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權政策
隱私權政策Privacy Policy
最後更新日期:2026 年 9 月 10 日
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Chen & Cheng International Attorneys-at-Law,以下簡稱「本所」)知道您在寫下這些事情的時候,多半正遇上麻煩。
這一頁說明本所會拿到您的哪些資料、放在哪裡、誰看得到、留多久,以及您可以要求本所做什麼。
先看這三件事,其餘都是細節
一、送出表單,還不是委任。
本所要先與您聯繫、完成利益衝突檢核、並與您簽署委任契約,委任關係才成立。在那之前,本所還不是您的律師。
送出本表單不會停止任何法律上的期間。 上訴與抗告期間、告訴乃論之罪的六個月告訴期間、消滅時效,以及契約上的異議或解約期限,都不會因為您送出表單、或因為本所收到您的資料而停止或延長。
如果您的事情有急迫性——例如已遭拘提或羈押、收到限期上訴通知、開庭在即、期限就在近日屆至——請直接來電 02-2377-0417,不要只用表單聯繫。 表單不是急件管道。
二、您寫的東西,誰會看到。
- 現在:只有本所指派做利益衝突檢核的人員。
- 本所受理之後:承辦律師與所內協助處理的人員。
- 如果您正式委任本所並進入訴訟:本所會依程序把必要的書狀與證物提出給法院、檢察機關,並送達給對方及對方的律師。這是訴訟制度本身的設計,本所先說清楚,不等您在收到對方書狀時才發現。哪些要提出,本所受任後會先跟您討論。
- 本所不會把您的資料出售、出租,或提供給廣告業者。
三、您隨時可以叫本所刪掉。
打 02-2377-0417 或寄 info@ccpartners.services,告訴本所「請刪除我在線上諮詢提供的資料」就可以,不必說明理由。本所會在 30 日內回覆處理結果。(法令要求本所保存的部分除外,本所會告訴您是哪一部分、為什麼。)
那「利益衝突檢核」到底是什麼?
就是本所要先確認一件事:您的對方,是不是本所已經在服務的客戶。 如果是,法律不允許本所兩邊都接,本所必須停手、把您給的資料刪掉,並通知您。所以本所會先問您對方的姓名或公司名——這不是本所要打聽,是不先查,本所連能不能聽您說下去都不知道。
這一頁有什麼
- 一:內容:這份政策適用在哪裡;什麼時候需要看:
- 二:內容:本所會蒐集您的哪些資料;什麼時候需要看:想知道兩個表單分別要填什麼
- 三:內容:您上傳的檔案;什麼時候需要看:想知道檔案存在哪、誰看得到、怎麼刪
- 四:內容:您上傳的檔案裡,其他人的個人資料;什麼時候需要看:擔心傳了對方或家人的文件
- 五:內容:法律特別保護的六類資料;什麼時候需要看:要傳病歷、診斷書、鑑定報告、前案紀錄
- 六:內容:蒐集目的與法律依據;什麼時候需要看:
- 七:內容:資料放在哪裡、誰看得到、會不會出境;什麼時候需要看:
- 八:內容:資料留多久、什麼時候刪除;什麼時候需要看:
- 九:內容:您的權利、怎麼行使;什麼時候需要看:想查、想改、想刪
- 十:內容:不提供資料會怎樣、本所多久跟您聯繫;什麼時候需要看:
- 十一:內容:Cookie 與網站追蹤;什麼時候需要看:在意瀏覽紀錄
- 十二:內容:透過 LINE 官方帳號與本所聯繫;什麼時候需要看:
- 十三:內容:資料安全與外洩通知;什麼時候需要看:
- 十四:內容:行銷;什麼時候需要看:
- 十五:內容:幾件重要的事;什麼時候需要看:
- 十六:內容:本政策的修訂;什麼時候需要看:
- 十七:內容:聯絡方式;什麼時候需要看:要找本所的時候
一、這份政策適用在哪裡
本政策適用於本所的網站,以及本所的兩個線上諮詢管道。
- 網站:https://ccpartners.services (含英文站 /en)
- 管道一:本所網站的線上諮詢表單(https://ccpartners.services/contact )
- 管道二:本所 LINE 官方帳號 @cclawfirm(系統基本 ID 為 @139vbbmf,兩者為同一帳號)圖文選單「我要諮詢」開啟的線上諮詢表單
兩個表單的欄位與必填規則不一樣,以下會分開說明。
您使用 LINE 這個應用程式本身時,LY Corporation 依它自己的隱私權政策蒐集您的資料,那一部分不是本所蒐集,也不在本政策範圍內。關於本所 LINE 官方帳號的部分,請見第十二節。
二、本所會蒐集您的哪些資料
管道一:官網線上諮詢表單
表單分四步:問題類型、事情脈絡、附件資料、聯絡確認。只有中文站有這個表單;英文站僅提供電話、Email 與 LINE 的聯絡方式。
- 問題類型(八個選項,含「其他」):填寫上限:—;是否必填:必填(不想在第一次接觸就透露案件性質,可選「其他」)
- 事情發生的地點:填寫上限:150 字;是否必填:選填
- 對方或相關人姓名/公司:填寫上限:500 字;是否必填:選填(供利益衝突初步檢查;未填本所仍受理,但無法先完成檢核,見第十節)
- 事情經過:填寫上限:300 至 3,000 字;是否必填:必填
- 您最希望解決什麼:填寫上限:1,000 字;是否必填:必填
- 開庭、調解或回覆期限:填寫上限:150 字;是否必填:選填
- 如何稱呼您:填寫上限:80 字;是否必填:必填(會成為本所雲端硬碟的資料夾名稱,見第三節)
- 聯絡電話:填寫上限:30 字;是否必填:必填
- Email:填寫上限:160 字;是否必填:選填
- 偏好的聯繫/諮詢方式(電話、視訊、到所面談):填寫上限:—;是否必填:必填
- 方便聯繫的日期/時段:填寫上限:100 字;是否必填:必填
- 附件(檔案上傳):填寫上限:最多 5 個、合計 4 MB;限 PDF、JPG、PNG、WebP、Word、Excel 與純文字檔;是否必填:選填
- 同意事項(一般個人資料):填寫上限:—;是否必填:必勾。表單沒有特種個人資料的同意欄,請勿在表單或附件中提供您本人的病歷、前科等資料(見第五節)
