廠商收了錢不交貨,可以怎麼辦?

企業合約與商務糾紛
2026-05-15 發佈最後校閱 2026-09-06

廠商收了錢不交貨,可以怎麼辦?

民法將債務不履行分為三類:給付不能(第226條、第256條)、給付遲延(第229條至第233條、第254條)、不完全給付(第227條)。三者的請求權基礎與解約要件不同:給付遲延原則上須定相當期限催告後始得解約,給付不能則得逕行解除契約。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依第252條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目錄

三種債務不履行類型

民法就「未依約履行」區分為三種類型,請求權基礎與解約要件各不相同。

類型

情形

主要條文

給付不能

已無法履行

第 226 條、第 256 條

給付遲延

能履行但逾期

第 229–233 條、第 254 條、第 255 條

不完全給付

已履行但品質、數量或方法不符

第 227 條

三者可能併存:先遲延、後交付不符約定之標的者,即同時涉及遲延與不完全給付。


一、給付不能

第 226 條第 1 項: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第 226 條第 2 項: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第 2 項在實務上相當重要:部分無法履行而剩餘部分對債權人已無意義者,不必被迫接受殘餘給付。

第 256 條:債權人於有第 226 條之情形時,得解除其契約——不需先行催告。


二、給付遲延

第 254 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第 255 條(定期行為的例外):依契約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表示,非於一定時期為給付不能達其契約之目的,而契約當事人之一方不按照時期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不為前條之催告,解除其契約。

因此,解約前是否須催告,取決於該契約是否屬定期行為。婚宴、展覽、節慶商品等有明確時點意義者,較可能適用第 255 條。


三、不完全給付

第 227 條第 1 項: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第 227 條第 2 項: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不完全給付並非獨立的救濟類型,而是轉引遲延或不能的規定;其特殊之處在於第 2 項——因瑕疵而另生的損害(例如瑕疵原料導致成品全數報廢),得另行請求。

另依第 227 條之 1,債務人因債務不履行致債權人之人格權受侵害者,準用第 192 條至第 195 條及第 197 條之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違約金的酌減

第 250 條第 1 項: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第 250 條第 2 項: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該等情事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第 1 項與第 2 項的差別在於:前者為賠償額預定,性質上取代損害賠償;後者則得與履行請求併存。契約用語會影響歸屬何者。

第 251 條: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第 252 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第 252 條是強制規定,不因契約另有約定而排除。因此契約中訂有高額違約金者,實際可請求的金額仍可能經法院酌減。


主張前應確認的事項

  1. 歸屬何種類型:不能、遲延或不完全給付,決定請求權基礎與是否須催告
  2. 是否為定期行為:影響第 255 條的適用
  3. 催告是否適法:期限是否相當、內容是否明確
  4. 違約金的性質:屬第 250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
  5. 損害的範圍與證明:所受損害與所失利益的舉證資料
  6. 時效:請求權時效及第 130 條「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的限制

個案差異

契約條款的具體用語、遲延或瑕疵的成因與可歸責性、是否構成不可抗力、損害的計算方式,都會影響可主張的範圍。涉及金額較大或供應鏈連動損失者,證據的保全與主張的先後順序會影響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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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律師整理,內容依民法及實務常見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常見問答

廠商交不出貨,我可以怎麼主張?
視情形而定。若屬給付不能,依民法第226條第1項,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依第256條並得解除契約。若屬給付遲延,依第254條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履行,期限內不履行者得解除契約。若契約性質上非於一定時期給付不能達其目的(定期行為),依第255條得不經催告逕行解除。
貨有交但品質不符,屬於哪一種?
屬不完全給付。依民法第227條第1項,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同條第2項規定,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因此不完全給付並非獨立的救濟類型,而是轉引遲延或不能的規定,並就額外損害另有請求權。
契約寫的違約金太高,一定要照付嗎?
不一定。依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另依第251條,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至於違約金的性質,依第250條第1項,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約定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即須支付者,依同條第2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該等情事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一部分做不到,其他部分還要收嗎?
依民法第226條第2項,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因此關鍵在於剩餘部分對債權人是否仍有利益——若已無利益,得就全部不履行請求賠償,不必被迫接受殘餘給付。
解除契約之後,已經給付的錢怎麼辦?
契約解除後,當事人雙方負回復原狀之義務(民法第259條),其方法依該條各款規定,例如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受領之金錢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解除契約與請求損害賠償得併存,惟具體範圍須依契約內容與實際損害認定。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 律師整理

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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