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裡漏水,到底是誰要修、誰要賠?
家裡漏水,到底是誰要修、誰要賠?
漏水責任先看法律關係:租賃關係中,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民法第429條第1項);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維修費用由雙方或上下方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因可歸責於一方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
第一步:確定法律關係與漏水源
漏水的責任歸屬,取決於兩件事:當事人間是什麼法律關係,以及漏水源在哪裡。這兩點未確定前,難以判斷應適用何項規定。
情形 | 主要依據 |
|---|---|
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 | 民法第 429 條、第 430 條(租賃物修繕義務) |
樓上樓下區分所有權人之間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2 條(共同壁、樓地板及其內管線) |
因漏水造成的其他財物損害 | 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一、租賃關係:出租人的修繕義務
民法第 429 條第 1 項: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
同條第 2 項:出租人為保存租賃物所為之必要行為,承租人不得拒絕。
民法第 430 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如出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其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之。
第 430 條的三個選項——終止契約、自行修繕請求償還、於租金中扣除——均以「已定相當期限催告而出租人未修繕」為前提。未經催告即逕行扣減租金者,可能構成租金給付遲延。
實務上宜注意:
- 催告以可留存送達證明的方式為之
- 期限須「相當」,過短者可能不生催告效力
- 保留漏水情形(照片、影像、日期)與修繕費用(估價單、發票)的證據
須留意第 429 條第 1 項有「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的除外規定——租約若就修繕責任另有約定,依約定辦理。
二、樓上樓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2 條
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
條文的結構是:原則共同負擔,例外於可歸責時由該方負擔。
因此爭執的重心通常在兩點:
- 漏水源的位置:是否位於共同壁、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
- 是否可歸責於一方:例如私自變更管線、施工不當、長期未維護
若漏水源位於他方的專有部分(非共同壁或樓地板內的管線),則不適用本條的共同負擔原則,而應依一般規定處理。
(若漏水源位於共用部分,則屬管理委員會依同條例規定應維護管理的範圍,處理程序不同。)
三、其他財物損害:民法第 184 條
第 12 條處理的是維修費用的分擔。因漏水造成的裝潢、家具、設備毀損、營業損失等損害,須另依民法第 184 條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兩者的差異:
維修費用 | 損害賠償 | |
|---|---|---|
依據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2 條/租賃契約 | 民法第 184 條 |
要件 | 依條文或契約分擔 | 須證明故意或過失、損害及因果關係 |
舉證 | 相對單純 | 由請求人負舉證責任 |
因此「對方應負擔修繕費」與「對方應賠償我的裝潢損失」是兩個不同的請求,要件與舉證要求不同。
漏水源的確定
責任歸屬以漏水源的確定為前提。可循的途徑包括:
- 委請專業機構進行漏水檢測並出具報告
- 透過管理委員會協調安排勘查
- 循調解程序請求協助
- 必要時聲請法院為證據保全,固定現況
程序上宜先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到場會同勘查並保留紀錄,避免日後就現況、成因發生爭執。相對人拒不配合者,該紀錄本身亦有意義。
處理順序
- 拍照、錄影並記錄日期,持續記錄漏水的變化
- 確定自身的法律關係(承租人/出租人/區分所有權人)
- 以書面通知相對人,並要求會同勘查
- 委請專業機構檢測,確定漏水源與成因
- 依關係適用第 429 條、第 430 條或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2 條
- 就修繕以外的財物損害,另評估第 184 條的請求
- 協商不成時,考慮調解或訴訟
個案差異
漏水源的位置與成因、建物的屋齡與管線狀況、租約就修繕責任的約定、是否涉及共用部分,都會影響責任歸屬。損害持續擴大者,及早以書面通知並固定證據,對後續請求的影響往往大於事後的鑑定。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律師整理,內容依民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實務常見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常見問答
- 租屋處漏水,房東要修嗎?
- 原則上要。依民法第429條第1項,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若出租人不修繕,依第430條,租賃關係存續中租賃物如有修繕之必要而應由出租人負擔者,承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出租人於期限內不為修繕者,承租人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而請求出租人償還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
- 承租人可以直接扣租金嗎?
- 須先完成催告程序。依民法第430條,承租人須先「定相當期限催告出租人修繕」,出租人於期限內不為修繕,承租人始得終止契約或自行修繕並請求償還費用或於租金中扣除。未經催告即逕行扣減租金者,可能構成租金給付遲延。催告宜以可留存送達證明的方式為之,並保留漏水情形與修繕費用的證據。
- 樓上漏水到樓下,費用怎麼分?
-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專有部分之共同壁及樓地板或其內之管線,其維修費用由該共同壁雙方或樓地板上下方之區分所有權人共同負擔;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負擔。因此原則為共同負擔,例外於可歸責時由該方負擔——關鍵在於漏水源的位置與成因。
- 除了修繕費,可以請求其他損失嗎?
- 可以,但須另有請求權基礎。修繕費用的分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2條或租賃契約處理;因漏水造成的裝潢、家具、設備毀損等損害,則須依民法第184條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請求人就加害人的故意或過失、損害及因果關係負舉證責任。兩者的性質與舉證要求不同。
- 對方不配合勘查,怎麼確定漏水源?
- 漏水源的確定是責任歸屬的前提。實務上可循的途徑包括:委請專業機構進行漏水檢測並出具報告;透過管理委員會協調;循調解程序請求協助;必要時聲請法院為證據保全,以固定現況。程序上宜先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到場會同勘查並保留紀錄,避免日後就現況發生爭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