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對方全責卻拿不出錢賠,怎麼辦?

車禍與意外
2026-09-07 發佈最後校閱 2026-09-07

車禍對方全責卻拿不出錢賠,怎麼辦?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惟依第28條第1項,受害人或請求權人因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行為所致者,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第40條第1項並定有得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的四種情形。

目錄

對方有責任,不等於你拿得到錢

對方闖紅燈全責,警方初判表也這樣認定——但對方名下沒財產、沒工作,甚至聯絡不上。

醫療費、工作損失眼看要自己吸收。這種情況比想像中常見,而且不是沒有辦法。


強制險的特點:不問對錯,先賠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 7 條: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一般民事求償要先釐清過失、算責任比例,才談賠多少;強制險把這一整段跳過去

但有兩個界線要先知道:

一、只賠人,不賠車

強制險的給付對象是人身傷亡。車輛毀損、財物損失不在給付範圍內——那部分只能走民事求償,或動用自己的車體險。

二、受害人或請求權人有這兩種行為時,保險人不負給付責任

第 28 條第 1 項: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

  1. 故意行為所致
  2. 從事犯罪行為所致

第 2 項: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之行為者,保險人應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

第 2 項的設計值得注意:不是一個人有問題就全家都領不到,而是扣掉那個人的部分,其餘照給。


給付有三類,而且是定額

第 27 條第 1 項:本保險之給付項目如下:

  1. 傷害醫療費用給付
  2. 失能給付
  3. 死亡給付

第 2 項:前項給付項目之等級、金額及審核等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視社會及經濟實際情況定之。第 3 項:標準修正時,於修正生效日後發生之汽車交通事故,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

所以金額是依公告標準的定額給付,不是「損失多少賠多少」。實際的醫療費、看護費、薪資損失與慰撫金加起來若超過上限,差額仍要另外向加害人或其任意責任險求償

強制險的定位是先拿到一筆錢應急,不是終局的賠償。


對方逃逸或沒保險:特別補償基金

比「對方沒錢」更棘手的是根本找不到對方。

第 40 條第 1 項: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情形

事故汽車無法查究(肇事逃逸找不到車)

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例如車被偷開)

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

幾個容易漏掉的細節:

  • 第 2 項:第 3 款的認定如有疑義,在確認前應由被保險汽車之保險人暫先給付——不會讓你卡在中間乾等
  • 第 3 項:第 4 款情形中,事故汽車全部為無須訂約之汽車者,各事故汽車之駕駛人不得請求補償
  • 第 6 項:準用第 27 條補償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金額——健保已經給付的部分不重複補償

基金賠了之後會怎樣:代位求償,家人之間原則上不追

這一段很少人講,但影響很大。

第 42 條第 1 項:特別補償基金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第 2 項:特別補償基金於給付補償金額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於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以補償金額為限

第 3 項:前項之請求權,自特別補償基金為補償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也就是說:基金先賠你,之後會回頭向肇事者追。

第 4 項是重要例外:損害賠償義務人為請求權人之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者,特別補償基金無代位求償之權利但損害賠償義務人有第 29 條第 1 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家人開車撞到家人的情形,基金原則上不會回頭跟這個家庭要錢——但「家人」不是無條件的擋箭牌,但書列的那五種情形一旦成立,代位求償照樣進行:

第 29 條第 1 項

情形

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

故意行為所致

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21 條或第 21 條之 1(無照駕駛等)規定而駕車

所以:先生酒駕載太太出事,基金賠了太太之後,仍可以回頭向先生求償。免代位的保護,只在肇事的家人「乾淨」的情況下才存在。

順帶一提:這五款在一般案件也很關鍵

第 29 條第 1 項本文:被保險人有該項各款情事之一致發生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意思是:酒駕撞人,強制險還是會賠給受害人——受害人不會因為對方酒駕而領不到。但保險公司賠完之後,會回頭向酒駕的被保險人求償

同條第 2 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另第 40 條第 4 項:基金依第 1 款補償後,事故汽車事後查明係被保險汽車者,得向其保險人請求返還;保險人返還後,依第 5 項視為已向請求權人為保險給付。)


期限:肇事逃逸的兩年,不是從車禍那天算

第 14 條第 1 項: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 2 項很實用:時效完成前已向保險人請求者,自請求發生效力之時起,至保險人為保險給付決定之通知到達時止,不計入時效期間——等保險公司審核的那段時間不算在二年裡面。

