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生前給小孩,還是等以後再繼承比較好?
財產生前給小孩,還是等以後再繼承比較好?
生前贈與可分年利用贈與稅免稅額移轉財產,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應於死亡時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因此分年贈與的效果建立在「時間足夠」的前提上,臨終前的移轉並無節稅效果。
目錄
兩種移轉方式的法律架構
生前贈與與遺產繼承,在稅制上是兩套獨立的計算,但透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相互連結。
一、關鍵限制:死亡前二年內的贈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5 條第 1 項:
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依本法規定徵稅: 一、被繼承人之配偶。 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及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 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
適用對象的範圍相當廣:不只是子女,還包括配偶、各順序繼承人(含代位繼承人)以及這些人的配偶。
這條規定決定了分年贈與策略的前提:效果建立在「時間足夠」之上。健康狀況出現變化後才開始大額移轉,二年內的部分仍會被併回遺產總額。
另須注意民法上的兩條平行規定,適用場合不同:
規定 | 內容 | 作用 |
|---|---|---|
遺贈稅法第 15 條 | 死亡前二年內贈與特定親屬者,視為遺產 | 稅的計算 |
民法第 1148 條之 1 | 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受贈者,視為所得遺產 | 債務清償責任的範圍 |
民法第 1173 條 | 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受贈者,應加入應繼財產 | 應繼分與特留分的計算 |
三者的期間、範圍與效果都不同,不宜互相套用。
二、金額並非固定:物價連動調整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之 1:下列各項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百分之十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以萬元為單位,未達萬元者按千元數四捨五入):
- 免稅額
- 課稅級距金額
-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職業上之工具,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 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財政部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計算次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所應適用之各項金額後公告之。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指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自前一年十一月起至該年十月底為止十二個月平均消費者物價指數。
因此,規劃時應以「案件發生年度」財政部公告的金額為準,不宜沿用前幾年的數字,也不宜以本文或任何文章所載金額作為計算依據。
115 年度(2026 年)適用金額
依財政部賦稅署 2025 年 11 月 27 日公告,115 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適用下列金額(該次公告說明:免稅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各項扣除額與課稅級距金額,均因未達應調整標準而免予調整):
項目 | 金額 |
|---|---|
遺產稅免稅額 | 1,333 萬元 |
配偶扣除額 | 553 萬元 |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 每人 56 萬元(未成年者並得按年齡距屆滿成年之年數,每年加扣 56 萬元) |
父母扣除額 | 每人 138 萬元 |
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 每人 693 萬元 |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 | 每人 56 萬元 |
喪葬費扣除額 | 138 萬元 |
贈與稅免稅額 | 每年 244 萬元 |
贈與稅免稅額按「贈與人」計算,非按受贈人計算——同一贈與人一年內對多人贈與,合計適用一個免稅額。
稅率方面,遺產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3 條分三級課徵百分之十、百分之十五、百分之二十;各級距的金額同屬第 12 條之 1 的調整對象。
⚠️ 這些是 115 年度的數字,不是固定值。依第 12 條之 1,上列金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百分之十以上時,自次年起調整;財政部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公告次年適用的金額。規劃時應以「案件發生年度」(繼承以死亡日、贈與以贈與日認定)的公告為準,並可於財政部全球資訊網或各地區國稅局網站查詢當年度公告。
金額較大或架構特殊者,並得依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第 9 項,於從事特定交易行為前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諮詢,稽徵機關應於六個月內答覆。
三、不計入遺產總額的項目(第 16 條)
第 16 條列有十三款,實務上較常涉及者包括:
- 遺贈人、受遺贈人或繼承人捐贈各級政府及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第 1 款)
- 捐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已依法登記設立為財團法人組織且符合行政院規定標準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宗教團體及祭祀公業之財產(第 3 款)
- 遺產中有關文化、歷史、美術之圖書、物品,經繼承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聲明登記者(第 4 款;轉讓時仍須自動申報補稅)
- 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第 5 款)
