斡旋金付了,賣方反悔不賣,錢要得回來嗎?

住家與鄰里
2026-09-08 發佈最後校閱 2026-09-08

斡旋金付了,賣方反悔不賣,錢要得回來嗎?

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不以簽訂正式買賣契約為要件。依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定金之效力依第249條分四款:契約履行時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者不得請求返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者應加倍返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者應返還之。

目錄

判斷的關鍵不是「有沒有簽正式契約」

看中一間房,透過仲介出價,交了斡旋金。三天後仲介說:「屋主不賣了,改跟別人談。」

多數人的直覺是「反正還沒簽正式買賣契約,應該退我錢就沒事」。但法律上的分界點不在那裡。

民法第 153 條第 1 項: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不以簽訂正式買賣契約為要件。賣方一旦接受了你的出價條件,買賣契約就可能已經成立——後面的走向完全不同。


先分清楚:斡旋金還是要約書


內容

要不要先給錢

要約書

買方以書面提出承購價款、付款條件等交易條件,交由仲介向賣方磋商

通常不預先交付金錢

斡旋金

買方先交付一定金額給仲介,委託其代為向賣方議價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的說明,消費者委託仲介購屋時可以選擇使用要約書或斡旋金,仲介應告知該選擇;若仲介未告知這個選擇,消費者得檢附具體資料向主管機關(例如不動產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地政單位)反映。

實務上斡旋金也常被叫做議價保證金、意願金、協調金看名稱沒有用,要看文件內容與約定——寫什麼名字不決定它的法律效果。


情況一:賣方還沒接受

空間通常較大。契約尚未成立,你交的款項多屬「委託仲介議價」的性質,得依文件約定請求返還。

但仍要看文件怎麼寫——有沒有扣款、斡旋期間多長、逾期如何處理,都是簽名時就已經決定的事。


情況二:賣方已經簽名接受

這時候局面反過來。

民法第 248 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斡旋書如果約定「賣方承諾後斡旋金轉為定金」,該筆錢就具定金性質——而且推定契約已經成立

定金有四種結局,不是只有沒收或退還

民法第 249 條: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情形

結果

契約履行

定金應返還作為給付之一部

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通常是買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

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通常是賣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

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

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

定金應返還之

第 3 款是這篇的重點:賣方是收受定金的一方,因可歸責於他的事由而不能履行,要加倍返還——不是退還原數

賣方簽了名之後改賣別人,落在這一款的可能性很高。三十萬的定金,談的就是六十萬。

⚠️ 第 249 條開頭寫的是「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所以斡旋書與買賣契約的條款會直接改變結果,簽名之前要逐條看。

此外,能不能另外主張違約金或損害賠償,也要看斡旋書與後續買賣契約怎麼約定。


「屋主口頭答應了」不夠

契約成立與否,取決於賣方本人的意思表示,不是仲介的轉達。

該要求出示的:

  • 賣方在斡旋書或要約書上的簽認
  • 書面授權(如果是代理人出面)
  • 其他足以證明賣方承諾的資料

仲介堅稱賣方已接受卻拿不出任何書面,日後要主張契約成立會相對不利。與仲介往來的訊息全部留著,那是輔助事證。


簽名之前要確認的四件事

  1. 這份文件到底是斡旋金還是要約書——看內容,不看名稱
  2. 斡旋(議價)期間到什麼時候,逾期未獲承諾時款項怎麼處理
  3. 賣方承諾後是否轉為定金,轉為定金後的效果為何
  4. 返還的條件與程序——有沒有扣款、由誰返還、多久內返還

第 4 點最常被忽略:錢是交給仲介的,返還的義務人是誰、要多久,文件上寫了才算。


個案差異

文件的性質與具體條款、賣方是否已為承諾及以何種方式承諾、斡旋期間是否已屆滿、款項是否已轉為定金、不能履行的原因可歸責於誰——每一項都會改變結果。金額較大或雙方對「賣方有沒有答應」各執一詞者,證據的完整性通常比條文本身更關鍵,宜先把斡旋書、往來訊息與付款憑證整理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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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律師整理,內容依民法及實務常見見解撰寫,並參酌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就斡旋金與要約書之說明。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常見問答

斡旋金跟要約書差在哪?
最直接的差別是有沒有先掏錢。要約書是買方以書面提出承購價款、付款條件等交易條件,交由仲介向賣方磋商,通常不預先交付金錢;斡旋金則是買方先交付一定金額給仲介,委託其代為向賣方議價。依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的說明,消費者委託仲介購屋時可以選擇使用要約書或斡旋金,仲介應告知該選擇;若仲介未告知斡旋金與要約書之選擇,消費者得檢附具體資料向主管機關(例如不動產所在地之縣市政府地政單位)反映。實務上斡旋金也常被稱為議價保證金、意願金、協調金等,判斷法律效果應看文件內容與約定,不能只看名稱。
賣方還沒點頭就反悔,斡旋金拿得回來嗎?
空間通常較大,但仍要看文件怎麼寫。依民法第153條第1項,契約於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時成立。若賣方尚未在斡旋書或要約書上簽認、也未以其他方式承諾你的出價條件,買賣契約通常尚未成立,交付的款項多屬委託仲介議價的性質,得依文件約定請求返還。但實際能否返還、有無扣款或期限限制,仍應以該份文件的具體條款為準,簽署前務必看清楚返還條件與斡旋期間。
賣方已經簽名接受,後來又賣給別人,我可以主張什麼?
可能可以請求加倍返還。依民法第248條,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斡旋書若約定賣方承諾後斡旋金轉為定金,該款項即具定金性質。依第249條第3款,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賣方是收受定金的一方,因此可能須返還兩倍,而非退還原數。此外能否另行主張違約金或損害賠償,須視斡旋書及後續買賣契約的約定內容而定。
定金一共有幾種結局?
民法第249條規定四種,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之。第1款: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第2款: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通常是買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第3款: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通常是賣方)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第4款: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要注意條文開頭寫的是「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因此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簽約前應確認相關條款。
仲介說「屋主口頭答應了」,這樣算成立嗎?
不宜僅憑轉述認定。契約成立與否取決於賣方本人的意思表示,而非仲介的轉達。實務上宜要求出示賣方在斡旋書或要約書上的簽認、書面授權或其他足以證明其承諾的資料。若仲介堅稱賣方已接受卻提不出任何書面佐證,日後主張契約已成立會相對不利。與仲介之間的訊息往來紀錄應完整保留,作為輔助事證。
簽之前要看哪些地方?
重點在四件事:一、這份文件是斡旋金還是要約書,名稱之外要看內容;二、斡旋(議價)期間到什麼時候,逾期未獲賣方承諾時款項如何處理;三、賣方承諾後該筆款項是否轉為定金,轉為定金後的效果為何;四、返還的條件與程序,包含是否有扣款、由誰返還、多久內返還。此外依民法第249條,定金之效力於當事人另有訂定時從其約定,因此契約條款會直接改變結果,簽名前應逐條確認。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 律師整理

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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