如果您是從本網站某篇法律文章點「帶著這個問題諮詢」進入表單,該篇文章的標題與主題會一併記錄,讓本所知道您的問題脈絡;本所不會另外記錄您瀏覽了哪些頁面(瀏覽紀錄的部分見第十一節)。送出後畫面會顯示案件編號,日後查詢或請求刪除時提供這個編號,本所可以最快找到您的資料。
關於「問題類型」: 這個欄位的選項包含「婚姻與家庭」「詐騙與刑事」等。選了它,等於已經告訴本所您的案件性質。如果您不希望在第一次接觸時就透露這件事,可以選「其他」,不影響本所受理。
管道二:LINE 線上諮詢表單
- 您的稱呼:填寫上限:50 字;是否必填:選填(未填時本所紀錄為「未留姓名」。會成為本所雲端硬碟的資料夾名稱,見第三節)
- 聯絡方式(電話或 LINE ID):填寫上限:100 字;是否必填:必填,且是本表單唯一必填的欄位
- 說明您的狀況:填寫上限:20,000 字;是否必填:選填
- 相關資料(檔案上傳):填寫上限:可一次多檔,不限檔案型別;是否必填:選填
兩個誠實的補充: 上表的字數是表單畫面上的填寫上限,不是本所系統的驗證規則。 檔案方面,當您選取的檔案合計超過約 45MB 時,表單會出現提示,但不會阻止您送出;檔案過大時,送出會失敗並顯示錯誤訊息。
個人資料類別
本所一定會拿到:
C001 辨識個人者——您的姓名或稱呼、電話、LINE ID、電子郵件地址。
視您寫了什麼、傳了什麼而定。 依法務部公告的分類,可能落在:
- 身分與家庭 C003、C011、C021、C022、C023、C024
- 住所與財產 C031、C032、C081、C082、C086、C093、C094
- 工作 C038、C039、C061、C063、C065、C066、C068
- 學經歷 C051、C052
- 案件本身 C040、C041、C101、C102、C131、C132
法律特別保護的(特種個人資料,見第五節):
C111 健康紀錄、C112 性生活、C113 種族或血統來源中屬基因(去氧核醣核酸)資料之部分,以及 C115 其他裁判及行政處分中屬犯罪前科之部分。
屬司法或裁罰紀錄但非特種個人資料:
C114 交通違規之確定裁判及行政處分、C116 犯罪嫌疑資料,以及 C115 中不屬犯罪前科之行政處分。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該法第 6 條第 1 項所稱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指經緩起訴、職權不起訴或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執行之紀錄;偵查中之犯罪嫌疑資料不在其內。同條並將「基因」界定為由人體一段去氧核醣核酸構成之遺傳單位訊息,「性生活」界定為性取向或性慣行之個人資料。
為什麼列不完。 本所不預先過濾您傳來的內容——法律問題要律師看過才判斷得了,本所不想用系統先替您篩掉話。代價是本所事先無法確定會收到哪些類別的資料,所以上面列的是可以合理預期的範圍,其餘以 C132 未分類之資料承接。不確定的是類別,不是責任。 不論本所收到什麼,保護義務都一樣,也不會因為某一類沒列在上面就比較鬆。
(代號依法務部民國 101 年 10 月 1 日法令字第 10103107600 號公告之「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
三、您上傳的檔案
這一節適用於兩個管道。官網表單限最多 5 個檔案、合計 4 MB,且只收 PDF、圖片、Word、Excel 與純文字檔;LINE 表單不限型別與數量。
本所會收到什麼。 依表單的限制,實務上您可能會傳存證信函、法院的判決或裁定、起訴書、開庭通知、契約、對話截圖、診斷證明、戶籍謄本、照片、錄音或錄影檔。
本所會保存什麼。
- 您上傳的原始檔案,內容不經修改。
- 您的檔名。檔案會以您原本的檔名保存,僅在檔名含有
/或\時置換為底線,並取前 100 個字元。檔名會一併記入本所的收件紀錄。請注意:像「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婚字第◯◯號判決.pdf」這種檔名,光是檔名本身就已經透露了法院、案號與案件性質。您可以在上傳前先改成不含個資的檔名。 - 檔案內嵌的技術資訊。手機拍攝的照片通常內含拍攝時間與 GPS 位置座標,那個座標往往就是您的住處或事發地點;PDF 也常帶有作者與建立時間。本所不會主動使用這些資訊,但它確實會隨檔案一起留在本所這裡。如果您不希望本所取得,請在上傳前自行移除,或改以文字敘述。
- 您的稱呼會成為資料夾名稱。 官網表單以「年月/日期/您的姓名_案件編號」、LINE 表單以「年月/您的稱呼/送出時間」的結構建立資料夾,因此您填的姓名或稱呼會直接出現在資料夾名稱上,並可被有權限者以搜尋找到;LINE 表單未填寫時記為「未留姓名」。如果您不希望留下真實姓名,可以只填稱謂(例如「王先生」),這不影響本所受理。
本所的收件紀錄會留下什麼。 兩個管道每一筆送出都會在本所同一份收件紀錄(Google 試算表)產生一列,內容為:收到時間、您的姓名或稱呼、您的聯絡方式、您所填寫的內容全文(官網表單為問題類型、事情經過、希望解決的問題、期限、對方、地點、偏好聯繫方式與來源文章;LINE 表單為狀況說明)、附件數量、全部附件的檔名、檔案資料夾連結,以及本所內部使用的承辦狀態、委任狀態與備註。官網表單的案件資料夾內另有一份「案件資料.txt」,是同樣內容的純文字摘要(含您的聯絡方式)。也就是說,您寫下的內容除了附件之外,另有純文字副本存在收件紀錄與案件資料夾裡。本所刪除您的資料時,會一併刪除這一列與整個資料夾。
誰會看。 與第七節所列的利用對象相同——本所指派承辦該事務之律師及所內人員(含實習律師、法務助理與必要之行政人員);受本所委託處理資料之服務供應商(您的檔案儲存於 Google 雲端硬碟);本所受您委任後,依訴訟或非訟程序必須向法院、檢察機關或相對人提出之部分。在利益衝突檢核完成前,所內僅由負責檢核的人員閱讀。
