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過世了,遺產該怎麼分、要辦什麼?

傳承與繼承
2026-05-24 發佈最後校閱 2026-09-06

家人過世了,遺產該怎麼分、要辦什麼?

依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配偶的應繼分依第1144條,視與哪一順序共同繼承而定。遺產稅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

目錄

三個基礎概念

遺產分配的討論,多數混亂來自於把三個概念混在一起:

概念

作用

依據

繼承順序

決定是繼承人

民法第 1138 條

應繼分

決定各繼承人分得的比例

第 1141 條、第 1144 條

特留分

限制遺囑的分配自由,為特定繼承人保留最低比例

第 1223 條

沒有遺囑時,依應繼分分配;有遺囑時,依遺囑分配,但受特留分限制。


一、繼承順序(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1. 直系血親卑親屬
  2. 父母
  3. 兄弟姊妹
  4. 祖父母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與上開各順序之繼承人共同繼承,本身不列入順序。

兩項補充規定:

  • 第 1139 條: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子女先於孫子女)
  • 第 1140 條: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二、應繼分

同順序繼承人之間——第 1141 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配偶的應繼分——第 1144 條:

與誰共同繼承

配偶的應繼分

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

與他繼承人平均

第二順序(父母)

遺產二分之一

第三順序(兄弟姊妹)

遺產二分之一

第四順序(祖父母)

遺產三分之二

無第一至第四順序繼承人

遺產全部

配偶取得後的剩餘部分,由同順序繼承人依第 1141 條平均分配。


三、特留分(第 1223 條)

繼承人

特留分

配偶

應繼分二分之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應繼分二分之一

父母

應繼分二分之一

祖父母

應繼分三分之一

特留分是應繼分的比例,不是遺產的比例。依第 1224 條,由依第 1173 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依第 1225 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因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就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

(民法第 1223 條修正條文於 2026 年 8 月 17 日公布、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屆時兄弟姊妹將不再列為特留分權利人。施行日前發生之繼承仍適用修正前規定。)


應留意的法定期間

事項

期間

起算點

依據

拋棄繼承

三個月

知悉其得繼承之時

民法第 1174 條第 2 項

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三個月(得聲請延展)

知悉其得繼承之時

民法第 1156 條

遺產稅申報

六個月

被繼承人死亡之日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第 1 項

三者的起算點並不相同:前兩者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遺產稅則自「死亡之日」起算。

遺產稅申報另有兩項特別規定: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境外之國民或非國民而在境內遺有財產者,向中央政府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債務的處理

依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惟依第 1148 條之 1,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已移轉或滅失者,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延伸閱讀:繼承到債務怎麼辦?限定責任、遺產清冊與拋棄繼承


個案差異

繼承人的實際範圍(含代位繼承、有無拋棄)、遺產的種類與所在地、有無生前贈與而應予歸扣或視為所得遺產、有無遺囑及其效力,都會影響分配結果與應辦程序。不動產過戶、金融機構的繼承程序各有其文件要求,宜先確認繼承人範圍後再進行。

延伸閱讀:遺囑有效嗎?台灣五種遺囑的形式要件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律師整理,內容依民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實務常見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常見問答

繼承人的順序是什麼?
依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配偶為當然繼承人,與各順序之繼承人共同繼承。依第1139條,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依第1140條,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配偶可以分到多少?
依民法第1144條:與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與第二順序(父母)或第三順序(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與第四順序(祖父母)同為繼承時,為遺產三分之二;無第一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為遺產全部。其餘部分由同順序繼承人依第1141條按人數平均繼承。
遺產稅什麼時候要申報?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1項,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但依同法第6條第2項規定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境外之國民或非國民而在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中央政府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應繼分和特留分有什麼不同?
應繼分是法律規定各繼承人可分得的比例,在沒有遺囑時作為分配依據;特留分則是法律為特定繼承人保留的最低比例,用以限制遺囑的分配自由。依民法第1223條,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之特留分各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祖父母為三分之一。特留分是「應繼分的比例」,須先算出應繼分才能計算。
繼承開始後有哪些期間要注意?
主要有三個: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2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法院得因聲請延展(第1156條);遺產稅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1項)。三者的起算點不同,不宜混用。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 律師整理

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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