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掌握重點
支付命令適用於給付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一定數量的請求(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向債務人住所地法院聲請,費用500元,法院不訊問債務人即裁定;三個月內不能送達者失效(第515條)。債務人20日內未異議者得為執行名義(第521條),但104年7月3日修正生效後確定者無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一般認為不適用民法第137條第3項的五年延長,重行起算仍是原時效。
什麼時候適合用支付命令
想追一筆錢,起訴要繳裁判費、要開庭、要等判決。如果債權內容明確、對方地址清楚、而且大概不會出來爭執,民事訴訟法給了一條更省的路:督促程序,也就是支付命令。
第 508 條第 1 項: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借款、貨款、租金、票款、工程尾款,都在範圍內。要對方交屋、辦過戶、履行其他行為的,不能用。
有三種情形一開始就不能走這條路。第 509 條: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翻成白話:自己這邊的義務還沒做(例如貨還沒交就要對方付款)、對方人在國外、對方下落不明要用公示送達,這三種都要直接起訴。對方失聯不是用支付命令的理由,反而是不能用的理由。
支付命令、本票裁定與一般起訴的比較,另見告一個人要花多少錢?小額、簡易、支付命令怎麼選。本文集中在聲請的實際步驟、確定後的執行,以及最常被寫錯的時效問題。
向哪個法院聲請
第 510 條: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 1 條、第 2 條、第 6 條或第 20 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
債務人 | 管轄法院 | 依據 |
|---|---|---|
自然人 | 住所地法院 | 第 1 條第 1 項 |
公司、法人 | 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 | 第 2 條第 2 項 |
因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 | 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 | 第 6 條 |
多數債務人、住所不在同一轄區 | 各該住所地法院俱有管轄權 | 第 20 條 |
注意這是「專屬」管轄,不能依契約約定的管轄法院聲請,也不能向自己住所地的法院聲請。
聲請狀要寫什麼
第 511 條第 1 項規定應表明: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
第 2 項: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釋明」是民國 104 年 7 月修正加上的(7 月 1 日公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3 條自 7 月 3 日生效),聲請時要提出能讓法院初步相信這筆債權存在的文件:借據、契約、支票或本票影本、匯款紀錄、對話紀錄、請款單與簽收單等。釋明不足的聲請可能被駁回。
聲請狀要按債務人人數附繕本,繳聲請費 500 元(第 77 條之 19 第 2 項第 5 款)。這筆費用不因請求金額而增加,也是支付命令最便宜的原因。
法院怎麼審、什麼時候會被駁回
第 512 條: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
所以不會開庭,也不會通知債務人到場。法院只就書面審查。
第 513 條第 1 項: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08 條至第 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第 2 項: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被駁回不能抗告,但不影響另行起訴。常見的駁回原因是請求不在第 508 條範圍、對待給付未履行、沒有釋明、或請求內容本身在法律上不成立(例如利息超過法定上限的部分)。
送達、異議與確定
法院核發後要送達給債務人。支付命令本身依第 514 條第 1 項會記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其請求並賠償程序費用,否則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三個時間點決定結果:
情形 | 依據 | 結果 |
|---|---|---|
發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 | 第 515 條第 1 項 | 支付命令失其效力 |
送達後 20 日內債務人異議(不附理由) | 第 516 條第 1 項、第 519 條第 1 項 | 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
送達後 20 日內無異議 | 第 521 條第 1 項、第 2 項 | 得為執行名義,法院付與確定證明書 |
對方一異議,案件就轉成訴訟或調解,依第 77 條之 21 要補繳裁判費或聲請費的差額,已繳的 500 元可扣抵。這不是壞事:不必重新遞狀,時效也沒有中斷後又回復的問題。但要有心理準備,支付命令只有在對方不爭執時才是捷徑。
送達要注意的是「三個月」怎麼算:法院會依聲請狀上的地址送達,送不到會通知債權人補正地址或查址。地址若是舊的、對方已搬離,很容易卡在這一步。聲請前先確認債務人的戶籍地或實際住所,必要時可向戶政機關申請債務人戶籍謄本(需檢附法院通知等利害關係證明)。
確定之後:執行名義,不是判決
第 521 條第 1 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第 2 項: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第 3 項: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民國 104 年 7 月 3 日修正生效前,確定的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修正後只剩執行力。這一點影響兩件事:
- 對方事後仍可翻案。除了第 521 條第 3 項的確認之訴,依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2 項,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
- 時效不會延長為五年。詳下一節。
拿到確定證明書後的執行步驟:
- 查調財產。依稅捐稽徵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8 款,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得向稅捐機關查調債務人的財產與所得資料。
- 聲請強制執行。向債務人財產所在地的執行法院遞狀,附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強制執行法第 6 條第 1 項),繳執行費。依強制執行法第 28 條之 2 第 1 項,執行標的金額 5,000 元以上者每百元收七角;各高等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7(經強制執行法第 30 條之 1 準用)加徵後,司法院現行徵收標準為每百元 0.8 元,即千分之八,實際以受理法院公告為準。
- 執行方式:扣薪、扣存款、查封動產或不動產。各種方式的限制見贏了官司,對方還是不還錢,怎麼辦?。
對方沒財產:債權憑證
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第 1 項: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第 2 項: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
明知對方現在沒財產,可以在聲請執行時直接陳明,法院逕行發給憑證,執行費依第 28 條之 3 第 1 項為 1,000 元(依第 28 條之 2 計算低於 1,000 元者依較低者);日後持憑證再聲請、仍無財產而逕發憑證時,同條第 2 項規定免徵執行費;真的查到財產聲請執行時,再依第 3 項補徵差額。
最常被寫錯的地方:時效
