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權判給對方,卻不讓我看小孩,可以怎麼辦?
親權判給對方,卻不讓我看小孩,可以怎麼辦?
親權與會面交往是分開判斷的: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會面交往之酌定屬親子非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已有執行名義而對方不履行者,依第194條執行法院應綜合審酌該條所列五款因素,決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執行方法,並得擇一或併用直接或間接強制方法。
目錄
先分清楚:手上有沒有「執行名義」
這決定你走哪一條路,而且兩條完全不同:
你的狀況 | 該做的事 | 依據 |
|---|---|---|
協議或判決沒寫清楚會面方式,或根本沒寫 | 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 | 民法第 1055 條第 5 項、家事事件法第 104 條 |
已有裁定或調解筆錄,對方就是不履行 | 聲請強制執行 | 家事事件法第 194 條、第 195 條 |
搞錯階段,程序會走冤枉路。
親權與會面交往,是分開的兩件事
民法第 1055 條第 5 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親權處理的是「誰照顧、誰決定重大事項」;會面交往處理的是「沒有同住的那一方怎麼跟孩子接觸」。親權判給對方,不代表你被排除在孩子的生活之外。
反過來說,有親權的一方如果認為會面對孩子有害,途徑是向法院請求變更——不是自己單方面停掉。
沒寫清楚:單獨聲請酌定就好
不必重打一次離婚官司。會面交往方式的酌定屬親子非訟事件,可以單獨聲請。
但管轄要看清楚——家事事件法第 104 條第 1 項: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
是「子女」的住所或居所,不是你的。孩子跟對方住在別的縣市,就要去那裡的法院聲請。而且是專屬管轄,不能合意變更。
第 2 項:未成年子女有數人,其住所或居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或居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第 3 項:第 1 項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未成年子女之父母或父母之一方負擔。
情況急迫:合併聲請暫時處分
家事事件法第 85 條:
- 第 1 項: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 第 2 項: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
- 第 3 項: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
- 第 4 項:暫時處分之裁定,免供擔保。但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兩個重點:會面交往屬「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所以法院不會主動為之,一定要自己聲請;而免供擔保有但書,不是百分之百不用。
已有裁定卻不履行:強制執行
家事事件法第 194 條:執行名義係命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者,執行法院應綜合審酌下列因素,決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執行方法,並得擇一或併用直接或間接強制方法:
款 | 因素 |
|---|---|
一 | 未成年子女之年齡及有無意思能力 |
二 | 未成年子女之意願 |
三 | 執行之急迫性 |
四 | 執行方法之實效性 |
五 | 債務人、債權人與未成年子女間之互動狀況及可能受執行影響之程度 |
這跟金錢債務的執行完全不同——不會直接扣薪了事,法院要先權衡孩子的狀態。實務上多先採間接強制(例如課予怠金),直接強制屬較後的手段。
「直接強制」實際上長什麼樣
很多人想像的是警察上門把孩子帶走。法律的設計不是這樣。
第 195 條第 1 項:以直接強制方式將子女交付債權人時,宜先擬定執行計畫;必要時,得不先通知債務人執行日期,並請求警察機關、社工人員、醫療救護單位、學校老師、外交單位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
第 2 項:前項執行過程,宜妥為說明勸導,儘量採取平和手段,並注意未成年子女之身體、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及尊嚴,安撫其情緒。
有社工、老師在場,過程要說明勸導、要平和、要安撫孩子——條文把孩子的狀態放在執行效率之前。
對方一直「有理由」推掉,算不算不履行
要看三件事:頻率、理由是否正當、有沒有證據。
- 偶爾因子女生病等正當事由調整——通常不構成不履行
- 持續性、無正當理由的取消或拖延,而且已有明確裁定或調解筆錄——可能構成不履行,得聲請強制執行
舉證的重心是把每一次都留下來:約定的時間、對方取消的訊息、取消的理由、實際接送的紀錄。零星的抱怨沒有用,連續的時間軸才有。
情節嚴重時,還有改定親權這條路
民法第 1055 條第 3 項: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
