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跳票不還錢,怎麼追?
本票跳票不還錢,怎麼追?
本票可以直接向付款地法院聲請裁定後強制執行,不用先打官司,聲請費最低五百元;支票沒有這條路。時效三年,過了還有利益償還請求權。
本票有一項別的票據沒有的優勢
交貨時對方拿一張本票,說三個月後兌現。三個月後退票,電話開始已讀不回。
依票據法第 123 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一句話,份量很重:不必先打民事訴訟,直接聲請裁定,拿到之後就能聲請強制執行。
支票沒有這條路。支票未獲付款,仍要另循民事訴訟或其他法律途徑處理。
但這是「形式審查」,不是判你贏
本票裁定屬於非訟事件。法院只看票據的形式要件:發票人有沒有簽名、金額與發票日等記載是否齊備。
法院不審你們之間到底有沒有這筆債、金額對不對、是不是已經還過了。
兩邊都要理解這件事。執票人拿到裁定,不等於實體債權已被確認,它給的是執行名義,不是既判力;發票人要爭「我根本沒欠這筆錢」,不能在裁定程序裡講,要另外起訴。
去哪裡聲請、要花多少
依非訟事件法第 194 條,本票裁定事件由票據付款地的法院管轄。二人以上為發票人的本票未載付款地而以發票地為付款地、發票地不在同一法院轄區的,各該發票地法院都有管轄權。
是「付款地」,不是發票人的住所地。跑錯法院會被移送,白花時間。
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 13 條按標的金額分級:
標的金額 | 費用 |
|---|---|
未滿 10 萬元 | 500 元 |
10 萬元以上未滿 100 萬元 | 1,000 元 |
100 萬元以上未滿 1,000 萬元 | 2,000 元 |
1,000 萬元以上未滿 5,000 萬元 | 3,000 元 |
5,000 萬元以上未滿 1 億元 | 4,000 元 |
1 億元以上 | 5,000 元 |
跟民事訴訟按標的金額累進的裁判費相比,級距平緩很多:請求一百萬元,本票裁定的聲請費是兩千元。實際仍以受理法院核定為準。
對方要擋,要看他主張什麼
依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發票人主張本票是偽造、變造的,要在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對執票人向作成裁定的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起訴的,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執行,也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執行。
如果發票人主張的是本票債權不存在,例如已清償、原因關係不存在,這種確認之訴不合於前述規定。法院是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的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
所以「對方一提異議,執行就停」並不準確。要看他主張的是哪一種,而且執票人還可以供擔保讓執行繼續。
三年時效,過了也還有一條路
依票據法第 22 條,對本票發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的自發票日起算,三年不行使就消滅;對支票發票人則自發票日起算一年。
對前手的追索權更短:匯票、本票一年,支票四個月;背書人對前手的追索權,匯票、本票六個月,支票二個月。
關鍵在同條最後一項。票據上的債權雖然因時效或手續的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內,仍得請求償還。這就是利益償還請求權。所以「三年過了就丟掉吧」並不對,過期的本票先不要銷毀。
現在可以做的
- 先看票面:發票人簽名、金額、發票日是否齊備,付款地怎麼記載,這決定要去哪一個法院。
- 算時效:從到期日起算三年,見票即付的從發票日起算,接近期限的優先處理。
- 拿到裁定後接著聲請強制執行。裁定本身不會自動變成錢。
- 有人要你簽本票的,先確認金額與到期日已經填妥、確實有對應的債務,不要留白讓人日後補填。
- 還完錢時,一定要同時取回本票正本或請對方作成註銷。只拿收據、本票還在對方手上的,對方仍可能持票聲請裁定。
個案差異
本票的應記載事項是否齊備、到期日怎麼記載、是不是見票即付、付款地在哪、時效有沒有過、對方可能提出哪一種抗辯,都會改變聲請的方式與成敗。金額較大或對方已表示要爭執的,執行與擔保的攻防往往比聲請本身更關鍵。
您可能也想問
- 本票不用先打官司就能執行嗎?
- 本票可以,這是本票獨有的。依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可以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這是非訟程序,法院只審查本票的形式要件,通常不開庭,拿到裁定就能聲請強制執行。支票沒有這個管道,退票後仍須另循民事訴訟或其他途徑處理。
- 要向哪個法院聲請?費用多少?
- 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由票據付款地的法院管轄,不是發票人住所地。費用依第13條按金額分級:未滿十萬元五百元,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二千元,再往上的三個級距各為三千、四千、五千元。
- 對方收到裁定不服,可以怎麼擋?
- 看他主張什麼。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發票人主張本票偽造、變造的,得在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起確認之訴;依第2項,證明已起訴的執行法院應停止執行,但執票人可供擔保繼續執行。主張已清償等其他抗辯的,依第3項要提供相當並確實的擔保才停得住。
- 本票放太久會過期嗎?
- 會,但過期不等於完全沒救。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對本票發票人的票據權利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的自發票日起算,三年不行使就消滅。關鍵在第4項:票據債權因時效或手續欠缺消滅後,執票人對發票人或承兌人在其所受利益的限度內仍可請求償還。
引用條文及來源(5 條,點開查看)
- 票據法第 123 條
- 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 非訟事件法第 194 條
- 第 1 項: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第 2 項:二人以上為發票人之本票,未載付款地,其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而發票地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發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 非訟事件法第 13 條
- 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下列標準徵收費用:一、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五百元。二、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三、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四、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六、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
- 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
- 第 1 項: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第 2 項: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第 3 項: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 票據法第 22 條
- 第 1 項: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第 2 項: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第 3 項:匯票、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二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第 4 項: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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