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預警倒閉,欠的薪水怎麼要回來?
公司無預警倒閉,欠的薪水怎麼要回來?
公司歇業、清算或破產時,欠你的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退休金、資遣費,受償順序跟第一順位抵押權一樣,沒拿夠的部分還排在其他債權前面。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是第二層。
你的薪水排得比想像中前面
公司倒了、薪水沒領到,大部分人想到的是「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那確實是一條路,但勞基法給的還有更強的一層,而且很少被提起。
依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三類勞工債權的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那三類是: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翻成白話:就算公司的廠房、設備、不動產全都抵押給了銀行,這三類債權仍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順位、按比例一起分,不是排在銀行後面撿剩的。分完還沒拿夠的部分,也排在供應商貨款、一般借款這些普通債權前面。
第二層: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同條規定,雇主應按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用來墊償兩款:
- 工資:前述積欠的工資,也就是未滿六個月部分。
- 退休金及資遣費: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兩個上限是分開的。工資的六個月,跟「退休金加資遣費」的六個月平均工資,不會互相排擠。這筆基金平常就是雇主在繳的,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提一:不是老闆失聯就能申請
上面兩層共同的前提,是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
老闆聯絡不上、公司看起來要收了,但法律狀態還沒明確時,通常要先確認事業單位的實際狀況:是否已停業、勞保是否已辦理退保、有沒有其他勞工同遭積欠。必要時經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認定,才能進入墊償程序。
前提二:要先向雇主請求過
同條明定,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基金。
這裡有兩件事。第一,「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是條文寫明的要件,向公司請求的紀錄要留著——存證信函、電子郵件、通訊軟體訊息都可以。
第二,基金是代墊,事後會向雇主追償。超過墊償範圍的差額,回到前面講的受償順序,在清算或破產程序中主張,或另循民事程序處理。
時效,還有更現實的風險
按月給付之工資,實務上多認為屬於民法第 126 條所稱「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條並明列退職金。
但更常先出問題的不是時效,是證據與程序。出勤與薪資紀錄在公司關門後很難取得,同事聯絡不上,公司資產在清算或執行程序裡已經分配完畢——優先順位再好,也要有財產可分才有用。
現在可以做的
- 先把證據存下來:勞動契約或到職證明、薪資轉帳紀錄與明細、出勤紀錄。公司一關門就拿不到了。
- 用文字向公司請求給付,並保留紀錄。這同時就是申請墊償的要件。
- 查自己的勞健保投保與退保資料,退保日期常是認定停業時點的線索。
- 把同事的聯絡方式留下來。同一家公司通常不會只欠一個人,資料可以互補。
- 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確認墊償的程序、應備文件與申請期限,那些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辦法辦理。
個案差異
公司是否已進入歇業、清算或破產、積欠的期間與項目、有沒有向雇主請求並留下紀錄、還有多少可供分配的財產,都會改變能拿回多少與該走哪條路。同時涉及資遣費或退休金爭議的,計算基礎與請求對象也不同。
您可能也想問
- 公司倒了,我的薪水在債權裡排第幾?
- 比多數人以為的前面。依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積欠未滿六個月部分的工資、未依法給付的退休金與資遣費,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未獲清償部分並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可以墊多少?
- 依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基金墊償兩款:一是積欠的工資,即未滿六個月部分;二是退休金及資遣費,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要注意工資與「退休金加資遣費」是兩個分開的上限,不是共用同一個六個月。
- 老闆失聯就可以申請墊償嗎?
- 還要看公司的法律狀態。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的前提是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單純聯絡不上負責人、公司看起來要收了卻還沒進入這三種狀態的,通常要先確認是否已停業、勞保有無退保,必要時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認定。
- 拿到墊償之後,欠我的錢就算清了嗎?
- 墊償有上限,超過的部分仍然是對雇主的債權。依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的由基金墊償,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基金,可見基金是代墊並向雇主追償。差額仍要依受償順序在清算或破產程序中主張。
引用條文及來源(3 條,點開查看)
- 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2 項
- 第 1 項: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第 2 項: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 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第 4 項、第 5 項
- 第 4 項:前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第 5 項: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 民法第 126 條
-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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