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金、登記在別人名下的房子,算不算遺產?

遺產與繼承
2026-09-07 發佈最後校閱 2026-09-07

保險金、登記在別人名下的房子,算不算遺產?

依保險法第112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依第113條,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配偶部分,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該清算先於遺產分割。

目錄

先確定「有哪些」,再談「怎麼分」

家人剛走,一邊辦後事一邊被問「遺產有哪些」。有人翻出一張壽險保單,有人想到那間「錢是媽媽出的,但登記在哥哥名下」的房子。

遺產範圍算錯,後面的應繼分、特留分試算全部要重來。下面三件事最常搞混。


一、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條文說「不得作為遺產」

保險法第 112 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第 113 條: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條文的分野是有沒有指定受益人

  • 有有效指定、且受益人於事故發生時存在:受益人直接取得,其他繼承人不能主張分配
  • 未指定受益人:進入遺產,依應繼分分配

但實際的保單常常不是這兩種乾淨的情形。受益人已先於被保險人死亡、受益人欄位寫「法定繼承人」、指定後又變更但未通知保險人、指定是否仍有效有爭議——這些都不能只用「有沒有填名字」一句話帶過,要先核對保單條款與受益人的實際狀態,再判斷適用第 112 條還是第 113 條。

所以第一件該做的事,是向保險公司調閱保單並確認受益人欄位的現況

「不是遺產」跟「不課遺產稅」是兩件事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的是: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

範圍比多數人以為的廣,不只一般壽險。但要分清楚:


依據

處理的問題

不得作為遺產

保險法第 112 條

民法上歸誰、其他繼承人能不能分

不計入遺產總額

遺贈稅法第 16 條第 9 款

稅法上要不要課遺產稅

兩個層次,常被混為一談。另外,投保的時間、動機與金額顯有異常者(例如重病後短期躉繳高額保單),稽徵機關實務上仍可能另循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不是買了保單就一律不受檢視


二、登記在誰名下,不等於誰的

長輩出錢買房、登記在子女或親屬名下,是常見的安排。

借名登記在民法上沒有明文規定,實務上多認為其性質類似委任而類推適用委任的相關規定。若能證明借名關係存在,該財產在當事人內部關係上仍屬出借名義者(出資的長輩)所有,長輩過世後應列入其遺產。

但舉證責任在主張借名的一方,而且「誰出錢」本身不等於已經證明借名。出資是很重要的間接證據,但還要能說明雙方有借名登記的合意,以及財產由借名人管理、使用或處分的約定;另外,登記名義對外的物權效力當事人內部的契約關係是兩個層次,要分開判斷。

只說「這其實是我媽的房子」沒有用。實務上會看的客觀事證包括:

  • 出資與繳款紀錄(頭期款從誰的帳戶出、貸款誰在繳)
  • 稅費由誰繳納(地價稅、房屋稅)
  • 權狀與印鑑由誰保管
  • 實際使用收益的情形(誰住、租金誰收)
  • 有無書面約定

這類爭議實務上舉證難度高,經常需要另行訴訟釐清。如果登記名義人不承認,遺產範圍就先卡在這裡,這也是為什麼越早整理資料越好。


三、配偶健在時,先清算再分遺產

這一步最常被整個跳過。

被繼承人生前若為法定財產制,其死亡使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生存配偶因此可能享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

但書的兩類要記住——繼承來的、受贈來的財產,以及慰撫金,不列入計算

這筆差額不是遺產,是清算。要先算完、扣掉,剩下的才是進入應繼分與特留分計算的遺產總額。順序顛倒,每個人的份額都會錯。

三個容易漏掉的限制

第 2 項: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 3 項:法院為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

第 4 項:第 1 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生存配偶若在行使前也過世了,這個權利原則上不由其繼承人承受。這在長輩相繼過世的情形很常發生。

