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結婚只是同居,分手時財產怎麼分?

婚姻與親子
2026-09-07 發佈最後校閱 2026-09-07

沒結婚只是同居,分手時財產怎麼分?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為前提,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之主體為夫或妻,未辦理結婚登記之同居關係並不適用。同居期間之財產歸屬回歸一般財產法:登記為雙方共有者依民法第823條、第824條處理共有物分割;出資而登記於他方名下者,視能否證明借名合意,分別循借名登記或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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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一件事講清楚:那套規則用不上

同居八年,一起存錢買了房,登記在對方名下,你出了頭期款。分手時第一個念頭常常是「同居這麼久,應該跟離婚差不多吧」。

不是。

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寫的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主體是夫或妻,前提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沒有結婚登記,就沒有法定財產制,也就沒有剩餘財產分配這回事——同居再久都一樣

分手後的財產怎麼分,回到一般財產法。原則很直接:不動產登記在誰名下,原則上就是誰的。


情況一:房子登記在兩人名下

這在法律上是分別共有,處理方式跟「朋友合資買房」一樣。

民法第 823 條第 1 項: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第 2 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共有之不動產訂有管理之約定者,不得逾三十年。第 3 項: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分割的方法

第 824 條第 1 項: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協議不成,或協議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第 2 項規定法院得命:

方法

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或一部原物分配、他部變賣分配價金

第 3 項:以原物為分配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想留住房子?你有優先承買權

第 824 條第 7 項: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即使法院命變價分割,你仍可以用相同條件把房子買下來,不是只能看它賣給外人。這一項常被忽略。


情況二:房子只登記在對方名下

出了錢卻沒登記,能主張的要看舉證到哪一種

路徑 A:借名登記——拿得回房子,但門檻高

如果雙方當初確有「這房子實質上是你的,只是借用對方名義登記」的合意(例如為了貸款資格、稅務規劃),實務上多認為其性質類似委任而類推適用委任的相關規定,並得類推民法第 549 條第 1 項(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終止借名關係,終止後請求移轉登記

優點:主張的標的是不動產本身,因此後續的增值也留在自己這邊——但前提是借名關係能被認定。

門檻:要證明「借名的合意」存在。只有匯款紀錄不夠——那只證明你出了錢,不證明雙方講好房子是你的。真正關鍵的通常是雙方就房屋權屬往來的訊息:「這間本來就是登記你的名字而已」「以後再過戶給你」這類對話。

路徑 B:不當得利——退而求其次

民法第 179 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返還的範圍是「所受之利益」,而不是一個固定的公式:

  • 第 181 條: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 第 182 條第 1 項: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
  • 第 182 條第 2 項:受領人於受領時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悉時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所以不能簡單說「只拿得回本金、拿不到增值」——範圍要依受領人所受的利益、款項的用途與證據認定。反過來說,想主張不動產本身或其增值,通常仍須另外證明借名或其他權利基礎,不是靠不當得利就當然取得。


對方最常用的抗辯:「那是你自願給的」

這句話在法律上有兩個支點,都要正面處理。

第一個:如果該給付被認定為贈與,就有法律上之原因,不當得利不成立。

第二個民法第 180 條規定給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其中第 1 款是「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共同生活期間的日常支出、對伴侶及其家庭的資助,可能被歸到這一類——但不是當然成立。第 180 條第 1 款是不當得利返還的例外,仍須就個案認定該給付確係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同居關係本身、或給付出於自願,都不當然構成

實際的難點在於同居關係容易讓金錢往來被解釋成「情分」而非「交易」,因此舉證的重心是:該筆款項給付時的目的、雙方當時的約定與具體情況——例如明確是購屋出資、約定將來登記於己、或有對價關係。

事前的書面約定,或款項用途的往來紀錄,會直接決定結果。


同居期間就該做的事

法律不會替沒有結婚的兩個人補上保障,但你們可以自己補:

