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掌握重點
支付命令由法院不訊問債務人、僅憑債權人書面核發(民事訴訟法第512條)。債務人得於送達後20日內不附理由、免費以書面向發命令法院對全部或一部異議(第516條),合法異議後支付命令於該範圍失效,視為債權人起訴或聲請調解(第519條)。逾期異議應駁回(第518條),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已合法送達者只能另提確認之訴或債務人異議之訴,未合法送達而誤發確定證明書者得請求撤銷。
目錄
收到支付命令,先弄清楚它是什麼
信封上印著法院,內容寫著某某人聲請、要你在 20 日內清償多少錢,否則會被強制執行。很多人第一個反應是「這一定是詐騙」,第二個反應是「我根本沒欠這筆錢,不理它就好」。
兩個反應都可能出事。
支付命令是民事訴訟法的督促程序。第 512 條: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法院只看債權人遞的書面與證據,不開庭、不通知債務人,形式上合乎規定就核發。所以收到支付命令,只代表有人向法院主張你欠他錢,不代表法院已經認定你欠。
它的殺傷力在後面。第 514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支付命令要記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20 日內不動作,對方就可以拿它去扣薪、凍結帳戶、查封財產。
第一步:確認真偽,但不要因此拖過期限
真的支付命令會有法院名稱、案號(〇〇年度司促字第〇〇號)、承辦股別與書記官,並附債權人的聲請狀繕本。
查證方式:
- 不要打文件上印的電話。自己查該法院的總機(法院官網或 104 查號台),轉承辦股確認案號是否存在。
- 司法院網站有「案件進度查詢」,輸入法院與案號可查。
- 有疑慮可攜帶文件到法院聯合服務中心當面詢問。
要提醒的是:支付命令是真的,債權也可能是假的。詐騙集團拿偽造的借據去聲請,法院照書面核發,文件本身完全真實。查證真偽只解決「這張紙是不是法院發的」,不解決「我到底有沒有欠這筆錢」。後者只能靠異議。
另一種情形是被冒名:有人用你的身分證資料借款或作保。這時除了異議,還要向警方報案,並把報案資料在後續程序中提出。
第二步:20 日內決定要不要異議
什麼情況應該異議
- 根本沒有這筆債務(不認識債權人、被冒名、被詐騙集團偽造債權)
- 金額不對(本金算錯、利息或違約金超過約定或法定上限、已部分清償未扣除)
- 已經還清(但手上要有還款證明)
- 時效已完成(民法第 144 條第 1 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但時效抗辯要自己主張)
- 對方的請求附有條件或對待給付而未履行
只要對這筆債的存在或金額有任何爭執,先異議再說。異議不需要理由、不用繳費,異議之後才有機會在法院把爭點講清楚。
什麼情況可以考慮不異議
確實欠這筆錢、金額正確、也沒有時效問題。這時異議只是把程序拖進訴訟,依第 516 條第 2 項,日後撤回異議還要負擔調解或訴訟費用;若進入訴訟敗訴,訴訟費用也是由敗訴方負擔。比較實際的做法是直接與債權人協商清償或分期。
但「大概有欠、但金額不確定」不屬於這一類。金額有疑問就異議,可以只對有爭議的部分異議(第 516 條第 1 項:對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
20 日怎麼算
第 516 條第 1 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不變期間」表示法院不能延長。起算與末日依民法:第 120 條第 2 項,以日定期間者其始日不算入,所以從送達的隔天起算;第 122 條,期間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送達」不一定是本人簽收,這是最容易失算的地方:
送達方式 | 依據 | 效果 |
|---|---|---|
本人簽收 | 第 136 條 | 當日送達 |
同居人或受僱人代收 | 第 137 條第 1 項 | 代收當日即送達,本人是否看到不影響 |
寄存送達(門上貼通知、文書寄放派出所或區公所) | 第 138 條 | 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異議期間自生效之翌日起算。例:11 月 14 日寄存,11 月 24 日生效,20 日自 11 月 25 日算至 12 月 14 日(臺灣高等法院 113 年度抗字第 670 號裁定) |
家人代收後忘了拿給你、門上的通知被撕掉、出差一個月沒去派出所領,期間都照常在跑。
住所不在法院所在地的人,依第 162 條第 1 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天數要用自己的住居所與核發法院所在地,對照司法院訂定的在途期間標準查出來。為避免計算爭議,仍建議在未加計在途期間的 20 日內先提出異議。
異議狀怎麼寫
向核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親送或郵寄都可以,郵寄以法院收到日為準。內容只需要:
民事異議狀 案號:〇〇年度司促字第〇〇號 異議人(即債務人):〇〇〇 住址:〇〇〇 相對人(即債權人):〇〇〇 異議人於民國〇年〇月〇日收受 貴院上開支付命令,對該支付命令之全部提出異議。 此致 臺灣〇〇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〇年〇月〇日 異議人:〇〇〇(簽名或蓋章)
不必寫理由,也不建議在異議狀裡長篇說明,理由留到後續程序再提。只對一部分異議的,把範圍寫清楚(例如「就本金以外之利息及違約金部分提出異議」)。
遞狀後留存收據或掛號回執,這是證明有在期限內異議的重要證據;法院的收狀紀錄與郵件追蹤資料也可以佐證。
異議之後會發生什麼
第 519 條第 1 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程序自動轉成訴訟或調解,債權人不用重新遞狀,但依第 77 條之 21 要補繳裁判費或聲請費的差額。接下來:
- 舉證責任回到債權人。要證明借貸關係存在、金額多少,是債權人的事。
- 債務人提出抗辯:清償證明、金額計算錯誤、時效完成、債權不存在、被冒名的報案紀錄。
- 債權人不補費或不續行,案件會因此終結。偽造債權的聲請人往往在這一步就消失,因為他們本來就拿不出證據。
過了 20 日:救濟的門變窄
第 518 條: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第 521 條第 1 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民國 104 年 7 月 3 日修正生效後的支付命令沒有既判力,所以不是完全沒救,但已合法送達的情形下,剩下的路都要自己當原告、自己舉證、自己繳裁判費,而且執行不會自動停止:
途徑 | 依據 | 要件與限制 |
|---|---|---|
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 第 521 條第 3 項 | 可聲請法院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擔保金額由法院定 |
