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與欠錢 / EVERYDAY LAW

找代辦辦貸款,收費到哪裡算合理、哪裡已經是詐騙?

代辦公司不能替你在銀行「過件」,金管會規定金融機構不得受理代辦業者轉來的案件。代辦的報酬常見是居間,貸款契約沒因媒介成立原則上不能收,過鉅的報酬法院可以酌減;出借人以各種名目取得超過年息 16% 的利益,超過部分無效,乘人急迫取得顯不相當的重利另有刑責。要你先付保證金、交出存摺提款卡、或拿房子去設定給不明金主的,已經不是代辦,是詐騙或貸款蟑螂。

發布 2026-09-11最後校閱 2026-09-11約 9 分鐘閱讀

先掌握重點

貸款代辦與借款人間常見為民法第565條的居間,依第568條以契約因其媒介成立為限得請求報酬,第572條規定報酬過鉅法院得酌減、已給付不得返還;契約性質依實際內容認定。金管會規定金融機構不得受理代辦業者轉來之案件、職員不得私下受理,代辦無法保證核貸。出借人約定利率逾週年16%者超過部分無效(民法第205條),不得以其他名目巧取利益(第206條);乘人急迫取得顯不相當重利者依刑法第344條處罰。

目錄

三種東西常被混在一起

「代辦」這個詞底下,實際上有三種完全不同的東西:

類型

做什麼

法律上怎麼看

貸款代辦

幫你整理文件、評估條件、建議申請哪家銀行

居間或委任,可以合法收費,但不能保證核貸

貸款蟑螂

以高壓話術促成高利貸、高額代辦費,或誘導把不動產設定給民間金主

民法利率上限、重利罪、詐欺、定型化契約審查

貸款詐騙

根本沒有貸款,目的是騙保證金或騙帳戶

刑法詐欺、洗錢防制法

分辨的關鍵不是對方的公司名稱或網站,而是他要你做什麼


代辦公司不能替你在銀行「過件」

金管會 102 年 1 月 4 日金管銀合字第 10100348690 號函,將「銀行業防杜代辦貸款案件措施」送銀行公會轉知各會員銀行遵循,並要求銀行加強業務人員管理、內部稽核與通報機制。金管會 114 年 6 月 12 日新聞稿重申:金融機構不得受理代辦貸款業者轉來之貸款案件,職員不得私下受理;銀行對疑似由代辦介入的案件會確認來源與資料真實性。

這表示代辦公司能做的只有:幫你看懂銀行的條件、整理財力證明、提醒信用紀錄的問題。核不核貸、利率多少,仍由銀行依你自己的信用評分與財力決定。「保證過件」「有內部管道」「認識銀行主管」,在制度上不存在。

有些代辦實際做的是把你轉介給民間金主或融資公司。這不一定違法,但利率、費用、擔保方式與銀行完全不同,簽約前一定要問清楚:錢是誰借的?契約的相對人是誰?


代辦費的法律性質:常見是居間,但要看契約內容

代辦與借款人的關係,常見的是居間,但如果約定的是持續代為準備文件、申請、聯繫,也可能是委任、承攬或混合契約,要看契約的實際內容。以下以居間為例。

民法第 565 條: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第 568 條第 1 項: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第 2 項:契約附有停止條件者,於該條件成就前,居間人不得請求報酬。

第 569 條第 1 項:居間人支出之費用,非經約定,不得請求償還第 2 項:前項規定,於居間人已為報告或媒介而契約不成立者適用之。

三個結論:

  1. 貸款契約沒有因代辦的媒介成立,居間人原則上不能收報酬;契約附停止條件的,條件成就前也不能。
  2. 審查費、開辦費、保證金這類「不論成敗都要付」的費用,沒有明確約定就沒有依據。有約定的,還要看工作內容是什麼、是不是定型化契約中的顯失公平條款(民法第 247 條之 1)。
  3. 代辦費沒有法定上限,但第 572 條:約定之報酬,較居間人所任勞務之價值,為數過鉅失其公平者,法院得因報酬給付義務人之請求酌減之。但報酬已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所以要在付款前爭執。

利息與各種費用的上限

貸款蟑螂的獲利方式,是把成本拆成利息以外的名目:手續費、管理費、服務費、預扣利息、違約金。民法第 205、206 條限制的是出借人就借貸取得的利息,或以其他名目巧取的利益。手續費、管理費、代辦費如果實質由出借人取得,或由出借人指定、控制的第三人收取而作為取得貸款的對價,可能納入利率上限的判斷;真正獨立第三人的服務報酬,則依前一節的契約性質、實際服務與定型化條款判斷,不當然計入。

民法第 205 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第 206 條: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超過的部分無效,已經付的可以主張返還。

