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資遣員工,該給多少錢才不會被告?
要資遣員工,該給多少錢才不會被告?
資遣費依年資分兩段計算:2005 年 7 月 1 日前的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平均工資;之後的年資每滿一年發給半個月,最高六個月。未滿一年者均按比例計給。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未休特休折算工資是三筆分開的款項,不能合併計算。
業務緊縮要資遣員工,「給一個月薪水」夠嗎?
對中小企業而言,資遣不是經常發生的事。多數人依常識、人資經驗或過去的做法判斷,但勞動基準法的細節比一般想像嚴格。金額給付不足時,勞工得循勞資爭議調解或訴訟途徑請求,屆時除補足差額外,還可能衍生遲延利息與程序成本。
實務上,資方端的問題大致集中在幾個地方:
- 沒有分清楚「資遣」與「解僱」,把業績不佳當成可以任意處理的事由
- 平均工資的計算範圍認定錯誤,漏算經常性給與
- 未辦資遣通報,遭處罰鍰
- 離職證明書未載明終止事由與法源,日後成為爭執點
第一件事:分清楚「資遣」與「解僱」
兩者的法律基礎不同,雇主的義務也不同。
資遣(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事由在雇主一方
- 歇業或轉讓
- 虧損或業務緊縮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
-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
-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
→ 應預告、未預告應給付預告期間工資,並給付資遣費
解僱(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事由在勞工一方之重大違規
-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
- 對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
-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
-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
-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
→ 不須預告,也不須給付資遣費。惟依同條第 2 項,雇主依第 1 款、第 2 款及第 4 款至第 6 款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第 3 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不在此一期間限制之列。
實務上較常見的爭執,是以第 11 條第 5 款「確不能勝任」為由終止契約,卻缺乏書面績效紀錄、未給予改善機會、未經輔導流程。第 12 條的認定標準更嚴格,僅有口頭指述而無書面佐證者,舉證上相當困難。
延伸閱讀:試用期到了說「不適合」,還是要付資遣費?
資遣費怎麼算:新舊制兩套公式
舊制(勞動基準法第 17 條)——適用 2005 年 7 月 1 日前的年資
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比例計給,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 12 條)——適用 2005 年 7 月 1 日後的年資
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兩者均應於終止勞動契約後三十日內發給。
「平均工資」怎麼認定
依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4 款,平均工資指計算事由發生之當日前六個月內所得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之總日數所得之金額;工作未滿六個月者,以工作期間計算。換算為「一個月平均工資」時,實務上以日平均工資乘以三十日計。
同款另有一項對按日、按時或論件計酬勞工的保障:依上述方式算出的平均工資,若少於該期間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的百分之六十,以百分之六十計。
哪些項目應納入:
- 經常性給與(全勤獎金、加班費、具經常性的業績獎金)原則上應納入
- 年終獎金、三節獎金等非經常性給付,通常不納入
實務爭議多集中在「業績獎金、津貼、補貼是否具經常性」。判斷前建議先核對勞工前六個月的薪資結構,確認各項目的性質。
計算示例:年資 8 年且全部屬新制、月平均工資 5 萬元者,資遣費約為 8 × 0.5 × 50,000 = 200,000 元。年資橫跨新舊制者(例如年資 15 年,前 5 年舊制、後 10 年新制),應分段計算後相加。
預告工資是另一筆
依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雇主依第 11 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年資長短預告:
年資 | 預告期間 |
|---|---|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 | 十日前預告 |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 | 二十日前預告 |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 | 三十日前預告 |