網路上常見「債權憑證五年換一次」「支付命令確定後時效變五年」的說法。這套規則適用於確定判決,不完全適用於修法後的支付命令。
先看中斷的規定。民法第 129 條第 2 項:下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第 132 條:時效因聲請發支付命令而中斷者,若撤回聲請,或受駁回之裁判,或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所以三個月送達不到、或對方異議後債權人沒有續行訴訟,這次聲請對時效等於沒發生過。
再看重行起算。第 137 條第 1 項: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第 3 項: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第 3 項的門檻是「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民國 104 年 7 月 3 日修正生效後確定的支付命令,依第 521 條第 1 項只是「得為執行名義」,司法院的說明也明確指出它「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因此依條文文義,一般認為修正後確定的支付命令不適用第 137 條第 3 項,重行起算的仍是該債權原本的時效,而不是當然改為五年。目前未見最高法院就此正面表態的判決,個案仍以法院見解為準;104 年 7 月 2 日(含)以前已確定的支付命令,依舊法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應另行判斷。
債權種類 | 原本時效 | 支付命令確定後重行起算 |
|---|---|---|
支票對發票人(票據法第 22 條第 2 項) | 1 年 | 仍為 1 年 |
本票對發票人(票據法第 22 條第 1 項) | 3 年 | 仍為 3 年 |
承攬報酬、商品貨款(民法第 127 條) | 2 年 | 仍為 2 年 |
利息、租金各期給付(民法第 126 條) | 5 年 | 5 年 |
一般借款、一般請求權(民法第 125 條) | 15 年 | 15 年 |
對照組:同樣的支票債權若是起訴取得確定判決,重行起算就是五年。
實務上這表示:持支票債權取得的確定支付命令,每年都要聲請一次強制執行才能維持時效;用債權憑證再聲請執行時也一樣,憑證本身不會讓時效變長。每次聲請強制執行依第 129 條第 2 項第 5 款再度中斷,但第 136 條第 2 項規定,時效因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者,若撤回其聲請或其聲請被駁回時,視為不中斷。
時效短的債權(支票、貨款、承攬報酬),選程序時要把這一點算進去:如果對方短期內明顯沒有財產,直接起訴取得確定判決,時效會比支付命令長得多。
個案差異
債權的種類與原本的時效長短、債務人是否有可合法送達的國內地址、對方是否可能異議、有無對待給付、債務人目前有無財產、是否需要同時聲請假扣押保全,都會影響支付命令是不是最合適的程序。時效不滿五年的債權,尤其要在支付命令與起訴之間先做取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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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律師整理,內容依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民法、票據法、稅捐稽徵法及實務常見見解撰寫。聲請費與執行費依司法院現行徵收標準,實際以受理法院公告為準;確定支付命令是否適用民法第 137 條第 3 項,個案仍以法院見解為準。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您可能也想問
- 什麼樣的債權可以聲請支付命令?
- 以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標的的請求。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借款、貨款、租金、票款、工程款都屬之;要對方交付特定物、辦理登記或履行其他行為的請求不能用。另依第509條,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督促程序。所以對方人在國外或下落不明時,支付命令不是可用的選項。
- 要向哪個法院聲請?聲請狀要寫什麼?
- 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自然人依第1條向其住所地法院聲請;法人依第2條向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聲請;因事務所或營業所之業務涉訟者依第6條得由該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法院管轄;多數債務人住所不在同一法院轄區者依第20條各該住所地法院俱有管轄權。聲請狀依第511條第1項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有對待給付者其已履行之情形)、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法院;同條第2項規定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也就是要附上借據、契約、匯款紀錄等證據影本。聲請費依第77條之19第2項第5款為500元。
- 法院會開庭嗎?多久會有結果?
- 不開庭。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法院只做書面審查,依第513條第1項,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僅就該部分駁回。同條第2項規定駁回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但可以另行起訴。核發後要送達給債務人,依第515條第1項,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送達後依第516條第1項債務人有20日的不變期間可以不附理由提出異議,沒有異議才確定。整體時程從遞狀到取得確定證明書,順利時約一到兩個月,主要取決於送達是否順利。
- 支付命令確定後,跟判決一樣嗎?
- 不一樣。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同條第2項規定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這是民國104年7月3日生效的修正後的規定,支付命令只有執行力,沒有既判力。同條第3項因此規定,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所以取得確定支付命令並執行後,對方仍可能回頭爭執債權本身。
- 對方沒財產,債權憑證可以放多久?
- 債權憑證本身沒有效期,但它所記載的債權有消滅時效,而且不會因為換發憑證而變長。依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1款,聲請發支付命令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時效中斷;但依第132條,若撤回聲請、受駁回之裁判或支付命令失其效力時,視為不中斷。支付命令確定後依第137條第1項自中斷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第137條第3項規定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原有時效不滿五年者重行起算為五年;但104年7月3日修正生效後確定的支付命令並無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依條文文義一般認為不適用這一項,重行起算的仍是原本的時效期間(個案仍以法院見解為準;修正前已確定的支付命令依舊法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應另行判斷):支票對發票人依票據法第22條第2項為一年,本票對發票人依同條第1項為三年,承攬報酬與商品貨款依民法第127條為二年,利息與租金各期給付依第126條為五年,一般請求權依第125條為十五年。之後每次聲請強制執行依民法第129條第2項第5款再度中斷,但依第136條第2項撤回聲請或聲請被駁回者視為不中斷。
延伸參考:司法院常見問答:如何聲請支付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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