利益衝突檢核(就是確認您的對方是不是本所現有的客戶,說明見本頁最前面)發現衝突時。 本所會停止閱讀,並於 3 個工作日內刪除您提供的案情敘述與全部檔案(包含清除雲端硬碟垃圾桶內的檔案、該筆諮詢的資料夾,以及本所收件紀錄中的對應紀錄),僅保留日後避免再次發生衝突所必要的最小資訊(您的稱呼、相對人姓名、案件類型、收件日期)。本所會以您留下的聯絡方式告知您。
本所只會告知您「本所不能承接」這個事實,不會說明原因。 依律師法第 36 條及律師倫理規範第 37 條,本所對其他委任人的身份與事件內容同樣負保密義務,因此無法向您說明衝突的具體來源。請您理解,這正是本所日後保護您的方式。
取得方式如果有疑義。 未經對方同意所為的錄音、錄影,或取自他人裝置、帳號的內容,其合法性與能不能作為證據,是本所受任後會和您一起評估的事項。您可以先與本所討論,再決定要不要提供。
四、您上傳的檔案裡,其他人的個人資料
這是本所要特別跟您說清楚的一節。
您傳來的存證信函上會有收件人的姓名與住址;法院文書上會有兩造全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家事裁定上還會有未成年子女的姓名與出生年月日;對話截圖會有對方的顯示名稱、大頭貼照片與電話號碼,群組截圖還會一次帶進多位與本案無關的人。
而且,其中有一部分是本所會請您準備的。 例如家事案件通常需要戶籍謄本(記事欄不省略),那份文件本身就載有全戶成員的姓名、出生年月日與身分證統一編號。
這些人不是您,他們沒有機會讀到這一頁,也無從對本所表示同意。
本所的法律依據。 這類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9 條所稱「非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本所蒐集與處理的依據是同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法律明文規定」,該法律指律師法第 31 條「律師為他人辦理法律事務,應探究案情,蒐集證據」。法務部民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法律字第 10203510680 號函亦已認定,律師因受委任辦理訴訟或非訟業務,透過當事人提供之筆錄或事證而涉及第三人個人資料者,屬律師法所定探究案情、蒐集證據之範疇,符合上開規定。資料屬已合法公開者(例如司法院公開之裁判書),另依同項第 3 款。
關於告知。 本所依下列規定處理:
- 本所因履行律師法第 31 條所定法定義務所必要:法律直接允許(第 9 條第 2 項第 1 款準用第 8 條第 2 項第 2 款)
- 該資料已由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已合法公開(例如公開之裁判書、公司登記資料):已公開者不必再通知(第 9 條第 2 項第 2 款)
- 客觀上無從得知其真實姓名或聯絡方式(例如截圖中僅有暱稱之人):通知不到(第 9 條第 2 項第 3 款)
本所並依同條第 3 項,於首次對該人為利用時併同告知。換句話說,本所第一次寄函文、送書狀給那個人的時候,會一併告訴他資料從哪裡來。
本所的承諾。 這些資料,本所只在處理您所詢事務的必要範圍內閱覽與使用,不作其他用途。在本所受您委任前,本所不會以您提供的資料聯繫任何第三人。受您委任後,本所依律師法第 31 條及律師倫理規範第 16 條,負有探究案情、忠實蒐求證據的義務,因此可能需要向證人查證、寄發函文或向法院聲請調查證據;本所會在採取這些行動之前先與您討論,並依您的指示進行。 本所不會因為資料是您提供的,就免除自己依法應負的保護義務。
給您的提醒(不是條件)。 如果您是為自己或家人的事務前來諮詢,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1 條第 1 項第 1 款,自然人為單純個人或家庭活動之目的而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不適用該法,本所不會要求您就此提出任何證明。但仍請您留意兩件事:
- 請只提供與本件有關且必要的文件。一份文件裡若只有部分內容跟本件有關,您可以先遮蔽無關的部分再上傳。
- 如果您是以公司、機關或其他組織的名義前來諮詢,您所提供的員工、客戶或第三人資料,貴單位仍應自行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
不確定某份文件適不適合提供,可以先打 02-2377-0417 問本所再決定。
五、法律特別保護的六類資料(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這六類資料原則上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法律上稱為「特種個人資料」。
您的案件很可能會碰到它們。舉幾個實際的例子:
- 車禍、職災、醫療糾紛:常見的檔案:診斷證明書、病歷影本、失能鑑定報告;落入哪一類:病歷、醫療
- 家庭暴力:常見的檔案:驗傷診斷書;落入哪一類:醫療
- 親子關係事件:常見的檔案:DNA 親子鑑定報告;落入哪一類:基因
- 離婚、侵害配偶權:常見的檔案:敘述性關係之內文、通訊軟體對話中涉及性慣行之內容;落入哪一類:性生活(旅館出入紀錄、行程紀錄本身屬一般個人資料,不在第 6 條之列)
- 勞資爭議、職業病:常見的檔案:職業病健檢報告、體檢報告;落入哪一類:健康檢查
- 刑事案件:常見的檔案:判決書的累犯記載、前案紀錄表;落入哪一類:犯罪前科(偵查中之犯罪嫌疑資料不屬之)
本所處理這類資料的法律依據,依階段不同:
- 受理諮詢與利益衝突檢核階段,您所提供文件中他人之特種個人資料:第 6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依律師法第 34 條,本人或同一律師事務所之律師曾受委任人之相對人之委任等事件,律師不得執行其職務;本所為履行該法定義務,必須於受任前完成利益衝突檢核,於該必要範圍內閱覽,並依第十三節採行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 受理諮詢階段,您本人的特種個人資料(尚未受任):本所的兩個表單都沒有特種個人資料的同意欄,本所不透過表單蒐集您本人的此類資料,請勿在表單或附件中提供。如您仍提供,本所僅於利益衝突檢核所必要之範圍內閱覽(第 6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履行律師法第 34 條之法定義務);要用於案件評估,本所會先與您聯繫,依第 6 條第 2 項準用第 7 條取得您單獨的書面同意(僅及於您本人的資料)。本所不能承接時,依第三節刪除。
- 受任後辦理法律事務:第 6 條第 1 項但書第 2 款,本所履行律師法第 31 條所定探究案情、蒐集證據之法定義務,於必要範圍內為之,並依第十三節採行適當安全維護措施。
- 為您向法院、檢察署或其他機關提出書狀與證據:第 6 條第 1 項但書第 1 款(訴訟法上關於提出書狀與證據之規定)及第 2 款(本所履行律師法第 31 條所定探究案情、蒐集證據之法定義務),並依第十三節採行適當安全維護措施。本所提出的目的是為您主張或防禦,不是協助任何機關辦案;提出的範圍由本所與您討論後決定。
- 文件屬依法公開者(例如公開之裁判書):第 6 條第 1 項但書第 3 款。
依同條第 2 項,本所就此類資料一併準用第 8 條、第 9 條的告知規定。
關於書面同意。 依第 6 條第 2 項,前述第 6 款之書面同意準用第 7 條第 1 項、第 2 項及第 4 項規定,並以書面為之;其中第 7 條第 2 項要求該同意須為「單獨所為之意思表示」,不能跟一般個人資料的同意併成一格。本所目前的兩個表單都沒有這一格,所以本所不在表單階段取得這項同意。需要時,本所會在與您聯繫後另以書面向您單獨取得——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14 條,得以電子文件為之——並記錄您同意的時間與當時的政策版本。
還有一件事請您留意。 您只能就「您本人」的特種個人資料表示同意。 對造、家屬、未成年子女、證人的病歷或前科,您無法代他們同意;那一部分本所是依上表的第 1、2、3 款處理,不是依您的同意處理。這一部分自本所收到您的檔案時起即適用,不待受任。
特種個人資料的同意在法律上無法由他人代為表示,事後也補不起來——這是本所提醒您節制上傳的原因。
一個精確的補充: 並不是您上傳文件的全部內容都屬特種個人資料。不具特殊性或敏感性的個人資料,即使與特種個人資料記載在同一份文件裡(例如病歷),仍屬一般個人資料。本所是就文件中屬第 6 條所列的部分,採取比一般個人資料更嚴格的取用與保存限制。
六、蒐集目的與法律依據
- 回覆您的法律諮詢並與您聯繫。
- 進行委任前的利益衝突檢核。
- 受任後處理您所委任的事務。
- 本所的業務聯繫、客戶管理與帳務處理。
- 本網站流量與使用行為的統計,以及本所的廣告成效衡量(見第十一節)。
特定目的代號:
- 054:名稱:法律服務;對應到什麼:本所的核心業務
- 063:名稱: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對應到什麼:律師法第 31 條所定之探究案情、蒐集證據;律師法第 34 條所定之利益衝突檢核
- 069:名稱: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對應到什麼:委任契約與締約前的磋商
- 090:名稱: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對應到什麼:客戶名單與聯繫管理
- 104:名稱: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對應到什麼:律師費請款與發票
- 136:名稱: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對應到什麼:本所的收件紀錄與雲端檔案管理
- 157:名稱: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對應到什麼:僅限本網站流量與使用行為的統計分析,不包含對您的諮詢內容、案情敘述或上傳檔案所為之分析
- 182:名稱: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對應到什麼:尚未成立委任的諮詢階段
- 040:名稱:行銷(包含金控共同行銷業務);對應到什麼:僅限本網站訪客瀏覽行為資料之廣告成效衡量(見第十一節)。不包含您在線上諮詢表單填寫的稱呼、姓名、聯絡方式、諮詢類型、案情敘述或上傳的檔案——這些資料本所一律不用於行銷,也不提供給任何廣告平台(見第十四節)。
(代號依法務部民國 101 年 10 月 1 日法令字第 10103107600 號公告。)
本所的法律依據。 就您本人的一般個人資料,本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5 款,於本政策告知後經您同意而蒐集、處理;並依同法第 20 條第 1 項,於上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就您所提供文件中他人之個人資料,依第 1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見第四節。就特種個人資料,依第 6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情形,見第五節。
