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身房突然倒閉,預繳的會費要不要得回來?

合約與欠錢
2026-09-08 發佈最後校閱 2026-09-08

健身房突然倒閉,預繳的會費要不要得回來?

健身中心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教育部110年11月1日修正、111年1月1日生效)要求業者就收取費用百分之五十額度提供履約保證,方式包括信託、金融機構履約保證或價金保管服務。公司若進入清算,依公司法第327條清算人應以三次以上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惟依第329條,不列入清算內之債權人就公司未分派之賸餘財產仍有清償請求權。

目錄

先確認:是暫時關門,還是真的收了

判斷的依據不是老闆怎麼說,是登記狀態

到經濟部商業司的公司登記查詢確認公司是否已辦理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如果公司仍正常存續、也提出了恢復服務或補償方案,處理方式跟真的倒閉不一樣;如果聯繫不上負責人、又查到已辦解散登記,就按倒閉處理。


最該先問的一件事:業者有沒有履約保證

多數人第一個念頭是「公司沒錢了,那就沒了」。但健身中心這個行業,主管機關公告的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要求業者提供履約保證——這筆錢不在公司的一般財產裡。

教育部公告之「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10 年 11 月 1 日修正、111 年 1 月 1 日生效;相關業務已於 114 年 9 月 9 日移撥運動部):

業者應就收取費用百分之五十額度提供履約保證,方式有三種:

方式

內容

信託

依信託法規交付信託額度,業者按比例按期自專戶領取

金融機構履約保證

由金融機構就收取費用百分之五十額度提供保證,保證期間不得少於契約期限

價金保管服務

由金融機構或電子支付機構提供價金保管,存入價金保管專戶或專用存款專戶,專款專用

信託方式有一段特別關鍵的約定:業者發生解散、歇業、破產宣告、遭撤銷或廢止設立登記、假扣押,或其他原因而導致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者,視為業者同意其受益權歸屬消費者或其受讓人

換句話說——這正是為了「業者倒了」而設計的

「我們沒有履約保證」不是答案

消費者保護法第 17 條第 5 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同條第 4 項:違反第 1 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所以契約裡沒寫,不代表業者沒有這項義務。

但要說清楚範圍:該公告對月收款或預收金額較低者設有豁免(實務上以每期或預收金額是否逾一定數額為準)。你的個案適用與否、業者採的是哪一種保證方式,仍應核對契約內容,必要時向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官查詢。

所以第一通電話該問的是:業者採用哪一種履約保證、往哪一家金融機構或信託專戶查。


第二條路:對公司的債權

履約保證之外,未使用的會費本身是對公司的一般債權。公司若進入清算——

公司法第 327 條: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

但書值得注意:健身房手上有完整的會員名單與繳費資料,會員是否屬於「清算人所明知」的債權人,在個案上是有主張空間的。

第 328 條第 1 項:清算人不得於前條所定之申報期限內,對債權人為清償。但對於有擔保之債權,經法院許可者,不在此限。同條第 2 項:公司對前項未為清償之債權,仍應負遲延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

錯過申報期限,不等於完全沒救

第 329 條不列入清算內之債權人,就公司未分派之賸餘財產,有清償請求權。但賸餘財產已依第 330 條分派,且其中全部或一部已經領取者,不在此限。

所以逾期未申報的人,對尚未分派的賸餘財產仍有請求空間——只是一旦已分派並被領走,就受限制。這也是為什麼即使已經逾期,仍要盡快確認清算進度。

老闆把錢分一分就跑,有責任

第 90 條第 1 項: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第 2 項:違反前項規定分派公司財產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第 89 條第 1 項: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第 3 項:清算人違反第 1 項規定,不即聲請宣告破產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以上兩條依第 334 條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沒有走清算、人也找不到

實務上更常見的是業者直接關門,沒有依法清算。這時候:

一、向消費者保護官申訴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的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保護官申訴,不用先付費,程序也相對簡便,是合理的第一步。

二、把證據整理起來合約、收據、繳費證明、刷卡紀錄、通訊紀錄、公司登記查詢結果——這些是後面任何程序的基礎。

三、查業者名下有無可執行的財產若仍有其他店面、設備或不動產,可以評估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訴訟,取得執行名義後聲請強制執行。

四、金額十萬元以下可考慮小額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8 第 1 項,請求給付金錢之訴訟標的金額在十萬元以下者適用小額程序。要留意的是上訴限制很嚴(第 436 條之 24 第 2 項: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等於第一審就要把證據備齊。

