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到配偶外遇,除了離婚還能主張什麼?

離婚親子
2026-09-07 發布|最後校閱 2026-09-07

抓到配偶外遇,除了離婚還能主張什麼?

通姦罪已經失效,但民事還可以向配偶和第三者請求慰撫金,要件是情節重大,單純曖昧通常不夠。要小心蒐證方式:裝針孔、破解手機可能讓自己變成刑事被告。

目錄

刑事沒了,民事還在

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民國 109 年 5 月 29 日)宣告刑法的通姦罪對性自主權的限制不符比例原則,自解釋公布之日起失效,釋字第 554 號在此範圍內變更。同號解釋也宣告刑事訴訟法「對配偶撤回告訴,效力不及於相姦人」的但書違反平等權而失效。

但這只拿掉了刑事責任。民事上的責任沒有跟著消失,還是可以向配偶與介入的第三人請求慰撫金。


依據在民法第 195 條,關鍵是「身分法益」那一段

很多說明只寫「依民法第 195 條請求慰撫金」,卻漏了關鍵的一段。

該條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的,被害人雖非財產上的損害,也可以請求賠償相當的金額。

真正的依據在後段:前面這些規定,在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的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時準用。實務上說的「侵害配偶權」,走的就是這一段。

注意那四個字:情節重大。這不是實務另外加的門檻,是條文自己寫的。所以問題不只是「有沒有外遇」,而是「有沒有到情節重大」。單純曖昧訊息、一般社交往來通常還不到;持續同居、生育、公開共同生活,情況就不同。

同條還有一個限制:這個慰撫金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的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的,不在此限。只是口頭吵過、傳訊息說要告,權利人卻在提告前過世的,請求權原則上不由繼承人承受。


可以告誰

先要符合「不法侵害身分法益」與「情節重大」兩個要件;符合之後,對象可能包括配偶本人與介入的第三人。依民法第 185 條,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權利的,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對第三人求償的關鍵是他的主觀認知。標準不限於「明知」,依客觀情況可得而知的也在判斷範圍內:認識的場合、有沒有共同的社交圈、對話中有沒有提到婚姻狀況、有沒有出席過對方的家庭場合。

成立與否,仍要看認知程度、行為強度、持續性,以及婚姻實際受影響的情形綜合判斷。單純聊天或一般往來通常不足。


慰撫金沒有行情

沒有法定金額,由法院依個案酌定。常被納入考量的是:關係持續的時間、第三人是否明知對方有配偶、有無同居或生育、婚姻是否因此破裂、雙方的身分地位與經濟狀況、被害人精神痛苦的程度。

與其先設定一個數字,不如把力氣放在能證明關係程度與婚姻實際受影響的證據上,那才是金額的基礎。


最容易翻船的地方:蒐證方式

實務上很常見的情形是,為了抓姦用錯方法,自己變成刑事被告。

依刑法第 315 條之 1,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或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這些事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明顯高風險的作法:在對方車上或住處裝針孔、錄音設備;破解對方手機或社群帳號密碼翻訊息;委託他人用這些方式蒐證。不只可能構成犯罪,取得的資料在訴訟中也可能被爭執。

GPS 追蹤要單獨說。會不會該當這一條,要看裝置的功能與資料取得的方式。單純記錄車輛位置,與條文處罰的窺視、竊聽、竊錄非公開活動並不當然等同,不能直接定性為犯罪;但這不表示安全,仍可能涉及個資與隱私的民事責任。要用之前先問過。

風險較低的方向:自己合法持有的資料、在自己有使用權限範圍內取得的共用資料(例如共同帳戶的消費明細)、公開場所的觀察與拍攝、對方自行傳送或當面出示的訊息,以及旅宿與金流等可循正當途徑取得的紀錄。「共用設備」不是萬用通行證:逾越授權範圍、破解帳號密碼、翻閱他人的私密檔案,仍有風險。


時效是兩年,但證據通常先消失

依民法第 197 條,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也一樣。

外遇常是持續狀態,起算點怎麼認定要看個案事實。但訊息紀錄、住宿與金流資料的保存期限有限,發現之後拖太久,往往不是時效先到,是證據先沒了。


現在可以做的

  1. 先把手上已經合法持有的資料保存下來,截圖要含日期與對話對象。
  2. 蒐證前先確認方法合不合法;裝設備、破解帳號密碼的,先不要動手。
  3. 把時間軸整理出來:什麼時候開始、持續多久、有沒有同居或公開往來。
  4. 旅宿、金流這類自己拿不到的紀錄,留到訴訟中聲請法院函查。
  5. 同時在考慮離婚的,先一併規劃主張的順序再行動。

個案差異

關係的強度與持續期間、第三人是否明知、有沒有到「情節重大」、證據取得的方式是否合法,都會改變能不能請求、能請求多少。同時考慮離婚的,有責程度、剩餘財產分配與親權會互相影響,宜一併規劃再行動。

延伸閱讀:對方不肯離婚,可以告到法院嗎? | 要離婚分財產,可是我不知道他名下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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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姦除罪化了,是不是就完全告不了?
刑事告不了,民事還在。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109 年 5 月 29 日)宣告通姦罪違反比例原則,自公布之日起失效;同號解釋也宣告「對配偶撤回告訴效力不及於相姦人」的但書違反平等權而失效。但民事責任並沒有因此消滅。
第三人也要賠嗎?
可能要,而且是連帶責任,但要先符合要件。前提是行為構成對配偶身分法益的不法侵害且情節重大;符合的,第三人與配偶可能構成共同侵權,依民法第 185 條連帶負責。第三人的主觀要件不只看「明知」,依客觀情況可得而知的也在判斷範圍。
慰撫金有沒有行情?
沒有法定金額,由法院依個案酌定。常被考量的是關係持續的時間、第三人是否明知對方有配偶、有無同居或生育、婚姻是否因此破裂、雙方的經濟狀況與精神痛苦的程度。另依民法第 195 條,這個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除非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
蒐證要注意什麼?會不會反而自己有事?
會,這是很常見的翻船點。依刑法第 315 條之 1,無故用工具窺視、竊聽,或無故錄音、照相、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裝針孔、破解手機或帳號密碼翻訊息都可能構成。
引用條文及來源(5 條,點開查看)
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解釋(109 年 5 月 29 日)
刑法第 239 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對憲法第 22 條所保障性自主權之限制,與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於此範圍內,本院釋字第 554 號解釋應予變更。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但書規定:「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與憲法第 7 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有違,且因刑法第 239 條規定業經本解釋宣告違憲失效而失所依附,故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民法第 195 條
第 1 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第 2 項: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 3 項: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民法第 185 條第 1 項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刑法第 315 條之 1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本頁提供一般資料整理方向,不構成針對個案的法律意見。實際權利義務、程序與期限,仍須依個案資料及現行法規確認。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鄭皓軒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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