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結婚只是同居,分手時財產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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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7 發布|最後校閱 2026-09-07

沒結婚只是同居,分手時財產怎麼分?

剩餘財產分配那套用不上,法律寫的是「夫或妻」,同居再久都一樣。分手回到一般財產法:登記誰的原則上就是誰的;出錢想要回來,要證明借名合意或走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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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把一件事講清楚:那套規則用不上

同居八年,一起存錢買房,登記在對方名下,頭期款是你出的。分手時第一個念頭常是「同居這麼久,應該跟離婚差不多吧」。

不是。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應平均分配。主體是夫或妻,前提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沒有結婚登記就沒有法定財產制,同居再久都一樣。

分手後的財產怎麼分,回到一般財產法。原則很直接:不動產登記在誰名下,原則上就是誰的。


登記在兩人名下:照共有物分割處理

這是分別共有,跟朋友合資買房一樣。依民法第 823 條,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除外。約定不分割的期限不得逾五年,共有之不動產訂有管理約定的不得逾三十年;有重大事由時,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分割方法依民法第 824 條,先由共有人協議。協議不成的,法院得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各共有人均受原物分配顯有困難的,得分配給部分共有人;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或一部分配、他部變賣。有人未受分配或不能按應有部分受分配的,得以金錢補償。

常被忽略的是同條的優先承買權: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的以抽籤定之。所以就算走到變價分割,你仍可以用相同條件把房子買下來。


只登記在對方名下:兩條路

出了錢卻沒登記,能主張什麼,要看證據到得了哪一種。

借名登記:雙方當初確實有「房子實質上是你的,只是借對方名義登記」的合意時,實務上多認為性質類似委任而類推適用委任的規定,並得類推民法第 549 條隨時終止,終止後請求移轉登記。

好處是要回來的是房子本身,增值也留在自己這邊。門檻在於要證明那個合意——只有匯款紀錄不夠,那只證明你出了錢,不證明雙方講好房子是你的。關鍵多半是雙方談房屋歸屬的訊息。

不當得利:依民法第 179 條,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返還的是「所受之利益」,不是固定公式;對方受領時不知道沒有法律上的原因、而利益又已經不存在的,可能免負返還責任。想主張房子本身或增值,通常仍要另外證明借名或其他權利基礎。


對方最常用的抗辯:「那是你自願給的」

這句話有兩個支點。一是該給付若被認定為贈與,就有法律上之原因,不當得利不成立。二是依民法第 180 條,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不得請求返還。

共同生活期間的日常支出、對伴侶及其家庭的資助,可能被歸到這一類,但不是當然成立。仍須就個案認定該筆給付確實是為了履行道德上的義務;同居關係本身,或給付出於自願,都不當然構成。

難的地方在於同居關係容易讓金錢往來被解釋成「情分」而不是交易。所以舉證重心是那筆款項給付當時的目的與雙方的約定——例如明確是購屋出資、約定將來登記於己,或有對價關係。


現在可以做的

  1. 大額出資留下書面:寫明金額、用途,以及將來怎麼處理(登記、返還或折算)。
  2. 匯款備註寫清楚,「購屋頭期款」比「轉帳」有用得多。
  3. 共同購置的財產考慮登記為共有,並依實際出資比例約定應有部分。
  4. 談過房子歸屬的訊息留著,那是借名登記最重要的證據。
  5. 把出資與金錢往來整理成時間軸,再決定要走哪一條路。

個案差異

登記在誰名下、有沒有借名的合意與證據、出資是購屋款還是生活分擔、有沒有書面約定,每一項都會改變能主張什麼。同時涉及子女認領或扶養費的,處理順序宜一併規劃。

延伸閱讀:婚前的房子,離婚會被分走一半嗎? | 扶養費一個月該給多少?對方不給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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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很多年,分手可以要求分財產嗎?
不能依剩餘財產分配的規定要求。民法第 1030 條之 1 寫的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主體限於夫妻。沒有結婚登記就沒有法定財產制,同居多久都不適用。財產歸屬回到一般財產法:登記在誰名下原則上就是誰的。
房子登記在兩人名下,怎麼分?
依共有物分割處理。民法第 823 條規定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但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期限者除外。分割方法依第 824 條先協議,協議不成由法院命原物分配,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變賣以價金分配,並得以金錢補償。
房子被變賣,我想留下來還有機會嗎?
有優先承買權。依民法第 824 條,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的以抽籤定之。所以就算法院命變價分割,仍可以用相同條件買下來,不是只能看房子賣給外人。
頭期款是我出的,但登記在對方名下,要得回來嗎?
看能舉證到哪一種。一是借名登記:雙方確有「實質上是出資方的、只借名義登記」的合意時,實務上多類推委任的規定,得類推民法第 549 條終止後請求移轉登記,但只有匯款紀錄通常不夠。二是依民法第 179 條主張不當得利。
引用條文及來源(9 條,點開查看)
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民法第 823 條
第 1 項: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第 2 項: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第 3 項: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民法第 824 條第 1 項至第 3 項、第 7 項
第 1 項: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第 2 項: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第 3 項: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第 7 項: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民法第 549 條第 1 項
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
民法第 179 條
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
民法第 180 條第 1 款
給付,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請求返還:一、給付係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者。
民法第 181 條
不當得利之受領人,除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但依其利益之性質或其他情形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民法第 182 條
第 1 項:不當得利之受領人,不知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負返還或償還價額之責任。第 2 項: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或其後知之者,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或知無法律上之原因時所現存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如有損害,並應賠償。
民法第 1065 條第 1 項、第 2 項
第 1 項: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第 2 項: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本頁提供一般資料整理方向,不構成針對個案的法律意見。實際權利義務、程序與期限,仍須依個案資料及現行法規確認。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鄭皓軒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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