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詐騙的錢,還追得回來嗎?
被詐騙的錢,還追得回來嗎?
刑事部分,刑法第339條、第339條之4之詐欺罪均為非告訴乃論,無六個月告訴期間之限制。民事部分,依民法第184條請求損害賠償;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依第185條連帶負責,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欲保全執行者,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聲請假扣押,惟依第523條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目錄
報案只是其中一條線
投資群組裡老師喊單、獲利數字一路漲,等到想出金卻聯絡不上——報案筆錄做完,警察說「受理了」,然後就沒有下文。
因為報案處理的是「有沒有人要被關」,不是「你的錢回不回得來」。這兩件事要分開跑。
刑事這條線
刑法第 339 條第 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加重詐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款 | 情形 |
|---|---|
一 | 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
二 | 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
三 | 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
四 | 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
第 4 款是針對深偽(deepfake)手法所設,常被漏列。名人投資廣告用 AI 換臉的那一類,落在這裡。
兩條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檢警可以主動偵辦,沒有六個月告訴期間的限制。晚一點才報案,原則上仍可受理。
但要清楚:刑事定罪不會自動把錢還給你。
民事這條線才是追錢
民法第 184 條第 1 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真正的關鍵在下一條——
民法第 185 條:
- 第 1 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 第 2 項: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三句話都有用:
- 連帶責任:抓到集團裡任何一個人,都可以向他請求全部損害,不是只能追他經手的那一部分
- 不能知孰為加害人者亦同:分工複雜、說不清楚誰做了哪一段,仍可主張
- 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提供帳戶的、負責領錢的車手,如能認定其為造意或幫助,即以共同行為人論
實務上查獲的往往就是最下游的車手或提供帳戶的人。第 185 條讓你不必因為「他只是小角色」就放棄。
但要說清楚門檻:第 185 條的前提仍是共同不法侵害,或可認定為造意人、幫助人。單純帳戶曾出現在金流中、名字出現在案件裡,不當然成立——仍須就其與詐欺行為的關聯舉證。查獲的人是否該當,要看他在整個流程中做了什麼。
假扣押:搶在對方脫產之前
民事訴訟法第 522 條第 1 項: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但有門檻——第 523 條第 1 項: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第 2 項: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者,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
所以聲請時要釋明兩件事:請求本身,以及「有脫產或難以執行之虞」的具體跡象。法院通常會命供擔保。
時機決定一切。確認對方名下有不動產、車輛或存款時就要評估;等到脫產完成,勝訴判決也執行不到東西。
詐騙被害人有兩個特別優惠,知道的人不多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54 條:
- 第 1 項: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納執行費。
- 第 2 項:為保全強制執行而聲請假扣押或假處分者,法院依民事訴訟法所命供之擔保,不得高於請求標的金額或價額之十分之一。
- 第 3 項: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宣告假執行所命供之擔保,準用前項規定。
第 1 項直接拿掉了「要不要花錢告」這個門檻——起訴與強制執行的費用都暫免。第 2 項則把假扣押的擔保壓在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以內,比一般假扣押常見的比例低很多。
被騙三百萬,假扣押的擔保上限是三十萬——這跟「要先拿出一百萬才凍得住對方財產」是完全不同的處境。
刑事附帶民事:省錢,但有時點限制
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第 1 項: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第 2 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好處是能借用檢警已經蒐集的證據。但第 488 條限定了時點: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
兩個限制常被忽略:起訴前不能提(還在偵查階段不行);第一審辯論終結到提起上訴之間的空窗也不能提。
移送民事庭要不要繳費?看是依哪一條
這裡有兩種相反的結果:
移送原因 | 依據 | 裁判費 |
|---|---|---|
法院認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 | 第 504 條第 1 項 | 免納(同條第 2 項) |
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移送 | 第 505 條第 1 項 | 免納(同條第 2 項) |
刑事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經原告聲請移送 | 第 503 條第 1 項但書 | 應繳納(同條第 3 項) |
換句話說:因為案子太複雜而被移出去,不用錢;因為刑事判決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而經原告聲請移送者,要繳費。
(第 503 條的要件是刑事判決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且經原告聲請移送,不是泛指「刑事沒告成」的各種情形。)
兩個少有人提的工具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裡有兩條,對被害人很實際。
一、對方的高消費,會影響量刑
第 50 條第 2 項:犯詐欺犯罪後,犯罪行為人於賠償被害人所受全部損害或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前,法院尤應注意犯罪行為人有無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 購買、租賃或使用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商品或服務
