錢要不回來,可以怎麼追?

企業合約與商務糾紛
2026-04-23 發佈最後校閱 2026-09-06

錢要不回來,可以怎麼追?

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未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合法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若擔心財產遭處分而日後不能或甚難執行,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聲請假扣押,惟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均應釋明。

目錄

兩個不同的目的

追討債權時,程序的選擇取決於目的:

目的

程序

依據

取得執行名義

支付命令、訴訟、調解、仲裁

民事訴訟法第 508 條以下等

保全債務人的財產

假扣押

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以下

兩者並非替代關係。取得執行名義需要時間,若在此期間債務人處分財產,執行名義即失去實益——這正是假扣押要處理的問題。


一、支付命令

聲請要件

第 508 條第 1 項: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因此請求的標的須為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請求交付特定物或為一定行為者,不適用督促程序。

異議的效果

第 516 條第 1 項:債務人得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

「不附理由」是關鍵——債務人不需說明任何原因即可異議。

第 519 條第 1 項: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在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並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第 518 條: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因此支付命令的實益,取決於債務人是否會異議。異議後程序即轉為訴訟或調解,並非徒勞(第 519 條第 2 項規定督促程序費用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但時程將拉長。

未異議的效果

第 521 條第 1 項: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第 2 項: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第 3 項: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二、假扣押

要件

第 522 條第 1 項: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第 2 項: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第 523 條第 1 項: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第 2 項: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應表明的事項

第 525 條第 1 項

  1.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2. 請求及其原因事實
  3. 假扣押之原因
  4. 法院

請求非關於一定金額者,應記載其價額;依假扣押標的所在地定管轄者,應記載標的及其所在地。

釋明與擔保

第 526 條

  • 第 1 項: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 第 2 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 第 3 項: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 第 4 項: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法院所命供擔保之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之十分之一

第 3 項須留意:即使已完成釋明,法院仍得命供擔保。因此聲請假扣押應預先評估擔保金的資金安排。

管轄

第 524 條:由本案管轄法院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標的如係債權或須經登記之財產權,以債務人住所擔保之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為標的所在地。


處理順序上的考量

  1. 確認請求是否適於督促程序:標的是否為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
  2. 評估債務人異議的可能:若高度可能異議,直接起訴或聲請調解可能較省時
  3. 評估財產保全的必要:有無日後不能或甚難執行之虞
  4. 準備釋明資料與擔保金:假扣押的釋明與擔保是實際的門檻
  5. 注意時效:依民法第 130 條,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聲請支付命令、調解、仲裁、強制執行等依第 129 條第 2 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個案差異

債權的性質與證明程度、債務人的財產狀況與所在、是否已有其他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是否已進入清算或重整程序,都會影響程序的選擇與時序。金額較大或債務人財產可能迅速減少者,保全程序的時點往往是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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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律師整理,內容依民事訴訟法、民法及實務常見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常見問答

支付命令怎麼聲請?效力是什麼?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依第521條第1項,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並由法院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惟依同條第3項,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其聲請得許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對方提出異議會怎樣?
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債務人得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發命令之法院提出異議。依第519條第1項,於法定期間合法異議者,支付命令在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並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督促程序費用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逾二十日始提出異議者,依第518條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什麼情況可以聲請假扣押?
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惟依第523條第1項,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同條第2項並規定,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聲請假扣押要提供擔保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第2項規定,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第3項並規定,縱使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已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另第4項就夫或妻基於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聲請假扣押者,定有擔保金額不得高於請求金額十分之一的上限。
假扣押要向哪個法院聲請?
依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第2項規定,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得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第3項規定,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或須經登記之財產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 律師整理

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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