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掌握重點
假扣押保全金錢請求,假處分保全金錢以外的請求(民事訴訟法第522、532條),都須釋明請求與保全原因,法院得命供擔保後准許(第526條)。擔保金額由法院裁量,實務常見約請求金額三分之一;勞工工資等請求、詐欺與犯罪被害人求償、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另有不得高於十分之一的法定上限。收受裁定逾30日不得再據以聲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
目錄
為什麼要在打官司之前先凍結財產
民事訴訟從起訴到判決確定,往往要一年以上。這段時間對方如果把存款領走、房子過戶給親友,判決確定時名下已經沒有財產,贏了官司也拿不到錢。
假扣押與假處分就是為了堵住這個空窗期:在起訴前或本案訴訟進行中、還沒有可以執行的判決時,先由法院把對方的財產凍結起來。這一類程序在民事訴訟法裡叫「保全程序」。
它的特點是不通知對方就先執行。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1 項規定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債務人通常是帳戶被凍結、不動產被查封登記時,才知道這件事。
假扣押還是假處分:看請求的是不是錢
假扣押 | 假處分 | |
|---|---|---|
依據 | 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 | 第 532 條 |
保全的請求 | 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 | 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 |
常見情形 | 借款、貨款、工程款、損害賠償 | 請求移轉特定不動產、交付特定物、禁止處分特定財產 |
法院怎麼做 | 就債務人財產在一定金額範圍內查封、扣押 | 第 535 條:所必要之方法由法院以裁定酌定,得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 |
聲請費 | 1,000 元 | 1,000 元 |
第 522 條第 1 項: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第 2 項: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第 532 條第 1 項: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
分不清楚時,看自己最後想從法院拿到什麼:如果是「對方要付我多少錢」,用假扣押;如果是「對方要把某個東西給我、辦某個登記、或不可以動某筆財產」,用假處分。
假扣押的聲請事項通常寫成「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就相對人之財產於新臺幣〇〇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假處分則寫成「相對人就其所有〇〇不動產,不得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另外還有一種定暫時狀態處分(第 538 條),用在雙方對某個法律關係有爭執、需要先暫時安排現狀的情形,例如爭執股東資格時先讓某人繼續行使或停止行使職權。它的聲請費是 3,000 元,而且依第 538 條第 4 項,法院裁定前原則上應使兩造有陳述機會,跟假扣押的突襲性質不同。
法院准不准,看兩件事
一、請求本身要釋明
第 525 條第 1 項規定聲請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及其原因事實、假扣押之原因、法院。第 2 項規定請求非關於一定金額者,應記載其價額。
「請求」就是你主張對方欠你什麼,要附上借據、契約、匯款紀錄、對話紀錄等證據。
二、要有保全的必要
第 523 條第 1 項: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第 2 項: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實務上會看的是:對方有沒有正在處分財產、把財產移轉給他人、對外負債遠超過資產、下落不明、準備出國等跡象。單純「他欠我錢不還」並不當然等於有脫產之虞,聲請狀要把具體事實寫出來。
假處分的門檻寫在第 532 條第 2 項: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釋明與擔保的關係
第 526 條第 1 項: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第 2 項: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第 3 項: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也就是說,擔保金不只是「釋明不足時的替代品」,法院在釋明充分的情況下仍然可以要求擔保。實務上絕大多數准許的假扣押都附有擔保條件。
擔保金要準備多少
條文沒有比例。實務上常見的裁定金額約為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但這是法院依個案裁量的結果:釋明越充分、責任越明確(例如有明確借據或肇事責任清楚的車禍),法院所定的擔保有可能較低;釋明薄弱時也可能更高。
以下幾種情形,法律直接設了十分之一的上限:
情形 | 依據 |
|---|---|
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 | 民事訴訟法第 526 條第 4 項 |
勞工就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勞保條例第 72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之賠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聲請 | 勞動事件法第 47 條第 1 項 |
詐欺犯罪被害人為保全損害賠償之強制執行聲請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54 條第 2 項 |
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為保全損害賠償之強制執行聲請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25 條第 2 項 |
勞動事件法第 47 條第 2 項更進一步:勞工釋明提供擔保於其生計有重大困難者,法院不得命提供擔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 25 條第 3 項則規定擔保得由保護機構或分會出具保證書代之,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擔保金以現金提存為主,也可以用可轉讓定期存單等法院接受的方式提供。
