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要打多久、花多少錢?
離婚要打多久、花多少錢?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惟依第77條之27,各高等法院得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加徵額數不得超過原額十分之五,司法院現行徵收表(114年1月1日生效)非財產權第一審為4,500元。同條第2項規定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依第77條之20第2項,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目錄
三條路,時間跟錢差很多
台灣的離婚實際上分三條路走,先確認自己在哪一條:
依據 | 條件 | |
|---|---|---|
兩願離婚 | 民法第 1049、1050 條 | 雙方合意;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向戶政機關登記 |
調解或和解離婚 | 民法第 1052 條之 1 | 談得攏,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 |
裁判離婚 | 民法第 1052 條 | 對方不同意,且具備法定事由 |
民法第 1050 條的三個要件缺一不可——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戶政登記。少了登記,婚就還沒離。
民法第 1052 條之 1: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這條路不必等判決,而且戶政那邊法院會主動通知。
費用:離婚三千,但財產請求要另外算
離婚本身:條文寫三千,實際繳四千五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4 第 1 項: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
但這是法定原額,不是你實際要繳的金額。
第 77 條之 27: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十分之五。
依司法院現行的裁判費徵收表(114 年 1 月 1 日生效):
現行徵收 | |
|---|---|
非財產權訴訟第一審 | 4,500 元 |
非財產權訴訟第二、三審 | 6,750 元 |
網路上大量資料還停在「離婚三千」,照那個數字備錢會不夠。實際以受理法院公告及核定為準。
加上財產請求就不是三千了
同條第 2 項: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所以那四千五只涵蓋離婚本身。同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等財產上給付的,那部分要依標的金額另外計算(第 77 條之 13,同樣已加徵),兩筆加起來跟你以為的差很多。
現行財產權訴訟第一審的級距是:10 萬元以下 1,500 元;逾 10 萬至 100 萬元部分每萬元 130 元;逾 100 萬至 1,000 萬元部分每萬元 117 元。例如同時請求 200 萬元的剩餘財產分配,該部分約需 24,900 元,加上離婚的 4,500 元。
上訴是加徵五成,不是加倍
第 77 條之 16 第 1 項: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 77 條之 13 及第 77 條之 14 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 452 條第 2 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
(這個「十分之五」是上訴的加徵,與前面第 77 條之 27 的全面加徵是兩回事,兩者會疊加——所以非財產權第二、三審現行是 6,750 元。)
兩個常被忽略的點:發回更審後再上訴免徵;只就判決的一部分上訴時,計算基礎是上訴的那一部分,不是原審全部。
調解:離婚的部分是免費的
這一點常被講反。
第 77 條之 20 第 2 項: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離婚本身是非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不用錢。所以「調解不成立,調解費不就白繳了」——在單純離婚根本不是問題。
要繳聲請費的是財產權事件(同條第 1 項):
標的金額 | 聲請費 |
|---|---|
未滿 10 萬元 | 免徵 |
10 萬元以上,未滿 100 萬元 | 1,000 元 |
100 萬元以上,未滿 500 萬元 | 2,000 元 |
500 萬元以上,未滿 1,000 萬元 | 3,000 元 |
1,000 萬元以上 | 5,000 元 |
真的繳了聲請費的情形,同條第 3 項: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
三十日這個期限要記住。拖過就不能扣抵。
起訴前原則上要先調解
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第 1 項:家事事件除第 3 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
第 2 項: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但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不在此限。
所以直接遞起訴狀通常不會被駁回,而是先被轉成調解處理。這也意味著「裁判離婚」的前面通常會先卡一段調解,時程要把這一段算進去。
對方就是不同意,告得成嗎
要有法定事由。民法第 1052 條第 1 項列舉十款:
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第 2 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那個但書已經被宣告一部違憲
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112 年 3 月 24 日)認為:該但書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合憲,惟其規定不分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於此範圍內違憲;並諭知相關機關應自宣示日起 2 年內修正,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就此等個案應依本判決意旨裁判之。
該 2 年期間已於 114 年 3 月 24 日屆滿,而條文文字至今未修正。實務上的意義是:分居多年、婚姻早已名存實亡的唯一有責一方,並非一律不能請求裁判離婚。
時間:真正拖久的不是離婚本身
兩願離婚只要雙方備妥書面、找到兩位證人、去戶政登記就完成。
調解或和解取決於雙方談判進度;一方拖延不出席或反覆變卦,時間會拉長。
裁判離婚要走完審判程序,長短跟法院案量與爭點多寡高度相關——尤其是否同時爭執親權與剩餘財產分配。上訴後還會再延長。
沒有標準時程,實際以承辦法院進度為準。但可以確定的是:離婚本身通常不是最耗時間的部分,親權與財產才是。
個案差異
走哪一條路、有沒有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與會面交往安排、是否同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對方是否在國外或需公示送達、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每一項都會改變時程與費用結構。同時涉及人身安全疑慮者,處理順序也不一樣,應優先處理保護令。
延伸閱讀:對方不肯離婚,可以告到法院嗎? | 要離婚分財產,可是我不知道他名下有什麼 | 遇到家暴,保護令怎麼聲請?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律師整理,內容依民法、民事訴訟法、家事事件法、憲法法庭判決及實務常見見解撰寫。裁判費與調解聲請費之數額以法院核定為準。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常見問答
- 打離婚官司裁判費要多少?
- 要分兩層看。法定原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為新臺幣三千元;但依第77條之27,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加徵額數不得超過原額十分之五。司法院現行的裁判費徵收表(114年1月1日生效)所列非財產權訴訟第一審為4,500元、第二三審為6,750元。此外同條第2項規定,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同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等財產上給付者,該部分依標的金額另計。網路上仍有大量資料寫「離婚三千」,備款時要注意。實際以受理法院公告及核定為準。
- 調解要另外花錢嗎?不成立的話會不會白繳?
- 離婚本身不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才依同條第1項按標的金額徵收:未滿十萬元免徵、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徵收五千元。若確實繳了聲請費,依同條第3項,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逾三十日即不能扣抵。
- 起訴前一定要先調解嗎?
- 原則上要。依家事事件法第23條第1項,家事事件除第3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同條第2項並規定,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但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不在此限。因此直接遞狀起訴通常不會被駁回,而是先被轉為調解程序處理。
- 上訴費用會加倍嗎?
- 不是加倍,是加徵十分之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同項並規定,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依第452條第2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若僅就判決的一部分上訴,計算基礎是上訴的部分,不是原審全部請求。
- 對方就是不同意離婚,我一定告得成嗎?
- 要有法定事由。民法第1052條第1項列舉十款;第2項規定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要注意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4號判決已認該但書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請求離婚、不問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並諭知相關機關應自宣示日起2年內修正,逾期未完成修法者法院就此等個案應依判決意旨裁判。該2年期間已於114年3月24日屆滿而條文尚未修正。
- 官司會打多久?
- 沒有標準答案,取決於走哪條路與爭點多寡。兩願離婚只要雙方合意、備妥書面與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即可完成;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者,依民法第1052條之1,婚姻關係於成立時消滅,法院並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裁判離婚則須走完審判程序,是否同時爭執親權、剩餘財產分配影響很大,上訴後還會再延長。實際時程以承辦法院進度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