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一個人要花多少錢?小額、簡易、支付命令怎麼選

契約欠款
2026-06-29 發布|最後校閱 2026-09-07

告一個人要花多少錢?小額、簡易、支付命令怎麼選

先看對方會不會出來抗辯。對方失聯或人在國外反而不能用支付命令;就算確定,也只是執行名義,不等於確定判決。十萬以下走小額,但第一審幾乎是最後一次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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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決定的不是程序,是「對方會不會出來打」

想追回一筆錢,小額、簡易、通常、支付命令,選項不少。但真正該先回答的只有一個問題:對方有沒有動機出來抗辯?

這個答案決定支付命令是捷徑還是繞路。


支付命令:便宜,但對方一句話就能推翻

支付命令適用於請求給付金錢、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一定數量的情形,聲請費法定為 500 元(同樣有加徵,實際金額以受理法院公告為準),不用開庭,書面審查。

先看兩種根本不能用的情形。依民事訴訟法第 509 條,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而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的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公示送達為之的,不得行督促程序。同法另規定,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的,命令失其效力。

很多人以為找不到人才更該用這個便宜程序,實際上正好相反:對方失聯、地址不明、人在國外,是不能用或送不到的情形,白等三個月。

再看異議。依第 516 條,債務人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提出異議。對方寄一張紙寫「有異議」就成立。依第 519 條,合法異議後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債權人的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不必再遞一次狀。

費用不會白繳。異議後仍應按訴訟的標準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但已繳的部分得以扣抵。真正的成本是時間:原本幾週可以結束,變成要走完一次訴訟或調解。


常被寫錯:支付命令確定不等於確定判決

網路上大量資料寫「支付命令確定後效力與確定判決相同」,那是 104 年修正前的舊法。

依現行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合法異議的,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由法院發給裁定確定證明書。債務人主張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的,法院依其聲請得許提供相當並確實的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給的是執行名義,不是既判力。拿到確定證明書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但不代表這件事永遠結束。


三種程序怎麼分

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請求給付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標的金額十萬元以下適用小額程序;標的金額五十萬元以下的,也得以當事人的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依第 427 條,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五十萬元以下適用簡易程序。同條另列十二款不問金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的訴訟,常見的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定期借貸所生爭執,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的僱傭契約涉訟,本於票據或合會有所請求,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以及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車禍求償即使金額較高,仍走簡易程序。

逾五十萬元而不屬上述情形的,走通常程序。

小額的上訴限制要先知道。依第 436 條之 24,小額程序的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的地方法院,以合議行之,但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還要具體寫出原判決違背哪一條法令。

白話說,不能因為「法官認定事實錯了」而上訴。小額等於第一審就是最後一次機會,證據要一次備齊。


裁判費:條文寫的數字不是你要繳的

民事訴訟法定有法定原額,按級距累加,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但同法另規定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加徵不得超過原額十分之五,而加徵已在實施。

依司法院現行徵收表(114 年 1 月 1 日生效),財產權訴訟第一審:

標的金額

現行裁判費

10 萬元以下

1,500 元

逾 10 萬至 100 萬元部分

每萬元 130 元

逾 100 萬至 1,000 萬元部分

每萬元 117 元

請求 30 萬元

4,100 元

請求 100 萬元

13,200 元

網路上大量文章列的是未加徵的舊數字,照著備錢會不夠。實際以受理法院公告及核定為準;裁判費由原告先繳,最終負擔依判決所定。


現在可以做的

  1. 先判斷對方會不會出來抗辯。送達得到、金額小、憑證清楚而預期他不會爭執的,才適合先發支付命令。
  2. 對方失聯、地址不明或人在國外的,不要走支付命令,直接評估起訴。
  3. 備齊證明債務存在的文件:合約、報價單、訂購單、出貨單、簽收紀錄。
  4. 備齊催告紀錄:存證信函、通訊軟體或電子郵件往來,證明已經催過而對方未履行。
  5. 查好對方的公司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與送達地址,這會決定送不送得到。
  6. 擔心判決確定時對方已無財產可執行的,保全程序要在提告前或同時評估,不是等判決下來才想。

個案差異

金額、案件類型是否落在不問金額一律適用簡易的那十二款、對方有無抗辯動機與能力、財產狀況與管轄法院,都會改變該走哪條路與整體成本。爭點涉及契約效力本身的,程序選擇與保全時機的評估,比省下裁判費重要得多。

延伸閱讀:錢要不回來,可以怎麼追? | 寄存證信函有用嗎?該寫什麼才有效

您可能也想問

十萬元以下的欠款,走哪一種比較好?
多半是小額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標的金額十萬元以下的金錢或代替物請求適用小額程序。但上訴受限:依第436條之24,對小額第一審裁判的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所以第一審就要備齊證據。
支付命令只要五百元,為什麼不直接用?
因為對方推翻它不需要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債務人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提出異議;依第519條,合法異議後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另外對方人在國外或須公示送達的,不得行督促程序。
支付命令確定之後,是不是就跟判決一樣了?
不一樣。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合法異議的,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由法院發給裁定確定證明書。給的是執行名義,不是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舊資料寫「效力與確定判決相同」,是104年修正前的規定。
五十萬以下就一定是簡易程序嗎?
金額是一個標準,案件類型是另一個。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財產權訴訟標的金額五十萬元以下適用簡易程序;同條另列十二款不問金額一律適用簡易的訴訟,包括票據、合會、租金等定期給付與道路交通事故。車禍求償金額較高仍屬簡易。
引用條文及來源(12 條,點開查看)
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第 1 項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民事訴訟法第 509 條
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民事訴訟法第 515 條第 1 項
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 516 條第 1 項、第 2 項
第 1 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第 2 項: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民事訴訟法第 519 條第 1 項、第 2 項
第 1 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第 2 項: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民事訴訟法第 521 條
第 1 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第 2 項: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第 3 項: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1 第 1 項、第 2 項
第 1 項:依第五百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或第七十七條之二十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第 2 項: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7
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十分之五。
民事訴訟法第 427 條第 1 項、第 2 項
第 1 項: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第 2 項: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十二款,包括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而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等)。
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
第 1 項: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第 2 項:法院認適用小額程序為不適當者,得依職權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第 3 項: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第 4 項:第一項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24、第 436 條之 25
第 436 條之 24 第 1 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第 2 項:對於前項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第 436 條之 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本頁提供一般資料整理方向,不構成針對個案的法律意見。實際權利義務、程序與期限,仍須依個案資料及現行法規確認。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鄭皓軒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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