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姊妹談好怎麼分遺產,要注意什麼?
兄弟姊妹談好怎麼分遺產,要注意什麼?
繼承人有數人時,分割遺產前對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除外(第1164條)。分割協議須經全體繼承人同意,且不受應繼分比例拘束;惟被繼承人以遺囑定有分割方法者,依第1165條從其所定。
分割前:公同共有
民法第 1151 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的效果是:沒有人可以單獨主張特定財產歸自己,也不能單獨處分。依第 1152 條,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
因此,在分割完成前,任何一項遺產的處分都需要全體繼承人的參與。
分割的請求與限制
第 1164 條: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第 1165 條:
- 第 1 項: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
- 第 2 項:遺囑禁止遺產之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
也就是說,遺囑就分割方法有所指定時,具有優先性;遺囑禁止分割的效力則有十年的上限。
協議分割不受應繼分比例拘束
應繼分(民法第 1141 條、第 1144 條)是法律在無其他安排時的分配標準。繼承人得以協議定其分割方法,各人實際取得的財產價值不以等於應繼分為必要。
例如三名子女法定應繼分各三分之一,經全體同意後由其中一人取得公司股份、另外二人各取得不動產與現金,縱使價值未必均等,該協議仍有效。
一個常見的誤解:協議分割是否受「特留分」限制?
特留分(第 1223 條)的功能,在於限制被繼承人以遺囑或遺贈處分遺產——依第 1225 條,特留分權利人因遺贈致其應得之數不足者,得就不足之數扣減。它保護的是繼承人不受被繼承人單方處分的侵害。
繼承人之間自行協議如何分配,是各繼承人處分自己權利的行為,與特留分所要處理的問題不同。真正的要件是全體繼承人同意——欠缺任一繼承人同意的協議,對該繼承人不生效力。
協議之後:各項財產仍須各自完成移轉
分割協議是取得的法律基礎,不等於財產已移轉。各項財產仍須依其性質辦理:
財產種類 | 應辦事項 |
|---|---|
不動產 | 繼承登記及相關地政登記 |
股票 | 依發行公司或集保機構規定辦理過戶 |
金融機構存款 | 依各機構規定之繼承文件辦理 |
此外,遺產稅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第 1 項)。實務上,完稅或免稅證明亦為辦理各項財產移轉時常見的必要文件。
簽署前應確認的事項
- 繼承人範圍是否確定:有無代位繼承(第 1140 條)、有無人拋棄繼承(第 1174 條、第 1176 條)
- 是否全體同意:公同共有的性質決定了不能少任何一人
- 有無遺囑指定分割方法:第 1165 條第 1 項優先
- 標的的特定與價值認定:不動產、未上市股票的價值認定容易產生後續爭執
- 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繼承人:其法定代理人與該繼承人之間有無利益衝突
- 債務的處理:依第 1148 條第 2 項,債務清償責任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 後續程序的分工與期限:包含遺產稅申報與各項移轉登記
個案差異
繼承人的範圍與人數、有無遺囑、遺產的種類與所在地、有無債務或保證責任、是否有繼承人所在不明或無行為能力,都會影響協議的內容與程序。協議不成時,尚有循家事事件程序請求裁判分割的途徑。
延伸閱讀:遺產怎麼分?繼承順序、應繼分與遺產稅申報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律師整理,內容依民法、遺產及贈與稅法及實務常見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常見問答
- 分割前遺產的狀態是什麼?
- 依民法第1151條,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公同共有狀態下,任何繼承人不得單獨處分特定財產,處分須經全體公同共有人同意。依第1152條,公同共有之遺產得由繼承人中互推一人管理之。
- 遺產分割一定要按應繼分比例嗎?
- 不一定。應繼分是法律在無其他安排時的分配標準,繼承人得以協議定其分割方法,各人實際取得的財產價值不以等於應繼分為必要。前提是經全體繼承人同意——遺產在分割前為公同共有,欠缺任一繼承人同意的協議,對該繼承人不生效力。至於特留分,其功能在於限制被繼承人以遺囑或遺贈處分遺產,並非限制繼承人之間自行協議的內容。
- 被繼承人在遺囑裡指定了分割方法,繼承人還能自行協議嗎?
- 依民法第1165條第1項,被繼承人之遺囑定有分割遺產之方法,或託他人代定者,從其所定。同條第2項並規定,遺囑禁止遺產分割者,其禁止之效力以十年為限。因此遺囑就分割方法有指定時,原則上應依遺囑;繼承人如欲另為安排,涉及全體相關權利人的合意與遺囑效力的判斷,宜先確認法律關係。
- 簽了分割協議,財產就過到我名下了嗎?
- 協議是取得的法律基礎,但各項財產仍須依其性質完成移轉程序。不動產須辦理繼承登記與相關登記,股票須辦理過戶,金融機構存款須依各機構規定辦理。此外,遺產稅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六個月內申報(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第1項),實務上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亦為辦理財產移轉時常見的必要文件。
- 有繼承人不同意,可以怎麼辦?
- 依民法第1164條,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協議不成時,得循家事事件程序請求裁判分割。涉及不動產、未上市股票等價值認定困難的標的,或繼承人所在不明、部分繼承人為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時,程序與應備文件均有不同,宜先確認繼承人範圍與各自的法律地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