- 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品、職業上之工具,在一定金額以下部分(第 6、7 款;金額適用第 12 條之 1 的連動調整)
- 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及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第 9 款)
- 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第 10 款)
- 遺產中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或其他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經主管機關證明者(第 12 款;屬建造房屋應保留之法定空地部分仍應計入)
- 被繼承人之債權及其他請求權不能收取或行使確有證明者(第 13 款)
各款均有其要件,其中第 4、8 款並附有轉讓或解禁後須自動申報補稅的規定。
四、不計入贈與總額的項目(第 20 條)
第 20 條第 1 項列有七款,與家族傳承較相關者:
- 扶養義務人為受扶養人支付之生活費、教育費及醫藥費(第 4 款)
- 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贈與民法第 1138 條所定繼承人者,不計入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第 5 款)。惟受贈人自受贈之日起五年內未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於期限內恢復者,應追繳應納稅賦(因受贈人死亡、土地被徵收或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者除外)
-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第 6 款)
- 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第 7 款)
須注意第 6 款免除的僅為贈與稅。不動產移轉尚涉契稅、土地增值稅,日後出售並涉房地合一稅;且若於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依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仍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
第 7 款的一百萬元係條文明定之金額,未列入第 12 條之 1 的物價連動調整範圍。
五、規劃上的判斷順序
- 確認適用金額:以案件可能發生的年度,查詢財政部當年度公告
- 確認移轉對象:是否落入第 15 條第 1 項所列三類人
- 確認時間:分年移轉需要足夠的時間累積,二年內的移轉不生節稅效果
- 確認其他稅目:贈與稅免除不等於其他稅目免除,不動產移轉尚涉契稅、土地增值稅,日後出售並涉房地合一稅
- 確認民法上的效果:贈與可能影響應繼分、特留分的計算(第 1173 條)與債務清償責任的範圍(第 1148 條之 1)
個案差異
財產的種類(現金、不動產、未上市股票、保單)、移轉的時點與對象、被繼承人的健康狀況與居住地、繼承人的組成,都會影響適用的規定與結果。涉及金額較大或財產種類複雜者,稅務與民法上的效果須一併評估。
延伸閱讀:遺產怎麼分?繼承順序、應繼分與遺產稅申報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律師整理,內容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民法及實務常見見解撰寫。文中所列免稅額與扣除額為 115 年度適用金額(財政部賦稅署 2025 年 11 月 27 日公告);該等金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2 條之 1 定期調整,應以案件發生年度之公告為準。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常見問答
- 死亡前二年內的贈與會被課遺產稅嗎?
- 會。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下列個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徵稅:一、被繼承人之配偶;二、被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三、前款各順序繼承人之配偶。因此贈與對象若屬上列範圍,二年內的移轉並無節稅效果。
- 免稅額與扣除額的金額是固定的嗎?
- 不是,設有物價連動調整機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免稅額、課稅級距金額、部分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以及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喪葬費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每遇消費者物價指數較上次調整之指數累計上漲達百分之十以上時,自次年起按上漲程度調整。財政部應於每年十二月底前計算並公告次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所適用之各項金額。規劃時應以案件發生年度的公告金額為準。
- 人壽保險金要課遺產稅嗎?
-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及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總額。惟實務上稽徵機關就個案是否符合該款規定,仍會依實質課稅原則審查投保動機、時點、金額與被繼承人之財務狀況等因素,並非投保即當然不計入。
- 還有哪些財產不計入遺產總額?
-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列有十三款,包括:捐贈各級政府或公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之財產;捐贈符合規定之財團法人組織之財產;經聲明登記之文化、歷史、美術圖書物品;被繼承人自己創作之著作權、發明專利權及藝術品;日常生活必需器具用品及職業上工具在一定金額以下部分;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之財產已納遺產稅者;經政府闢為公眾通行道路之土地等。各款均有其要件,部分並附有轉讓時補稅的規定。
- 夫妻之間贈與要課贈與稅嗎?
- 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但須注意兩點:一是免的僅為贈與稅,不動產移轉涉及的契稅、土地增值稅,以及日後出售時的房地合一稅,仍依各該規定辦理;二是若於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依第15條第1項第1款仍應視為遺產併入遺產總額。另同條項第7款規定,父母於子女婚嫁時所贈與之財物,總金額不超過一百萬元者,不計入贈與總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