贏了官司,對方還是不還錢,怎麼辦?

契約欠款
2026-09-08 發布|最後校閱 2026-09-08

贏了官司,對方還是不還錢,怎麼辦?

判決不會自動變成錢,要自己拿判決正本和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扣薪原則上最多三分之一;查不到財產會拿到債權憑證,日後發現財產可直接再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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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不會自動變成錢

官司打了一年多,判決確定,你以為錢就會匯進來,結果對方毫無動靜。

確定判決只是「執行名義」,不是付款通知,法院不會主動幫你查封或扣押任何東西。依強制執行法第 4 條,執行名義包括確定的終局判決、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的裁判、依民事訴訟法成立的和解或調解、可強制執行的公證書、拍賣抵押物的裁定等。

拿到之後,要自己備妥判決正本與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扣薪:三分之一是原則,不是天花板

扣押薪資通常是最快的一條路。法院核發扣押命令,禁止雇主向債務人給付,改交付債權人;同樣的方式也能扣押債務人對別人的金錢債權,例如租金或應收帳款。

依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之 1,對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的繼續性報酬債權,以及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的繼續性給付債權,扣押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的三分之一。

但同一條也寫著: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的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的,得不受這個比例限制,只是應預留債務人的生活費用。所以實際扣到的,可能低於三分之一,也可能經法院認定後高於三分之一。


有些錢是完全扣不到的

依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債務人依法領取的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這一層不看金額。

依法領取的社會保險給付,或債務人對第三人的債權,如果是維持他與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的,也不得執行。生活所必需的數額,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公告的當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並應斟酌債務人的其他財產;共同生活親屬的部分準用同一基準,按扶養義務的比例定其數額。

同條最後一項是雙向的:法院斟酌雙方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的,不受前述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的共同生活親屬的生活費用。最低生活費逐年公告,以執行當時的公告為準。


查不到財產,不是結束

依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債務人沒有財產可供執行,或執行後所得仍不足清償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在一個月內查報財產;債權人到期不報告或查報無財產的,法院應發給憑證,載明日後發現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

兩件事值得知道。債權憑證不是結案:日後發現債務人有財產,持憑證直接再聲請執行,不必重新起訴。另外,聲請時就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可以省下一個月的查報程序。


懷疑對方把財產藏起來

依強制執行法第 20 條,已發現的財產不足抵償,或不能發現債務人應交付的財產時,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定期間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期間屆滿前一年內應供強制執行的財產狀況。

依第 22 條,債務人有事實足認顯有履行義務的可能而故意不履行,或就應供執行的財產有隱匿、處分情事的,執行法院得命他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沒有提供相當擔保也沒有遵期履行的,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限制他住居於一定的地域。

這些都要具體事實支持,不是聲請就會准。


時效:判決確定後會重算

依民法第 137 條,時效中斷後,自中斷的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因起訴而中斷的,自受確定判決或訴訟因其他方法終結時重行起算。

同條還有一項: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的執行名義所確定的請求權,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的,因中斷而重行起算的時效期間為五年。所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這類原本二年的,判決確定後變成五年;原本就達五年以上的,依原期間重行起算。

時效變長不是慢慢來的理由。拖越久,對方的財產狀況越可能改變。


現在可以做的

  1. 先把執行名義備齊:判決正本加確定證明書,調解筆錄或可強制執行的公證書也可以。
  2. 聲請執行時,一併聲請法院向稅捐、地政與金融機構調閱債務人的財產與所得資料。
  3. 選路線:對方有穩定工作的,扣薪最快;有不動產的,先查有沒有設定抵押,抵押權人優先受償,剩下的才輪到一般債權人。
  4. 動產查封的回收率通常有限,而且生活上與職業上必需的器具本來就不得查封。
  5. 查無財產就取得債權憑證,日後發現財產再聲請,不必重新起訴。

