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家暴,保護令怎麼聲請?
遇到家暴,保護令怎麼聲請?
保護令分通常、暫時、緊急三種。緊急保護令於法院受理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屆滿前得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每次延長二年以下。
三種保護令
類型 | 核發程序 | 生效時點 |
|---|---|---|
通常保護令 | 經審理,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 | 自核發時起生效 |
暫時保護令 | 得不經審理程序;法院為保護被害人,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 | 自核發時起生效 |
緊急保護令 | 得不經審理程序;法院受理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 | 自核發時起生效 |
緊急保護令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予警察機關(第 16 條第 4 項)。
第 16 條第 5 項: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第 16 條第 6 項: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通常保護令得核發的內容(第 14 條第 1 項)
法院得核發下列一款或數款:
人身安全
- 禁止相對人對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
- 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 命相對人遷出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
- 命遠離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特定距離
生活與財產
- 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之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
- 命給付被害人住居所之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
- 命給付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
- 命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
未成年子女
- 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行使或負擔之內容及方法;必要時並得命交付子女
- 定相對人對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
資訊與影像
- 禁止相對人與其特定家庭成員查閱被害人及受其暫時監護之未成年子女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相關資訊
- 禁止未經被害人同意,重製、散布、播送、交付、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被害人之性影像
- 命交付所持有之被害人性影像;必要時並得命其刪除
- 命刪除或向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應用服務提供者或接取服務提供者申請移除已上傳之被害人性影像
其他
- 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法院得逕命接受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及其他輔導,並得命接受有無必要施以精神治療、戒癮治療及其他治療處遇計畫之鑑定、評估;裁定應載明處遇計畫完成期限)
- 命其他保護被害人、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其特定家庭成員之必要命令
第 14 條第 2 項:法院為第 6 款、第 7 款裁定前,應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必要時並得徵詢未成年子女或社會工作人員之意見。
有效期間與延長(第 15 條)
- 第 1 項: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 第 2 項:有效期間屆滿前,當事人或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延長每次為二年以下
- 第 3 項: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亦得聲請延長
- 第 4 項:聲請變更或延長者,於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
- 第 5 項: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
第 4 項在實務上相當重要:於屆滿前提出延長聲請者,不會因法院尚未裁定而出現保護的空窗。
個案差異
暫時或緊急保護令的必要性、應聲請的款項組合、與離婚及親權事件的關係、證據的形式與保全,都須依個案情形判斷。涉及未成年子女、住居所遷出或財產使用者,聲請內容的設計會影響實際的保護效果。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律師整理,內容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及實務常見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常見問答
- 三種保護令有什麼不同?
-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通常保護令須經審理,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暫時保護令是法院為保護被害人,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緊急保護令則於法院受理聲請後,依聲請人到庭或電話陳述家庭暴力之事實,足認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應於四小時內以書面核發,並得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予警察機關。
- 通常保護令可以命令對方做什麼?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1項列有十六款,包括: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命遷出住居所(必要時並得禁止就該不動產為使用、收益或處分);命遠離特定場所特定距離;定必需品之使用權並得命交付;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及會面交往;命給付租金或扶養費;命給付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命負擔相當之律師費用;禁止查閱戶籍、學籍、所得來源資訊;以及關於性影像之禁止散布、命交付刪除與申請移除等款。
- 保護令的有效期間多久?可以延長嗎?
-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第1項,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同條第2項規定,有效期間屆滿前,當事人或被害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延長每次為二年以下;第3項並規定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亦得聲請延長。依第4項,當事人或被害人聲請變更或延長者,於法院裁定前原保護令不失其效力。
- 暫時保護令什麼時候失效?
-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6項,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自核發時起生效,於聲請人撤回通常保護令之聲請、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另依同條第5項,聲請人於聲請通常保護令前聲請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而經法院准許核發者,視為已有通常保護令之聲請。
- 保護令裡關於子女的安排,法院怎麼決定?
-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條第2項,法院為第1項第6款(定暫時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及第7款(定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及方式,必要時並得禁止會面交往)之裁定前,應考量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必要時並得徵詢未成年子女或社會工作人員之意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