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跳票不還錢,怎麼追?

合約與欠錢
2026-09-08 發佈最後校閱 2026-09-08

本票跳票不還錢,怎麼追?

依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管轄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為之,聲請費依第13條按標的金額分級徵收。票據時效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者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惟同條第4項規定票據上之債權雖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仍得請求償還。

目錄

本票有一項別的票據沒有的優勢

交貨時對方拿一張本票說「三個月後兌現」。三個月後退票,電話開始已讀不回。

票據法第 123 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一句話,但份量很重——不必先打民事訴訟,直接聲請裁定,拿到之後就能聲請強制執行。


本票

支票

可直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

可以(票據法第 123 條)

不行

未獲付款時的處理

聲請本票裁定

另循民事訴訟等途徑

對發票人的票據時效

三年(第 22 條第 1 項)

一年(同項)


但這是「形式審查」,不是判你贏

本票裁定屬非訟事件,法院只看票據的形式要件——發票人有沒有簽名、金額、發票日等記載是否齊備。

法院不審:你們之間到底有沒有這筆債、金額對不對、是不是已經還過了。

兩邊都要理解這件事:

  • 執票人:拿到裁定不等於實體債權已被確認。它給的是執行名義,不是既判力。
  • 發票人:要爭「我沒欠這筆錢」,不能在裁定程序裡講,要另外起訴。

去哪聲請、要花多少

管轄——非訟事件法第 194 條:票據法第 123 條所定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二人以上為發票人之本票未載付款地,其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而發票地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發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

是「付款地」,不是發票人的住所地——這一點常搞錯,跑錯法院會被移送,白花時間。

費用——非訟事件法第 13 條(按標的金額或價額分級):

標的金額

費用

未滿 10 萬元

500 元

10 萬元以上,未滿 100 萬元

1,000 元

100 萬元以上,未滿 1,000 萬元

2,000 元

1,000 萬元以上,未滿 5,000 萬元

3,000 元

5,000 萬元以上,未滿 1 億元

4,000 元

1 億元以上

5,000 元

跟民事訴訟按標的金額累進計算的裁判費相比,級距平緩很多——請求一百萬,本票裁定的聲請費是兩千元。實際仍以受理法院核定為準。


對方要擋,看他主張什麼

非訟事件法第 195 條分成三種情形,而且條件不同:

第 1 項: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第 2 項: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第 3 項: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 1 項之規定者(例如主張已清償、原因關係不存在),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差別整理:

發票人主張

期限

停止執行

偽造、變造(第 1 項)

裁定送達後 20 日內起訴

證明已起訴者,執行法院停止;但執票人可供擔保繼續執行

其他實體抗辯(第 3 項,如已清償)

無該 20 日之限制

由法院依聲請、經提供相當並確實擔保後裁量停止

所以「對方一提異議執行就停」並不準確——要看他主張哪一種,而且執票人還可以供擔保讓執行繼續


三年時效:過了也還有一條路

票據法第 22 條第 1 項: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

第 2 項(對前手的追索權):匯票、本票之執票人為一年;支票為四個月。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

第 3 項(背書人對前手):匯票、本票六個月;支票二個月

第 4 項才是重點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這就是利益償還請求權。票據時效過了,票據上的權利沒了——但在對方所受利益的限度內,還可以請求償還

「三年過了就丟掉吧」是不對的。過期的本票不要銷毀,先確認能不能走第 4 項。


如果有人要你簽本票

這一段是給另一邊看的。

因為第 123 條的存在,本票的執行力遠高於一般借據——對方可以「先執行、後爭執」,而你要爭執,得自己另外去起訴、還可能要提供擔保才停得住執行。

簽之前要確認:

  1. 金額與到期日是否已填妥——避免留白日後被補填
  2. 有沒有載明發票日——法定應記載事項欠缺可能影響票據效力
  3. 確實有對應的債務存在
  4. 本票正本的保管與返還怎麼約定

還完錢時,一定要同時取回本票正本,或請對方作成註銷。只拿到收據、本票還在對方手上,對方仍可能持票聲請裁定——到時候你手上的收據要拿去打確認之訴,位置完全反過來。


個案差異

本票的應記載事項是否齊備、到期日如何記載、是否為見票即付、付款地在哪、時效是否已過、對方可能提出哪一種抗辯——每一項都會改變聲請的方式與成敗。金額較大或對方已表示要爭執者,執行與擔保的攻防往往比聲請本身更關鍵。

延伸閱讀:贏了官司,對方還是不還錢,怎麼辦? | 告一個人要花多少錢?小額、簡易、支付命令怎麼選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律師整理,內容依票據法、非訟事件法、強制執行法及實務常見見解撰寫。費用數額以受理法院核定為準。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常見問答

本票不用先打官司就能執行嗎?
本票可以,這是本票獨有的。依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這屬非訟程序,法院僅就本票的形式要件為審查(如發票人簽名、金額、發票日等),通常不開庭,取得裁定後即可持以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先提起民事訴訟。支票並無此一直接裁定的管道,票款未獲兌現時仍須另循民事訴訟或其他途徑處理。要注意這是「形式審查」,實體上是否真的欠錢並不在此程序中判斷。
要向哪個法院聲請?費用多少?
管轄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二人以上為發票人之本票未載付款地而以發票地為付款地,且發票地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發票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按標的金額或價額分級徵收: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實際仍以受理法院核定為準。
對方收到裁定不服,可以怎麼擋?
要看他主張的是什麼。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同條第2項規定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同條第3項則規定,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1項規定者(例如主張已清償、原因關係不存在等),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可見主張偽造變造與其他實體抗辯,程序與停止執行的條件並不相同。
本票放太久會過期嗎?
會,但過期不等於完全沒救。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則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同條第2項規定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為一年,支票為四個月;第3項規定背書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匯票本票為六個月、支票為二個月。關鍵在第4項: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仍得請求償還——這是俗稱的利益償還請求權。
本票裁定可以拿來爭「我根本沒欠他錢」嗎?
不能在該程序中主張。本票裁定是非訟事件,法院僅就票據的形式要件審查,不審究原因關係是否存在、金額是否正確、是否已清償等實體爭點。因此發票人若要爭執這些,途徑是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另行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依同條規定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相對地,執票人也不宜以為取得裁定即等於實體債權已獲確認——裁定給的是執行名義,不是既判力。
有人叫我簽本票,要注意什麼?
要意識到本票的執行力遠高於一般借據。因為依票據法第123條,執票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而該程序不審查實體爭點,簽下去等於把「先執行、後爭執」的位置交給對方。實務上應特別留意:金額與到期日是否已填妥(避免空白授權遭補填)、有無載明發票日(欠缺法定應記載事項可能影響效力)、是否確有相對應的債務、以及本票正本的保管與返還。已清償者應同時取回本票正本或請對方作成註銷,僅有收據而本票仍在對方手上,仍可能被持以聲請裁定。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 律師整理

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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