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約是對方擬的,裡面的條款一定要照單全收嗎?

企業合約與商務糾紛
2026-05-18 發佈最後校閱 2026-09-06

合約是對方擬的,裡面的條款一定要照單全收嗎?

依民法第247條之1,依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有免除或減輕條款預定人責任、加重他方責任、使他方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或其他於他方有重大不利益等情形,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消費關係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至第12條的規範。

目錄

民法第 247 條之 1:四款類型

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三個須留意的重點:

一、適用前提是「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個別磋商而成的條款不在本條範圍。判斷的是條款的來源與形成方式,不是契約的名稱。

二、須「按其情形顯失公平」。符合四款之一並不當然無效,尚須就個案情形認定是否顯失公平。

三、效果是「該部分約定無效」。不是整份契約無效,其餘條款原則上仍有效。

本條不以消費關係為限——企業間使用制式契約者,同有適用餘地。


消費者保護法:消費關係的特別規範

消費關係另適用消保法的規定。

第 11 條:平等互惠與有利解釋

  • 第 1 項: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 第 2 項: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第 11 條之 1:審閱期間

  • 第 1 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 第 2 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
  • 第 3 項:違反第 1 項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 第 4 項:中央主管機關得選擇特定行業,參酌條款之重要性、涉及事項之多寡及複雜程度等事項,公告定型化契約之審閱期間

第 3 項的效果是單方面有利於消費者:消費者得選擇主張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亦得選擇主張其構成契約內容;企業經營者則不得援引。

第 12 條:顯失公平

  • 第 1 項: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
  • 第 2 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
  1. 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
  2. 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
  3. 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

第 2 項是推定,企業經營者得舉反證推翻。


兩套規範的關係


民法第 247 條之 1

消保法第 11 條至第 12 條

適用關係

不限消費關係,企業間亦可適用

消費關係為前提

適用對象

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

定型化契約條款

判準

四款類型 + 顯失公平

平等互惠、誠信原則、顯失公平(三款推定)

效果

該部分約定無效

無效;未給審閱期者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


與違約金酌減的區別

違約金另有專門規定,效果是酌減而非無效:

  • 第 251 條: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 第 252 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若該違約金條款同時該當第 247 條之 1 各款且顯失公平,仍有主張該部分約定無效的空間,但兩者的要件與效果不同。


擬約與審約時的檢視點

  1. 條款是否為己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若是,須留意第 247 條之 1
  2. 是否有免除或減輕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的條款
  3. 是否有使對方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的條款
  4. 交易是否屬消費關係——若是,尚須檢視審閱期間與消保法第 12 條
  5. 違約金的金額與計算基礎是否有合理依據
  6. 條款與所排除適用的任意規定,立法意旨是否相矛盾

個案差異

條款是否屬「預定用於同類契約」、是否經個別磋商、交易是否屬消費關係、顯失公平的認定,都須就個案的締約過程與條款內容判斷。同一條款在不同交易脈絡下的評價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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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律師整理,內容依民法、消費者保護法及實務常見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常見問答

什麼樣的條款會被認定無效?
依民法第247條之1,須同時具備兩個要件:一是該契約係「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二是條款屬於四款情形之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且「按其情形顯失公平」。符合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並非整份契約無效。
企業對企業的契約也適用嗎?
民法第247條之1不以消費關係為限,其適用的關鍵在於契約是否係「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亦即是否為定型化的條款。因此企業間使用制式契約者,仍有適用餘地。至於消費者保護法的規定,則以消費關係為適用前提,企業間的交易原則上不適用該法關於定型化契約的專門規範。
消費者保護法對定型化契約有什麼規定?
主要有三條。第11條規定,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第11條之1第1項規定,訂立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同條第2項規定,企業經營者以定型化契約條款使消費者拋棄前項權利者無效;同條第3項規定,違反第1項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第12條規定,條款違反誠信原則而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並列有三款推定顯失公平的情形。
違反審閱期間的效果是什麼?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1條之1第3項,違反第1項(三十日以內之合理審閱期間)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同項但書規定,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也就是說,效果是單方面有利於消費者:消費者得選擇主張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亦得選擇主張其構成契約內容。企業經營者則不得援引該條款。
違約金訂得很高,也會因為顯失公平而無效嗎?
違約金另有專門規定。依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依第251條,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二者的效果是「酌減」而非「無效」,與第247條之1的無效效果不同。惟若該違約金條款同時該當第247條之1各款且顯失公平,仍有主張該部分約定無效的空間。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 律師整理

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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