聲請到執行的完整順序
- 向管轄法院遞狀。依第 524 條第 1 項,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附證據、陳明願供擔保、繳聲請費 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9 第 4 項第 9 款)。
- 法院裁定。依第 528 條第 1 項得抗告,但第 4 項規定准許假扣押之裁定如經抗告,在駁回聲請之裁定確定前,已實施之執行程序不受影響。
- 辦理提存。依裁定所定金額到法院提存所提存,取得提存書。
- 查調財產。依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8 款,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稅捐機關查調債務人的財產與所得資料。假扣押裁定是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的執行名義,可以持以查調。
- 30 日內聲請執行。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逾期就不能再據該裁定聲請執行,通常要重新聲請保全裁定。
- 繳執行費。依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執行標的金額 5,000 元以上者每百元收七角;各高等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7(經強制執行法第 30 條之 1 準用)加徵後,司法院現行徵收標準為每百元 0.8 元,即保全金額的千分之八。實際以受理法院公告為準。
以請求 300 萬元為例:聲請費 1,000 元、執行費 24,000 元、擔保金依法院裁定(若為三分之一即 100 萬元)。擔保金不是費用,程序結束後符合條件可以取回,但在取回前這筆錢是被凍住的。
執行完成後,依強制執行法第 133 條,因執行假扣押收取之金錢應提存之。假扣押只是凍結,不能直接把錢拿走,要等取得本案的執行名義(確定判決,或宣告假執行的判決等)另行聲請強制執行才能受償。
被假扣押的一方有哪些反制
手段 | 依據 | 效果 |
|---|---|---|
提出反擔保 | 第 527 條 | 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
抗告 | 第 528 條 | 抗告法院裁定前應使兩造有陳述意見機會;但已實施之執行不受影響 |
聲請命限期起訴 | 第 529 條第 1 項、第 4 項 | 本案尚未繫屬者,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逾期不起訴,債務人得聲請撤銷裁定 |
聲請撤銷 | 第 530 條第 1 項 | 假扣押原因消滅、債權人本案敗訴確定或其他情事變更 |
第 529 條第 2 項把幾種行為視同起訴: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聲請調解、依法開始仲裁程序等。所以債權人被命限期起訴時,聲請支付命令也算。
假處分的反擔保比較窄。第 536 條第 1 項: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因為假處分保全的本來就不是錢,不能一律讓債務人拿錢換。
聲請假扣押的人也有風險
第 531 條第 1 項: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 529 條第 4 項(逾期不起訴)及第 530 條第 3 項(債權人自行聲請撤銷)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
第 2 項:假扣押所保全之請求已起訴者,法院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應依債務人之聲明,於本案判決內命債權人為前項之賠償。債務人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
這是擔保金存在的原因。要注意本案敗訴確定本身是第 530 條第 1 項的撤銷事由,不當然等於第 531 條的「自始不當」;最高法院 112 年度台上字第 371 號判決(經徵詢程序統一見解)指出,「自始不當」應由法院依個案具體事實判斷,不因裁定經廢棄即當然成立,也不因廢棄理由只是未釋明即當然不成立。但凍結對方帳戶造成的營運損失、被查封不動產無法出售的損失,在被認定自始不當時,都可能要由聲請人賠。假扣押不是拿來施壓的工具,請求本身站不站得住要先評估。
擔保金什麼時候拿得回來
第 104 條第 1 項(依第 106 條準用於假扣押擔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裁定返還提存物:
- 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
- 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
- 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二十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或由法院通知受擔保利益人於一定期間內行使權利而未證明
實務上最常走的是第 3 款:本案結束後,向對方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其在 20 日以上的期間內對擔保金主張權利,對方沒動作,再向法院聲請返還。
個案差異
請求的性質(金錢或非金錢)、釋明的證據強度、有無脫產跡象的具體事實、是否適用勞動事件法或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等特別法的擔保上限、債務人財產的種類與所在地、本案訴訟的勝訴機會與第 531 條的賠償風險,每一項都會影響該不該聲請、向哪個法院聲請、要準備多少擔保。金額較大或對方已有處分財產的跡象時,聲請時機往往比擔保金額更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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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律師整理,內容依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勞動事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稅捐稽徵法及實務常見見解撰寫。裁判費與執行費依司法院現行徵收標準,實際以受理法院公告為準。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您可能也想問
- 假扣押和假處分到底怎麼分?
