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人過世了,遺產該怎麼分、要辦什麼?
家人過世了,遺產該怎麼分、要辦什麼?
依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同一順序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配偶的應繼分依第1144條,視與哪一順序共同繼承而定。遺產稅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
三個基礎概念
遺產分配的討論,多數混亂來自於把三個概念混在一起:
概念 | 作用 | 依據 |
|---|---|---|
繼承順序 | 決定誰是繼承人 | 民法第 1138 條 |
應繼分 | 決定各繼承人分得的比例 | 第 1141 條、第 1144 條 |
特留分 | 限制遺囑的分配自由,為特定繼承人保留最低比例 | 第 1223 條 |
沒有遺囑時,依應繼分分配;有遺囑時,依遺囑分配,但受特留分限制。
一、繼承順序(第 1138 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與上開各順序之繼承人共同繼承,本身不列入順序。
兩項補充規定:
- 第 1139 條: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子女先於孫子女)
- 第 1140 條: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二、應繼分
同順序繼承人之間——第 1141 條: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配偶的應繼分——第 1144 條:
與誰共同繼承 | 配偶的應繼分 |
|---|---|
第一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 | 與他繼承人平均 |
第二順序(父母) | 遺產二分之一 |
第三順序(兄弟姊妹) | 遺產二分之一 |
第四順序(祖父母) | 遺產三分之二 |
無第一至第四順序繼承人 | 遺產全部 |
配偶取得後的剩餘部分,由同順序繼承人依第 1141 條平均分配。
三、特留分(第 1223 條)
繼承人 | 特留分 |
|---|---|
配偶 | 應繼分二分之一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應繼分二分之一 |
父母 | 應繼分二分之一 |
祖父母 | 應繼分三分之一 |
特留分是應繼分的比例,不是遺產的比例。依第 1224 條,由依第 1173 條算定之應繼財產中除去債務額算定;依第 1225 條,應得特留分之人因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就不足之數由遺贈財產扣減。
(民法第 1223 條修正條文於 2026 年 8 月 17 日公布、自公布六個月後施行,屆時兄弟姊妹將不再列為特留分權利人。施行日前發生之繼承仍適用修正前規定。)
應留意的法定期間
事項 | 期間 | 起算點 | 依據 |
|---|---|---|---|
拋棄繼承 | 三個月 | 知悉其得繼承之時 | 民法第 1174 條第 2 項 |
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 | 三個月(得聲請延展) | 知悉其得繼承之時 | 民法第 1156 條 |
遺產稅申報 | 六個月 | 被繼承人死亡之日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第 1 項 |
三者的起算點並不相同:前兩者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遺產稅則自「死亡之日」起算。
遺產稅申報另有兩項特別規定: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境外之國民或非國民而在境內遺有財產者,向中央政府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債務的處理
依民法第 1148 條第 2 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惟依第 1148 條之 1,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已移轉或滅失者,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個案差異
繼承人的實際範圍(含代位繼承、有無拋棄)、遺產的種類與所在地、有無生前贈與而應予歸扣或視為所得遺產、有無遺囑及其效力,都會影響分配結果與應辦程序。不動產過戶、金融機構的繼承程序各有其文件要求,宜先確認繼承人範圍後再進行。
延伸閱讀:遺囑有效嗎?台灣五種遺囑的形式要件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律師整理,內容依民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實務常見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常見問答
- 繼承人的順序是什麼?
- 依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配偶為當然繼承人,與各順序之繼承人共同繼承。依第1139條,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依第1140條,第一順序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 配偶可以分到多少?
- 依民法第1144條:與第一順序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同為繼承時,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與第二順序(父母)或第三順序(兄弟姊妹)同為繼承時,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與第四順序(祖父母)同為繼承時,為遺產三分之二;無第一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為遺產全部。其餘部分由同順序繼承人依第1141條按人數平均繼承。
- 遺產稅什麼時候要申報?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1項,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遺產稅申報。但依同法第6條第2項規定由稽徵機關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境外之國民或非國民而在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中央政府所在地之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 應繼分和特留分有什麼不同?
- 應繼分是法律規定各繼承人可分得的比例,在沒有遺囑時作為分配依據;特留分則是法律為特定繼承人保留的最低比例,用以限制遺囑的分配自由。依民法第1223條,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之特留分各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祖父母為三分之一。特留分是「應繼分的比例」,須先算出應繼分才能計算。
- 繼承開始後有哪些期間要注意?
- 主要有三個: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2項);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為之,法院得因聲請延展(第1156條);遺產稅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1項)。三者的起算點不同,不宜混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