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要打多久、花多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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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5 發布|最後校閱 2026-09-07

離婚要打多久、花多少錢?

離婚本身的裁判費現行是 4,500 元,不是網路上常見的三千;同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要另外按金額算。離婚的調解聲請免費,起訴前原則上要先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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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有三條路,時間跟錢差很多

先確認自己在哪一條:

  • 兩願離婚:雙方合意。依民法第 1050 條,要有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辦離婚登記,三個要件缺一不可,少了登記婚就還沒離。
  • 調解或和解離婚:談得攏,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依民法第 1052 條之 1,婚姻關係於成立時消滅,法院依職權通知戶政機關,不必等判決。
  • 裁判離婚:對方不同意,而且要具備法定事由。

真正拖時間、花錢的,通常不是離婚本身,是親權與財產。


費用:條文寫三千,實際繳四千五

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4,非因財產權起訴的裁判費是新臺幣三千元。但這是法定原額,不是實際要繳的金額。

依同法第 77 條之 27,各高等法院可以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加徵額數不得超過原額的十分之五。依司法院現行的裁判費徵收表(114 年 1 月 1 日生效),非財產權訴訟第一審是 4,500 元,第二、三審是 6,750 元。

網路上大量資料還停在「離婚三千」,照那個數字備錢會不夠,實際仍以受理法院的核定為準。

還有一件事要先算進去:依第 77 條之 14,非財產權之訴同時為財產權上的請求時,裁判費分別徵收。所以四千五只涵蓋離婚本身;同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等財產上給付的,那部分依標的金額另外計算,金額大時遠高於離婚本身。

上訴是加徵五成,不是加倍。依第 77 條之 16,向第二審或第三審上訴,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的免徵。只就判決的一部分上訴時,計算基礎是上訴的那一部分,不是原審全部請求。


調解:離婚的部分不用錢

這一點常被講反。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0,非因財產權聲請調解免徵聲請費。離婚本身是非財產權事件,所以「調解不成立,聲請費不就白繳了」在單純離婚根本不是問題。

要繳聲請費的是財產權事件,依標的金額分級:未滿十萬元免徵,十萬元以上依級距徵收,最高五千元。

真的繳了聲請費的,依同條規定,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的,應繳的裁判費可以用調解聲請費扣抵。三十日過了就不能扣抵。


起訴前原則上要先調解

依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家事事件除丁類事件外,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當事人直接向法院請求裁判的,視為調解的聲請,但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的除外。

所以直接遞起訴狀通常不會被駁回,而是先被轉成調解處理。排時程要把這一段算進去。


對方就是不同意,告得成嗎

要有法定事由。民法第 1052 條列舉十款,包括重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等,完整十款見文末條文。

同條還有一個概括規定:有這十款以外的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的,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該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的,只有他方可以請求。

這個但書已經被宣告一部違憲。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112 年 3 月 24 日)認為,但書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合憲;但它不分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的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在這個範圍內違憲。

判決諭知相關機關應自宣示之日起二年內修正,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就這類個案應依判決意旨裁判。二年已於 114 年 3 月 24 日屆滿,條文至今未修正。

實務上的意義是:分居多年、婚姻早已名存實亡的唯一有責一方,並非一律不能請求裁判離婚。


時間:沒有標準答案

兩願離婚只要備妥書面、找到兩位證人、去戶政登記就完成。調解或和解取決於雙方的談判進度,一方拖延不出席或反覆變卦,時間就會拉長。

裁判離婚要走完審判程序,長短跟法院案量與爭點多寡高度相關,尤其是否同時爭執親權與剩餘財產分配,上訴後還會再延長。實際以承辦法院的進度為準。


現在可以做的

  1. 先確認自己走哪一條路,談得成的兩願離婚不必進法院。
  2. 備錢時以 4,500 元起算,有財產請求的另外估算那一部分。
  3. 財產權事件繳了調解聲請費的,把「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記進行事曆。
  4. 把想主張的事由對照條文,整理成有日期、有來源的事證。
  5. 涉及人身安全疑慮的,先處理保護令,順序與一般案件不同。

個案差異

走哪一條路、有沒有未成年子女的親權與會面交往安排、是否同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對方是否在國外或需要公示送達,都會改變時程與費用結構。裁判費與調解聲請費的數額以法院核定為準。

延伸閱讀:對方不肯離婚,可以告到法院嗎? | 要離婚分財產,可是我不知道他名下有什麼 | 遇到家暴,保護令怎麼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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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離婚官司裁判費要多少?
法定原額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4 是三千元,但依第 77 條之 27 可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上限為原額的十分之五。現行徵收表非財產權第一審 4,500 元、第二三審 6,750 元。同時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贍養費的,那部分依金額另計。
調解要另外花錢嗎?不成立的話會不會白繳?
離婚本身不用。依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0,非因財產權聲請調解免徵聲請費。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才按標的金額收,未滿十萬元免徵,最高五千元。真的繳了的,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可以用聲請費扣抵裁判費。
起訴前一定要先調解嗎?
原則上要。依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家事事件除丁類事件外,請求法院裁判前應先經法院調解;直接向法院請求裁判的視為調解聲請,但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在外國送達的除外。所以直接遞狀起訴通常不會被駁回,而是先被轉為調解程序處理。
對方就是不同意離婚,我一定告得成嗎?
要有法定事由。民法第 1052 條列舉十款,另有概括規定: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的可以請求離婚,但事由應由一方負責的只有他方可以請求。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已宣告該但書一部違憲,修法期限屆滿而未修正,法院應依判決意旨裁判。
引用條文及來源(9 條,點開查看)
民法第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民法第 1052 條之 1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4
第 1 項: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三千元。第 2 項: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7
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十分之五。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16 第 1 項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 77 條之 20
第 1 項: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新臺幣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新臺幣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新臺幣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新臺幣五千元。第 2 項: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第 3 項: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
家事事件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2 項
第 1 項:家事事件除第三條所定丁類事件外,於請求法院裁判前,應經法院調解。第 2 項:前項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請求裁判者,視為調解之聲請;但當事人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052 條
第 1 項: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第 2 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4 號判決(112 年 3 月 24 日)
民法第 1052 條第 2 項但書限制有責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原則上合憲;惟其規定不分重大事由發生後是否已逾相當期間、或該事由是否已持續相當期間,一律不許唯一有責之配偶請求裁判離婚,完全剝奪其離婚之機會,而可能導致個案顯然過苛之情事,於此範圍內,與憲法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自本判決宣示之日起 2 年內,依本判決意旨妥適修正之。逾期未完成修法,法院就此等個案,應依本判決意旨裁判之。

本頁提供一般資料整理方向,不構成針對個案的法律意見。實際權利義務、程序與期限,仍須依個案資料及現行法規確認。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鄭皓軒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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