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突然不見了,公司可以怎麼處理?
員工突然不見了,公司可以怎麼處理?
先分清是聯絡不上還是說走就走。失聯的,連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六日,公司要在知道後三十日內明確終止(宜留書面),曠職不等於自動離職;沒預告就走的只能求償。
先分清楚是哪一種
「員工突然不見了」其實是兩種情形,路徑完全不同。
- 聯絡不上,人沒來也沒說:問題在能不能認定曠職、要不要主動終止。
- 說走就走,明確表示不做了但沒預告:契約已經結束,剩下的是能不能求償。
前者的重點是「你要主動終止」,後者是「你只剩求償」。搞錯類型,後面每一步都會錯。
員工失聯:曠職不等於自動離職
這是最常見的誤解。
依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的,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不生資遣費給付義務。
條文寫的是「雇主得終止」,不是「員工自動離職」。沒有主動終止,勞動關係在法律上還存在,人沒來、薪水沒發,關係還在。終止要有明確的意思表示,而且要能證明,口頭講的事後舉證不了。
同條還有一個期限:雇主依這一款終止契約的,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拖過三十日才終止,效力會有爭議。
「無正當理由」是要件,不是形容詞
住院、意外、緊急家庭事故,都可能是正當理由。沒有查證就認定曠職,是最容易翻船的地方。
實務上的作法是:缺勤期間每天用電話或通訊軟體聯繫並截圖留存,確認確實聯絡不上、也沒有任何請假或說明,達到法定天數後再處理。
查證紀錄的價值在於,日後員工拿出住院證明時,你至少能說明終止當時已盡合理查證。
說走就走:勞工也有預告義務,但效果不對稱
依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不定期契約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 16 條的期間預告雇主。
繼續工作期間 | 應預告 |
|---|---|
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 | 十日前 |
一年以上三年未滿 | 二十日前 |
三年以上 | 三十日前 |
工作未滿三個月的沒有預告義務,可以直接走。
不對稱在後面:依第 16 條,雇主未依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的,應給付預告期間的工資;勞工未依期間預告時,勞基法沒有相對應的預告期間工資規定。雇主能主張的只有實際所受損害的賠償,而損害要具體舉證。
「我很生氣」「交接沒做好」不是損害;「因為他突然走,我臨時調度支出了多少錢、有憑證」才是。如果損害只有幾千元,訴訟的時間與費用往往超過損害本身。
訓練費用要得回來嗎
「公司出錢送他受訓,做沒幾個月就走」,這條路是開著的,但約定本身要先站得住。
依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之 1,雇主要有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或為使勞工遵守約定而提供合理補償,才能約定最低服務年限。約定還要就培訓的期間及成本、人力替補可能性、補償的額度及範圍等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違反的約定無效。
還有一項: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的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的,勞工不負違反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的責任。
所以只在合約寫一句「服務滿三年否則賠償訓練費」,而沒有實際提供培訓與費用、也沒有合理補償,該約定可能整條無效。
三件不能做的事
一、直接從薪水扣。依勞動基準法第 26 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就算對方確實造成損害也不能自行扣抵,片面扣薪的結果是自己先違法。
二、不開服務證明書。依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條文沒有「離職方式合法才要開」這種但書。
三、先口頭說「你被開除了」,或片面停薪、停止排班。這些動作可能被認為雇主已先為不合法的處置,反過來影響後續終止的合法性。
現在可以做的
- 先確定是失聯還是已明確辭職,兩者處理方式不同。
- 失聯的,每天聯繫並留下紀錄,把知悉曠職的日期標出來,三十日從那天起算。
- 達到法定天數後,用存證信函載明終止的日期與依據,再辦理勞保退保。
- 付清曠職前已工作的薪資,這一筆不能扣。
- 要用最低服務年限條款的,先確認公司實際提供了專業技術培訓與費用或合理補償,否則寫了也無效。
個案差異
員工是失聯還是明確辭職、缺勤有沒有正當理由、雇主知悉的時點是哪一天、有沒有先做過口頭解僱或停薪,都會改變處理方式與程序的合法性。員工屬於妊娠或分娩後、職業災害醫療期間等特別保護的身分時,另有不同的限制,發出終止通知前要先確認。
您可能也想問
- 員工連續曠職幾天,可以直接終止?
- 依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的,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不必給資遣費。但條文是「雇主得終止」,不是員工自動離職,要主動做出終止的意思表示,而且應自知悉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員工可能是住院才沒來,我可以直接算曠職嗎?
- 不宜。條文的要件是「無正當理由」曠工,住院、意外、緊急事故都可能是正當理由。實務上會在缺勤期間每天聯繫並截圖留存,確認確實聯絡不上也沒有請假或說明,再依法定天數處理,日後才能說明已盡合理查證。
- 員工說走就走、沒有預告,我可以從薪水扣嗎?
- 不可以。勞動基準法第 26 條明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就算勞工確實造成損害,也不能自行從工資扣抵,要另循法律途徑請求賠償。片面扣薪反而讓雇主自己違法。
- 員工離職沒預告,法律上有什麼效果?
- 依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準用第 16 條,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要十日前預告、一年以上三年未滿二十日前、三年以上三十日前,未滿三個月沒有預告義務。但勞工沒預告並無預告工資的規定,雇主只能就實際損害舉證求償。
引用條文及來源(6 條,點開查看)
- 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6 款、第 2 項
- 第 1 項: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第 2 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 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第 2 項
-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 勞動基準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3 項
- 第 1 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第 3 項: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 勞動基準法第 15 條之 1
- 第 1 項: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第 2 項: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第 3 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第 4 項: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 勞動基準法第 26 條
-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 勞動基準法第 19 條
- 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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