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寫的遺囑,法律上算數嗎?
自己寫的遺囑,法律上算數嗎?
民法第1189條規定遺囑應依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五種方式之一為之,不合法定方式者無效。自書遺囑須全文自書、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代筆遺囑須三人以上見證人;公證與密封遺囑須二人以上見證人並經公證人參與;口授遺囑僅限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且自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起經過三個月即失其效力。
目錄
遺囑必須合於法定方式
民法第 1189 條:遺囑應依下列方式之一為之——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
不合於法定方式者,遺囑無效。內容再明確、意思再清楚,都不能補正方式上的欠缺。
一、自書遺囑(第 1190 條)
要件:
- 自書遺囑全文
- 記明年、月、日
- 親自簽名
- 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
須留意的地方:
情形 | 說明 |
|---|---|
電腦繕打列印 | 不符「自書全文」,不生自書遺囑之效力 |
部分內容由他人代寫 | 同上,全文均須遺囑人親書 |
日期記載不完整 | 條文要求記明年、月、日,僅記年月而未記日者,欠缺法定要件 |
塗改未依法補正 | 須註明處所及字數並另行簽名,兩者均不可省略 |
以印章代簽名 | 第 1190 條要求「親自簽名」,且未如公證、代筆遺囑設有按指印之替代規定 |
自書遺囑不需見證人與公證人,成本最低,但也因為沒有第三方程序把關,方式上的欠缺無人提醒。
二、公證遺囑(第 1191 條)
要件:
- 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 遺囑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
- 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
- 記明年、月、日
- 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在無公證人之地,公證人之職務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僑民在中華民國領事駐在地為遺囑時,得由領事行之(同條第 2 項)。
程序留痕最完整,方式爭議相對最少。
三、密封遺囑(第 1192 條)
要件:
- 於遺囑上簽名後密封,並於封縫處簽名
- 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
- 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如非本人自寫,並陳述繕寫人之姓名、住所
- 由公證人於封面記明遺囑提出之年、月、日及遺囑人所為之陳述
- 與遺囑人及見證人同行簽名
第 1193 條的轉換規定:密封遺囑不具備前條所定方式,而具備第 1190 條所定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程序有欠缺時,這是可能的補救途徑。
四、代筆遺囑(第 1194 條)
要件:
- 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人數與其他方式不同)
- 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
- 由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
- 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
- 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適合遺囑人不便親自書寫全文,或希望先由專業人員協助整理內容的情形。要件較多,筆記、宣讀、講解各步驟均須確實踐行。
五、口授遺囑(第 1195 條至第 1197 條)
限於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始得為之。方式有二,均須二人以上見證人:
- 筆記: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記明年、月、日,與其他見證人同行簽名
- 錄音: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遺囑人姓名及年月日,見證人全體口述遺囑之為真正及見證人姓名,全部予以錄音,將錄音帶當場密封,記明年、月、日,由見證人全體在封縫處同行簽名
兩項特別限制:
- 第 1196 條: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
- 第 1197 條: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
見證人的消極資格(第 1198 條)
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
- 未成年人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
- 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 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
- 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
第 3、4 款在實務上最容易疏忽:遺囑中的受益人及其配偶、直系血親均不得擔任見證人。由子女到場「見證父母確實這樣說」,反而可能使遺囑的方式要件出現瑕疵。
遺囑自由的界限
遺囑合法有效之後,尚受特留分的限制。依民法第 1223 條,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之特留分各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祖父母為三分之一;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依第 1225 條得就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
個案差異
遺囑人的身心狀況與書寫能力、見證人的資格、財產的種類與所在、有無特留分權利人,都會影響應採取的遺囑方式與內容安排。方式要件的欠缺無法事後補正,涉及金額較大或繼承人關係複雜者,宜於作成前確認程序。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律師整理,內容依民法及實務常見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常見問答
- 遺囑可以用電腦打字嗎?
- 自書遺囑不可以。民法第1190條明定「應自書遺囑全文」,須由遺囑人親自書寫全文,以電腦繕打列印後簽名者,不符合自書遺囑的法定方式。若希望由他人繕寫或協助整理內容,應改採第1194條的代筆遺囑(須三人以上見證人,由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或公證遺囑。
- 自書遺囑寫錯字塗改,還有效嗎?
- 須依法補正。民法第1190條後段規定:如有增減、塗改,應註明增減、塗改之「處所及字數」,另行簽名。僅劃掉重寫而未註明處所與字數、亦未另行簽名者,該部分可能引發是否出於遺囑人本意的爭執。實務上較穩妥的作法是重新書寫一份完整的遺囑。
- 誰不能擔任遺囑見證人?
- 依民法第1198條,下列之人不得為遺囑見證人:未成年人;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繼承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受遺贈人及其配偶或其直系血親;為公證人或代行公證職務人之同居人、助理人或受僱人。因此遺囑中的受益人及其近親均不得擔任見證人,由子女擔任見證人以證明父母意思者,反而可能影響遺囑效力。
- 口授遺囑什麼時候可以用?有什麼限制?
- 依民法第1195條,須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時,始得為口授遺囑,方式有筆記與錄音兩種,均須二人以上見證人。限制有二:依第1196條,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依第1197條,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認定有異議者得聲請法院判定。
- 密封遺囑的封緘程序沒做好,整份就無效嗎?
- 不一定。民法第1193條定有轉換規定:密封遺囑不具備第1192條所定之方式,而具備第1190條所定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也就是說,若該遺囑本身係遺囑人自書全文、記明年月日並親自簽名,縱使密封程序有欠缺,仍可能以自書遺囑發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