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只是口頭說好,現在對方不認帳怎麼辦?

企業合約與商務糾紛
2026-05-19 發佈最後校閱 2026-09-06

當初只是口頭說好,現在對方不認帳怎麼辦?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原則上不以書面為要件。真正的問題不在效力而在舉證。同條第2項並規定,對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未表示非必要之點者,推定契約成立,該非必要之點意思不一致時,由法院依事件性質定之。

目錄

契約的成立不以書面為要件

民法第 153 條第 1 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因此,當面談定、電話中達成共識、以行為表示同意,均可成立契約。所謂「沒有簽約就不算數」,在多數情形並不正確。

同條第 2 項: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也就是說,未談妥次要條件不當然使契約不成立。但「何者為必要之點」本身即可能成為爭點——標的與價金通常屬必要之點,其餘則視契約類型而定。


法律另有方式要求的情形

部分法律關係定有法定方式,欠缺者不生效力或效力有瑕疵。此類規定散見於各法,性質與效果並不一致(有者為生效要件,有者為對抗要件,有者僅生行政上的效果)。

因此,「口頭契約有效」是原則,但涉及不動產、須經登記,或法律定有特別方式的法律行為,仍應個別確認其方式要求,不宜一概類推。


真正的問題在舉證

口頭契約的困難不在效力,而在於主張契約內容的一方須負舉證責任

實務上可用於佐證的資料:

類型

說明

往來通訊紀錄

能顯示雙方就具體條件達成合意者較具價值,單方陳述證明力較低

履約事實

付款的金額與時點、交付的標的、驗收紀錄——實際履行的內容常可反推合意的內容

事後文件

請款單、對帳單、往來電子郵件中對條件的覆述

第三人

在場人員的證述

業界慣例

於非必要之點依第 153 條第 2 項由法院依事件性質認定時,可資參考

保存通訊紀錄時,宜保留完整的上下文與可辨識發送者、時間的資訊,避免僅截取片段——片段容易被主張斷章取義。


降低爭議的作法

  1. 以文字覆述合意:談定後寄送確認信或電子郵件,覆述標的、價金、期限、交付方式,並請對方回覆確認
  2. 在履約文件中固定條件:報價單、訂購單、出貨單上載明關鍵條件
  3. 保留付款與交付的紀錄:金流與物流紀錄往往是最客觀的佐證
  4. 變更時同樣留下紀錄:口頭變更同樣有效,但同樣有舉證問題
  5. 必要時補簽書面:惟內容若與原合意不符,可能被認為是新的合意或變更,用語宜謹慎

個案差異

契約的類型、何者屬必要之點、是否有法定方式的要求、既有紀錄的完整程度,都會影響主張的可行性。金額較大或履約期間較長者,事前將條件文字化的效益通常高於事後蒐證。

延伸閱讀:存證信函怎麼寫才有效?法律效果與應載明的事項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律師整理,內容依民法及實務常見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常見問答

口頭講好的,法律上算數嗎?
原則上算。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因此契約的成立不以書面為必要,口頭合意、以行為默示同意,均可成立契約。但部分法律關係另有法定方式的要求,欠缺者不生效力或效力有瑕疵,須個別確認。
有些條件沒談到,契約還算成立嗎?
依民法第153條第2項,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因此未談妥次要條件不當然使契約不成立,但何者為必要之點、法院如何補充,均可能成為爭點。
通訊軟體的對話紀錄可以當證據嗎?
可以作為證據方法,其證明力由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實務上較具說服力的,是能顯示雙方就具體條件達成合意的往來紀錄,而非單方陳述。保存時宜注意完整性——包含發送者、時間、上下文,避免僅截取片段。此外,付款紀錄、出貨單、驗收紀錄、往來電子郵件等履約過程的資料,常能佐證契約內容。
口頭契約的內容有爭執時,怎麼認定?
由主張該內容存在的一方負舉證責任,法院則綜合各項證據認定。實務上常見的佐證包括:雙方往來的通訊紀錄、實際履行的情形(付款金額與時點、交付的標的、驗收情形)、業界慣例,以及事後往來文件中對條件的提及。單方製作的紀錄,證明力通常較低。
已經口頭談定,事後補書面有意義嗎?
有。補簽書面可將既有合意具體化,減少日後對內容的爭執;亦可藉此補充原未談及的事項。實務上亦常以確認信函、往來電子郵件覆述雙方合意內容,並請對方確認,作為留存證據的方式。惟補簽的內容若與原合意不符,可能被認為是新的合意或變更,宜留意用語。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 律師整理

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
聯絡我們

線上

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