未依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這與資遣費是兩筆不同的款項。
預告期間內,勞工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工資照給。
延伸閱讀:員工特休天數怎麼算?勞基法規定與雇主常見的五個計算問題
資遣時應完成的四件事
一、確認終止事由並作成書面
不論依第 11 條哪一款,書面終止通知宜載明法源,例如「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2 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口頭通知加上模糊理由,是日後爭議的主要來源。
二、結算應付金額
- 資遣費(依年資與新舊制分段計算)
- 預告期間工資(未依法預告時)
- 未休特別休假折算工資(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
- 應發而未發之工資、加班費
三、於離職十日前辦理資遣通報
依就業服務法第 33 條第 1 項,雇主應於員工離職十日前,將被資遣員工之姓名、性別、年齡、住址、電話、擔任工作、資遣事由及需否就業輔導等事項,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所致者,應自離職之日起三日內為之。未依規定通報者,依同法第 68 條第 1 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四、開立記載完整的離職證明書
離職證明或非自願離職證明宜載明終止事由與法源(例如「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第 2 款」),以利勞工申請失業給付。記載不清或漏載,常導致勞工申請被退件後回頭要求補開,衍生後續爭議。
三個實務上常見爭點
一、以「不能勝任」為由,卻沒有書面績效紀錄
實務見解多認為,依第 11 條第 5 款終止契約應符合「最後手段性」:先給予具體且可改善的目標、合理的改善期間,並留有書面溝通紀錄。未經此一流程者,常被認定為違法解僱。此外,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依勞動基準法第 70 條應訂立工作規則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公開揭示;工作規則未經此一程序而據以處分或解僱,實務上亦可能就其效力發生爭執。
二、平均工資只算本薪,未納入經常性給與
例如固定月薪 4 萬元、另有每月 1 至 2 萬元業績獎金者,若僅以本薪計算資遣費,勞工日後得主張漏算經常性給與而請求差額。業績獎金、固定加班費、伙食津貼等如具經常性,通常應納入平均工資。
三、以「合意離職」處理實質上的資遣
若實際情形是雇主主動終止(業務緊縮、無適當工作可安置),縱使勞工簽署自請離職或合意終止文件,日後仍可能主張該簽署非出於自由意思、實質上為資遣;勞工申請失業給付時亦可能被退件。確有協議終止之必要者,宜於書面中明確記載法律基礎,並確保勞工係自願簽署。
個案差異
年資橫跨新舊制、終止事由混合(同時存在勞工違規與業務緊縮)、薪資結構含多項獎金津貼,或書面紀錄不完整時,資遣費的計算結果與程序風險都會不同。涉及多人資遣或上述情形者,宜於書面通知發出前先行確認。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律師整理,內容依勞動基準法、勞工退休金條例、就業服務法及實務常見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常見問答
- 資遣費怎麼計算?新舊制有什麼不同?
- 台灣資遣費依年資分新舊制計算。2005年7月1日前的年資按舊制(勞動基準法第17條,每滿一年給一個月平均工資);2005年7月1日後的年資按新制(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每滿一年給0.5個月平均工資,最高六個月)。「平均工資」是事由發生當日前六個月工資總額除以該期間總日數,全勤獎金、加班費等經常性給與原則上要納入,年終獎金等非經常性給付通常不算。實務上最多爭議的是業績獎金、津貼算不算經常性給與。
- 資遣費和預告工資是一樣的東西嗎?
- 不一樣,是兩筆分開的款項。預告工資是因為雇主未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提前通知(10至30日,依年資)而須給付的預告期間工資,和資遣費性質不同,不能合併計算。另外還有第三筆:離職時未休完的特別休假必須折算工資發給(勞動基準法第38條)。三筆金額都要分開計算,資遣員工時應一次結清:資遣費+預告期間工資(若未預告)+未休特休折算工資+應發未發的薪資和加班費。
- 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資遣員工,需要什麼程序?
- 「不能勝任工作」是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的資遣事由,實務上法院多要求符合「最後手段性」:先給予具體可改善的目標、合理時間、書面績效溝通紀錄,確認確實無法改善後才能資遣。沒有走過這套流程就直接以不能勝任資遣,法院可能認定為違法解僱,雇主除須補發工資、給付資遣費外,也可能被判命回復僱傭關係。口頭反映通常不足,關鍵在書面紀錄。
- 忘記辦資遣通報,會有什麼後果?
- 罰鍰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第1項,雇主應於員工離職10日前,將被資遣員工資料列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者,自離職之日起3日內為之);未通報者依同法第68條第1項裁罰。這是資遣流程中最常被忽略的步驟。建議把資遣通報列入標準程序清單,和書面終止通知、勞保退保、薪資結算同步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