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保密合約,機密就真的保得住嗎?
簽了保密合約,機密就真的保得住嗎?
資訊要成為營業秘密,依營業秘密法第2條須同時符合三要件: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簽署NDA只是保密措施之一,若欠缺其他要件,或實際上未落實管理,仍可能不受該法保護。
目錄
前提:NDA 不等於營業秘密
營業秘密法第 2 條: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下列要件者:
- 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 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 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三項要件須同時具備。NDA 屬於第 3 款「合理保密措施」的一環,但無法補足前兩款——業界普遍知悉的資訊,或不具經濟價值的資訊,簽再多 NDA 也不會因此成為營業秘密。
這是檢視 NDA 時的第一個問題:要保護的資訊,本身是否可能該當第 2 條?
常見的三個問題
一、保密標的定義過寬或過於概括
僅約定「本合約履行過程中知悉之一切資訊」,在爭議時往往難以特定何者受保護。過寬的定義有兩個副作用:一是舉證時無法指出具體標的;二是相對人可能主張該約定顯失公平(民法第 247 條之 1 第 3 款「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
較可行的作法是以類型加標示:於契約中列舉受保護資訊的類型,並約定交付時以書面或系統標示為機密。
二、只有 NDA,沒有實際的保密措施
第 2 條第 3 款要求的是「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重點在於實際的管理作為,而非文件的存在。
實務上會綜合審酌的事項包括:
- 資訊是否標示為機密
- 是否限定接觸人員的範圍
- 是否設有存取權限與存取紀錄
- 是否與接觸者(員工、承攬人、合作對象)簽署保密約定
- 關係結束時是否辦理返還、刪除或銷毀
僅有一紙 NDA 而無任何配套管理者,是否構成「合理之保密措施」,容易成為爭點。
三、期間、範圍與後續處理未約定
三項常見的缺漏:
- 保密期間:契約終止後是否繼續有效、存續多久
- 返還與銷毀:關係結束時的處理方式、期限與確認方式(第 13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即以「經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而不為或隱匿」為犯罪態樣之一,事前約定告知與刪除機制有實益)
- 例外情形:已公開資訊、獨立開發、依法令或主管機關要求揭露等
刑事責任:營業秘密法第 13 條之 1
第 1 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 1,000 萬元以下罰金:
- 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 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者
- 持有營業秘密,經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者
- 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第 2 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 項: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第 2 款值得注意:合法取得但逾越授權範圍的使用或洩漏,同屬處罰範圍。因此 NDA 中對授權範圍的界定,不只有民事意義。
違約金的設計
民法第 252 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 251 條: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因此違約金的實益不在數字大小,而在是否有合理的計算基礎——與研發投入、授權金行情或可預期損失相稱,並於契約中說明其依據。
檢視 NDA 時的順序
- 要保護的資訊,是否可能該當營業秘密法第 2 條的三要件
- 保密標的的定義是否可特定,有無標示機制
- 是否有 NDA 以外的實際管理措施
- 保密期間、返還銷毀、例外情形是否明確
- 授權範圍是否界定清楚(涉及第 13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
- 違約金是否有計算基礎
個案差異
資訊的性質與業界公開程度、實際採行的管理措施、接觸人員的身分與授權範圍、洩漏的行為態樣,都會影響法律上的評價。已發生疑似洩漏者,證據保全與民刑事程序的先後安排,會影響後續可主張的範圍。
延伸閱讀:定型化契約的不公平條款:民法第247條之1與消保法的界線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律師整理,內容依營業秘密法、民法及實務常見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常見問答
- 簽了NDA,資訊就是營業秘密了嗎?
- 不是。依營業秘密法第2條,營業秘密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且須同時符合三要件: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NDA屬於第三款「合理保密措施」的一環,但無法補足前兩款。若該資訊業界普遍知悉,或不具經濟價值,簽再多NDA也不會成為營業秘密。
- 「合理之保密措施」要做到什麼程度?
- 營業秘密法第2條第3款要求的是「合理」,並非絕對。實務上會綜合審酌所有人是否有實際的管理作為,例如:資訊是否標示為機密、是否限定接觸人員範圍、是否設有存取權限與紀錄、是否與接觸者簽署保密約定、離職時是否辦理返還或刪除。僅有一紙NDA而無任何實際管理措施者,是否構成合理保密措施,實務上會有爭執。
- 洩漏營業秘密有刑事責任嗎?
- 有。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該項四款情形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金。四款包括: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取得,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經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而不為或隱匿;明知他人有前三款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同條第2項並罰未遂犯。
- 罰金可以超過1,000萬元嗎?
- 可以。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3項,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因此在行為人獲利甚鉅的案件,罰金並不以1,000萬元為上限。
- NDA裡的違約金訂高一點比較有嚇阻力嗎?
- 金額過高者仍可能被酌減。依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依第251條,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因此違約金的實益不在於數字,而在於是否有合理的計算基礎(例如與研發投入、授權金行情、可預期損失相稱),並在契約中說明其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