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掌握重點
二次詐騙是利用第一次受騙的資料,再以補償、協助追款等名義行騙。假冒檢警詐財者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加重詐欺(未遂亦罰),另有冒充公務員行使職權行為者涉第158條;冒稱律師違反律師法第3條第3項,意圖營利辦理訴訟事件者依第127條處罰。真律師依律師倫理規範第29條不得擔保結果、第39條刑事案件不得約定後酬,身分可於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查詢。要求先付費或交付帳戶的,先撥165查證。
為什麼被騙過的人會再被騙
第一次受騙時,姓名、電話、帳戶、投資的項目、匯了多少錢,都已經在詐騙集團手上。他們知道你在急什麼、缺什麼,所以第二波接觸的第一句話往往準得讓人相信。
二次詐騙有兩種常見型態:
型態 | 常見對象 | 說法 |
|---|---|---|
真人接觸型 | 未上市股票、養殖投資、塔位或生基位的受害者 | 「公司要補償受害者」「權狀要更新」,約出面後再以假買家、補稅、押金再騙一筆 |
網路接觸型 | 投資詐騙、虛擬貨幣、線上博弈的受害者;帳戶被列警示的人 | 假警察、假銀行、假律師、假駭客團隊接手,聲稱能追回款項,要求先付費或提供帳戶 |
兩種的共同點:對方主動找上你,而且知道你的案情。
假檢警:帳戶涉案、配合監管
這是最常見的版本。來電者自稱檢察官、警察或金管會,說你的帳戶涉及洗錢或詐欺案,要把存款轉到「監管帳戶」或交付存摺提款卡配合調查,有時還會傳來偽造的公文與拘票。
刑法上主要對應的是加重詐欺:
刑法第 339 條之 4 第 1 項: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第 2 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還沒交付款項,也可能成立未遂。另外,第 158 條第 1 項: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它的要件是「行使職權」,單純假稱身分不當然該當;兩罪是否同時成立、如何競合,依具體話術與行為判斷。
分辨的方法不在對方說得多像,而在程序:
- 檢警不會用電話要求轉帳到任何帳戶,不會要求交付存摺提款卡,不會要求安裝遠端操作軟體。
- 真的被列為關係人或被告,會收到書面的通知書或傳票,載明機關、案號、股別與承辦人。
- 要查證,自己查法院或地檢署的總機回撥,不要打對方提供的號碼,也不要回撥來電顯示的號碼。
- 帳戶真的被列為警示帳戶,是銀行依警察機關通報執行,解除要向警察機關申請,見帳戶變成警示帳戶,怎麼解除?。
假律師:保證追回、成功再收費
第二種版本針對想把錢拿回來的人。對方自稱律師或律師事務所,常見的說法是「我們專門處理詐騙追款」「保證百分之百追回」「不用先付錢,追回來再收」「跨國律師團隊配合駭客攔截贓款」。
這些話每一句都與律師的法定義務衝突:
說法 | 為什麼不會是真律師 |
|---|---|
「保證追回」 | 律師倫理規範第 29 條:律師就受任事件,不得擔保將獲有利之結果 |
「追回來再收費」 | 律師倫理規範第 39 條: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詐欺是刑事案件 |
不肯說事務所地址、只在通訊軟體聯絡 | 第 39 條要求律師應於成立委任關係時向委任人明示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正常委任有地址、會談、書面契約 |
「駭客團隊攔截贓款」 | 追款走的是報案、圈存、假扣押、訴訟與強制執行,沒有駭客這個程序 |
「借你錢打官司」 | 目的是讓錢經過你的帳戶,見下一節 |
律師法第 3 條第 3 項:非領有律師證書,不得使用律師名銜。律師法第 127 條第 1 項: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第 127 條的要件是「辦理訴訟事件」:繫屬法院、檢察署偵查或審判程序的事件,實務與法務部解釋並包括訴訟前為當事人撰作書狀等相關行為。只是冒稱律師收取「追款費」而沒有辦理這類事件的,本條未必該當;是否構成詐欺,看有無不法所有意圖、施用詐術並使人交付款項。
查證只要一分鐘
所有在臺灣執業的律師都登錄在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lawyerbc.moj.gov.tw),用姓名或證書字號可以查到執業狀態與所屬公會。查不到的,不應當成可執業的律師,並向法務部或地方律師公會複核;查得到但對方拿不出與登錄資料一致的事務所地址、不肯當面或視訊會談的,可能是冒用他人名義。