七、資料放在哪裡、誰看得到、會不會出境
- 方式:兩個管道之資料均儲存於本所 Google Workspace(info@ccpartners.services 帳號)的 Google 雲端硬碟(案件資料夾與檔案)與 Google 試算表(收件紀錄,含您填寫的內容全文,詳見第三節)。官網表單送出的資料會先經由本所網站主機(Vercel Inc. 提供)轉送到上述位置;主機本身不留存您填寫的內容與附件,僅於轉送過程中暫時處理,並保留不含個人資料的技術紀錄。本所以電話、電子郵件、LINE 或其他合法方式與您聯繫。
- 所內通知:官網表單每收到一件,系統會以電子郵件通知本所五位人員,並推送一則訊息到本所內部的 LINE 群組。通知內容僅含案件編號、收件時間、您的姓名、問題類型、偏好聯繫方式、附件數量與案件資料夾的連結;不含事情經過、電話與 Email,理由是信箱與群組裡的副本沒有辦法依第八節的期限刪除,所以本所刻意不把這些放進去。LINE 表單則由系統每日上午寄一封「未讀件」摘要到 info@ 信箱,內容為收件時間、您的稱呼與聯絡方式,不含狀況說明。
- 地區:中華民國境內,以及本所所使用之雲端服務供應商伺服器所在之中華民國境外地區。詳見下方「關於出境」。
- 期間:見第八節。
誰會看到(利用對象):
- 本所指派承辦該事務之律師及所內人員(含實習律師、法務助理與必要之行政人員)。本所依需要知悉原則配置取用權限,未承辦該事務者不予取用;利益衝突檢核完成前,僅由負責檢核之人員閱讀。本所並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36 條,於有利益衝突之情形採行必要之資訊隔離措施。 本所律師依律師法第 36 條及律師倫理規範第 37 條負保密義務;依同規範第 15 條,本所負監督或管理權限之律師並應督導所聘僱之人員不得洩漏或利用業務上知悉之秘密。
- 經您同意後,本所另外委請協助的律師(法律上稱複委任、複代理),或本所因處理該事務所必要而委任的鑑定人、專家或翻譯人員。
- 本所受您委任後,依訴訟或非訟程序必須提出或送達之對象,包括法院、檢察機關、行政機關、調解或仲裁機構,以及相對人(也就是您案件裡的對方)及其代理人。這是達成委任目的必然會發生的事。本所依律師法第 36 條、律師倫理規範第 37 條對受任事件內容負保密義務;向上述對象提出書狀與證物,是本所依委任契約在您的授權與指示範圍內為您所為,而不是保密義務的例外。哪些資料要提出、提出到什麼程度,本所會與您討論後決定。
- 受本所委託處理資料之服務供應商:Google LLC(提供 Google 雲端硬碟、Google 試算表、Google Apps Script 及電子郵件服務);Vercel Inc.(本所網站主機,負責官網表單資料的轉送,不留存內容);LY Corporation 與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傳送前述所內 LINE 群組通知,通知內容不含案情與聯絡方式)。該公司是依本所指示處理資料的受託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 條於本法適用範圍內視同本所,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8 條受本所監督,不得為其自身目的使用您的資料。在法律上,它不是下述的「第三人」。
- 第三方分析與廣告服務業者,就您瀏覽本網站的行為資料(分析服務涵蓋本網站全部頁面,廣告服務僅涵蓋首頁與事務所介紹頁;均不含您在表單填寫的內容),詳見第十一節。
- 依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司法機關依法要求而應提供之對象。
除上述情形外,本所不會將您的個人資料出售、出租,或以行銷為目的提供予其他第三人。
關於出境。 本所所使用之雲端服務供應商,其伺服器位於中華民國境外,因此您的資料會發生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6 款所稱之國際傳輸。截至本政策最後更新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未依同法第 21 條對本所之業務發布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另依同法第 51 條第 2 項,即使在中華民國領域外對中華民國人民之個人資料為蒐集、處理或利用,仍適用本法;本所對存放於境外之資料,與存放於境內者負相同的法律責任。但本所必須誠實說明:資料一旦離境,您在實際行使權利時、以及主管機關進行調查時,可能會受到跨境執行上的限制。這是本所在選擇雲端服務時無法完全排除的風險,本所將其列為持續評估的事項。
八、資料留多久、什麼時候刪除
說明:自 2026 年 9 月起,兩個管道的資料都由系統自動清除,人工檢視為輔。 系統於每月 1 日刪除「收件已超過 33 個月且未成立委任」的案件資料夾與收件紀錄中的對應列,加上 Google 雲端硬碟垃圾桶 30 日的保留期,未成立委任的資料至遲於收件日起 3 年內清除完畢。系統無法判斷或刪除失敗的資料,會通知本所人員人工處理。已成立委任者,本所會在收件紀錄的「委任狀態」欄註記,系統不會自動刪除。
本所的保存原則如下:
- 利益衝突檢核發現衝突:停止閱讀,於 3 個工作日內刪除案情敘述與全部檔案;僅保留檢核所必要之最小資訊(當事人姓名與對造姓名),於本所存續期間持續保存
- 本所未受理,或聯繫後未成立委任:由系統自動清除,至遲於收件日起 3 年內刪除(每月 1 日清除收件超過 33 個月者)。您也可以隨時請求本所提前刪除(見第九節)
