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車禍了,可以要求賠什麼?
出車禍了,可以要求賠什麼?
車禍賠償依民法第191條之2,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請求項目包含醫療費用、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增加生活上之需要(第193條)及非財產上損害(第195條)。
請求權基礎:民法第 191 條之 2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本條的結構是推定過失:被害人不必先證明駕駛人有過失;駕駛人須就「已盡相當之注意」負舉證責任,始得免責。這與依第 184 條主張一般侵權行為(由被害人舉證加害人有故意或過失)的舉證分配不同。
實務上兩者常併列主張。
請求項目
一、財產上損害
民法第 193 條第 1 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項目 | 說明 |
|---|---|
醫療費用 | 診療、手術、住院、藥品、輔具等 |
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 | 因傷勢導致工作能力下降或喪失的損失 |
增加生活上之需要 | 看護費用、往返就醫交通費、居家或設備改裝等 |
財物損失 | 車輛毀損的修復費用等 |
第 193 條第 2 項: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傷勢重大而損害將持續發生者,此一機制有其實益。
二、非財產上損害(慰撫金)
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條文用語為「相當之金額」,未定有計算公式。實務上由法院斟酌加害程度、傷勢與治療經過、雙方的身分、地位與經濟狀況等因素酌定。因此坊間流傳的計算方式僅屬經驗值,不具拘束力。
同條第 2 項: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被害人與有過失:民法第 217 條
第 217 條第 1 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雙方過失比例的認定,直接影響實際可獲賠償的數額。實務上多參考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鑑定意見書、現場圖與相關筆錄等資料。
死亡案件的請求權人
民法第 192 條第 1 項: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同條第 2 項: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 194 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須注意第 192 條第 1 項的請求權人是實際支出費用之人,第 194 條的請求權人則限於父、母、子、女及配偶,兩者範圍不同。
處理順序
- 報案與就醫:取得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就醫紀錄
- 保全證據:現場照片、行車紀錄器、監視器(有保存期限,應儘早調取)
- 申請事故資料:初步分析研判表、現場圖;必要時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 蒐集損害證明:醫療單據、診斷證明、薪資證明、看護費用單據、修車估價單
- 評估過失比例:影響第 217 條的減輕範圍
- 保險與賠償的關係: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的給付與民事賠償的關係須併同計算
- 注意時效: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限制,應留意起算與屆滿
個案差異
傷勢的程度與治療經過、勞動能力減損的鑑定結果、雙方過失比例、是否涉及刑事責任、保險給付的範圍,都會影響最終可請求的金額。傷勢較重或涉及長期照護者,第 193 條第 2 項的定期金機制與未來損害的計算方式,宜於程序開始前先行評估。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律師整理,內容依民法及實務常見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常見問答
- 車禍賠償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 主要為民法第191條之2: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條文採推定過失的架構——被害人不必先證明駕駛人有過失,而由駕駛人就其已盡相當注意負舉證責任。另得依第184條主張一般侵權行為。
- 可以請求哪些項目?
- 財產上損害方面,依民法第193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醫療費用、看護費用、交通費用等亦屬之。非財產上損害方面,依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等,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即慰撫金)。車輛毀損等財物損失則依第184條、第196條處理。
- 慰撫金怎麼認定?
- 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並未定有計算公式。實務上由法院斟酌加害程度、傷勢與治療經過、雙方的身分地位與經濟狀況等因素酌定。因無法定公式,坊間流傳的計算方式僅屬經驗值,不具拘束力,實際金額須依個案認定。
- 被害人自己也有過失怎麼辦?
- 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因此雙方過失比例的認定,會直接影響實際可獲賠償的數額。實務上多參考道路交通事故鑑定意見書、現場圖與筆錄等資料認定。
- 被害人死亡的話,誰可以請求?
- 依民法第192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同條第2項規定,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另依第194條,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