債務人異議之訴 | 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2 項 | 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有債權不成立、消滅或妨礙請求之事由,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第 3 項規定多數事由應一併主張,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提 |
請求撤銷誤發的確定證明書 | 第 515 條第 2 項 | 支付命令其實未合法送達(例如寄到根本沒住過的地址,三個月內不能送達而已失效)而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條文未明定聲請程序,實務上向核發法院陳明送達瑕疵,請法院查明撤銷 |
第三種是針對「根本沒收到」的情形。若送達地址錯誤導致從未合法送達,支付命令依第 515 條第 1 項三個月內不能送達者本應失效,可以主張確定證明書是誤發的。這需要證明自己當時不住在該地址,例如戶籍謄本、租約、出入境紀錄;僅以「沒看到門上的通知」「沒去派出所領」為由不能當然主張未送達;但如能證明寄存送達未符合第 138 條的要件(例如通知書未黏貼於門首),仍可能不生送達效力。
在法院裁定停止執行之前,薪資扣押、帳戶凍結會照常進行。這是為什麼 20 日內異議遠比事後救濟省力。
個案差異
債權的種類與時效長短、送達的方式與日期、是否被冒名或債權文件是否偽造、金額爭執的範圍、是否已經超過 20 日、強制執行是否已經開始,每一項都會改變該走哪條路。已逾期而執行已開始者,停止執行的擔保與訴訟成本要一併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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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律師整理,內容依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民法及實務常見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您可能也想問
- 收到支付命令,代表法院已經認定我欠錢了嗎?
- 沒有。民事訴訟法第512條規定法院應不訊問債務人,就支付命令之聲請為裁定。法院只審查債權人的書面聲請與其依第511條第2項所附的釋明證據,不會通知債務人到庭,也不會調查債權是否真的存在。所以支付命令核發只表示債權人主張你欠錢,法院形式上准了。要不要爭執,是債務人自己的決定:依第516條第1項在送達後20日內提出異議,案件才會進入真正審理債權存不存在的程序。
- 20 天怎麼算?從哪一天開始?
- 從支付命令合法送達的隔天起算。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期間依民法第120條第2項始日不算入,依第122條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以次日代之。要注意「送達」不一定是本人簽收:依民事訴訟法第137條第1項,送達於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不獲會晤本人者,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或受僱人;依第138條第1項,無法依前述方式送達時得寄存於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黏貼通知,同條第2項規定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發生效力,異議期間自生效之翌日起算;例如11月14日寄存,11月24日送達生效,20日自11月25日起算至12月14日屆滿(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670號裁定即採此算法)。家人代收、或門上貼了寄存通知而沒去領,期間一樣在跑。另依第162條第1項,當事人不在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在途期間,天數依住居所與核發法院所在地對照司法院訂定的在途期間標準;為免計算爭議,仍建議在未加計在途期間的20日內先提出異議。
- 異議要怎麼寫?要繳錢嗎?
- 書面向核發的法院提出,不需要理由,也不用繳費。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書狀寫明案號(〇〇年度司促字第〇〇號)、異議人姓名地址、對該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提出異議即可。費用方面,依第77條之19第1項,聲請或聲明除別有規定外不徵費用,異議不在第2項、第4項列舉的收費項目內。異議可以只針對一部分,例如承認本金但爭執利息或違約金。依第516條第2項,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 異議之後會怎麼樣?
- 支付命令失效,案件轉為訴訟或調解,由債權人負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也就是說債權人不必重新遞狀,法院會依第77條之21通知債權人補繳裁判費或聲請費的差額後,進入審理。在審理中債務人可以提出已清償、金額計算錯誤、債權不存在、被冒名等抗辯;若請求權時效已完成,依民法第144條第1項債務人得拒絕給付,但時效抗辯要自己主張,法院不會主動適用。債權人若不補繳費用或不續行,案件會因此終結。
- 已經超過 20 天了,還有救嗎?
- 有,但路變窄,而且要自己當原告。逾期提出的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支付命令依第521條第1項得為執行名義。剩下兩條路:一是依第521條第3項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並可聲請法院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後停止強制執行;二是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第2項,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同條第3項規定多數得主張之事由應一併主張,未一併主張者不得再行提起。兩條路都要自己舉證債權有問題、要繳裁判費,而且在法院裁定停止執行之前,扣薪、凍結帳戶會照常進行。另依第515條第2項,支付命令發出後三個月內未能合法送達而失效、法院卻誤發確定證明書者,條文未明定撤銷確定證明書的程序,實務上可向核發法院陳明送達瑕疵,請求查明並撤銷。僅以「沒看到通知」或「沒去領」為由不能當然主張未送達;但如能證明寄存送達未符法定要件,仍可能不生送達效力。
延伸參考:司法院常見問答:支付命令的效力如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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