- 已成立委任:自委任關係終止之日起,依稅捐稽徵法、商業會計法及其他法令所定期間保存;法令未定者,本所依內部文件保存規則定期檢視並刪除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有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有理由足認刪除將侵害您值得保護之利益,或其他不能刪除之正當事由者,屬同法第 11 條第 3 項但書所定因執行業務所必須。
依同法第 11 條第 3 項,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本所會主動或依您的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但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您書面同意者,得於必要範圍內繼續保存。
您也可以隨時請求本所刪除(見第九節)。但本所依法令負保存義務,或為行使、防禦法律上請求所必要者,得於必要範圍內繼續保存。
刪除時,本所會一併清除雲端硬碟垃圾桶內的檔案、該筆諮詢的資料夾,以及本所收件紀錄中的對應紀錄。
九、您的權利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您對本所保有的您的個人資料,可以:
- 查詢或請求閱覽
- 請求製給複製本
- 請求補充或更正
- 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
- 請求刪除
這五項權利是法律直接給您的。本所不能要求您事先放棄,也不能用任何契約條款把它縮小。 本所也不以本政策要求您拋棄或限制這些權利;下列本所得拒絕或得繼續保存的情形,均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本身所定,不是本所的約定。
(一)依第 10 條但書第 3 款, 您請求查詢、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之資料,如會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者,本所得就該部分拒絕。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18 條,所稱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指有害於第三人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其他重大利益——例如揭露後可能使他人有遭受報復或人身安全危險之虞,或會洩漏本所其他委任人受保密保護之資訊。單純因為文件中出現他人姓名,本所不會據此拒絕;您自己填寫、自己上傳的內容,本所一定會給您。
(二)依第 11 條第 3 項但書, 因執行業務所必須者,本所得於必要範圍內繼續保存。
另有一件與律師業務有關的事要說明: 您如果已經委任本所,在委任關係存續期間請求本所「停止處理或利用」您的資料,實際效果等同要求本所停止為您辦案,本所無法在維持委任的同時照辦;且已依訴訟程序提出於法院的書狀與證物,本所也無從撤回或刪除。您若不希望本所繼續處理,請與本所聯繫終止委任(律師法第 32 條),本所會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您的權益受損,並返還不相當部分之報酬。
怎麼行使: 打 02-2377-0417,或寄信到 info@ccpartners.services,信裡寫「我要查詢/更正/刪除我提供給禾和的資料」,並附上您當初留給本所的聯絡方式即可。不必說明理由。
如果您當初沒有留姓名(LINE 表單的「稱呼」是選填),請在信裡告訴本所您送出表單的大約日期與當時填的聯絡方式,本所就能找到您的紀錄。
為保護您的資料,本所可能需要先確認您的身分再處理。
本所多久回覆您:
- 查詢、閱覽、要一份副本——15 日內回覆答應與否;必要時延長 15 日,本所會以書面告訴您原因。
- 更正、停止使用、刪除——30 日內回覆答應與否;必要時延長 30 日,本所會以書面告訴您原因。
費用: 依同法第 14 條,就上列第 1 項(查詢或請求閱覽)與第 2 項(請求製給複製本),本所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第 3 項至第 5 項(補充或更正、停止蒐集處理利用、刪除)不收費。本所目前對上列各項權利之行使均不收費。
未成年人與法定代理人。 若您未滿十八歲,本所一樣會受理,您可以自己打電話或送出表單;本所不會因為您未成年,就自動通知您的父母或監護人,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為保護您的人身安全所必要,而且會先讓您知道。第 1 至第 5 項權利,得由您本人或您的法定代理人行使;由法定代理人行使時,本所會另行確認代理權限。就您所提供文件中未成年人之個人資料,本所依第四節所載方式處理,並於首次對其為利用時,向其法定代理人併同告知。如果您現在人身安全有立即危險,請先撥 110 或 113(保護專線),再與本所聯繫。
十、不提供資料會怎樣、本所多久跟您聯繫
管道一(官網表單): 問題類型、事情經過(至少 300 字)、希望解決的問題、稱呼、聯絡電話、偏好聯繫方式、方便聯繫的時段,以及一般個人資料的同意為必填,未填寫將無法送出。地點、對方或相關人、期限、Email 與附件為選填。「對方或相關人」未填時本所仍會受理,但無法先完成利益衝突檢核,回覆可能延後或需另行與您確認。
管道二(LINE 表單): 只有「聯絡方式」必填。
- 聯絡方式:表單無法送出。本所沒有辦法回覆您。
- 您的稱呼:本所仍會受理,紀錄上記為「未留姓名」。日後您要查詢或刪除資料時,請告訴本所送出表單的大約日期與當時填的聯絡方式,本所就能找到您的紀錄。