偽造的名片、證書、事務所網站都做得出來,查詢系統加上實際會談才是有效的確認。
假駭客與假追款:目的是你的帳戶
第三種版本的重點不是騙你付費,而是騙你的帳戶。說法包括「追回的款項要先匯到你另一個帳戶」「請提供帳戶配合資金查核」「借你訴訟費,匯到你帳戶」。
一旦帳戶經手了其他被害人的款項:
- 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第 1 項: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第 2 項:違反者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第 3 項:期約或收受對價、交付帳戶合計三個以上、經告誡後五年內再犯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帳戶會被通報為警示帳戶,名下其他帳戶成為衍生管制帳戶。
- 可能被以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的嫌疑傳喚,從被害人變成被告。
真正的求償程序裡,錢不會經由任何陌生人指定的帳戶。
正確的追款程序長什麼樣
被騙之後能做的事,其實就這幾件,而且每一件都不需要付費給主動找上門的人:
- 撥打 165 或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向匯款銀行通報。收款帳戶會被圈存與通報警示,這是唯一有機會攔下尚未提領款項的動作。被害人匯入而未被提領的部分,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有法定發還程序。
- 保存證據:對話紀錄、匯款單據、對方帳戶、網址、廣告截圖。
- 刑事、民事與保全可以並行:不必等刑案結束才處理民事;民事依民法第 184 條、第 185 條向行為人與共同行為人請求賠償,要不要先起訴看加害人身分、財產線索與時效,詐欺犯罪被害人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54 條起訴與強制執行暫免繳費、假扣押擔保上限為請求金額十分之一。詳見被詐騙的錢,還追得回來嗎?。
- 要委任律師,先查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再與事務所當面或視訊會談,簽書面委任契約,收費方式明確。
在這四步以外的任何接觸,尤其是對方主動聯絡、承諾結果、要求先付款或提供帳戶,先當作二次詐騙處理,撥 165 查證再說。
家中長輩剛被騙的話
二次詐騙的真人接觸型集中在長輩。第一次受騙後的一段時間內,留意長輩有沒有新的「補償」「更新權狀」「律師來電」,陪同處理報案與後續聯絡,把 165 的號碼與「不要匯款給任何主動聯絡的人」這兩件事講清楚,比事後追款有效得多。
個案差異
第一次受騙的類型(投資、塔位、人頭帳戶)決定第二波會用哪種說法;對方是否冒用公務員或律師名義,決定刑事上適用哪一條;有沒有已經交付帳戶或匯款,決定接下來是報案追款還是同時要處理自己的警示帳戶與刑事責任。已經付費或交付帳戶的,盡快報案並保存所有紀錄,時間越久款項被提領的機率越高。
延伸閱讀:被詐騙的錢,還追得回來嗎? | 帳戶變成警示帳戶,怎麼解除? | 帳戶借給朋友,被拿去詐騙,我會被關嗎?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律師整理,內容依中華民國刑法、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洗錢防制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民法及實務常見見解撰寫。律師執業身分以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為準。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您可能也想問
- 什麼是二次詐騙?為什麼被騙過的人特別容易再被騙?
- 二次詐騙是詐騙集團利用被害人第一次受騙時留下的姓名、電話、帳戶、投資項目等資料,再以「補償」「更新權狀」「協助追回款項」「帳戶涉案需要配合」等名義行騙。第一次受騙的人有三個弱點:個資已經外流,對方能說出細節而顯得可信;急著把錢拿回來,對「保證追回」的說法抵抗力低;不熟悉正規的報案與求償程序,分不出哪些步驟是真的。常見的兩種型態:一是真人接觸型,多見於未上市股票、塔位或生基位這類投資受害者,以補償或更新權狀為由約出面,再用假買家、補稅、押金等說法再騙一筆;二是網路接觸型,多見於投資詐騙與人頭帳戶的受害者,由假警察、假銀行、假律師、假駭客團隊接手,聲稱能追回款項。
- 對方自稱檢察官或警察,說我的帳戶涉案要配合監管,是真的嗎?
