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掌握重點
警示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通報銀行列為警示的帳戶(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交易全部停用;開戶人其他帳戶成為衍生管制帳戶,電子交易停用、臨櫃須說明。警示自通報起逾二年失效,得延長一次一年(第9條);解除只能依原通報機關通報或期滿(第10條)。依警政署申請書,裁判確定、冒名開戶、帳戶遭盜用、誤設、商業糾紛、公司戶六類可備文件向警察機關申請。
帳戶突然被凍結,通常是這樣發生的
提款卡插進去顯示「此卡已停用」,網銀登不進去,到銀行櫃台才被告知帳戶已列為警示帳戶。多數人第一時間想的是「我又沒做什麼」。
警示帳戶不是銀行自己決定的。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款:警示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銀行只是照通報執行;要解除,依第 10 條第 1 項也只有兩條路:原通報機關的解除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
最常見的起點是被害人報案。依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第 28 條,被騙的民眾到任一家銀行告知遭詐騙,銀行確認身分與匯款資訊後請民眾填切結書並撥打 165,警察機關應於二小時內派員受理報案,如有需要即將收款帳戶通報為警示;依第 30 條,被通報的收款銀行會先圈存款項,原通報的警察機關應在圈存起四十八小時內通知該帳戶標示為警示或解除圈存。
被害人匯款進來的帳戶,就是被通報的對象。帳戶會被通報,常見有幾種背景:
情形 | 說明 |
|---|---|
把帳戶交給別人 | 求職、代辦貸款、網路兼職被要求寄存摺提款卡,帳戶被拿去收贓款 |
商業交易糾紛 | 網拍賣家收了款出貨有爭議,買家報案 |
帳戶被盜用 | 存摺提款卡都在自己手上,但帳號密碼外洩被人使用 |
冒名開戶 | 身分證件外流,被人以自己名義開戶 |
誤設 | 帳號登打錯誤等原因被錯誤通報 |
不同背景,解除的路完全不同。這是本文的重點。
被警示之後,名下所有帳戶都會受影響
第 3 條第 2 款:衍生管制帳戶指警示帳戶之開戶人所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
第 5 條第 1 款規定銀行的處理措施:
帳戶 | 效果 |
|---|---|
警示帳戶 | 暫停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 |
衍生管制帳戶 | 暫停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匯入款項退匯;臨櫃辦理提領、轉帳或匯出時,銀行得要求提供交易相關資料證明交易之合理性,無法合理說明時得拒絕 |
也就是說,一個帳戶被通報,其他銀行的帳戶會同步變成只能臨櫃處理的狀態。薪水轉帳會被退匯,自動扣繳會失敗。
薪水怎麼辦
兩條路:
- 臨櫃提領。衍生管制帳戶沒有完全凍結,帶薪資單、在職證明或勞保投保資料到櫃台說明交易合理性。條文給銀行的是「得拒絕」,不是「應拒絕」;是否受理由各銀行依提供的資料審核,先向往來銀行確認需要什麼證明、能辦哪些交易。
- 開薪轉專用帳戶。第 13 條第 2 項第 5 款規定客戶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尚未解除者,銀行應拒絕開戶;但書:為就業薪資轉帳開立帳戶需要,經當事人提出在職證明或任職公司之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為向銀行申辦貸款並經審核同意撥款者亦同。但第 3 條第 2 款明定依該但書開立的帳戶仍屬衍生管制帳戶,同樣受第 5 條第 1 款第 3 目的限制(電子交易停用、匯入款項原則退匯);依第 15 條另有較高層級主管核准與持續監控。所以但書只是讓銀行得受理開戶,不能保證新帳戶可以正常收薪,要先與銀行、雇主確認可行的給付方式。
警示有期限,但可以延長一次
網路上兩種說法都有人講:「兩年會自動解除」與「不會自動解除」。條文是這樣寫的:
第 9 條第 1 項: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自通報時起算,逾二年自動失其效力。但有繼續警示之必要者,原通報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之,通報延長以一次及一年為限。
所以是兩年,最長三年。第 2 項:警示帳戶之開戶人對其存款帳戶被列為警示如有疑義,由開戶人洽原通報機關處理,銀行於必要時並應提供協助。
要分清楚兩件事:
- 警示是銀行端的限制。警示帳戶期滿失效;衍生管制帳戶則依第 10 條第 2 項,經銀行查證該等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情形消滅時,應即解除相關限制措施;不是警示一解除就當然同步解除。
- 刑事案件是另一條線。帳戶解除警示不代表偵查結束;反過來,案件已有不起訴或無罪結果,也不必等兩年。
解除的六種途徑
第 10 條第 1 項:警示帳戶嗣後應依原通報機關之通報,或警示期限屆滿,銀行方得解除該等帳戶之限制。
要讓通報機關發出解除通報,依內政部警政署自 110 年 10 月 15 日起適用的「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填寫一式二份,親赴權責警察機關辦理。解除條件分六類:
類別 | 要件與文件 | 去哪裡辦 |
|---|---|---|
一、經裁判確定案件 | 不起訴處分書/無罪判決書/緩起訴處分書及負擔執行完畢證明/判決書及徒刑、罰金、易服勞役等執行完畢證明/緩刑判決書(附條件者加執行完畢證明)/少年保護處分裁定書 | 各地警察分局偵查隊或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