- 說明您的狀況、相關資料:本所仍會受理,但本所將無法先完成完整的利益衝突檢核,回覆可能延後,或需另行與您聯繫確認;初步評估時能給的說明也會比較有限。
您也可以完全不用表單,直接來電 02-2377-0417。
本所多久會跟您聯繫? 本所收到後會儘速與您聯繫,但線上表單不是急件管道。如果您手上的文件有期限——例如存證信函上的「七日內」、開庭通知上的開庭日、上訴或抗告期間——請不要只送表單等回覆,直接打 02-2377-0417。電話上先講一句「我有期限」,本所會優先處理。
十一、Cookie 與網站追蹤
本網站使用下列第三方服務:
- Google Analytics 4:識別碼:G-3ECCXMXV7Y;提供者:Google LLC;用途:網站流量與使用行為統計;涵蓋範圍:本網站全部頁面(含英文站 /en)
- Meta Pixel:識別碼:1251020523817057;提供者:Meta Platforms, Inc.;用途:廣告成效衡量;涵蓋範圍:本網站全部頁面(含英文站 /en)
這兩項服務會在您的裝置寫入 Cookie,並將您的 IP 位址、裝置與瀏覽器資訊、 您造訪的頁面網址與停留時間,傳送至其位於中華民國境外的伺服器處理。
本所要據實說明一件事: 上述服務目前涵蓋本網站的全部頁面, 其中包含線上諮詢頁面與法律知識文章頁。也就是說, 您瀏覽了哪一類法律主題的頁面,這項資訊會傳送給上述服務提供者。 本所已著手將廣告追蹤工具的涵蓋範圍限縮至不涉及諮詢與案件主題的頁面, 完成後將更新本政策。
本所未曾、也不會將前述瀏覽資訊,與您在線上諮詢表單所填寫的內容 或上傳的檔案相互比對或串接。
本所 LINE 官方帳號的線上諮詢表單頁面,不含任何第三方分析或廣告追蹤服務。
您可以怎麼拒絕:
下列方式可以阻止資料被傳送:
- 安裝 Google 提供的「Google Analytics 不透露資訊瀏覽器外掛程式」 (https://tools.google.com/dlpage/gaoptout )—— 可阻止 Google Analytics 蒐集, 但僅對 Google Analytics 有效。
- 不使用本網站,改為直接撥打 02-2377-0417, 或改用本所 LINE 官方帳號的線上諮詢表單 —— 該表單頁面不含任何追蹤服務。
下列方式可以減少追蹤與您看到的廣告,但不會完全阻止資料傳送:
- 於瀏覽器設定中封鎖第三方 Cookie,或使用無痕視窗瀏覽本網站 —— 可阻斷跨網站的識別與比對,但頁面載入時仍會向上述服務發出請求; Google Analytics 使用第一方 Cookie,此方式對它效果有限。
- 於 Facebook/Instagram 帳號的「廣告偏好設定」 (https://www.facebook.com/adpreferences )中調整廣告個人化設定, 並於「站外動態」中中斷或清除本網站傳送的紀錄。
本所日後新增或移除分析與追蹤服務時,將更新本政策並更新最上方的 「最後更新日期」。
十二、透過 LINE 官方帳號與本所聯繫
本所經營 LINE 官方帳號 @cclawfirm(系統基本 ID 為 @139vbbmf,兩者為同一帳號)。這裡有三件不同的事,本所分開說明:
一、您點進線上諮詢表單時。 圖文選單的「我要諮詢」是一個一般網址,不是 LINE 應用程式內建的登入功能。因此本所不會因為您點進表單,就取得您的 LINE 使用者識別碼、顯示名稱、大頭貼或 Email。
本所只會取得您在表單中自行填寫與上傳的內容。本表單建置於 Google Apps Script,該平台不會把您的 IP 位址或瀏覽器資訊提供給本所;本所的收件紀錄只留下伺服器收到您送出資料的時間。除非您自己在「聯絡方式」欄位填了 LINE ID,否則本所不會取得您的 LINE 相關資訊。(您連線至該表單頁面時所產生的技術紀錄,由平台供應商 Google LLC 依其自身政策處理。)
二、您加本所官方帳號為好友時。 本所以官方帳號經營者的身分,會看到您的顯示名稱、大頭貼照片,以及您與本所之間的對話內容,另有好友的年齡、性別、地區等統計資訊。這一層與表單無關,是您加好友本身產生的。您可以隨時封鎖或刪除本所官方帳號,以停止這個管道的聯繫。
三、您在對話框傳送訊息時。 您傳送的訊息會經由 LINE 平台,送到本所網站服務所使用的伺服器接收端點,由本所接收與處理。該端點由本所網站之雲端主機服務供應商提供,伺服器位於中華民國境外;該供應商係受本所委託處理資料,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4 條視同本所。訊息之保存期間,與本節上方表列之諮詢資料相同。
您使用 LINE 這個應用程式本身所產生的個人資料,由 LY Corporation 及台灣連線股份有限公司依其自身之隱私權政策處理,本所無從控制。
十三、資料安全與外洩通知
本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7 條第 1 項採行適當之安全措施,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本所是一家小型事務所,以下如實列出目前已採行的措施,以及尚在建置中的部分:
已採行
- 指定個人資料保護聯絡窗口。
- 界定本所保有之個人資料範圍。
- 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內部管理程序。
- 依需要知悉原則限制取用人員,僅由承辦該事務之律師及所指派人員取用,人員異動時移除其權限,並對特種個人資料採取較嚴格之取用限制。
- 資料儲存於受密碼及雙步驟驗證保護之雲端空間,對外傳輸採加密連線。
- 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8 條,與受本所委託處理資料之服務供應商為必要之約定。
建置中