刑法第 344 條第 1 項: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 2 項: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正是貸款蟑螂鎖定的對象特徵:急需周轉、第一次貸款、被銀行拒絕過的人。重利罪的要件是:貸與金錢或物品、利用對方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的處境、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並具有故意;不是年化負擔超過 16% 就當然成立。

怎麼自己算

把所有名目換算成年化的實際負擔

名目

常見寫法

換算

月息

「月息 3 分」

年息 36%

預扣利息

借 100 萬,實拿 90 萬,仍按 100 萬計息

實際本金是 90 萬,利率要以此重算

貸方收的手續費、開辦費

一次收 8%

併入第一年的負擔

違約金、遲延利息

每日千分之一

年息 36.5%

出借人就借貸取得的利益合計超過 16% 的部分,民事上無效;具備前述全部要件時,才成立刑事上的重利。


五個訊號:已經不是代辦了

訊號

對應的法律問題

要你依對方指示先匯保證金、驗證金、解凍費到個人或不明帳戶

貸款詐騙的固定手法,刑法第 339 條;銀行的申請或開辦費用是公開的,收款主體與依據可直接向該銀行核實

要你提供存摺正本、提款卡、網銀密碼「驗證帳戶」

目的是拿帳戶收贓款;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帳戶會被列警示

自稱某銀行專員,但用私人門號、通訊軟體聯絡,匯款帳戶是個人戶

冒用銀行名義,刑法第 339 條;可向該銀行客服查證

要你今天就簽、不給契約審閱、不給契約副本

定型化契約顯失公平(民法第 247 條之 1);詐欺撤銷(第 92 條)的證據

建議把房子設定抵押給「金主」,或把不動產過戶到別人名下「方便貸款」

見下一節

正常的貸款流程:不依陌生人指示匯任何保證金、不交任何帳戶、契約簽署前拿得到全文;銀行若有申請或開辦費用,直接向該銀行確認收款主體與依據。


房子被拿去設定抵押之後

貸款蟑螂針對有不動產的人,常見的結局是:借了一筆不大的錢,卻把房子設定了高額抵押給民間金主,逾期後面臨拍賣。

民法第 873 條: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但抵押權只能就實際有效的債權額受償。超過利率上限的利息與巧取的費用無效,就不在債權額內。所以第一步永遠是算清楚真正的債權是多少

第 873 條之 1 第 1 項: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第 2 項: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第 3 項: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消滅該抵押權

也就是說,「逾期房子就歸金主」這種約定,當事人間雖可約定,但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即使要移轉,抵押物價值超過債權的差額要返還,移轉前還可以清償消滅抵押權。已經被要求過戶的,要立刻看契約與登記內容。


已經簽了,怎麼處理

  1. 把文件備齊:契約全文、對話紀錄、不動產謄本與抵押設定資料、撥款與還款紀錄。
  2. 重算實際利率與費用,找出超過民法第 205 條、第 206 條的部分。
  3. 檢視簽約過程:有無謊稱銀行貸款、隱瞞利率、不給審閱。有的話,民法第 92 條的撤銷要在發見詐欺後一年內(第 93 條);騙人的是代辦而放款的是另一方時,先看代辦是否受放款方授權或為其履行輔助人;確屬第三人的,依第 92 條第 1 項但書要放款方明知或可得而知才能對放款方撤銷,撤銷也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第 2 項)。
  4. 民事與刑事分開:超額部分拒付並請求返還;構成重利或詐欺的提出告訴;已交付帳戶的,同時處理警示帳戶的問題。
  5. 抵押部分:確認有效債權額,必要時清償以消滅抵押權,避免拍賣。

個案差異

對方是代辦、民間金主還是根本沒有貸款的詐騙集團,決定適用居間、利率上限與重利罪,還是詐欺與洗錢防制法;借款人是否處於急迫、無經驗的狀態,影響重利罪的成立;契約有沒有審閱期與副本,影響定型化契約與詐欺撤銷的主張;有沒有設定抵押、設定的金額與登記內容,決定房子的風險有多大。有不動產涉入的案件,債權額的計算與抵押登記的檢視要先做。

延伸閱讀:帳戶變成警示帳戶,怎麼解除? | 被騙之後又有人說能幫你把錢追回來:怎麼分辨二次詐騙與假律師 | 合約是對方擬的,裡面的條款一定要照單全收嗎?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律師整理,內容依民法、中華民國刑法、洗錢防制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合字第 10100348690 號函、114 年 6 月 12 日新聞稿及實務常見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您可能也想問

