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一個人要花多少錢?小額、簡易、支付命令怎麼選
告一個人要花多少錢?小額、簡易、支付命令怎麼選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財產權訴訟裁判費的法定原額,惟依第77條之27各高等法院得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加徵額數不得超過原額十分之五;司法院現行徵收表(114年1月1日生效)財產權第一審為十萬元以下1,500元、逾十萬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130元、逾一百萬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117元。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合法異議者,依第521條第1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非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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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決定的不是程序,是「對方會不會出來打」
想追回一筆錢,網路上查到小額訴訟、簡易訴訟、通常訴訟、支付命令,選項不少。
但真正該先回答的只有一個問題:對方有沒有動機出來抗辯?
答案會直接決定支付命令是捷徑還是繞路。
支付命令:五百元,但對方一句話就能推翻
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第 1 項: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費用依第 77 條之 19 第 2 項第 5 款,法定額為五百元(現行裁判費同樣有第 77 條之 27 的加徵問題,實際金額以受理法院公告為準)。不用開庭,書面審查。
但有兩種情況根本不能用
第 509 條: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
第 515 條第 1 項: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也就是說——對方失聯、地址不明、人在國外,正好是不能用支付命令的情形。這跟直覺相反:很多人以為對方跑了、找不到人才更該用這個便宜的程序,實際上會卡在送達,白等三個月。
支付命令真正適合的是:對方有可以合法送達的國內地址、債權內容明確、而且預期他不會爭執。
但異議不需要理由
第 516 條第 1 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不附理由——對方寄一張紙寫「我有異議」就成立。
第 519 條第 1 項:債務人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注意這裡不是「重新走一遍」——你的聲請直接視為起訴,不用再遞一次狀。
至於費用,第 77 條之 21 講得很清楚:
- 第 1 項:依第 519 條第 1 項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 77 條之 13 或第 77 條之 20 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
- 第 2 項:前項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
所以不是「五百元就打發了」——是按訴訟的標準全額計算,再把已繳的五百元扣掉,差額要補繳。請求三十萬元的話,補繳的是 4,100 減 500。
真正的成本是時間:原本可能幾週結束,變成要走完一次訴訟或調解。
(第 516 條第 2 項: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
一個常被寫錯的地方:支付命令確定 ≠ 確定判決
網路上大量資料寫著「支付命令確定後效力與確定判決相同」。那是民國 104 年修正前的舊法。
現行第 521 條:
- 第 1 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 第 2 項: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 第 3 項: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給的是執行名義,不是既判力。對方事後仍可能提確認之訴爭執這筆債權本身,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拿到支付命令確定證明書可以去強制執行,但不代表這件事永遠結束了。
三種訴訟程序怎麼分
小額 | 簡易 | 通常 | |
|---|---|---|---|
依據 | 第 436 條之 8 第 1 項 | 第 427 條 | — |
金額 | 10 萬元以下 | 50 萬元以下 | 逾 50 萬元 |
上訴 | 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可上訴 | 可上訴 |
第 436 條之 8 第 4 項另規定:標的金額在五十萬元以下者,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小額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第 2 項是法院得依職權裁定改用簡易程序,第 3 項是該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五十萬以下不是只看金額
第 427 條第 2 項列了十二款不問金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的訴訟,常見的包括:
- 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
- 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之僱傭契約涉訟
- 本於票據有所請求
- 本於合會有所請求
- 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
- 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
所以車禍求償即使金額較高,仍走簡易程序。
小額的上訴限制有多嚴
第 436 條之 24 第 1 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第 2 項: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第 436 條之 25: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翻成白話:不能因為「法官認定事實錯了」而上訴,只能主張適用法律違背法令,而且要具體寫出違背哪一條、具體內容是什麼。
所以小額程序等於第一審就是最後一次機會,證據要一次備齊。
裁判費:級距累加,不是按比例
這裡要特別小心:條文寫的數字不是你實際要繳的。
第 77 條之 13 定有法定原額(10 萬元以下 1,000 元、逾 10 萬至 100 萬每萬元 100 元、逾 100 萬至 1,000 萬每萬元 90 元……),但——
第 77 條之 27: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十分之五。
這個加徵已經在實施。依司法院現行的裁判費徵收表(114 年 1 月 1 日生效),財產權訴訟第一審:
級距 | 現行費率 |
|---|---|
10 萬元以下 | 1,500 元 |
逾 10 萬至 100 萬元部分 | 每萬元 130 元 |
逾 100 萬至 1,000 萬元部分 | 每萬元 117 元 |
換算成常見金額:
請求金額 | 第一審裁判費(現行) | 法定原額(僅供對照) |
|---|---|---|
5 萬 / 10 萬 | 1,500 元 | 1,000 元 |
30 萬 | 4,100 元 | 3,000 元 |
50 萬 | 6,700 元 | 5,000 元 |
