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養費一個月該給多少?對方不給怎麼辦?
扶養費一個月該給多少?對方不給怎麼辦?
依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扶養之程度依第1119條,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依第1120條但書由法院定之。嗣後情事變更者,依第1121條得請求變更。
扶養義務不因離婚而消滅
民法第 1116 條之 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親權(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何方任之,與扶養義務由誰負擔,是兩個不同的問題。未任親權之一方仍為扶養義務人。
扶養的程度:民法第 1119 條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條文明定兩端:
面向 | 審酌內容 |
|---|---|
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 | 子女的生活、教育、醫療等實際需求 |
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 | 收入、財產、既有負擔 |
因此扶養費並非依單一公式計算,而是就上開兩端綜合認定。實務上除雙方提出的收支證明外,亦常參酌相關統計資料作為需要程度的參考。
扶養的方法:民法第 1120 條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條文區分「扶養之方法」與「扶養費之給付」:前者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後者則但書明定由法院定之。因此扶養費金額有爭議時,得逕向法院請求酌定。
情事變更時的調整:民法第 1121 條
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
已經協議或經法院酌定的金額,並非一經確定即不能更動。子女就學階段改變、醫療需求增加,或義務人收入顯著變動,均可能構成情事變更。
減輕或免除的規定及其例外
第 1117 條: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
第 1118 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第 1118 條之 1:
- 第 1 項: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致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者,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 第 2 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 第 3 項:前二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第 3 項是重要的界線: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不適用第 1118 條之 1 的減輕或免除規定。
約定與請求時應具體處理的事項
- 金額與計算基礎
- 給付日、給付方式與帳戶
- 給付期間(例如至子女成年或完成一定學業)
- 調整機制與觸發條件
- 遲延給付的處理
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而作成之筆錄,具有執行名義的效力,於持續性給付上較單純私文書明確。
個案差異
子女的年齡與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收入與財產狀況、實際照顧的分工、既有的協議或裁判內容,都會影響金額的認定與調整的可能。已有協議而對方不履行,或情事已有變動者,處理途徑並不相同。
延伸閱讀:離婚協議書怎麼寫才有效?民法第1050條的三個要件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律師整理,內容依民法及實務常見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常見問答
- 離婚後沒有取得親權的一方,還要付扶養費嗎?
- 要。依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扶養義務源自父母子女關係,與親權由何方行使負擔是兩件事。未任親權之一方仍為扶養義務人,應依其經濟能力分擔子女的扶養費用。
- 扶養費的金額怎麼決定?
- 依民法第1119條,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實務上除審酌子女的實際生活、教育、醫療等需要外,並會參酌父母雙方的收入、財產與負擔能力。依第1120條,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 扶養費約定後可以調整嗎?
- 可以。依民法第1121條,扶養之程度及方法,當事人得因情事之變更,請求變更之。子女的需要(如就學階段改變、醫療需求)或義務人的經濟能力發生變動時,均可能構成情事變更。協議或裁判所定的金額並非一經確定即不能更動。
- 扶養義務人自己也很困難,可以免除嗎?
- 依民法第1118條,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僅減輕其義務。須注意的是,對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的扶養義務,實務上採取較嚴格的標準——第1118條之1第3項並明定,該條關於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規定,於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
- 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有可能減輕或免除嗎?
- 有。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致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者,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情節重大者,依同條第2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但依第3項,此二項規定於受扶養權利者為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