定期清查、風險評估機制、事故通報及應變機制、所內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資料安全稽核機制、使用紀錄與軌跡資料之保存,以及個人資料安全維護之整體持續改善。本所會在建置完成後更新本節。
網際網路的傳輸與儲存無法完全排除風險,本所無法保證絕對安全。
外洩通知。 本所如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情形,致您的個人資料被竊取、洩漏、竄改或其他侵害者,將依同法第 12 條查明後,以電話、電子郵件、簡訊、書面或其他足以使您知悉之方式通知您。依同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通知內容將包括個人資料被侵害之事實,以及本所已採取的因應措施。本所並會採取應變措施防止事故擴大;法令如另有向主管機關通報之要求,本所並將依規定辦理。
十四、行銷
本所不會將您因諮詢而提供的姓名、聯絡方式、案情敘述或上傳檔案,用於行銷,也不會提供給廣告平台。
第六節列出的「040 行銷」特定目的,僅涵蓋前述網站瀏覽行為資料,與您的諮詢內容是分開的。因此,本所日後如要以您在諮詢時留下的聯絡方式向您發送法律新知或活動通知,屬蒐集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本所會另行取得您單獨的同意(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0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7 條第 2 項),不會逕行寄送。
本所如經您同意後發送行銷訊息,將依同法第 20 條第 3 項,於首次行銷時提供您表示拒絕的方式,所需費用由本所負擔;您表示拒絕後,本所會依同條第 2 項立即停止利用您的個人資料行銷。
十五、幾件重要的事
一、送出表單不代表成立委任關係。 詳見本頁最前面「先看這三件事」。本所必須完成利益衝突檢核,並與您簽署委任契約後,委任關係才成立;送出表單也不會停止任何法律上的期間。
二、要不要一次把話講完,由您決定——但請先知道一件事。 本所必須先做利益衝突檢核(說明見本頁最前面)。在檢核完成之前,只有負責檢核的人員會看您的內容。
如果檢核發現本所不能承接,本所會停止閱讀,依第三節刪除您寫的經過與全部檔案,並用您留的聯絡方式通知您。
所以兩種做法都可以,本所都會受理:
- 想快一點拿到評估——直接寫下經過、把資料傳上來(官網表單的事情經過為 300 至 3,000 字、附件最多 5 個合計 4 MB;LINE 表單沒有限制)。
- 想先保守一點——只寫三行:什麼類型的事、對方是誰、有沒有期限,等本所回電確認可以承接,再談細節。
只有一件事本所要拜託您現在就寫:對方的姓名或公司名。 不知道對方是誰,本所無法做利益衝突檢核。
三、本所只會拿必要的資料。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本所對您個人資料的蒐集、處理與利用,應尊重您的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這是本所的義務,不是對您的要求。 本所也因此只在評估、聯繫與處理您所詢事務的必要範圍內閱覽與保存。您想提供多少,由您決定;但如果您也希望降低自己與他人的資料暴露,可以只挑跟本件有關的部分提供,一份文件裡無關的段落先遮蔽起來也沒問題。
四、您送出的內容,會使本所受到利益衝突的拘束。 依律師倫理規範第 31 條,本所因您的諮詢而知悉案情後,日後不得受任與本件利害相衝突或有實質關連的事件——簡單說,本所日後不能替您的相對人辦這件事;依同規範第 36 條,這項限制原則上及於本所全體律師。
這也是本所即使依第三節刪除您的資料,仍必須保留最小限度紀錄(您的稱呼、相對人姓名、案件類型、收件日期)的原因:沒有這份紀錄,本所無從避免日後誤接對造的案件,那對您與對其他當事人都是損害。
五、本網站的內容不構成法律意見。 本網站的法律知識文章僅供一般性參考,不是針對您個案的法律意見,也不會因為您閱讀了它而成立委任關係。個案情形不同,請諮詢律師。
六、本所人員負保密義務。 本所律師及承辦人員依律師法第 36 條及律師倫理規範第 37 條,對於職務上所知悉的秘密負保密義務。此項義務不因委任關係結束而消滅。
十六、本政策的修訂
本所得隨時修訂本政策。修訂後將於本網站公告,並更新最上方的「最後更新日期」。
修訂紀錄:
- 2026 年 9 月 10 日:官網改版。官網線上諮詢表單改為與 LINE 表單相同的收件方式(資料存於本所 Google 雲端硬碟與試算表,不再存於網站的內容管理系統),新增附件上傳、所內通知方式與系統自動清除機制;未成立委任之資料保存期限統一為至遲 3 年。
- 2026 年 9 月 5 日:首次公布。
個人資料保護法部分條文業於民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修正公布,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另定,截至本政策最後更新日尚未施行。本政策依現行有效之條文撰寫,並將於修正條文施行後配合更新。
十七、聯絡方式
- 事務所: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Chen & Cheng International Attorneys-at-Law)
- 地址:106 臺北市大安區金山南路二段 218 號 6 樓
- 電話:02-2377-0417
- 電子郵件:info@ccpartners.services
- 網站:https://ccpartners.services
- 個資保護聯絡窗口:本所行政窗口,聯絡信箱 info@ccpartners.services、電話 02-2377-04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