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代辦辦貸款,收費到哪裡算合理、哪裡已經是詐騙?

詐騙案件
2026-09-11 發布|最後校閱 2026-09-11

找代辦辦貸款,收費到哪裡算合理、哪裡已經是詐騙?

代辦不能保證過件;屬居間的,原則上要貸款因他的媒介成立才收得到報酬。出借人用名目拿超過年息16%的部分無效。要你先匯保證金或交出存摺提款卡的,已不是正常代辦。

目錄

「代辦」底下其實是三種東西

  • 貸款代辦:幫你整理文件、評估條件、建議申請哪一家銀行。多半是居間,可以合法收費,但不能保證核貸。
  • 貸款蟑螂:用話術促成高利貸與高額費用,或誘導你把房子設定給民間金主。
  • 貸款詐騙:根本沒有貸款,目的是騙保證金或騙帳戶。

分辨的關鍵不是公司名稱,而是他要你做什麼。


代辦公司不能替你在銀行「過件」

金管會早已要求金融機構不得受理代辦貸款業者轉來的案件,職員也不得私下受理。

代辦能做的只有幫你看懂條件、整理財力證明。核不核貸、利率多少,仍由銀行依你的信用與財力決定。「保證過件」「有內部管道」在制度上不存在。

有些代辦其實是把你轉介給民間金主。這不一定違法,但條件與銀行完全不同,簽約前要問清楚:錢是誰借的?


代辦費:貸款沒成立,原則上收不到

代辦與借款人的關係常見是居間,也可能是委任或承攬,要看契約內容。以下以居間為例。

依民法第 568 條,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才能請求報酬;契約附有停止條件的,條件成就前也不能請求。依第 569 條,居間人支出的費用非經約定不得請求償還,已經報告或媒介而契約不成立的也一樣。

所以「不論成敗都要付」的審查費、開辦費、保證金,沒有明確約定就沒有依據。

代辦費沒有法定上限。但依第 572 條,約定的報酬較居間人所任勞務的價值過鉅而失其公平的,法院得因給付義務人的請求酌減;已經給付的不得請求返還。要爭執,就要在付款之前。


利息與費用:超過年息 16% 的部分無效

貸款蟑螂的獲利方式,是把成本拆成利息以外的名目:手續費、管理費、預扣利息、違約金。

依民法第 205 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的部分無效;依第 206 條,債權人除該限定的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超過的部分無效,已經付的可以主張返還。

這兩條限制的是出借人取得的利益。手續費、代辦費如果實質由出借人取得,可能一併納入判斷;真正獨立第三人的服務報酬,要看契約性質與實際服務內容,不當然計入。

換算成年化負擔就清楚了:「月息三分」就是年息 36%;借 100 萬實拿 90 萬卻仍按 100 萬計息的,本金要用 90 萬重算;違約金每日千分之一,相當於年息 36.5%。

依刑法第 344 條,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的重利,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這裡的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的費用。但重利罪要同時具備利用對方處境、取得顯不相當的重利與故意,不是超過 16% 就當然成立。


這幾個訊號,代表已經不是代辦了

  • 要你先匯保證金、驗證金、解凍費到個人或不明帳戶。銀行若有公開的申請費用,直接向該銀行核實收款主體。
  • 要你提供存摺正本、提款卡或網銀密碼「驗證帳戶」。目的是拿你的帳戶收贓款,帳戶涉入詐欺金流的,還可能被列為警示帳戶。
  • 自稱銀行專員,卻用私人門號聯絡、要你匯款到個人帳戶。
  • 要你今天就簽、不給審閱時間、不給契約副本。
  • 建議把房子設定抵押給「金主」,或先過戶到別人名下「方便貸款」。

房子已經被設定抵押

常見的結局是借了一筆不大的錢,房子卻被設定高額抵押。

抵押權人在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時,可以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受償。但抵押權只能就實際有效的債權額受償,超過利率上限的利息與巧取的費用不算在內。第一步永遠是算清楚真正的債權有多少。

依民法第 873 條之 1,約定到期未清償、抵押物所有權就移屬抵押權人的,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抵押權人請求移轉所有權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的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的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而且抵押人在所有權移轉前,可以清償擔保的債權以消滅抵押權。


