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預警倒閉,欠的薪水怎麼要回來?
公司無預警倒閉,欠的薪水怎麼要回來?
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其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同條第2項並定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之墊償範圍,其中退休金及資遣費合計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先知道一件多數人不知道的事
公司倒了,薪水沒領到——大部分人想到的是「積欠工資墊償基金」。那確實是一條路,但勞基法第 28 條第 1 項給的東西更強,而且很少被提起。
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第 1 項: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
款 | 債權 |
|---|---|
一 | 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 |
二 | 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 |
三 | 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 |
翻成白話:
就算公司的廠房、設備、不動產全都設定了抵押給銀行,這三類勞工債權仍然與第一順位抵押權同順位,按比例一起分——不是排在銀行後面撿剩的。而且按比例分完之後還沒拿夠的部分,還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排在其他普通債權(供應商貨款、一般借款)前面。
這一項的價值,在公司還有財產可供分配時特別大。
第二層: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第 28 條第 2 項: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
款 | 墊償範圍 | 上限 |
|---|---|---|
一 | 第 1 項第 1 款積欠之工資 | 未滿六個月部分 |
二 | 第 1 項第 2、3 款之退休金及資遣費 | 合計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
兩個上限是分開的。工資的六個月,跟「退休金+資遣費」的六個月平均工資,不會互相排擠。
(第 4 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這筆錢平常就是雇主在繳的。)
前提:不是老闆失聯就能申請
第 1 項與第 2 項共同的適用前提,是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
老闆聯絡不上、公司看起來要收了,但法律狀態還沒明確時,通常要先確認事業單位的實際狀況:
- 是否已停業
- 勞保是否已辦理退保
- 是否有其他勞工同遭積欠
必要時經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認定,才能進入墊償程序。
還有一個條文明定的前提:先向雇主請求過
第 28 條第 5 項: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 2 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兩件事:
- 「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是要件——所以向公司請求的紀錄(存證信函、電子郵件、通訊軟體訊息)要留著
- 基金是代墊,之後會向雇主追償——你領到的是墊償金,不是雇主直接還的錢
超過墊償範圍的差額怎麼辦?回到第 1 項的受償順序,在清算或破產程序中主張,或另循民事程序處理。
該準備什麼
核心是三件事的證明:僱傭關係存在、積欠的金額、已經向雇主請求過。
- 勞動契約或到職證明
- 薪資轉帳紀錄與薪資明細
- 出勤紀錄
- 勞健保投保與退保資料(退保日期常是認定停業時點的線索)
- 向雇主請求給付的書面或訊息紀錄
- 公司歇業、停業的相關事證
同事的聯繫方式要及早留下。同一家公司通常不會只欠一個人——資料可以互補,程序上一起處理通常比各自跑有效率,主管機關也比較容易認定事業單位的狀態。
墊償的程序、應備文件與申請期限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辦法辦理,宜先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確認。
時效與更現實的風險
按月給付之工資,實務上多認屬民法第 126 條所稱「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該條並明列退職金)。
但實務上更常先出問題的不是時效,是證據與程序:
- 出勤與薪資紀錄在公司關門後很難取得
- 同事各自去找工作,之後聯絡不上
- 公司的資產在清算或執行程序裡已經分配完畢——第 1 項的優先順位再好,也要有財產可分才有用
所以發現欠薪或公司異常時,先保全資料、先向公司留下請求的紀錄,比研究法條重要。
個案差異
公司是否已進入歇業、清算或破產、積欠的期間與項目、是否已向雇主請求並留有紀錄、公司尚有多少可供分配的財產、有無其他優先受償的債權——每一項都會改變能拿回多少、以及該從哪一條路走。同時涉及資遣費或退休金爭議者,計算基礎與請求對象也不相同,宜一併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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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律師整理,內容依勞動基準法、民法及實務常見見解撰寫。墊償基金之申請程序、應備文件與期限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辦法辦理,實際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常見問答
- 公司倒了,我的薪水在債權裡排第幾?
- 比多數人以為的前面。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下列債權之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並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也就是說即使公司的財產都設定了抵押,這三類債權仍與第一順位擔保債權同順位按比例分配,剩下未清償的部分還排在其他普通債權之前。
- 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可以墊多少?
- 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2項,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即未滿六個月部分);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要注意工資與「退休金加資遣費」是兩個分開的上限,不是共用同一個六個月。另依同條第4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 老闆失聯就可以申請墊償嗎?
- 還要看公司的法律狀態。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1項的適用前提是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第2項的墊償亦以此為基礎。單純聯絡不上負責人、公司看起來要收了,但尚未進入歇業、清算或破產狀態時,通常須先確認事業單位的實際狀況(例如是否已停業、勞保是否已辦理退保、有無其他勞工同遭積欠),必要時經由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協助認定,才能進入墊償程序。
- 拿到墊償之後,欠我的錢就算清了嗎?
- 墊償有上限,超過的部分仍是對雇主的債權。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5項,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2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可見基金是代墊並向雇主追償,勞工領到的是墊償金。超出墊償範圍的差額,仍應依第28條第1項的受償順序在清算或破產程序中主張,或另循民事程序處理。此外「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是條文明定的前提,因此向雇主請求的紀錄要保留。
- 要準備什麼資料?
- 核心是能證明僱傭關係、積欠金額與已向雇主請求的事實。常見的包括:勞動契約或到職證明、薪資轉帳紀錄與薪資明細、出勤紀錄、勞健保投保與退保資料、向雇主請求給付的書面或訊息紀錄、公司歇業或停業的相關事證。同事之間的聯繫方式也要及早保留——同一事業單位常有多名勞工同時受影響,資料互補與程序上一起處理通常比各自處理有效率。基金墊償的程序、應備文件與申請期限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辦法辦理,宜先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確認。
- 拖久了會不會過期?
- 會有時效問題,且應盡早處理。按月給付之工資,實務上多認屬民法第126條所稱「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退職金亦為該條明列項目。除時效外,實務上更常見的是證據與程序面的流失——出勤與薪資紀錄取得不易、同事失聯、公司資產在清算或執行程序中已被分配完畢。因此發現欠薪或公司異常時,宜盡快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洽詢並著手保全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