代辦公司說跟銀行有合作、保證過件,可信嗎?
不可信。金管會102年1月4日金管銀合字第10100348690號函,將「銀行業防杜代辦貸款案件措施」送銀行公會轉知各銀行遵循,並要求銀行加強業務人員管理、內部稽核與通報機制。金管會114年6月12日新聞稿並重申:金融機構不得受理代辦貸款業者轉來之貸款案件,職員不得私下受理;銀行對疑似由代辦介入的案件會確認來源與資料真實性。所以代辦公司能做的只有幫你整理文件、教你怎麼填,能不能核貸、利率多少,仍由銀行依你自己的信用與財力決定;「保證過件」「內部關係」「特殊管道」在制度上不存在。有些代辦實際做的是把你轉介給民間金主或融資公司,利率與費用結構完全不同,簽約前要問清楚資金來源是哪一家。
代辦費可以收多少?貸款沒過還要付嗎?
代辦與借款人的契約,常見的是居間,但也可能是委任、承攬或混合契約,要看實際約定的工作內容。若是居間,民法第565條規定,居間是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第568條第1項規定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第2項規定契約附有停止條件者,於條件成就前不得請求報酬;也就是貸款契約沒有因代辦的媒介成立,居間人原則上不能請求報酬;第569條第1項規定居間人支出之費用非經約定不得請求償還,第2項規定已為媒介而契約不成立者亦同。所以「先收保證金、審查費、開辦費,沒過不退」在沒有明確約定時沒有依據;有另外約定服務費或費用的,要看是否確有約定、工作內容為何,以及是否為定型化契約中顯失公平的條款(民法第247條之1)。金額上法律沒有訂上限,但第572條規定約定之報酬較居間人所任勞務之價值為數過鉅失其公平者,法院得因報酬給付義務人之請求酌減之,但已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所以要在付款前就爭執,不要付了再想拿回來。
利息加上手續費、管理費、違約金,怎麼算才知道有沒有超過?
兩條線。民事上,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第206條規定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所以把利息拆成手續費、管理費、服務費、預扣利息等名目,實質上仍是取得超過限額的利益,超過部分一樣無效,已付的可以主張返還。刑事上,刑法第344條第1項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明定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計算時把所有名目換算成年化的實際負擔,對照本金與期間;民間常見的「月息三分」換算年息是百分之三十六,已超過法定上限一倍以上。
對方要我先提供存摺、提款卡「驗證帳戶」,或先匯一筆保證金「證明還款能力」,正常嗎?
不正常,兩種都是貸款詐騙的固定手法。銀行審核用的是聯合徵信中心的信用報告、薪資與財力證明,不需要你的存摺正本、提款卡或密碼;要求提供的,目的是把你的帳戶拿去收受其他被害人的款項。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任何人不得將帳戶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除外,交給陌生的貸款業者通常不在例外內;違反者依第2項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有期約或收受對價、交付三個以上帳戶、五年內再犯等情形者依第3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帳戶收到詐騙款項後會被通報為警示帳戶,名下所有帳戶受限,還可能被以幫助詐欺追訴。「先匯保證金證明還款能力」「先付費解凍撥款帳戶」則是單純的詐欺,依刑法第339條處罰;款項匯出後通常無法追回。銀行可能有公開的申請、徵信或開辦費用,收款主體與依據可以直接向該銀行核實;依陌生人指示把保證金匯到個人或不明帳戶,才是詐騙的特徵。
已經簽了約、也設定了抵押,發現條件不合理,還能怎麼辦?
分三層。第一,利息與費用超過民法第205條、第206條限額的部分無效,可以拒付並請求返還已付的超額部分;若構成刑法第344條重利罪,可提出告訴。第二,簽約過程有詐欺(例如謊稱是銀行貸款、隱瞞實際利率)的,依民法第92條第1項得撤銷意思表示;但詐欺若是由代辦所為,而契約相對人是另一家放款方,要先看代辦是不是受放款方授權或為其履行輔助人;若代辦確屬第三人,依同項但書須放款方明知或可得而知詐欺事實,借款人才能對放款方撤銷;第2項並規定被詐欺而為的意思表示即使撤銷,也不得以之對抗因該法律行為善意取得權利的第三人;第93條規定撤銷應於發見詐欺後一年內、自意思表示後十年內為之;契約條款屬定型化契約而顯失公平者,依第247條之1該部分無效。第三,抵押權部分:抵押權人依民法第873條於債權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但只能就實際有效的債權額受償;第873條之1規定約定屆期未清償時抵押物所有權移屬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且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的部分應返還抵押人,抵押人在移轉前得清償債權以消滅抵押權。所以「房子被過戶」不是自動發生的,要先確認債權金額到底多少、抵押設定的內容為何。需要的文件是契約、對話紀錄、不動產謄本、撥款與還款紀錄。

延伸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業防杜不肖代辦貸款業者相關措施(金管銀合字第 10100348690 號函)

本頁提供一般資料整理方向,不構成針對個案的法律意見。實際權利義務、程序與期限,仍須依個案資料及現行法規確認。

繼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