- 看請求的內容是不是錢。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同條第2項規定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依第532條第1項,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借款、貨款、損害賠償這類要對方付錢的,用假扣押;要對方交付特定房屋、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不得處分某筆財產這類不是要錢的,用假處分。若爭執的是一個法律關係本身而需要暫時安排現狀,另有第538條的定暫時狀態處分。
- 擔保金一定是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嗎?
- 不是法定數字,是法院裁量的結果。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規定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第2項規定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第3項規定即使已經釋明,法院亦得命供擔保。條文沒有寫比例,實務上常見約請求金額三分之一,但釋明程度、案件類型都會影響。另有幾種法定上限: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者,依第526條第4項不得高於請求金額十分之一;勞工就工資、職業災害補償或賠償、退休金或資遣費等事件聲請者,依勞動事件法第47條第1項不得高於十分之一,且依同條第2項釋明提供擔保於其生計有重大困難者法院不得命提供擔保;詐欺犯罪被害人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2項、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依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25條第2項,均不得高於十分之一。
- 拿到假扣押裁定之後,還要做什麼?
- 裁定不會自動凍結財產,要另外聲請執行,而且有 30 日期限。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逾期後不能再拿該裁定聲請執行,通常須重新聲請保全裁定。實務上的順序是:先依裁定所定金額辦理提存,取得提存書;同時可持裁定向稅捐機關查調債務人財產,這是依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8款,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查調納稅義務人財產、所得資料;再向執行法院聲請假扣押執行並繳納執行費。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1項,假扣押之執行應於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所以債務人通常是財產被凍結時才知道。
- 被假扣押的一方可以怎麼辦?
- 有幾條路。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也就是提出反擔保解封。依第528條第1項得對裁定提起抗告,但同條第4項規定准許假扣押之裁定如經抗告,在駁回假扣押聲請裁定確定前,已實施之執行程序不受影響。依第529條第1項,本案尚未繫屬者,債務人得聲請法院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逾期不起訴,依同條第4項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另依第530條第1項,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假處分方面,依第536條第1項,只有在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給付達其目的、債務人將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時,法院才會在裁定內記載得供擔保免為或撤銷假處分。
- 如果最後官司輸了,擔保金會怎麼樣?
- 本案敗訴確定,債務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至於債權人依第531條所負的法定賠償責任,則以該條列舉的事由為限。第531條第1項規定,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第529條第4項(逾期不起訴)及第530條第3項(債權人自行聲請撤銷)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同條第2項規定所保全之請求已起訴者,法院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應依債務人之聲明於本案判決內命債權人賠償。「自始不當」是否成立,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71號判決指出應由法院依避免濫用保全制度與合理分配風險的規範目的,就個案具體事實判斷,不因裁定經廢棄即當然成立,也不因廢棄理由只是未釋明即當然不成立。擔保金的返還則依第104條第1項(經第106條準用)所列事由辦理: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或訴訟終結後定二十日以上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
本頁提供一般資料整理方向,不構成針對個案的法律意見。實際權利義務、程序與期限,仍須依個案資料及現行法規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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