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公司受傷,老闆要賠什麼?
員工在公司受傷,老闆要賠什麼?
職災雇主責任有兩條線:勞動基準法第59條的補償責任不以雇主有過失為要件,項目包含必需醫療費用、原領工資補償、失能補償與死亡補償;民事損害賠償則須勞工舉證雇主有過失。依第60條,已給付的補償金額得抵充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
目錄
兩條各自獨立的責任線
一、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的補償責任
不以雇主有過失為要件。縱使事故完全肇因於勞工自身疏失,雇主的補償義務仍然存在。
第 59 條本文: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款次 | 情形 | 補償內容 |
|---|---|---|
一 | 受傷或罹患職業病 | 必需之醫療費用(職業病之種類及醫療範圍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 |
二 | 醫療中不能工作 | 按原領工資數額補償 |
三 | 治療終止經審定遺存障害 | 按平均工資及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標準依勞工保險條例) |
四 | 死亡 | 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並一次給與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
第 2 款的例外要件須留意: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且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並不合第 3 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始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後免除工資補償責任。三項要件缺一不可,不是「滿兩年即可一次了結」。
第 4 款的遺屬受領順位:(一)配偶及子女(二)父母(三)祖父母(四)孫子女(五)兄弟姐妹。
關於抵充,條文的用語是「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抵充的基礎在於該給付係由雇主支付費用而來。給付金額低於法定補償標準的部分,雇主仍應補足。
二、民事損害賠償
須由勞工或其遺屬舉證雇主有過失,例如疏於維護工作環境安全、設備有缺陷等。
兩條線得併行主張,但依第 60 條:雇主依前條規定給付之補償金額,得抵充就同一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金額。因此並非重複給付,而是超出補償範圍的損害部分另計。
事發後的法定義務
一、立即急救、搶救,並會同勞工代表作成紀錄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第 1 項: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二、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第 37 條第 2 項: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 發生死亡災害
-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
- 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第 3 款最容易被忽略:只要有一名勞工受傷且需住院治療,八小時通報義務即已成立,不以死亡或多人受傷為必要。
三、不得擅自移動或破壞現場
第 37 條第 4 項:發生前述災害者,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雇主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這是禁止規定,不只是保全證據的建議。
四、醫療期間不得終止契約
勞動基準法第 13 條:勞工在第 50 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或第 59 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但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沒做到的代價:罰鍰與刑責
前面那些不是行政指導,是有罰則的。
行政罰鍰:5 萬~300 萬
職安法第 43 條第 1 項第 2 款:違反第 6 條第 1 項、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項、第 14 條第 2 項、第 16 條第 1 項、第 19 條第 1 項、第 24 條第 1 項、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項或第 37 條第 1 項、第 2 項、第 4 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
前面說的三件事——急救搶救與作成紀錄(第 37 條第 1 項)、八小時通報(第 2 項)、不得移動破壞現場(第 4 項)——全部落在這一款裡。
同條第 2 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刑責:致人於死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職安法第 40 條第 1 項:違反第 6 條第 1 項(雇主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或第 16 條第 1 項(危險性機械設備之檢查合格)之規定,致發生第 37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災害(死亡災害)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2 項:法人犯前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負責人外,對該法人亦科以前項之罰金。
兩件事值得注意:
- 刑責的觸發條件是死亡災害(第 37 條第 2 項第 1 款),不是所有職災
- 法人與負責人兩罰——公司被科罰金,不會因為負責人已受罰而免除
事發後的處理順序
- 安排就醫並保留全部單據——醫療費用屬第 59 條第 1 款的補償範圍
- 判斷是否觸發第 37 條第 2 項的八小時通報義務(特別是「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 除急救搶救外,未經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 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並作成紀錄
- 協助勞工或其遺屬申請保險給付
- 於責任範圍與金額評估完成前,避免就賠償金額作出承諾
個案差異
災害是否屬職業災害、原領工資與平均工資的認定、勞保給付得抵充的範圍、是否另有民事過失,都會影響最終的責任範圍。發生死亡或重傷、勞工主張工作環境或設備有缺失,或勞動檢查機構已介入調查者,情況與一般案件不同,宜及早確認事實與程序。
您可能也想問
- 有投勞保,雇主還要負補償責任嗎?
- 仍須負責。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本文,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該條規定予以補償,且不以雇主有過失為要件。同條但書規定: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因此勞保給付是「抵充」而非「取代」,給付低於法定補償標準的部分,雇主仍應補足。
- 職災補償有哪些項目?
-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共四款:一、受傷或罹患職業病者,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二、醫療中不能工作者,按原領工資數額補償(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痊癒,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後免除工資補償責任);三、治療終止經指定醫院診斷審定遺存障害者,按平均工資及失能程度一次給予失能補償;四、死亡者,給與五個月平均工資之喪葬費,並一次給與遺屬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之死亡補償。
- 什麼情況必須通報勞動檢查機構?期限多久?
-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7條第2項,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一、發生死亡災害;二、罹災人數在三人以上;三、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第三款常被忽略——單一勞工受傷但需住院治療,即已觸發八小時通報義務。另依同條第4項,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非經司法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許可,雇主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 員工在職災醫療期間,公司可以資遣他嗎?
- 原則上不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3條,勞工在第50條規定之停止工作期間(產假)或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例外僅有一種:雇主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事業不能繼續,且經報主管機關核定者。一般的業務考量、組織調整或員工表現因素,均不構成該項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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