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後反悔,聘金和金飾要還嗎?
訂婚後反悔,聘金和金飾要還嗎?
返還跟賠償是兩件事。條文寫的是「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返還贈與物,沒有限定無過失,所以悔婚的人聘金金飾一樣可以請求;賠償才看有沒有過失。但返還也只有兩年時效。
「誰悔婚,誰就拿不回聘金」不是這樣算
訂婚辦完,聘金給了,金飾也交了,幾個月後有一方反悔。接下來多半是那句:「是你要悔婚的,聘金當然沒得還。」
這句話跟條文對不上。返還跟賠償是兩件事,要分開算。
返還贈與物:條文沒有寫「無過失」
依民法第 979 條之 1,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寫的是「當事人之一方」,沒有限定必須是無過失的那一方。跟旁邊的條文一比就清楚:民法第 977 條的損害賠償寫的是「無過失之一方」向「有過失之他方」,民法第 979 條的慰撫金也有「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的但書,唯獨返還這一條沒有。
悔婚的人要承擔的是損害賠償責任,不是用「沒收聘金」來實現。實務上兩邊常各自主張再相互結算,但先分開算,不能一句「你悔婚所以什麼都別想要」帶過。
想逼對方結婚,法律上做不到
依民法第 975 條,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婚約雖然是契約,但不能訴請法院逼對方結婚。
所以爭議的實質內容永遠只剩兩樣:財物怎麼算、賠償怎麼算。
解除時有沒有法定事由,走的路不同
依民法第 976 條,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故違結婚期約、生死不明已滿一年、有重大不治之病、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有其他重大事由。同條並規定,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有這些事由而解除的,依民法第 977 條,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沒有第 976 條的理由就違反婚約的,依民法第 978 條,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非財產上的損害依民法第 979 條同樣可以請求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
兩條路的慰撫金都要求請求的人自己沒有過失,但返還贈與物不受這個限制。
哪些東西可以請求返還
返還的客體是「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之物。
- 關聯通常較明確:聘金、聘禮、訂婚時交付的金飾。
- 要依個案判斷:交往期間的生日禮物、日常消費,看贈與的時點、名目與雙方認知。
- 不在返還範圍:婚宴訂金、喜餅、婚紗這類付給第三人的支出。
第三類最容易搞錯。那些錢不是交給對方的贈與物,是付給餐廳與廠商的,要先分清楚向誰請求。
向業者請求,看那筆預約或訂購契約的取消與退費條款、已經履行到什麼程度。向另一方請求,則要依民法第 977 條或第 978 條主張損害賠償,能不能認列仍依個案判斷。兩邊可以並行,但業者退了多少,會影響向對方請求的金額。
二年時效,返還也算在內
依民法第 979 條之 2,第 977 條至第 979 條之 1 所規定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這個範圍包含損害賠償、慰撫金,也包含返還贈與物請求權。所以聘金返還一樣是二年,不是可以無限期主張。
婚約解除後,雙方常因情緒、面子或家族壓力拖著不談,等到願意處理,期間已經過了。
現在可以做的
- 把聘金、金飾的品項與數額寫下來,連同轉帳紀錄、收據、照片一起留存。現金或當面交付的,事後最難證明「到底給了多少」。
- 訂婚儀式的照片、到場賓客、雙方家長參與的紀錄先整理起來,那是婚約成立的事證。
- 婚宴、婚紗、喜餅的合約翻出來看退費條款,越早通知業者取消,通常扣得越少。
- 用文字向對方表明要返還哪些東西,不要只在電話裡講。
- 記下婚約解除的日期,二年的時效跟這個時點有關。
個案差異
解除時有沒有法定事由、雙方各自有無過失、交付的財物是聘金、一般贈與還是對第三人的支出,每一項都會改變可以主張什麼。返還與賠償是兩個獨立的請求權,實務上多同時處理再相互結算,宜在證據還完整、時效尚未屆至時先釐清。
您可能也想問
- 悔婚的人是我,聘金還拿得回來嗎?
- 就返還這一項,條文沒有以無過失為要件。民法第 979 條之 1 規定,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悔婚的人要承擔的是損害賠償,那是另一個獨立的請求權,兩件事分開判斷。
- 損害賠償有幾種情況?
- 依解除時有無法定事由分兩條。有民法第 976 條事由而解除的,依第 977 條,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相當金額。無該條理由而違反婚約的,依第 978 條負賠償之責,慰撫金依第 979 條限於受害人無過失。
- 哪些東西算是「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
- 看贈與和婚約的關聯。聘金、聘禮、訂婚時交付的金飾關聯通常較明確;交往期間的生日禮物、日常消費,要看時點、名目與雙方認知。婚宴訂金、喜餅、婚紗是付給業者的支出,不在返還客體範圍,要看那筆契約的取消與退費條款。
- 聘金返還有時間限制嗎?
- 有,而且常被漏掉。依民法第 979 條之 2,第 977 條至第 979 條之 1 所定的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返還贈與物請求權也包含在內。所以聘金返還一樣受二年限制。婚約解除後因情緒或家族因素拖著,很容易超過期間。
引用條文及來源(8 條,點開查看)
- 民法第 975 條
-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
- 民法第 976 條
- 第 1 項: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約: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定婚約或結婚。二、故違結婚期約。三、生死不明已滿一年。四、有重大不治之病。五、婚約訂定後與他人合意性交。六、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七、有其他重大事由。第 2 項:依前項規定解除婚約者,如事實上不能向他方為解除之意思表示時,無須為意思表示,自得為解除時起,不受婚約之拘束。
- 民法第 977 條
- 第 1 項:依前條之規定,婚約解除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其因此所受之損害。第 2 項: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第 3 項: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 978 條
-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無第九百七十六條之理由而違反婚約者,對於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之責。
- 民法第 979 條
- 第 1 項:前條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受害人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者為限。第 2 項: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 民法第 979 條之 1
- 因訂定婚約而為贈與者,婚約無效、解除或撤銷時,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返還贈與物。
- 民法第 979 條之 2
- 第九百七十七條至第九百七十九條之一所規定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民法第 972 條、第 973 條、第 974 條
- 第 972 條: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第 973 條: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第 974 條: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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