- 搭乘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交通工具
- 為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投資
- 進入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 贈與或借貸他人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財物
- 每月生活費用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之程度
意思很直接:沒賠你錢卻在過好日子,法院量刑時要特別看。所以對方的社群貼文、名車名錶、出國紀錄,都可能是有用的材料——這也是談和解時的籌碼。
二、被害人可以申請法律扶助
第 52 條:司法人員、司法警察(官)於執行職務時,發現詐欺犯罪被害人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要件時,應告知其得依法提出申請,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沒有人主動告訴你,不代表不能申請。第 51 條並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 24 小時檢舉通報窗口、線上檢舉平臺或報案專線,提供詐騙問題諮詢及必要協助的通報轉介。
時效:從「知道是誰」開始算
民法第 197 條第 1 項: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知賠償義務人」指的是知道具體是誰要負責,不是知道自己被騙了。一開始只知道被騙、不知道對方是誰的,二年通常還沒開始跑。
但不必等到正式的偵查結論——標準是是否已達足以合理行使請求權的知悉程度,不是等一紙確認。實際的起算時點仍依個案事實認定。
但十年是絕對上限,不因不知道對方是誰而延後。
現在就該做的
- 完整保存:轉帳明細、對話紀錄(完整不要只截片段)、廣告或網頁截圖、通聯紀錄
- 報案並取得受理證明,同時向金融機構通報以爭取圈存的可能
- 留意自己何時已足以知悉應負責之人——那才是二年時效的起算基準,不必等正式的偵查結論
- 發現對方名下有財產就評估假扣押,不要等
- 蒐集對方的高消費事證(第 50 條第 2 項)
- 確認自己是否符合法律扶助的申請要件(第 52 條)
個案差異
查獲的是主嫌還是下游成員、對方名下有無可供執行的財產、金流經過幾層帳戶、嫌疑人身分是何時確認的、是否已進入起訴階段——每一項都會改變該走哪條路與行動的順序。金額較大或對方顯有脫產跡象者,保全的時機通常比訴訟本身更關鍵。
延伸閱讀:收到地檢署的通知,我該怎麼辦? | 帳戶借給朋友,被拿去詐騙,我會被關嗎?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律師整理,內容依刑法、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及實務常見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常見問答
- 報案之後就沒下文了,錢還追得回來嗎?
- 報案走的是刑事追訴,追錢要另外走民事。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詐騙即屬之。若為集團犯案,依第185條第1項,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同條第2項並規定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因此縱使只查獲車手或提供帳戶者,如能認定其與詐欺行為有共同不法侵害或造意、幫助之關係,仍可能對其請求全部損害之賠償,不以其實際經手之金額為限;惟僅帳戶曾出現於金流中,並不當然成立。此外若擔心對方脫產,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就金錢請求聲請假扣押。
- 拖了一陣子才報案,還來得及嗎?
- 刑事部分沒有告訴期間的問題。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均非告訴乃論之罪,檢警得主動偵辦,不受刑事訴訟法六個月告訴期間之限制。但實務上越早報案,越有機會即時追查金流。至於民事求償另有時效:依民法第197條第1項,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這裡的「知賠償義務人」指知悉具體應負責之人,惟不以取得正式偵查結論為必要,而以是否已達足以合理行使請求權之知悉程度為斷,仍依個案事實認定。
- 什麼情況會構成加重詐欺?
- 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第4款是針對深偽(deepfake)手法所設,常被漏列。同條第2項並罰未遂犯。至於普通詐欺,依第339條第1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有什麼限制?
- 有時點限制,而且不是隨時都能提。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同條第2項規定請求範圍依民法之規定。第488條並限定: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也就是說起訴前不能提,第一審辯論終結到上訴這段空窗也不能提。
- 附帶民事移送民事庭,要不要補繳裁判費?
- 要看是依哪一條移送的,兩種情形結果相反。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裁定移送民事庭;同條第2項明定該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第505條就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亦有相同規定。但依第503條第1項但書,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者,同條第3項規定應繳納訴訟費用。因此「因繁雜而移送」免費、「因刑事不成立而移送」要繳費。
- 除了求償,還有什麼是被害人可以用的?
-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有兩個常被忽略的規定。其一是第50條第2項:犯詐欺犯罪後,犯罪行為人於賠償被害人所受全部損害或支付與被害人達成調解或和解之全部金額前,法院尤應注意行為人有無該項所列六款情事(購買租賃或使用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之商品或服務、搭乘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交通工具、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投資、進入高消費場所消費、贈與或借貸他人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財物、每月生活費用逾越一般人通常生活程度),作為科刑輕重之標準。其二是第52條:司法人員、司法警察(官)於執行職務時,發現詐欺犯罪被害人符合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要件者,應告知其得依法提出申請並給予必要之協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