二、遭冒名申辦開戶 | 身分證件、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書 | 管轄警察分局偵查隊 |
三、存款帳戶遭盜用 | 存摺、提款卡均未交付他人的證明文件 | 戶籍地警察分局偵查隊 |
四、誤設警示 | 相關證明文件 | 設定警示地或戶籍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
五、一般商業交易糾紛 | 和解書、出貨證明、對話紀錄等 | 案件管轄警察分局偵查隊;受理分局應於確認管轄機關後三日內完成移轉 |
六、公司戶遭通報 | 公司正常營運且未直接涉及詐欺案件的證明 | 公司所在地警察分局偵查隊 |
第二到第六類不必等判決,但都要「接受調查」,由警方確認後才會通報解除。第五類的核心是帳戶沒有交付他人:自己收款、自己出貨、只是買賣有爭議。
把存摺提款卡寄給別人的,不屬於第二到第六類。這類案件要看刑事程序的結果,走第一類。
交付帳戶的法律責任
這部分另有專文,這裡只講與解除有關的架構。
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第 1 項: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第 2 項: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
第 3 項:違反第 1 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一、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二、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三、經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單純交付一個帳戶、沒有收錢、第一次,法律效果是告誡。但這只是第 22 條。若檢察官認為交付帳戶時對於帳戶會被用於詐騙有所認識或容任,仍可能依刑法第 30 條幫助犯的規定,以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追訴。這個「有沒有認識」是實務上真正的爭點,也是筆錄內容為什麼重要的原因。
第 5 項:違反第 1 項規定者,金融機構應對其已開立或欲開立之帳戶,於一定期間內暫停或限制全部或部分功能,或逕予關閉。這是警示之外另一層限制。
收到警方通知去做筆錄之前
依刑事訴訟法第 95 條第 1 項,訊問被告應先告知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得保持緘默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得選任辯護人、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
去之前把事實整理好,證據帶齊:
- 求職廣告、貸款廣告的截圖與網址
- 與對方的完整對話紀錄,不要只截對自己有利的片段
- 寄送存摺提款卡的物流單據、收件人資料
- 帳戶的交易明細,標出哪些是自己的正常交易
- 被盜用的情形:存摺提款卡都在手上的證明、報案紀錄、密碼外洩的線索
筆錄裡的每一句話都會成為檢察官判斷「有沒有認識」的材料。「當時覺得怪怪的但還是寄了」與「對方說是公司流程,我當時相信了」是兩種不同的事實描述,說的時候要照實際發生的情況講,不要用推測或事後的想法去回答。
帳戶裡被害人的錢
被害人匯入而尚未被提領的款項有法定發還程序。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金融機構依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暫停全部交易功能之帳戶中,有被害人匯(轉)入之款項未經提領者,得依司法警察機關之通知發還帳戶內剩餘款項。
管理辦法第 11 條區分通報時點:114 年 3 月 31 日以前通報者,由銀行聯絡開戶人協商發還,無法聯絡時由被害人檢具身分證明、報案證明與切結書申請;114 年 4 月 1 日以後通報者,依應遵循事項辦法辦理。經銀行認定疑似交易糾紛或案情複雜的案件,不適用發還程序,應循司法程序辦理。
開戶人自己的存款不在發還範圍。要拿回來,走前述衍生管制帳戶的臨櫃程序,或等警示解除。
個案差異
帳戶是自己交出去的、被盜用的、還是被冒名開的,決定走哪一類申請;交付帳戶的個數、有無收取對價、是否曾被告誡,決定適用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第 2 項還是第 3 項;交付當時對帳戶用途的認識程度,決定有無幫助犯的問題;被害人款項是否仍在帳戶內、案件是否被銀行認定為交易糾紛,決定發還走行政程序還是司法程序。同樣是「帳戶被凍結」,處理方式可能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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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律師整理,內容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洗錢防制法、刑法、刑事訴訟法及內政部警政署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填寫說明撰寫。申請書之類別與文件以警政署現行公告為準。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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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示帳戶跟衍生管制帳戶差在哪?
