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人在斑馬線被撞,駕駛一定全責嗎?

車禍與意外
2026-09-07 發佈最後校閱 2026-09-07

行人在斑馬線被撞,駕駛一定全責嗎?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第2項,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民事上依民法第191條之2,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舉證責任在駕駛人。惟依第217條第1項,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目錄

「斑馬線上被撞就是對方全責」——只對了一半

在斑馬線上被右轉車撞傷,你以為對方一定全賠。結果和解時保險公司只願意賠七成,理由是你當時在看手機。

駕駛違反讓行義務、駕駛要被罰、駕駛要賠多少——這是三件不同的事。分開看才不會被說服錯。


一、駕駛的義務:是「暫停讓行」,不是「減速」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 條分成四項:

情形

義務

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

減速慢行

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或攜帶白手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

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

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

同上,暫停讓行

行駛於行人優先區

依速限減速慢行,不得危及行人安全或阻礙通行,並應暫停讓行

第 2、3 項用的字是「暫停」——不是放慢、不是禮讓,是停下來。而且無論有沒有號誌指示都一樣。


二、罰則:沒讓行而肇事致傷,就要吊扣駕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44 條

情形

罰鍰

其他

第 1 項:未依規定減速慢行等七種情形

600~1,800 元

第 2 項: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

1,200~6,000 元

第 3 項:遇視覺功能障礙者不暫停讓行

2,400~7,200 元

第 4 項:有前二項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

18,000~36,000 元

吊扣駕照 1~2 年

第 4 項致人重傷或死亡

36,000 元

吊銷駕照

第 4 項是很多駕駛不知道的——未依第 2、3 項規定暫停讓行,「並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行政責任就跳到一萬八起跳並吊扣駕照,這還沒算刑事的過失傷害與民事賠償。

要注意第 4 項有兩個前提:先有第 2 項或第 3 項的不讓行違規,而且該違規與肇事之間有因果關係。不是任何車禍撞傷人都適用這一項。


三、民事賠償:舉證責任在駕駛,不在你

這一條對行人非常有利,卻很少被提起。

民法第 191 條之 2: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條文的結構是:先課予賠償責任,再讓駕駛人舉證免責

也就是說——你不必先證明駕駛「做錯了什麼」,而是駕駛要證明自己「已盡相當之注意」。這跟一般侵權行為由被害人證明對方有過失,方向是相反的。

但不是什麼都不用證明。被害人仍應主張並證明:車輛在使用中損害的存在與範圍,以及兩者之間的相當因果關係。免掉的是「駕駛具體有何過失」這一段,不是全部。

(一般車禍求償的請求權基礎還有民法第 184 條等,實務上常一併主張。)


四、但金額會被打折:過失相抵

民法第 217 條

  • 第 1 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
  • 第 2 項: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
  • 第 3 項: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

「走在斑馬線上」不等於「零過失」。實務上常被認定行人與有過失的情形:

  • 闖紅燈穿越、未依號誌指示通行
  • 低頭滑手機、未注意來車方向
  • 自車輛視線死角突然穿出
  • 未走行人穿越道而斜穿馬路

第 3 項值得注意:小孩由大人牽著過馬路而大人未盡注意,該過失可能被準用而影響賠償金額。

所以會出現這種結果:駕駛確實違規、確實被罰、確實要賠——但賠償金額按過失比例打折。這三件事不衝突。


過失比例怎麼定

實務上會看的客觀資料:

  • 警方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 路口監視器影像、雙方行車紀錄器
  • 現場的煞車痕、散落物位置
  • 車損部位與傷勢部位(可反推撞擊角度與時序)
  • 必要時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

要清楚兩件事:初步分析研判表只是初步意見;鑑定意見也不當然拘束法院。最終的過失比例由法院依全案事證認定。

證據最容易在這裡流失:路口監視器有保存期限,事故後應盡快請處理員警確認是否還調得到。


賠償項目

與一般車禍相同,依民法侵權行為的規定計算:醫療費、看護費、工作損失、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身體健康受侵害者並得請求慰撫金;致死者另有殯葬費、扶養損失等。

差別只在最後乘上過失比例


個案差異

事故地點是否劃設行人穿越道、有無行車管制號誌、行人是否依號誌通行、駕駛有無減速或暫停、雙方視線與距離、有無影像證據——每一項都會改變過失比例。傷勢涉及失能或長期治療者,金額落差通常很大,過失比例每差一成的影響都不小,宜在簽和解書前先確認證據是否足以支持自己的主張。

延伸閱讀:出車禍了,可以要求賠什麼? | 車禍對方全責卻拿不出錢賠,怎麼辦?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律師整理,內容依民法、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及實務常見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常見問答

駕駛在斑馬線前到底有什麼義務?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3條分四項規定。第1項:汽車行近未設行車管制號誌之行人穿越道前,應減速慢行。第2項: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穿越、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視覺功能障礙者先行通過。第3項:行近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時,同樣應暫停讓行。第4項:行駛於行人優先區應依速限減速慢行,不得危及行人安全或阻礙行人通行,並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要注意第2項與第3項用的是「暫停讓行」,不是減速。
沒讓行人會被罰多少?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罰則分四層。第2項:行近行人穿越道或其他依法可供行人穿越之交岔路口,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第3項:遇有攜帶白手杖或導盲犬之視覺功能障礙者而不暫停讓行者,處二千四百元以上七千二百元以下罰鍰。第4項是最重的:有前二項情形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處一萬八千元以上三萬六千元以下罰鍰,並吊扣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處三萬六千元罰鍰,吊銷其駕駛執照。另第1項就未依規定減速慢行等七種情形,處六百元以上一千八百元以下罰鍰。
民事賠償是不是也要我證明駕駛有過失?
不是,這一點對行人非常有利。依民法第191條之2,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條文的結構是先課予賠償責任,再由駕駛人就「已盡相當之注意」舉證免責,也就是採推定過失。被害人不必先證明駕駛有何具體過失,而是駕駛人要證明自己已盡相當注意。
那為什麼保險公司說我也有責任,只賠七成?
因為有過失相抵。依民法第217條第1項,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第2項規定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第3項並規定前二項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因此行人縱使走在斑馬線上,若有闖紅燈穿越、未依號誌指示、低頭滑手機未注意來車、自視線死角突然穿出等情形,仍可能被認定與有過失而減少賠償金額。這是民事賠償的計算問題,與駕駛是否違反讓行義務、是否受罰是分開的兩件事。
沒有行車紀錄器,責任怎麼認定?
實務上會回到客觀跡證與鑑定。常見的資料包括警方製作的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路口監視器影像、現場的煞車痕與散落物位置、車損與傷勢部位,必要時可申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要留意初步分析研判表是初步意見,鑑定意見也非當然拘束法院,最終的過失比例由法院依全案事證認定。事故後應盡快向處理員警確認周邊監視器是否還在保存期限內,影像逾期覆蓋是最常見的證據流失原因。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 律師整理

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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