現在可以做的

  1. 備齊契約全文、對話紀錄、不動產謄本與抵押設定資料、撥款與還款紀錄。
  2. 重算實際利率與費用,找出超過上限的部分,拒付並請求返還。
  3. 簽約過程有謊稱銀行貸款、隱瞞利率的,可以主張撤銷,但要在發現詐欺後一年內,且自簽約起十年內。
  4. 民事與刑事分開處理;已經交出帳戶的,同時處理警示帳戶。
  5. 抵押的部分先確認有效債權額,必要時清償以消滅抵押權,避免走到拍賣。

個案差異

對方是代辦、民間金主還是詐騙集團,決定適用的是居間與利率上限,還是詐欺與洗錢防制的規定。借款人是否處於急迫、無經驗的狀態,影響重利罪能不能成立。

延伸閱讀:帳戶變成警示帳戶,怎麼解除? | 被騙之後又有人說能幫你把錢追回來:怎麼分辨二次詐騙與假律師 | 合約是對方擬的,裡面的條款一定要照單全收嗎?

您可能也想問

代辦公司說跟銀行有合作、保證過件,可信嗎?
不可信。金管會早已要求金融機構不得受理代辦業者轉來的案件,職員也不得私下受理。代辦能做的只有幫你整理文件,核不核貸、利率多少仍由銀行依你的信用與財力決定;「保證過件」「內部關係」在制度上不存在。
代辦費可以收多少?貸款沒過還要付嗎?
依民法第568條,居間人要貸款契約因他的媒介成立才能收報酬,支出的費用沒約定也不能請求。所以「沒過不退」的保證金、審查費在沒有明確約定時沒有依據。代辦費沒有法定上限,但依第572條過高失其公平的法院可以酌減;已付的不能請求返還。
利息加上手續費、管理費、違約金,怎麼算才知道有沒有超過?
把所有名目換算成年化負擔,「月息三分」就是年息36%。依民法第205條,超過週年16%的部分無效,手續費、預扣利息如實質由出借人取得,也一併納入判斷,已付的可以請求返還。刑事上,乘人急迫取得顯不相當的重利,最重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方要我先匯保證金,或提供存摺提款卡「驗證帳戶」,正常嗎?
不正常,這是貸款詐騙的固定手法。銀行審核看聯徵報告,不需要你的存摺、提款卡或密碼。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無正當理由交付帳戶由警察機關告誡;有期約或收受對價、交付三個以上帳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帳戶涉入詐欺金流的還可能被列為警示帳戶。
引用條文及來源(9 條,點開查看)
民法第 565 條
稱居間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報告訂約之機會或為訂約之媒介,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
民法第 568 條
第 1 項:居間人,以契約因其報告或媒介而成立者為限,得請求報酬。第 2 項:契約附有停止條件者,於該條件成就前,居間人不得請求報酬。
民法第 569 條
第 1 項:居間人支出之費用,非經約定,不得請求償還。第 2 項:前項規定,於居間人已為報告或媒介而契約不成立者適用之。
民法第 572 條
約定之報酬,較居間人所任勞務之價值,為數過鉅失其公平者,法院得因報酬給付義務人之請求酌減之。但報酬已給付者,不得請求返還。
民法第 205 條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超過部分之約定,無效。
民法第 206 條
債權人除前條限定之利息外,不得以折扣或其他方法,巧取利益。
刑法第 344 條
第 1 項: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第 2 項: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
民法第 873 條
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 873 條之 1
第 1 項:約定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時,抵押物之所有權移屬於抵押權人者,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第 2 項:抵押權人請求抵押人為抵押物所有權之移轉時,抵押物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抵押人;不足清償擔保債權者,仍得請求債務人清償。第 3 項:抵押人在抵押物所有權移轉於抵押權人前,得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以消滅該抵押權。

延伸參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業防杜不肖代辦貸款業者相關措施(金管銀合字第 10100348690 號函) ↗

本頁提供一般資料整理方向,不構成針對個案的法律意見。實際權利義務、程序與期限,仍須依個案資料及現行法規確認。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鄭皓軒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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