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一天病假,整個月全勤獎金就沒了?
請一天病假,整個月全勤獎金就沒了?
自2026年1月1日起,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者,全勤獎金的扣發應按請假日數依比例計算,雇主不得全額扣發;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公假、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所請事假,以及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的普通傷病假,均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
新制:普通傷病假的全勤獎金應按比例扣發
勞工請假規則於 2025 年 12 月 9 日修正發布第 7 條、第 9 條、第 12 條,並增訂第 9 條之 1,自 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
修正後的第 9 條第 2 項明定:勞工請(第 1 項第 2 款以外之)普通傷病假,其全勤獎金之扣發,應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但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過去部分事業單位採取「當月只要請病假,全勤獎金即全數不發」的做法,於新制施行後已不符規定。
關於比例的計算基礎:條文僅規定「按請假日數依比例計算」,未直接明定分母。實際應以何為基準(例如當月日數或當月應出勤日數),須視全勤獎金的給付條件,以及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的約定判斷。因此,同樣是「請一日病假」,以當月日數為基礎與以當月應出勤日數為基礎,算出的可扣除金額並不相同。條文所要求的是扣發須與請假日數成比例、不得全額扣發;至於具體金額,應回到該事業單位全勤獎金的給付條件與約定認定,本文不宜提供單一算式作為上限。
不得影響全勤獎金的假別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 9 條第 1 項,下列情形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情形 | 依據 |
|---|---|
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 | 勞工請假規則第 9 條第 1 項第 1 款 |
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 | 同項第 2 款 |
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依同規則第 7 條請事假 | 同項第 3 款 |
另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1 條,受僱者依該法第 14 條至第 20 條規定為請求時(包含生理假、產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育嬰留職停薪、哺集乳時間、家庭照顧假等),雇主不得拒絕;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請病假與人事考核:勞工請假規則第 9 條之 1
新增的第 9 條之 1 共三項,實務上影響最大的是第 2 項的舉證責任分配:
第 1 項: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十日者,除本規則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
第 2 項:勞工因請普通傷病假而受有不利處分者,雇主對於該不利處分與其請普通傷病假行為無關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第 3 項:請假日數超過第 1 項規定日數者,雇主為相關人事考核時,仍應以其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因素。
第 2 項的意義在於:勞工不必自行證明「這個處分是因為我請病假」,而是由雇主證明該處分與請假無關。
一般事假的處理
一般事假不在第 9 條第 1 項的列舉範圍內,事假期間不給工資,連動影響全勤獎金屬可扣範圍。但須注意: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依第 7 條所請的事假,依第 9 條第 1 項第 3 款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全勤獎金。
全勤獎金的性質
全勤獎金若係按月、依一定條件經常性發給,實務上多認定屬勞動基準法第 2 條第 3 款所稱「工資」之一部分。此一認定會延伸至同條第 4 款的平均工資,進而影響加班費、資遣費、退休金等計算基礎。
也就是說,全勤獎金扣發是否適法,影響的往往不只是當月的獎金數額。
主張補發的途徑
- 核對紀錄:調閱薪資明細、出勤紀錄與請假紀錄,確認扣發金額是否與請假日數成比例
- 向雇主提出補發要求
- 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向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
- 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訴
雇主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第 43 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者,依同法第 79 條第 1 項第 3 款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至法定罰鍰最高額二分之一(同條第 4 項)。
個案差異
全勤獎金的給付條件如何約定、假別的認定、扣發比例的計算基礎、是否另有優於法令的約定,都會影響判斷結果。若屬長期且系統性的扣發,或同時涉及調職、減薪、考績等不利處分,爭議範圍與請求基礎均不相同,宜先確認事實與書面依據。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律師整理,內容依勞動基準法、勞工請假規則、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實務常見見解撰寫。所引勞工請假規則為 2025 年 12 月 9 日修正、2026 年 1 月 1 日施行之條文。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常見問答
- 請普通病假,公司可以扣全勤獎金嗎?
- 可以扣,但依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2項(2025年12月9日修正、2026年1月1日施行),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者,全勤獎金之扣發應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雇主不得因請一日病假即全額扣發;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比例的計算基礎,須視全勤獎金的給付條件與勞動契約、工作規則的約定而定。
- 哪些假不得影響全勤獎金?
-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1項,勞工請婚假、喪假、公傷病假及公假;因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因親自照顧家庭成員依同規則第7條請事假等三類情形,雇主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另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1條,受僱者依該法第14條至第20條規定請假(含生理假、產檢假、陪產檢及陪產假、家庭照顧假等)時,雇主不得拒絕,亦不得視為缺勤而影響其全勤獎金、考績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 請病假會影響考績嗎?
- 依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之1第1項,勞工一年內請普通傷病假日數未超過十日者,雇主不得因其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同條第2項並規定,勞工因請普通傷病假而受有不利處分者,雇主對於該不利處分與請假行為無關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超過十日者,依同條第3項,雇主為人事考核時仍應以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因素。
- 全勤獎金被超扣,可以怎麼處理?
- 先核對薪資明細、出勤紀錄與請假紀錄,確認扣發是否符合按比例計算。其次向雇主提出補發要求。協商不成者,得向事業單位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或向勞動檢查機構申訴。雇主違反中央主管機關依勞動基準法第43條所定假期或事假以外期間內工資給付之最低標準者,依同法第79條第1項第3款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主管機關並得依事業規模、違反人數或違反情節加重至法定最高額二分之一。
- 全勤獎金算不算「工資」?
- 全勤獎金若係按月、依一定條件經常性發給,實務上多認定屬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3款所稱工資之一部分。此一認定影響甚大:一旦屬工資,即應計入同條第4款的平均工資,連動影響加班費、資遣費、退休金等的計算基礎。將全勤獎金視為得任意增減的給與,常是後續爭議的起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