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說在公司被霸凌,老闆該做什麼?
員工說在公司被霸凌,老闆該做什麼?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至第22條之3自2026年7月1日施行。雇主應採取必要措施防治職場霸凌;僱用勞工10人以上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30人以上者並應訂定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不論因申訴或由其他途徑知悉,均應依第22條之2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兩者的義務內容不同;接獲申訴者並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網站登錄。
施行日期與法源
職業安全衛生法於 2025 年 12 月 19 日修正公布,增訂第二章之一章名及第 22 條之 1 至第 22 條之 3 等條文;行政院於 2026 年 6 月 9 日發布,定自 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
這是職場霸凌首次在法律上取得明確定義,並課予雇主具體的制度建立與處理義務。
法律上的職場霸凌定義
第 22 條之 1 第 1 項:本法所稱職場霸凌,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拆解要件:
要件 | 說明 |
|---|---|
發生場域 | 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時 |
行為人 | 事業單位人員 |
關係 | 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 |
程度 | 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 |
態樣 | 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 |
結果 | 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
持續性 | 原則須「持續」;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
「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是核心判準——正當的績效要求、工作指派與紀律管理,本身不因員工感到不快而構成霸凌。
依規模而異的建制義務
第 22 條之 1 第 2 項:雇主應採取必要之措施,防治職場霸凌之發生;其僱用勞工人數達下列規模者,並依各款規定辦理:
規模 | 應辦理事項 |
|---|---|
全體雇主 | 採取必要之措施防治職場霸凌之發生 |
勞工人數十人以上 | 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勞工人數三十人以上 | 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須注意「雇主應採取必要之措施」是對所有雇主的義務,十人、三十人的門檻是在此之上另加的具體要求,不是十人以下即無義務。
規範應包含的內容,依第 22 條之 2 第 5 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準則,範圍包括:職場霸凌之樣態、預防事項、教育訓練、申訴管道、調查、處理與申復程序、調查人員資格與調查小組之組成、利益迴避事項、懲戒處理及其他相關措施。
知悉後的處理義務
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依「如何知悉」區分兩套義務:
一、因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而知悉(第 1 款)
- 採行避免申訴人受職場霸凌情形再度發生之措施
- 視申訴人需求及事件情節,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 對申訴事件進行調查;申訴人有意願者,得予協調,如協調不成立時,應續行調查
- 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二、非因申訴而知悉(第 2 款)
- 就相關事實進行必要之釐清
- 依被霸凌勞工意願,協助其協調或提起申訴
- 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
- 依被霸凌勞工意願,提供相關諮詢或必要之協助及保護措施
調查的程序要求
第 2 項:調查或協調應秉持客觀、公正、公平原則;調查時除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外,並應遵守利益迴避規定。
第 3 項:僱用勞工人數達一定規模者,應組成調查小組;其外聘成員比例不得少於二分之一。
第 4 項: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時,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登錄;事件之處理結果亦應登錄。
第 6 項:調查結果經認定違反前開準則之規定,且調查程序有重大瑕疵者,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得要求重新調查,雇主不得拒絕。
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時
第 22 條之 3 第 1 項:勞工遭受職場霸凌,應向雇主提起申訴。但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得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第 2 項申訴期限:
- 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者,不予受理
- 事件發生時勞工在職者,得於離職之日起一年內申訴;依前款有較長申訴期限者,從其規定
第 4 項:主管機關依法調查時,申訴人、被申訴人、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或單位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資料;被申訴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罰則
違反內容 | 效果 | 依據 |
|---|---|---|
第 22 條之 1 第 2 項後段(十人/三十人之建制義務) | 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 3 萬~75 萬元 | 第 45 條第 1 項第 1 款 |
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第 2 款(非因申訴而知悉時之義務)、第 3 項 | 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 3 萬~75 萬元 | 第 45 條第 1 項第 1 款 |
第 22 條之 2 第 1 項第 1 款(接獲申訴後之處理)、第 2 項、第 5 項 | 直接處 3 萬~75 萬元 | 第 45 條第 1 項第 2 款 |
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行為 | 處 1 萬~100 萬元 | 第 46 條第 1 項 |
第 45 條第 2 項:主管機關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其罰鍰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第 46 條第 4 項:最高負責人罰鍰之裁處權時效,自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收受申訴之日起算。
值得注意的是,建制義務(訂定申訴管道與規範)的違反,法律設有「限期改善」的緩衝;但接獲申訴後未依規定處理,則屬直接裁罰的範圍。
施行前可先確認的事項
- 現行員工人數落在哪一個門檻?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上分別對應不同義務
- 申訴管道是否已訂定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窗口是否非最高負責人本人?
- 三十人以上者,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是否已依中央主管機關準則的內容範圍訂定?
- 若接獲申訴,由誰啟動調查?調查小組的外聘成員是否已有名單?
- 是否已知悉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登錄網站與登錄時點?
- 各級主管是否已了解「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的判準?
個案差異
員工人數的計算基準、既有的性騷擾或不法侵害申訴制度能否併用、行為是否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是否構成「情節重大」而不以持續為必要,都需個別判斷。已有員工反映主管言行不當而尚未正式處理,或最高負責人本人可能涉及者,情況與一般申訴案件不同,宜先確認處理程序。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律師整理,內容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實務常見見解撰寫。所引條文為 2025 年 12 月 19 日增訂、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規定。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常見問答
- 法律上的職場霸凌怎麼定義?
-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第1項,職場霸凌指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要件包含:發生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時、行為人為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致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 公司要做什麼才符合規定?
-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第2項,雇主應採取必要之措施防治職場霸凌之發生;僱用勞工人數達一定規模者並應辦理:勞工人數在十人以上者,應訂定職場霸凌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職場霸凌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相關規範應包含的內容(樣態、預防事項、教育訓練、申訴管道、調查處理與申復程序、調查人員資格、利益迴避、懲戒處理等),依同法第22條之2第5項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準則。
- 接獲霸凌申訴後,雇主要做什麼?
-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2第1項第1款,因接獲被霸凌勞工申訴而知悉時,應:採行避免申訴人再度受霸凌之措施;視申訴人需求及事件情節提供諮詢或必要協助及保護措施;對申訴事件進行調查(申訴人有意願者得予協調,協調不成立應續行調查);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非因申訴而知悉者,依同項第2款辦理。另依同條第4項,接獲申訴時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登錄,處理結果亦應登錄。
- 如果霸凌行為人是老闆本人怎麼辦?
-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3第1項但書,被申訴人為最高負責人時,勞工得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不必先經公司內部程序。申訴期限依同條第2項:自職場霸凌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者不予受理;事件發生時勞工在職者,得於離職之日起一年內申訴,依前款有較長期限者從其規定。最高負責人經認定有職場霸凌行為者,依同法第46條第1項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 沒有訂申訴管道會直接被罰嗎?
- 不一定立即裁罰。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5條第1項第1款,違反第22條之1第2項後段(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上的建制義務)者,係「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始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鍰。但違反第22條之2第1項第1款(接獲申訴後的處理義務)、第2項(客觀公正公平與利益迴避)、第5項者,依同條第1項第2款直接裁罰。主管機關並得依事業規模、性質或違反情節,加重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