100 萬 | 13,200 元 | 10,000 元 |
300 萬 | 36,600 元 | 28,000 元 |
(非財產權訴訟第一審現行為 4,500 元,第二、三審 6,750 元。)
網路上大量文章列的是右欄的舊數字,照著備錢會不夠。實際以受理法院公告及核定為準。
十萬以下不論請求五萬還是十萬都是同一個數字,這是小額門檻最低的原因。裁判費由原告先繳,最終負擔依判決所定。
怎麼選
對方送達得到、而且大概不會出來打(地址明確、金額小且憑證清楚、對方自己也知道欠錢)→ 先發支付命令。沒異議就拿到執行名義;有異議也是視為起訴,已繳費用可扣抵。
對方失聯、地址不明、人在國外→ 不要用支付命令(第 509 條、第 515 條),直接評估起訴。
對方大概會出來打(否認交易、爭執合約條款、金額大有抵抗動機)→ 直接走訴訟,不用先繞支付命令。
金額十萬以下→ 小額。但要有「第一審就是最後一次」的心理準備。
金額十萬到五十萬(第 427 條第 1 項),或不問金額而屬於第 427 條第 2 項十二款者→ 簡易。
逾五十萬→ 通常程序。
不論走哪一種,這三樣要先備齊
- 證明債務存在的文件:合約、報價單、訂購單、出貨單、簽收紀錄
- 催告紀錄:存證信函、通訊軟體或電子郵件的往來,證明已催過而對方未履行
- 對方的基本資料:公司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送達地址——法院要送得到人
擔心判決確定時對方已無財產可執行的,保全程序要在提告前或同時就評估,不是等判決下來才想。
個案差異
金額、案件類型是否落在第 427 條第 2 項的十二款、對方有無抗辯動機與抗辯能力、對方財產狀況、管轄法院在哪裡——每一項都會改變該走哪條路與整體成本。金額較大或爭點涉及契約效力本身者,程序選擇與保全時機的評估比省下的裁判費重要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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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律師整理,內容依民事訴訟法及實務常見見解撰寫。裁判費數額以法院核定為準。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常見問答
- 十萬元以下的欠款,走哪一種比較好?
- 多半是小額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標的金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裁判費部分,第77條之13的法定原額為十萬元以下一千元,但依第77條之27已加徵,司法院現行徵收表(114年1月1日生效)十萬元以下為1,500元。要注意上訴限制:依第436條之24第1項,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得上訴或抗告於管轄之地方法院,其審判以合議行之;同條第2項規定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第436條之25並要求上訴狀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以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等於第一審就要把證據備齊。
- 支付命令只要五百元,為什麼不直接用?
- 因為對方推翻它不需要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之全部或一部,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合法異議後依第519條第1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所以對方只要寄一張紙就能讓它失效。不過是「視為起訴」,不必重新遞狀;已繳的費用依第77條之21第2項也可以扣抵,只是同條第1項規定仍應按訴訟或調解的標準全額徵收,差額要補繳。此外還有兩種情形根本不能用支付命令:依第509條,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督促程序;依第515條第1項,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 支付命令確定之後,是不是就跟判決一樣了?
- 不一樣,這一點常被寫錯。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1項,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同條第2項規定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條文給的是執行名義,不是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同條第3項並規定,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也就是說對方事後仍可能爭執債權本身。舊資料常寫「效力與確定判決相同」,那是民國104年修正前的規定。
- 裁判費怎麼算?
- 要分兩層。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法定原額,按級距累加:十萬元以下部分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九十元,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但依第77條之27,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加徵額數不得超過原額十分之五,而該加徵已在實施。依司法院現行徵收表(114年1月1日生效),財產權訴訟第一審為十萬元以下1,500元、逾十萬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130元、逾一百萬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117元;換算後三十萬元約4,100元、五十萬元約6,700元、一百萬元約13,200元、三百萬元約36,600元。非財產權訴訟第一審為4,500元、第二三審為6,750元。網路上仍有大量資料引用未加徵的舊額。裁判費由原告先行繳納,最終負擔依判決所定,實際以受理法院公告及核定為準。
- 五十萬以下就一定是簡易程序嗎?
- 金額是一個標準,案件類型是另一個。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程序。同條第2項並列舉十二款不問金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的訴訟,包括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僱傭期間一年以下之僱傭契約涉訟、本於票據有所請求、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等。所以車禍求償即使金額較高,仍屬簡易程序。
- 對方異議之後,我之前繳的錢會不會白費?
- 不會白費,但要補繳差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1第1項,依第519條第1項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者,仍應依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20規定全額徵收裁判費或聲請費;同條第2項規定該應徵收之裁判費或聲請費,當事人得以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之裁判費扣抵之。另依第519條第2項,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依第516條第2項,債務人得在調解成立或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其異議,但應負擔調解程序費用或訴訟費用。真正的成本不是那筆聲請費,而是時間——原本可能幾週結束的程序,變成要走完一次訴訟或調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