- 警示帳戶是被通報的那一個帳戶,衍生管制帳戶是同一個人名下的其他帳戶。依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第3條第1款,警示帳戶指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為偵辦刑事案件需要,通報銀行將存款帳戶列為警示者;第2款規定衍生管制帳戶指警示帳戶之開戶人所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效果依第5條第1款:警示帳戶應暫停全部交易功能,匯入款項逕以退匯方式退回匯款行;衍生管制帳戶應暫停提款卡、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功能,匯入款項退匯,臨櫃辦理提領、轉帳或匯出時,銀行得要求提供交易相關資料證明交易之合理性,無法合理說明時銀行得拒絕。所以一個帳戶被通報,名下所有銀行帳戶都會受影響,但衍生管制帳戶還能臨櫃處理。
- 警示帳戶放兩年會自動解除嗎?
- 法規上有期限,但可以延長,而且解除警示不等於案件結束。依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自通報時起算,逾二年自動失其效力;但有繼續警示之必要者,原通報機關應於期限屆滿前再行通報,通報延長以一次及一年為限。所以最長是三年。同條第2項規定開戶人對其帳戶被列為警示如有疑義,由開戶人洽原通報機關處理,銀行於必要時應提供協助。要注意的是,警示是偵辦刑事案件的配套措施,期滿失效只表示銀行解除限制,若案件仍在偵查或審理,刑事責任不會因此消失;反過來,案件已有不起訴或無罪結果時,不必等兩年,可以依警政署的申請書向警察機關申請提前解除。
- 哪些情況不用等判決就可以申請解除?
- 依內政部警政署自110年10月15日起適用的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解除條件分六類,其中五類不以裁判確定為前提:一、民眾遭冒名申辦開戶,親赴管轄警察分局偵查隊,攜帶身分證件及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信用報告書;二、存款帳戶遭盜用(存摺、提款卡均未交付他人),檢附證明文件親赴戶籍地警察分局偵查隊接受調查;三、誤設警示案件,親赴設定警示地或戶籍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或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四、一般商業交易糾紛,親赴案件管轄警察分局偵查隊接受調查,受理分局應於確認管轄機關後三日內完成移轉;五、公司戶遭通報警示,親赴公司所在地警察分局偵查隊接受調查。這五類都要經警方調查確認,不是遞件就解除。至於把存摺、提款卡交給他人而被通報的情形,不屬於這五類,要走第六類「經裁判確定案件」,檢附不起訴處分書、無罪判決書、緩起訴處分書及負擔執行完畢證明、判決書及執行完畢證明等文件申請。
- 薪水匯不進來、生活費領不出來怎麼辦?
- 有兩條路。第一,衍生管制帳戶依管理辦法第5條第1款第3目仍可臨櫃辦理提領,但銀行得要求提供交易相關資料證明交易之合理性,帶薪資單、在職證明、勞保投保資料等到櫃台說明;是否受理取決於各銀行的審核與個案資料,無法合理說明時銀行得拒絕,應先向往來銀行確認需要哪些證明、可以辦哪些交易。第二,若要開一個新帳戶收薪水,依第13條第2項第5款,客戶開立之其他存款帳戶經通報為警示尚未解除者,銀行原則上應拒絕開戶,但同款但書規定為就業薪資轉帳開立帳戶需要,經當事人提出在職證明或任職公司之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為向銀行申辦貸款並經審核同意撥款者亦同。但第3條第2款明定,依該但書開立的帳戶仍屬衍生管制帳戶,同樣受第5條第1款第3目的限制(電子交易停用、匯入款項原則退匯),依第15條另有較高層級主管核准與持續監控。所以但書只是讓銀行得受理開戶,不保證薪資能正常匯入新帳戶,應先由銀行與雇主確認可行的給付方式。
- 帳戶裡被害人匯進來的錢會怎麼處理?
- 被害人匯入而尚未被提領的款項,有法定的發還程序,不會一直凍在帳戶裡。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金融機構依司法警察機關通知暫停全部交易功能之帳戶中,有被害人匯入之款項未經提領者,得依司法警察機關之通知發還帳戶內剩餘款項;同條第2項授權金融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及法務主管機關訂定發還的條件、方式與程序。依管理辦法第11條,114年3月31日以前通報的警示帳戶,由銀行先聯絡開戶人協商發還,無法聯絡者由被害人檢具身分證明、報案證明與切結書申請發還;114年4月1日以後通報者,依金融機構及提供虛擬資產服務之事業或人員防制詐欺犯罪危害應遵循事項辦法辦理。經銀行認定疑似交易糾紛或案情複雜的案件,不適用上述發還程序,應循司法程序處理。開戶人自己的存款不在發還範圍,要等警示解除或依前述臨櫃程序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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