個案差異

債務人有沒有穩定收入或不動產、不動產上有沒有抵押、可扣押的是哪一類收入、有沒有脫產跡象,都會改變該走哪條路與實際能收回多少。金額較大或已有脫產跡象的,執行路線的組合與時機通常比單獨聲請一項更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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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贏了,法院會主動幫我要錢嗎?
不會。確定判決只是「執行名義」。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強制執行要依執行名義為之,確定終局判決是其中一種,其他還有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的裁判、和解或調解、可強制執行的公證書等。要自己備妥判決正本與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
薪水可以扣多少?是不是最多三分之一?
三分之一是原則,不是絕對上限。依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第2項,對自然人提供勞務所得的繼續性報酬,扣押範圍不得超過各期給付的三分之一。但依第3項,法院斟酌雙方生活狀況認有失公平的,可以不受比例限制,只是要預留債務人生活費。
查不到對方財產,是不是就沒救了?
不是,會拿到債權憑證。依強制執行法第27條第1項,債務人沒財產或執行後仍不夠清償時,法院會命債權人一個月內查報,查報無財產就發給憑證,載明日後發現財產再執行。依第2項,聲請時就陳明現無財產的,法院可以直接發憑證。
判決確定後,這筆錢會不會過期?
會,但期間通常會拉長。依民法第137條,因起訴中斷的時效,自判決確定時重新起算;經確定判決確定的請求權,原有時效不滿五年的,重新起算為五年。所以侵權行為賠償這類原本二年的,判決確定後變五年;原本已達五年以上的,依原期間重新起算。
引用條文及來源(6 條,點開查看)
強制執行法第 4 條第 1 項
強制執行,依左列執行名義為之:一、確定之終局判決。二、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之裁判及其他依民事訴訟法得為強制執行之裁判。三、依民事訴訟法成立之和解或調解。四、依公證法規定得為強制執行之公證書。五、抵押權人或質權人,為拍賣抵押物或質物之聲請,經法院為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者。六、其他依法律之規定,得為強制執行名義者。
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之 1 第 2 項至第 4 項
第 2 項:對於下列債權發扣押命令之範圍,不得逾各期給付數額三分之一:一、自然人因提供勞務而獲得之繼續性報酬債權。二、以維持債務人或其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為目的之繼續性給付債權。第 3 項: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得不受扣押範圍之比例限制。但應預留債務人生活費用,不予扣押。第 4 項:第一項情形,執行法院得以命令許債權人收取,或將該債權移轉於債權人。如認為適當時,得命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支付轉給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
強制執行法第 122 條
第 1 項: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福利津貼、社會救助或補助,不得為強制執行。第 2 項: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第 3 項: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第 4 項: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第 5 項: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強制執行法第 27 條
第 1 項: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之數額仍不足清償債務時,執行法院應命債權人於一個月內查報債務人財產。債權人到期不為報告或查報無財產者,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第 2 項:債權人聲請執行,而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者,執行法院得逕行發給憑證。
強制執行法第 20 條、第 22 條、第 24 條(摘要)
第 20 條第 1 項:已發見之債務人財產不足抵償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或不能發見債務人應交付之財產時,執行法院得依職權或依聲請,定期間命債務人據實報告該期間屆滿前一年內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狀況。第 22 條第 1 項:債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法院得命其提供擔保或限期履行:一、有事實足認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二、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第 2 項:債務人未依前項命令提供相當擔保或遵期履行者,執行法院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限制債務人住居於一定之地域。第 5 項:債務人經拘提到場,執行法院訊問後,認有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顯有逃匿之虞或其他必要事由者,得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於裁定後管收之。第 24 條:管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時,對於債務人仍得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民法第 137 條
第 1 項: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第 2 項: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第 3 項: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本頁提供一般資料整理方向,不構成針對個案的法律意見。實際權利義務、程序與期限,仍須依個案資料及現行法規確認。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鄭皓軒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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