但書的門檻要看清楚:例外只有兩種——已依契約承諾(雙方就該請求權成立契約)或已起訴。單純寄過存證信函、口頭主張過、跟家人說過要行使,通常都不符合。想保住這個權利,實際上要走到「成立協議」或「提起訴訟」。

第 5 項:該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配偶死亡那天就是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日,五年的上限從那天起跑


什麼情況可以自己先列

家庭關係單純、彼此沒有爭議、財產型態明確——例如只有存款帳戶與一間權狀清楚、沒有借名疑慮的不動產——先自行整理清單是合理的,後續不論協議或申報都省事。

但只要出現下列任一種,先把範圍確認清楚再談分配:

  1. 保單受益人狀態不明——算不算遺產的結果完全相反
  2. 有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能不能證明,決定它進不進遺產池
  3. 配偶健在且為法定財產制——沒先清算,後面全部要重算
  4. 被繼承人生前有大額贈與——可能涉及歸扣或追加計算的問題

個案差異

保單受益人如何指定、投保的時間與金額、借名關係的證據強度、婚後財產與繼承取得財產如何區分、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的時點——每一項都會改變遺產範圍,連帶改變每個人最後拿到多少。財產型態複雜或繼承人之間已有爭執者,宜先把範圍確認清楚,再進入分割協議。

延伸閱讀:家人過世了,遺產該怎麼分、要辦什麼? | 立了遺囑,就能想給誰就給誰嗎?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律師整理,內容依民法、保險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實務常見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常見問答

爸爸的壽險保險金,其他繼承人可以要求分嗎?
要先看有沒有指定受益人。依保險法第112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這筆錢由受益人直接取得,不進入遺產分配。反之依第113條,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要注意「不是遺產」與「不課遺產稅」是兩個不同層次的問題,前者是民法上的歸屬,後者是稅法上的計算範圍。
保險金是不是也不用繳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範圍比多數人以為的廣,不限於一般壽險。但這是稅法上「不計入遺產總額」的規定,與保險法第112條「不得作為遺產」分屬不同層次;且稽徵機關對投保動機、時間與金額顯有異常者,實務上仍可能另循實質課稅原則認定,並非所有保單一律免於檢視。
房子登記在我名下,錢其實是媽媽出的,算媽媽的遺產嗎?
要看借名登記關係能不能證明。借名登記在民法上沒有明文規定,實務上多認為性質類似委任而類推適用委任的相關規定;若能證明借名關係存在,該財產在當事人內部關係上仍屬出借名義者所有,出資者死亡後應列入其遺產。但舉證責任在主張借名的一方,須提出出資與繳款紀錄、稅費繳納、權狀與印鑑由誰保管、使用收益情形等客觀事證,僅憑口頭陳述通常不足。這類爭議實務上經常須另行訴訟釐清。
配偶還在,遺產可以直接分嗎?
通常要先做一步清算。被繼承人生前若為法定財產制,其死亡使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1項,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同項但書規定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慰撫金不在此限。生存配偶行使該請求權後,先清算出的差額並非遺產,須扣除後,剩下的才是進入應繼分與特留分計算的遺產。跳過這一步直接談分配比例,算出來的份額會是錯的。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有期限嗎?
有,而且原則上不能繼承。依民法第1030條之1第5項,該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另依同條第4項,第1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生存配偶若在行使前即過世,該權利原則上不由其繼承人承受。此外同條第2項規定,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什麼情況可以自己先列遺產清單?
家庭關係單純、財產型態明確時可以。例如只有存款帳戶與一間權狀清楚、無借名疑慮的不動產,先自行整理清單有助於後續申報遺產稅或協議分割。但只要出現保單受益人狀態不明、有財產登記在他人名下、配偶健在且為法定財產制、或被繼承人生前有大額贈與等情形,遺產範圍的認定會直接影響每個人最後拿多少,宜先確認範圍再談分配,避免依錯誤的財產池達成協議後又要重來。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 律師整理

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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