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的房子,離婚會被分走一半嗎?
婚前的房子,離婚會被分走一半嗎?
婚前的房子本身不會被分,剩餘財產分配只算婚後財產;但這間房子在婚後收的租金,法律明文視為婚後財產。想另外約定財產制,書面就生效,但沒登記擋不住債權人。
目錄
先回答那個最常被問的問題
「婚前買的房子,離婚會不會被分走一半?」
房子本身不會,但它在婚後產生的租金會。原因在下面。
沒簽過任何東西,就是法定財產制
依民法第 1005 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財產制的,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依民法第 1017 條,夫妻的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婚姻中各自管理。
真正的分配發生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也就是離婚或一方死亡。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雙方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不在此限。
這個請求權是單向的:只有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才能向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
關於「婚前財產」的三個細節
一、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依民法第 1017 條,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婚前的房子本身不算,婚後收的租金算;婚前的存款本金不算,婚後生的利息算。這一點最常被漏掉。
二、分不清楚的,推定為婚後財產。 同條規定,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的,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的,推定為夫妻共有。
推定的方向對主張婚前財產的一方不利。婚前存款和婚後薪水放在同一個帳戶,十年後往往舉證不了。
三、婚後才改用法定財產制的,改用前的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同條明定,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的,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改制的時點直接決定哪些財產進入日後的計算。
想另外約定:書面就生效,登記才擋得住債權人
依民法第 1004 條,夫妻在結婚前或結婚後都可以用契約,就法律所定的約定財產制選擇其一。不是只有婚前那一次機會。
要式要件是書面,不是公證。依民法第 1007 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沒公證的書面契約,在夫妻之間一樣有拘束力;公證的作用是強化真實性的證明力。
但要對抗第三人必須登記。依民法第 1008 條,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所以會出現夫妻之間白紙黑字約定好了、債權人卻不受拘束的情況。想用財產制隔離債務風險的,登記不能省。
分別財產制不等於「對方什麼都拿不到」
依民法第 1044 條,分別財產制下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採這一種,確實不生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問題。
但它排除的只有這一項。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與親權安排,都不因財產制而免除,仍依各該規定與子女最佳利益判斷。
用剩餘財產分配節遺產稅,有一年的但書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之 1,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但同條也規定,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生存配偶的,稽徵機關應於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最常出事的就是這裡:申報扣除了,錢卻從來沒有真的移轉到生存配偶名下。
現在可以做的
- 婚前財產用獨立帳戶管理,不要和婚後薪水混在一起。
- 保留取得憑證與轉帳紀錄,尤其是婚前買的不動產、股份。
- 婚前房子的租金、婚前存款的利息,記帳時分開記,那些是婚後財產。
- 想約定財產制的,寫成書面之後再去辦登記,兩件事都要做。
- 已經用配偶剩餘財產分配申報遺產稅扣除的,在一年內把財產實際給付並留下憑證。
個案差異
財產是婚前或婚後取得、是否繼承或受贈而來、孳息如何區分、有沒有混同而難以舉證、有沒有辦理財產制契約登記、改制的時點在哪一天,都會改變計算結果。涉及公司股份、跨境資產或已有債務風險的,規劃的順序與時點更關鍵。
您可能也想問
- 婚前買的房子會被分走嗎?
- 房子本身不列入,但孳息要注意。差額分配算的是婚後財產,婚前取得的不動產、股份不列入。但民法第 1017 條明定,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的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婚前房子婚後收的租金就要算進去。請求權也是單向的,只有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能請求。
- 婚前財產跟婚後的錢混在同一個帳戶,還算得清楚嗎?
- 往往算不清楚,而且推定對你不利。依民法第 1017 條,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者推定為夫妻共有。婚前存款與婚後收入長期放同一帳戶,多年後常舉證不了,婚前財產最好獨立帳戶管理。
- 要另外約定財產制,一定要公證嗎?
- 不必公證,但要書面,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依民法第 1007 條,財產制契約的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公證不是效力要件。依第 1008 條,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未登記的契約在夫妻之間仍有拘束力,但擋不住債權人。
- 採分別財產制,離婚時對方就什麼都拿不到嗎?
- 不是。依民法第 1044 條,分別財產制下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確實不生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問題。但離婚時的其他請求不因財產制而消滅,符合要件的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與親權,仍依各該規定判斷。
引用條文及來源(7 條,點開查看)
- 民法第 1005 條
- 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 民法第 1017 條
- 第 1 項: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第 2 項: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第 3 項: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 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
-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 民法第 1004 條、第 1007 條
- 第 1004 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第 1007 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 民法第 1008 條
- 第 1 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第 2 項:前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第 3 項:第一項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
- 民法第 1044 條、第 1046 條
- 第 1044 條: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第 1046 條:分別財產制有關夫妻債務之清償,適用第一千零二十三條之規定。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之 1
- 第 1 項: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第 2 項: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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