五、受害人多的話,一起處理同一家業者的會員通常人數不少。統一整理證據、共同申訴或委任,成本效益通常比各自單獨處理好


刷卡分期的部分

要分開看兩個關係:你與銀行,以及你與業者

若是向銀行申辦的分期付款、銀行已一次撥款給業者,你對銀行的還款義務通常不因業者停業而當然消滅;但你對業者的退費請求仍可另行主張。

實務上宜盡快聯繫發卡機構說明狀況——部分機構就商家停業設有爭議款處理機制,是否適用及如何處理依各機構規定而異,不宜預設一定辦得到。


個案差異

業者是暫停營業還是已辦解散登記、採用哪一種履約保證、預收金額是否落在豁免範圍、公司是否已進入清算或破產、清算進度到哪一階段、業者名下有無可執行財產——每一項都會改變該走哪條路。履約保證與對公司的債權是兩條分開的路,可以並行,先確認前者通常比較快看到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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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律師整理,內容依公司法、消費者保護法、民事訴訟法及主管機關公告之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撰寫。所引應記載事項為教育部 110 年 11 月 1 日修正、111 年 1 月 1 日生效之版本,相關業務已於 114 年 9 月 9 日移撥運動部;其各點內容與適用範圍請以主管機關公告之現行全文為準。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常見問答

健身房倒了,錢還拿得回來嗎?
先看兩條路,不要只盯著公司財產。第一條是履約保證:依教育部公告之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10年11月1日修正、111年1月1日生效),業者應就收取費用百分之五十額度提供履約保證,方式包括依信託法規交付信託、金融機構提供履約保證,或由金融機構、電子支付機構提供價金保管服務。其中信託方式並載明業者發生解散、歇業、破產宣告、遭撤銷或廢止設立登記、假扣押或其他原因致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者,視為業者同意其受益權歸屬消費者或其受讓人。第二條才是對公司本身的債權,須循清算或訴訟程序處理。兩條並行,能拿回多少仍視個案而定。
業者說「我們沒有履約保證」怎麼辦?
應記載事項的效力不因業者沒寫進契約而消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5項,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同條第4項並規定違反第1項公告之定型化契約,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因此契約裡沒有履約保證條款,並不代表業者沒有這項義務。要留意的是該公告對月收款或預收金額較低者設有豁免,實際適用範圍及保證方式仍應核對契約與業者所採方式,並可向主管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官查詢。健身相關業務已於114年9月9日移撥運動部。
公司要清算,我的會費怎麼辦?
屬於對公司的一般債權,要在期限內申報。依公司法第327條,清算人於就任後應即以三次以上之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其債權,並應聲明逾期不申報者不列入清算之內;但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不在此限,其債權人為清算人所明知者並應分別通知之。健身房握有會員名單,會員是否屬於「清算人所明知」的債權人,於個案上有主張空間。另依第328條第1項,清算人不得於申報期限內對債權人為清償,但對有擔保之債權經法院許可者不在此限;同條第2項規定公司對未為清償之債權仍應負遲延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
錯過申報期限就完全沒救了嗎?
不是完全沒救。依公司法第329條,不列入清算內之債權人,就公司未分派之賸餘財產有清償請求權;但賸餘財產已依第330條分派,且其中全部或一部已經領取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逾期未申報者,對尚未分派的賸餘財產仍有請求空間,但一旦賸餘財產已分派且經領取,該請求即受限制。因此縱使逾期,仍宜盡快確認清算進度並提出主張。
老闆把錢分一分就跑,有沒有責任?
有刑責與行政罰。依公司法第90條第1項,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同條第2項規定違反者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另依第89條第1項,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同條第3項規定清算人不即聲請宣告破產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上開第89條、第90條規定,依第334條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會費是刷卡分期繳的,倒閉了還要繼續繳嗎?
要看你與銀行、與業者之間分別是什麼關係。若屬向銀行申辦之分期付款且銀行已一次撥款予業者,你對銀行的還款義務通常不因業者停業而當然消滅,但對業者的退費請求仍可另行主張。實務上宜盡快聯繫發卡機構說明狀況,部分機構就商家停業設有爭議款處理機制,是否適用及處理方式依各機構規定而異。同時應保留刷卡紀錄、合約與繳費證明,作為後續主張的基礎。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 律師整理

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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