長期無正當理由阻斷孩子與另一方的接觸,是否構成該項的「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要依個案判斷;但它確實是一條路。
(另可參考民法第 1055 條之 1 第 1 項第 6 款:法院酌定親權時應注意「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實際該做的
- 確認手上有沒有執行名義——判決、裁定、調解筆錄,決定走哪條路
- 沒有的,向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聲請酌定,把時間、地點、交接方式寫具體(籠統的「得會面交往」日後很難執行)
- 急迫的,一併聲請暫時處分
- 有的但對方不履行,把每一次的紀錄整理成時間軸,再聲請強制執行
- 不要用「不給錢就不讓看」或「不讓看就不給錢」回應——扶養費與會面交往是兩個獨立的義務,互相扣押只會讓自己在第 1055 條之 1 第 1 項第 6 款上失分
個案差異
現有的執行名義寫得多具體、子女的年齡與意願、對方拒絕的理由與頻率、有無家庭暴力或安全疑慮、雙方居住的距離——每一項都會改變該聲請什麼、法院會採哪一種執行方法。涉及子女安全疑慮者,處理順序也不同,應優先處理保護令或相關保護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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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律師整理,內容依民法、家事事件法及實務常見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常見問答
- 親權判給對方,我還有沒有見小孩的權利?
- 有,這是兩件分開的事。親權在法律上是「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處理的是誰負責照顧與決定重大事項;會面交往則是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如何與子女接觸。依民法第1055條第5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因此親權歸屬與會面交往安排是分別判斷,有親權的一方不能片面把另一方完全排除;認為會面對子女有害者,途徑是向法院請求變更。
- 當初沒寫清楚怎麼探視,要重打一次離婚官司嗎?
- 不用。會面交往方式的酌定屬親子非訟事件,可以單獨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1項,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等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同條第2項規定未成年子女有數人而住居所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者,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第3項並規定事件有理由時,程序費用由未成年子女之父母或父母之一方負擔。要注意管轄是以「子女」的住所或居所為準,不是聲請人的住所地。
- 情況很急,來得及等裁定嗎?
- 可以合併聲請暫時處分。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第1項,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會面交往屬得處分事項,因此須由當事人聲請,法院不會主動為之。同條第2項規定聲請時應表明本案請求、應受暫時處分之事項及其事由,並就得處分之事項釋明暫時處分之事由。第3項規定暫時處分得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置。第4項規定暫時處分之裁定免供擔保,但法律別有規定或法院認有必要者,不在此限。
- 已經有裁定或調解筆錄,對方還是不讓我看,能強制執行嗎?
- 可以,但執行方式跟金錢債務完全不同。依家事事件法第194條,執行名義係命交付子女或會面交往者,執行法院應綜合審酌下列因素,決定符合子女最佳利益之執行方法,並得擇一或併用直接或間接強制方法:一、未成年子女之年齡及有無意思能力;二、未成年子女之意願;三、執行之急迫性;四、執行方法之實效性;五、債務人、債權人與未成年子女間之互動狀況及可能受執行影響之程度。實務上多先採間接強制,直接強制屬較後手段。
- 「直接強制」是不是就是警察把小孩帶走?
- 程序上有明確的節制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以直接強制方式將子女交付債權人時,宜先擬定執行計畫;必要時得不先通知債務人執行日期,並得請求警察機關、社工人員、醫療救護單位、學校老師、外交單位或其他有關機關協助。同條第2項規定執行過程宜妥為說明勸導,儘量採取平和手段,並注意未成年子女之身體、生命安全、人身自由及尊嚴,安撫其情緒。可見法律的預設不是強行帶走,而是在有專業人員在場的情況下以平和方式進行,並以子女的狀態為優先考量。
- 對方一直用理由推掉,算不算不履行?
- 要看頻率、理由與證據。偶爾因子女生病等正當事由調整,通常不構成不履行;持續性、無正當理由的取消或拖延,且已有明確裁定或調解筆錄者,則可能構成不履行而得聲請強制執行。情節嚴重者,另可考慮依民法第1055條第3項聲請改定——該項規定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舉證上,接送紀錄、每次約定與取消的訊息往來是主要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