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不付房租,可以換鎖把他擋在外面嗎?

房屋土地
2026-05-29 發布|最後校閱 2026-09-07

房客不付房租,可以換鎖把他擋在外面嗎?

不行,換鎖或斷水電常被認定為強制罪。合法終止要先催告:房租月初預繳的,要欠滿兩個月租額而且遲延超過兩個月;適用租賃住宅條例的還要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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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講最要緊的:不要換鎖

房客兩個月沒匯租金,電話不接、訊息不回,手裡拿著新鎖站在門口,很難不動這個念頭。

但租約還沒合法終止之前,房客對這間房子仍然有使用權。把人擋在門外,妨害的是他還存在的權利。

依刑法第 304 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未經合法終止就換鎖阻止進入,實務上常被認定該當本條,斷水斷電同理。就算最後不起訴,你已經花了時間應訴,欠租一毛都還沒收回來。


合法終止的門檻,比多數人以為的高

依民法第 440 條,承租人租金遲延,出租人可以定相當期限催告,期限內不付才能終止契約。同條就房屋租賃另設兩道門檻:遲付租金總額沒達到二個月租額,不得終止;租金約定在每期開始時支付的,還要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才能終止。

多數說明只提「欠滿兩個月」,漏掉後半段。台灣的房租絕大多數是月初預繳,正是「每期開始時支付」,所以兩個要件要同時成立:金額上遲付總額達二個月租額(不必是連續兩個月),時間上遲延已逾二個月。只看金額就寄終止函,程序上站不住。


住宅租賃還有三十日預告

租的是住宅的,另外適用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先確認有沒有被排除:依該條例第 4 條,供休閒或旅遊為目的、由政府或其專責機構經營管理、由合作社經營管理、租賃期間未達三十日的,不適用本條例。短租、日租、度假型出租回到民法與契約處理。

依該條例第 10 條,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的,出租人得提前終止;而依同條規定,依這類事由終止的,應在終止前三十日檢附相關事證書面通知承租人。

這三十日是最常被漏掉的一步。催告完就直接終止,租約可能根本沒有合法終止,後面訴請返還房屋會被打回來。店面、辦公室不適用這部條例,回到民法第 440 條處理。

至於租約寫「欠一個月就能終止」,不要照辦。民法第 440 條就房屋租賃設的是保護承租人的門檻,實務上多認為出租人不得以特約降低;依這種條款終止,很可能不生效力。該約定是否有效,仍須依契約整體判斷。


催告做不對,整條時間軸會垮

沒有「存證信函一寄就推定到達」這回事。依民法第 95 條,非對話的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生效。

存證信函真正的價值是固定內容與時點。事後爭執「你有沒有催告、催了什麼、什麼時候催的」,這是最有力的證據。

LINE、簡訊、電子郵件並不是無效的催告,法律沒有要求特定方式,問題出在能不能證明內容與到達。對方一句「我沒看到」「那不是我帳號」,時間軸就垮了。


終止之後房客還是不走

只有一條路:訴請返還房屋,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強制執行,由執行處人員到場點交。

不能自己搬東西、不能換鎖、不能把人請出去,租約終止後這些依然是自力救濟。時程取決於法院案量與個案繁簡,這段期間房客仍在使用房屋,損失會繼續累積。

所以前面的程序做對,比後面跑得快更重要。催告或終止有瑕疵,整套流程要重跑一次,代價是又幾個月。


現在可以做的

  1. 催告函具體寫出積欠的期間、金額與給付期限,不要只寫「請儘速繳納」。
  2. 同時寄到租約所載地址與戶籍地址,保留回執與招領通知。
  3. 對方無正當理由拒收的,實務上多認為已進入其可支配範圍而生到達效力,但仍屬個案認定,所以兩個地址都要寄。
  4. 催告期滿仍未付,住宅租賃再以書面提前三十日通知終止。
  5. 把租約、匯款紀錄、往來訊息整理成時間軸,確認每一步的日期對得上。

個案差異

租金是預繳還是後付、欠的是連續還是零星、租的是住宅還是商用、有沒有轉租或第三人占用,都會改變可以主張什麼、什麼時候可以主張。押金能不能抵、抵多少,也要看租約與適用的規範,不宜租期中自行宣告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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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欠租,我可以直接換鎖不讓他進去嗎?
不行。租約還沒合法終止前,房客對房屋仍有使用權,換鎖阻止進入在實務上常被認定妨害其行使權利,該當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就算確實欠租,這種自力救濟也不受保護,往往欠租還沒處理,自己先變成刑事被告。
欠幾個月才能終止租約?
要看租金什麼時候付。依民法第440條,房屋租賃遲付租金總額沒達二個月租額不得終止;租金約定在每期開始時支付的,還要遲延給付逾二個月。台灣房租多為月初預繳,兩個要件要同時具備,只看金額就發終止函會有程序瑕疵。
催告完就可以終止了嗎?
住宅租賃還有一道預告。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出租人依遲付租金等事由提前終止的,要在終止前三十日檢附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少走這三十日是最常見的程序瑕疵。店面、辦公室與未達三十日的短租不適用該條例。
可以直接拿押金抵欠租嗎?
租賃關係還在的時候不行。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7條,押金是在租約消滅、承租人返還房屋並清償債務時才返還或抵充。另依同條及土地法第99條,押金不得逾二個月租金總額,超過部分承租人可抵付房租。
引用條文及來源(6 條,點開查看)
刑法第 304 條第 1 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民法第 440 條第 1 項、第 2 項
第 1 項: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第 2 項: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4 條
租賃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條例規定:一、供休閒或旅遊為目的。二、由政府或其設立之專責法人或機構經營管理。三、由合作社經營管理。四、租賃期間未達三十日。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2 項第 1 款
第 1 項:租賃期間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出租人得提前終止租賃契約,且承租人不得要求任何賠償:二、承租人遲付租金或費用,達二個月之租額,經定相當期限催告仍拒繳。第 2 項:出租人依前項規定提前終止租賃契約者,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附相關事證,以書面通知承租人:一、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五款規定終止者,於終止前三十日。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 7 條;土地法第 99 條
第 7 條第 1 項:押金不得逾二個月之租金總額,超過部分,承租人得以抵付租金。第 2 項:出租人應於租賃契約消滅,承租人返還租賃住宅及清償租賃契約所生之債務時,返還押金或抵充債務後之賸餘押金。土地法第 99 條第 1 項:前條擔保之金額,不得超過二個月房屋租金之總額。第 2 項:已交付之擔保金,超過前項限度者,承租人得以超過之部分抵付房租。
民法第 95 條第 1 項
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但撤回之通知,同時或先時到達者,不在此限。

本頁提供一般資料整理方向,不構成針對個案的法律意見。實際權利義務、程序與期限,仍須依個案資料及現行法規確認。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鄭皓軒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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