- 檢警不會用電話要求把錢轉到「監管帳戶」,也不會要求交付存摺、提款卡或安裝遠端軟體。以假冒檢警的方式詐取財物,依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犯第339條詐欺罪而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第2項規定未遂犯亦罰,所以還沒交付款項也可能成立未遂;若另有冒充公務員而行使其職權的行為,也可能涉及第158條第1項,實際罪名與競合關係仍依具體話術與行為判斷。真的被列為關係人或被告,會收到書面的通知書、傳票,上面有機關、案號與承辦人,可以自己查法院或地檢署的總機回撥確認,不要撥打對方給的號碼。帳戶真的被列為警示帳戶時,是銀行依警察機關通報凍結,解除要向警察機關申請,不會有人打電話來說「配合就能解除」。
- 怎麼確認對方是不是真的律師?
- 四個可查證的點。第一,律師法第3條第3項規定非領有律師證書不得使用律師名銜,所有在臺灣執業的律師都登錄在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用姓名或證書字號可以查到執業狀態與所屬公會;查不到的,不應當成可執業的律師,並向法務部或地方律師公會複核。第二,正常的委任會有事務所地址、當面或視訊會談、書面的委任契約與收費說明,律師倫理規範第39條要求律師應向委任人明示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只肯在通訊軟體聯絡、不肯見面、不給事務所地址的要提高警覺。第三,律師倫理規範第29條規定律師就受任事件不得擔保將獲有利之結果,說「保證百分之百追回」的不是律師會說的話。第四,同規範第39條規定律師不得就家事、刑事案件或少年事件之結果約定後酬,詐欺案件屬刑事案件,「錢追回來再收費」的收費方式本身就違反規範,正常律師不會這樣提。無律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律師名銜(律師法第3條第3項);第127條所稱辦理訴訟事件,指繫屬法院、檢察署偵查或審判程序的事件,實務與法務部解釋並包括訴訟前為當事人撰作書狀等相關行為;意圖營利為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若只是冒稱律師收取追款費而未辦理這類事件,第127條未必適用,是否構成詐欺仍看有無不法所有意圖、施用詐術並使人交付款項。
- 對方說會借錢給我打官司、或請我提供帳戶讓追回的錢匯進來,可以嗎?
- 不可以,這是把被害人變成人頭帳戶的手法。「借你錢打官司」「追回的款項要先匯到你另一個帳戶」「請提供帳戶配合資金查核」,目的都是取得帳戶或讓贓款經過你的帳戶。依洗錢防制法第22條第1項,任何人不得將帳戶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違反者依第2項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有期約或收受對價、交付三個以上帳戶、五年內再犯等情形者,依第3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帳戶被用來收受詐騙款項,還會被通報為警示帳戶,名下所有帳戶功能受限,並可能被以幫助詐欺、幫助洗錢的嫌疑傳喚。真正的求償程序是提出刑事告訴、提起民事訴訟或附帶民事訴訟、聲請假扣押,錢是由法院或執行程序處理,不會經由陌生人指定的帳戶。
- 已經被騙了,正確的追款程序是什麼?
- 四步。第一,立刻撥打165或向警察機關報案,並向匯款銀行通報,讓收款帳戶被圈存與警示,這是唯一有機會攔下尚未提領款項的動作;被害人匯入而未被提領的部分,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有發還程序。第二,保存所有證據:對話紀錄、匯款單據、對方帳戶與網址、廣告截圖。第三,刑事告訴、民事求償與保全程序可以並行,不必等偵查結束;民事部分依民法第184條、第185條向詐欺行為人及共同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詐欺犯罪被害人起訴與強制執行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暫免繳納費用,假扣押的擔保上限為請求金額十分之一。第四,若要委任律師,透過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確認身分,與事務所當面或視訊會談,簽書面委任契約。任何在這四步以外、主動聯絡你、承諾結果、要求先付款或提供帳戶的人,先當作二次詐騙處理。
延伸參考:法務部律師查詢系統 ↗
本頁提供一般資料整理方向,不構成針對個案的法律意見。實際權利義務、程序與期限,仍須依個案資料及現行法規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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