  1. 大額出資留下書面:寫明金額、用途、將來如何處理(登記、返還或折算)
  2. 匯款備註寫清楚:「購屋頭期款」比「轉帳」有用得多
  3. 共同購置的財產考慮登記為共有,並依實際出資比例約定應有部分
  4. 重要對話留著——尤其是關於「這房子將來是誰的」那些訊息
  5. 有意長期共同生活者,可以就財產歸屬訂立書面協議

子女的部分不受影響

民法第 1065 條第 1 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第 2 項: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扶養義務、繼承權都不因父母有沒有結婚而不同。這與財產怎麼分是兩件事,但實際上常一起發生,處理順序宜一併規劃。


個案差異

不動產登記在誰名下、有無借名的合意與證據、出資的性質是購屋款或生活分擔、是否有書面約定、共有的應有部分如何認定——每一項都會改變能主張什麼。金額較大或已涉及子女者,主張的順序與組合方式也不相同,宜先把出資與往來紀錄整理成時間軸再決定。

延伸閱讀:婚前的房子,離婚會被分走一半嗎? | 扶養費一個月該給多少?對方不給怎麼辦?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律師整理,內容依民法及實務常見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常見問答

同居很多年,分手可以要求分財產嗎?
不能依剩餘財產分配的規定要求。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規定的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主體限於夫妻,且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為前提。未辦理結婚登記的同居關係,不論同居多久,都不適用這套機制。分手後的財產歸屬要回到一般財產法:不動產登記在誰名下原則上就是誰的,想主張自己的出資,須另循借名登記或不當得利等途徑,並自行舉證。
房子登記在兩人名下,怎麼分?
依共有物分割的規定處理。民法第823條第1項: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同條第2項規定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共有之不動產訂有管理之約定者不得逾三十年;第3項規定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分割方法依第824條第1項先由共有人協議;協議不成或協議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拒絕履行者,依同條第2項法院得命以原物分配,或於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或一部分配一部變賣。同條第3項並規定以原物分配而有共有人未受分配或不能按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如果房子要被變賣,我想留下來還有機會嗎?
有優先承買權。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也就是說即使法院命變價分割,共有人仍可以用相同條件優先買下,而不是只能眼睜睜看房子賣給外人。要留意的是這項權利在買受人本身就是共有人時不適用。
頭期款是我出的,但登記在對方名下,要得回來嗎?
要看能舉證到哪一種主張。第一種是借名登記:若雙方確有「實質上屬於出資方、僅借用他方名義登記」的合意,實務上多認為性質類似委任而類推適用委任的相關規定,並得類推民法第549條第1項隨時終止,終止後請求移轉登記;這條路的優點是能主張不動產本身,但必須證明借名的合意存在,僅有匯款紀錄通常不足,雙方就房屋權屬往來的訊息往往是關鍵。第二種是不當得利:依民法第179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返還範圍依第181條為所受之利益,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不能返還者償還價額,另依第182條,善意受領人於利益不存在時免負返還責任,惡意受領人則應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因此返還範圍須依受領人實際所受利益、款項用途與證據認定,若要主張不動產本身或其增值,通常仍須另證明借名或其他權利基礎。
對方說「那是你自願給的」,我就要不回來了嗎?
這確實是主要的抗辯方向,而且法律上有條文支撐,但不是說了就算。若該給付被認定為贈與,即有法律上之原因,不成立不當得利。此外民法第180條第1款規定,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不得請求返還——共同生活期間的日常支出、對伴侶家庭的資助可能被歸入此類,惟該款是否適用,須依給付時的目的、雙方關係與具體情況認定,同居關係本身或給付出於自願,均不當然構成履行道德上之義務。因此主張返還的一方,通常要能說明該筆款項是基於特定目的(例如購屋出資、約定將來登記於己)而為。事前的書面約定、款項用途的往來紀錄,會直接影響結果。
同居生的小孩會受影響嗎?
子女的權利義務不因父母未結婚而不同,但親子關係的建立方式有別。依民法第1065條第1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同條第2項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扶養義務、繼承權等不因父母是否結婚而免除。這與同居財產如何分屬不同層面的問題,若同時涉及認領或扶養費爭議,處理順序宜一併規劃。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 律師整理

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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