第 5 項規定特別補償基金準用前開規定,但起算點另有明文

情形

二年的起算

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自知有損害及確認肇事汽車無法查究時起算

未保險汽車

自知有損害及確認為未保險汽車時起算

未經同意使用或管理

自知有損害及確認該事實時起算

無須訂約之汽車

自知有損害及確認該事實時起算

肇事逃逸的案件,二年是從「確認查不到車」那一刻起算,不是從車禍當天。這對久久沒有進展的案件很關鍵。


實際的順序

  1. 報警並取得事故證明——這是後面一切的基礎,尤其肇事逃逸案件要靠它證明「無法查究」
  2. 就醫並保留全部單據,包含診斷證明與收據
  3. 先向對方的強制險保險公司申請給付;對方無保險或無法查究者,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
  4. 同時計算實際損失與強制險給付的差額——差額才是要向對方求償的部分
  5. 對方有財產但恐脫產者,評估保全程序
  6. 注意時效:一般是知悉起二年、事故起十年;肇事逃逸則從確認無法查究起算

個案差異

事故是否致人傷亡、對方有無投保、車輛是否經同意使用、是否查得到肇事車、實際損失與給付上限的差距、有無故意或犯罪行為的情事——每一項都會改變可以走哪條路。傷勢涉及失能或死亡者,差額往往遠大於強制險給付,求償策略與保全時機宜及早評估。

延伸閱讀:出車禍了,可以要求賠什麼?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律師整理,內容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民法及實務常見見解撰寫。強制險各項給付之等級與金額依主管機關公告標準,並隨修正而異,實際以事故發生時之公告及承保機構核定為準。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常見問答

對方全責但沒錢,強制險真的不用管過失就先賠嗎?
是。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7條,因汽車交通事故致受害人傷害或死亡者,不論加害人有無過失,請求權人得依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或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這與一般民事侵權賠償須先確定過失與責任比例的邏輯不同,可以先取得基本給付,差額再另行求償。但要注意強制險的給付對象是人身傷亡,車輛毀損與其他財物損失不在給付範圍內。
有沒有強制險完全不賠的情況?
有兩種。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8條第1項,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一、故意行為所致;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同條第2項並規定,其他請求權人有數人而其中一人或數人有故意或從事犯罪行為者,保險人應將扣除該一人或數人應分得部分之餘額,給付於其他請求權人。也就是說並非全部請求權人一起被排除,而是扣除有該情事者的部分。
強制險賠得夠嗎?
通常不夠,因為是定額給付。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7條第1項,本保險之給付項目為傷害醫療費用給付、失能給付、死亡給付三類;同條第2項規定各項給付之等級、金額及審核等事項之標準,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交通主管機關視社會及經濟實際情況定之,第3項並規定標準修正時,於修正生效日後發生之事故依修正後規定辦理。因此金額是依公告標準的定額給付,而非按實際損失全額理賠。實際的醫療費、看護費、工作損失與慰撫金若高於給付上限,差額仍須另向加害人或其任意責任險求償。
肇事逃逸找不到人,或對方沒保強制險,怎麼辦?
可以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0條第1項,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本保險契約之汽車。同條第2項規定第3款認定如有疑義,在確認前應由被保險汽車之保險人暫先給付;第3項則規定第4款情形中事故汽車全部為無須訂約之汽車者,各事故汽車之駕駛人不得請求補償。另依第6項,準用第27條補償之傷害醫療費用給付,不包括全民健康保險之給付金額。
特別補償基金賠了之後,會不會回頭找肇事者?
會,家人之間原則上有例外,但那個例外自己還有但書。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2條第1項,特別補償基金所為之補償視為損害賠償義務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損害賠償義務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同條第2項規定基金於給付後得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損害賠償義務人之請求權,但以補償金額為限;第3項規定該請求權自基金為補償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第4項規定損害賠償義務人為請求權人之配偶、家長、家屬、四親等內血親或三親等內姻親者,特別補償基金無代位求償之權利;但損害賠償義務人有第29條第1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該項五款為: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三、故意行為所致;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規定而駕車。因此家人身分並非無條件的免責,肇事家人若有酒駕、毒駕、故意、犯罪或無照等情形,基金仍得代位求償。
申請有沒有期限?
有,而且起算點要看情形。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14條第1項,請求權人對於保險人之保險給付請求權,自知有損害發生及保險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同條第2項規定時效完成前已向保險人請求者,自請求發生效力之時起至保險給付決定之通知到達時止不計入時效期間。至於特別補償基金,依同條第5項準用前開規定,但消滅時效之起算另有規定:事故汽車無法查究者,自知有損害及確認肇事汽車無法查究時起算;為未保險汽車者,自知有損害及確認肇事汽車為未保險汽車時起算,餘類推。因此肇事逃逸案件的二年,是從「確認查不到車」那一刻起算,不是從車禍當天。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 律師整理

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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