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把遺產留給指定的人,兄弟姊妹還能來分一份嗎?

傳承與繼承
2026-07-30 發佈最後校閱 2026-09-06

想把遺產留給指定的人,兄弟姊妹還能來分一份嗎?

民法第1223條修正刪除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總統於2026年8月17日公布,並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即2027年2月17日生效。在施行日之前,兄弟姊妹仍享有應繼分三分之一的特留分;施行後,第1223條僅列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各為應繼分二分之一)及祖父母(三分之一)。

目錄

修正內容與施行日期

民法第 1223 條修正條文經總統於 2026 年 8 月 17 日公布,並明定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即 2027 年 2 月 17 日生效。

這一點需要特別留意:三讀通過、公布、施行是三個不同的時點。在施行日之前,仍適用修正前的規定。


修正前後的差異

修正後的民法第 1223 條:

繼承人

特留分

配偶

應繼分二分之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應繼分二分之一

父母

應繼分二分之一

祖父母

應繼分三分之一

兄弟姊妹已不在列。修正前,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依同法第 1224 條,特留分由依第 1173 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

依第 1225 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如因被繼承人所為之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按其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之;受遺贈人有數人時,按其所得遺贈價額比例扣減


誰真正受影響

依民法第 1138 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兄弟姊妹是第三順序

因此本次修正的實際影響,集中在以下情形:

  • 被繼承人無直系血親卑親屬
  • 父母亦已歿
  • 兄弟姊妹依第 1138 條第 3 款繼承

在此情形下,被繼承人若以遺囑將財產給予他人:

  • 2027 年 2 月 17 日前發生的繼承:兄弟姊妹得依修正前第 1223 條主張特留分,就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
  • 該日起發生的繼承:兄弟姊妹已非特留分權利人,無扣減權

若尚有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在世,因繼承順序在前,本次修正對其影響相對有限。


適用時點的判斷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 1147 條)。適用哪一版條文,通常以繼承開始的時點為準,而非立遺囑的時點。

換言之,即使在修正公布後立下遺囑,若繼承於 2027 年 2 月 17 日前開始,仍應依修正前規定判斷特留分。跨越施行日的規劃,宜就個案確認適用時點。


遺囑本身仍須合法有效

無論修正施行前後,前提都是遺囑本身有效。民法第 1189 條定有五種遺囑方式:自書遺囑、公證遺囑、密封遺囑、代筆遺囑、口授遺囑,各有其法定要件,欠缺法定方式者遺囑無效。

修正施行後,兄弟姊妹不再是特留分權利人,遺囑的分配較不受扣減。但若尚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等特留分權利人存在,其特留分仍受第 1223 條保障。

延伸閱讀:遺囑有效嗎?台灣五種遺囑的形式要件


個案差異

繼承開始的時點、繼承人的順序與人數、遺產與債務的範圍、遺囑的方式與內容,都會影響特留分的計算與扣減結果。涉及跨越施行日的規劃者,宜先確認適用的條文版本。

延伸閱讀:遺囑寫了也未必照辦?特留分對遺產分配的限制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律師整理,內容依民法及實務常見見解撰寫。所引民法第 1223 條為 2026 年 8 月 17 日公布、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之修正條文;施行日前之繼承仍適用修正前規定。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常見問答

兄弟姊妹的特留分什麼時候正式取消?
民法第1223條修正條文經總統於2026年8月17日公布,並明定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即2027年2月17日生效。在該日之前,仍適用修正前規定,兄弟姊妹享有應繼分三分之一的特留分;自該日起,第1223條所列特留分權利人僅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各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及祖父母(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不再包括兄弟姊妹。
修正後的特留分比例是多少?
依修正後民法第1223條: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特留分依同法第1224條,由依第1173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
哪些人真正受這次修正影響?
主要是沒有配偶、沒有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亦已歿,而由兄弟姊妹依民法第1138條第3款繼承的情形。在此情形下,被繼承人若立有遺囑將財產給予他人,修正施行前兄弟姊妹得依修正前第1223條主張特留分而扣減遺贈;修正施行後則無此權利。若有配偶或子女在世,繼承順序在前,本次修正的實際影響相對有限。
施行日前後如何判斷適用哪一版條文?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1147條),適用法規的判斷通常以繼承開始的時點為準,而非立遺囑的時點。因此在2027年2月17日之前發生的繼承,仍應依修正前規定處理。跨越施行日的規劃,宜就個案確認適用時點,不宜逕以「已經修法」作為結論。
想排除兄弟姊妹繼承,遺囑要怎麼立?
民法第1189條定有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口授五種遺囑方式,各有其法定要件,欠缺者遺囑無效。無論修正施行前後,遺囑本身須先合法有效,才談得上分配效力。修正施行後,兄弟姊妹不再是特留分權利人,遺囑的分配較不受扣減;但若尚有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等特留分權利人存在,其特留分仍受保障。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 律師整理

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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