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的房子,離婚會被分走一半嗎?
婚前的房子,離婚會被分走一半嗎?
依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依第1017條第1項,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同條第2項並規定,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約定財產制之訂立、變更或廢止,依第1007條應以書面為之,依第1008條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目錄
先回答那個最常被問的問題
「婚前買的房子,離婚會不會被分走一半?」
房子本身不會,但它在婚後產生的租金會。
原因在這裡——
預設值是法定財產制
民法第 1005 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
沒簽過任何東西,就是這一種。日常運作是各自所有、各自管理:
第 1017 條第 1 項: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
真正的分配發生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離婚,或一方死亡)——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雙方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不在此限。
這個請求權是單向的:只有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才能向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的一半。
三個關於「婚前財產」的細節
一、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第 1017 條第 2 項: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
婚前的房子——房子不算,但婚後收的租金算。婚前的存款——本金不算,但婚後產生的利息算。這一條最常被漏掉。
二、分不清楚的,推定為婚後財產
第 1017 條第 1 項後段: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
推定的方向對主張婚前財產的一方不利。婚前存款和婚後薪水放在同一個帳戶,十年後要分清楚,往往舉證不了——結果就是整筆被推定為婚後財產。
實務上該做的:婚前財產獨立帳戶管理、保留取得憑證與轉帳紀錄、重要的婚前資產在契約裡明列。
三、婚後改用法定財產制,改用前的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第 1017 條第 3 項: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
改制的時點會直接決定哪些財產進入日後的計算,這是規劃時最關鍵的變數之一。
想另外約定:書面就生效,登記才擋得住債權人
第 1004 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
婚前婚後都可以,不是只有結婚前那一次機會。
要式要件是「書面」,不是公證
第 1007 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
公證不是效力要件。沒公證的書面契約,在夫妻之間一樣有拘束力。公證的作用是強化真實性的證明力。
但要對抗第三人,必須登記
第 1008 條第 1 項: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
第 2 項:前項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第 3 項:第 1 項之登記,另以法律定之。
所以會出現這種情況:夫妻之間白紙黑字約定好了,但債權人不受拘束——因為沒有登記。想用財產制隔離債務風險的,登記這一步不能省。
分別財產制:不是「對方什麼都拿不到」
第 1044 條:分別財產,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
第 1046 條:分別財產制有關夫妻債務之清償,適用第 1023 條之規定(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
採這一種,確實不生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問題。但要清楚它排除的只有這一項:
項目 | 分別財產制下 |
|---|---|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 不生此問題 |
離婚損害賠償 | 依各該規定判斷,不因財產制而免除 |
贍養費 | 同上 |
未成年子女扶養費、親權 | 同上,依子女最佳利益判斷 |
「改成分別財產制,離婚時對方就一毛都拿不到」——這個說法不正確。
一個容易忽略的稅務條件
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可以從遺產總額中扣除——但扣了之後一年內要真的給。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7 條之 1 第 1 項: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第 2 項: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
實務上最常出事的正是這裡:為了節稅申報了扣除,但錢從來沒有真的移轉到生存配偶名下——一年之後被追繳,而且追繳期是五年。
要用這個扣除,就要準備好真的把財產給付出去,並保留移轉的憑證。
個案差異
財產是婚前或婚後取得、是否為繼承或受贈而來、孳息如何區分、有無混同而難以舉證、是否已辦理財產制契約登記、改制的時點在哪一天——每一項都會改變計算結果。涉及公司股份、跨境資產或已有債務風險者,規劃的順序與時點更為關鍵,宜在關係穩定、財務狀況清楚時處理。
延伸閱讀:要離婚分財產,可是我不知道他名下有什麼 | 保險金、登記在別人名下的房子,算不算遺產?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律師整理,內容依民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實務常見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常見問答
- 沒簽過任何契約,我們適用哪一種財產制?
- 法定財產制。依民法第1005條,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依第1017條第1項,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日常是各自管理;但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離婚或一方死亡),依第1030條之1第1項,雙方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列入計算。
- 婚前買的房子會被分走嗎?
- 房子本身不列入計算,但它的孳息要注意。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計算範圍是婚後財產,婚前已取得的不動產、公司股份,以及婚後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慰撫金,均不列入(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但書、第1017條第1項)。但民法第1017條第2項明定,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婚前的房子在婚後收取的租金,即屬婚後財產而進入計算。此外該請求權是單向的:只有婚後財產較少的一方得向較多的一方請求差額之半數。
- 婚前財產跟婚後的錢混在同一個帳戶,還算得清楚嗎?
- 這是實務上最常見的舉證困難,而且法律的推定對主張婚前財產的一方不利。民法第1017條第1項後段規定,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因此婚前存款若與婚後收入長期存放同一帳戶,多年後要區分往往相當困難。實務上的作法是婚前財產獨立帳戶管理、保留取得與轉帳紀錄,必要時於財產制契約中明列重要婚前資產。
- 要另外約定財產制,一定要公證嗎?
- 不需要公證,但要書面,而且登記才能對抗第三人。依民法第1004條,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財產制中選擇其一;依第1007條,夫妻財產制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應以書面為之。書面即為要式要件,公證並非效力要件。惟依第1008條第1項,該契約之訂立、變更或廢止非經登記,不得以之對抗第三人;同條第2項規定該登記不影響依其他法律所為財產權登記之效力,第3項則規定登記另以法律定之。因此未辦登記者,於夫妻間仍有拘束力,但對債權人等第三人不生對抗效力。
- 採分別財產制,離婚時對方就什麼都拿不到嗎?
- 不是。依民法第1044條,分別財產制下夫妻各保有其財產之所有權,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確實不生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問題;第1046條並規定分別財產制有關夫妻債務之清償適用第1023條。但離婚時的其他請求並不因財產制種類而消滅,例如符合要件的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與親權安排等,仍應依各該規定判斷。
- 婚後才改成法定財產制,之前的財產怎麼算?
- 視為婚前財產。民法第1017條第3項明定,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因此改制的時點會直接決定哪些財產進入日後的剩餘財產差額計算,是規劃時的關鍵變數。改用或變更同樣須依第1007條以書面為之,並依第1008條登記後始得對抗第三人。
- 聽說配偶主張剩餘財產分配可以少繳遺產稅,是真的嗎?
- 是,但有一個一年的條件,沒做到會被追繳。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之1第1項,被繼承人之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主張配偶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者,納稅義務人得向稽徵機關申報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但同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一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者,稽徵機關應於前述期間屆滿之翌日起五年內,就未給付部分追繳應納稅賦。也就是說申報扣除之後,必須真的在一年內把該金額的財產移轉給生存配偶,只在紙上扣除而未實際給付者,事後會被追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