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了遺囑,就能想給誰就給誰嗎?

傳承與繼承
2026-05-23 發佈最後校閱 2026-09-06

立了遺囑,就能想給誰就給誰嗎?

特留分是法律為特定繼承人保留的最低應得比例。依民法第1223條,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之特留分各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祖父母為三分之一。特留分依第1224條由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應得特留分之人因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依第1225條得就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

目錄

特留分的作用

遺囑可以決定遺產如何分配,但不是完全沒有界限。民法為特定繼承人保留一定比例的遺產,稱為特留分

特留分的意義不在於「遺囑無效」,而在於權利人得就不足之數行使扣減權


一、比例:民法第 1223 條

繼承人

特留分

配偶

應繼分二分之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應繼分二分之一

父母

應繼分二分之一

祖父母

應繼分三分之一

須注意特留分是「應繼分的比例」,不是遺產的比例。要先算出應繼分,才能算特留分。

應繼分的計算基礎

  • 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
  • 第 1141 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
  • 第 1144 條(配偶):與第一順序同為繼承者,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與第二或第三順序同為繼承者,為遺產二分之一;與第四順序同為繼承者,為遺產三分之二;無第一至第四順序繼承人者,為遺產全部

兄弟姊妹的特留分即將刪除:第 1223 條修正條文於 2026 年 8 月 17 日公布,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2027 年 2 月 17 日)。在施行日之前發生的繼承,兄弟姊妹仍享有應繼分三分之一的特留分。


二、計算基礎:民法第 1224 條

特留分,由依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之。

兩個重點:

  1. 不是遺產總額,而是依第 1173 條算定的應繼財產。第 1173 條所定為歸扣: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
  2. 須除去債務額

因此,生前曾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受贈的繼承人,其受贈價額須先加回計算基礎;而被繼承人的債務須先扣除。


三、效果:扣減,而非無效

民法第 1225 條:

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幾個常被誤解的地方:

誤解

實際

遺囑侵害特留分即無效

遺囑仍有效,效果是特留分權利人得行使扣減權

扣減會自動發生

須由特留分權利人主張,權利人不行使者,分配依遺囑進行

全部受遺贈人平均負擔

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四、規劃上的意義

特留分限制的是遺囑分配的自由度,並非禁止安排。實務上常見的作法包括:

  • 在特留分之外的範圍內指定分配
  • 生前處分(贈與、信託等)——惟須注意第 1173 條的歸扣規定,及稅法上的相關規範
  • 與繼承人事先溝通,降低事後行使扣減權的可能

延伸閱讀:遺囑有效嗎?台灣五種遺囑的形式要件


個案差異

繼承人的順序與人數、有無生前贈與而應予歸扣、債務的範圍、遺贈與應繼分指定的區別,都會影響特留分的計算結果。涉及跨越 2027 年 2 月 17 日施行日的規劃,尚須確認適用的條文版本。

延伸閱讀:兄弟姊妹特留分刪除:修正內容、施行日期與遺囑規劃的影響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律師整理,內容依民法及實務常見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常見問答

特留分的比例是多少?
依民法第1223條: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須注意特留分是「應繼分的比例」,不是遺產的比例,因此須先依第1138條、第1141條及第1144條算出應繼分,再按上述比例計算。
特留分怎麼計算?
依民法第1224條,特留分由依第1173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第1173條所定者為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歸扣)。因此計算基礎並非單純的遺產淨額,而須先處理歸扣與債務扣除。
遺囑侵害特留分,整份遺囑就無效嗎?
不是。民法第1225條規定的效果是「扣減」,而非遺囑無效: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應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也就是說,遺囑仍然有效,但特留分權利人得就不足之數行使扣減權。扣減權是否行使,取決於權利人自己。
兄弟姊妹還有特留分嗎?
目前仍有,但即將刪除。民法第1223條修正條文經總統於2026年8月17日公布,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即2027年2月17日生效,修正後不再列兄弟姊妹為特留分權利人。在施行日之前發生的繼承,兄弟姊妹仍享有應繼分三分之一的特留分。適用哪一版條文,通常以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點為準。
配偶的應繼分怎麼算?
依民法第1144條:與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與第二順序(父母)或第三順序(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與第四順序(祖父母)同為繼承時,為遺產三分之二;無第一至第四順序繼承人時,為遺產全部。配偶的特留分則為上述應繼分的二分之一。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 律師整理

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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