預告就走只能走損害賠償。共通的是三件不能做的事,其中預扣工資是明文禁止的。
閱讀完整文章加班說好之後補休,這樣可以嗎?
可以,但有條件——必須是員工自己選擇補休,老闆不能單方宣布。而且補休期限到了沒休完,還是要按加班當天的費率折錢。這篇說明合法的作法與常見的誤會。
閱讀完整文章想加盟開店,合約簽下去之前要看哪裡?
加盟合約幾乎都是總部擬好的制式條款,其中顯失公平的部分可能無效。這篇列出簽約前該逐條確認的五類條款,並說明總部在簽約前講的獲利數字,事後做不到時能主張什麼。
閱讀完整文章簽了保密合約,機密就真的保得住嗎?
簽 NDA 不等於那份資料就是營業秘密——法律另有三個要件,而且要求你「實際上」有在管。這篇說明三個要件、NDA 常見的三個漏洞,以及洩密的刑事責任有多重。
閱讀完整文章錢要不回來,可以怎麼追?
拿到可以強制執行的名義是一回事,趕在對方脫產前把財產凍住是另一回事。這篇說明支付命令怎麼聲請、對方一句話就能異議的後果,以及聲請假扣押需要準備的釋明與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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