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職場性騷擾,接下來該做什麼?
被職場性騷擾,接下來該做什麼?
職場性騷擾應向雇主申訴,雇主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負有調查與採取立即有效糾正補救措施的義務,並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損害賠償方面,依第27條第1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責,雇主須舉證已遵行防治規定且已盡力防止始得免責;屬權勢性騷擾者,法院並得酌定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事發後的蒐證重點
證據的完整程度與時間高度相關。通訊紀錄可能被刪除、在場者的記憶會模糊、現場狀態會改變。
一、儘早作成書面紀錄
以手機備忘錄或寄送電子郵件給自己等方式,記錄下列事項:
- 時間(儘可能精確)
- 地點
- 具體的言詞或行為(逐字、逐動作記錄,避免概括描述)
- 在場人員
- 自己當下的回應
- 身心狀況
事發後不久所作成的紀錄,因時間接近而具較高可信度。
二、保全通訊紀錄
通訊軟體、電子郵件、社群平台私訊等與行為人有關的對話,不要刪除。截圖時宜包含日期、時間與對話對象等可辨識資訊。
三、保留其他關聯紀錄
就醫或心理諮商紀錄、出勤紀錄、職務或座位異動紀錄,均可能與事件經過或後續不利對待有關。
申訴管道的分流
分流標準是事件發生的場域與當事人關係:
情形 | 適用法律 | 申訴對象 |
|---|---|---|
職場內(具僱傭關係,或同事、主管、業務往來對象間) | 性別平等工作法 | 向雇主申訴 |
非職場之公共場所或不特定關係 | 性騷擾防治法 | 事發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 |
反覆持續之監視、跟蹤、不當追求等 | 跟蹤騷擾防制法 | 警察機關 |
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且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第 2 項,行為人之雇主亦負相同義務。
雇主的法定義務: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13 條
第 1 項(防治制度):雇主應採取適當之措施防治性騷擾之發生,並依規模辦理:
- 僱用受僱者十人以上未達三十人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 僱用受僱者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規範,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
第 2 項(知悉後的處理):
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時(第 1 款):
- 採行避免申訴人再度受性騷擾之措施
- 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
- 對事件進行調查
- 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
非因申訴而知悉時(第 2 款):釐清事實、依被害人意願協助提起申訴、適度調整工作內容或工作場所、依被害人意願提供或轉介相關服務。
第 3 項(查證原則):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有詢問當事人之必要時應避免重複詢問;內部依規定應設申訴處理單位者,其人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
第 4 項(通報):雇主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並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
損害賠償:性別平等工作法第 27 條
第 1 項: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遭受性騷擾,受有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之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雇主不負損害賠償責任。
連帶責任是原則,免責是例外,且舉證責任在雇主——須證明「已遵行防治規定」且「已盡力防止」兩者。
第 2 項:被害人依前項但書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雇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第 3 項:雇主賠償損害時,對於性騷擾行為人有求償權。
第 4 項:被害人因遭受性騷擾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第 5 項(懲罰性賠償金):行為人因權勢性騷擾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第 6 項:前項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者,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三倍至五倍之懲罰性賠償金。
個案差異
事件是否構成性騷擾、屬一般性騷擾或權勢性騷擾、行為人身分、雇主是否已遵行防治規定,都會影響可主張的範圍與金額。若同時涉及申訴後遭受降調、減薪或終止契約等不利對待,法律基礎與請求內容均有不同,宜就具體事實與現有資料確認後再決定程序。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律師整理,內容依性別平等工作法及實務常見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常見問答
- 職場性騷擾應該向誰申訴?
- 原則上向雇主申訴。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雇主於知悉性騷擾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被害人及行為人分屬不同事業單位而具共同作業或業務往來關係者,行為人之雇主亦負相同義務。依同條第4項,雇主接獲申訴時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經調查認定屬性騷擾之案件,並應將處理結果通知地方主管機關。若行為發生於非職場的公共場所,則適用性騷擾防治法,向事發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 雇主收到申訴後必須做什麼?
-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13條第2項第1款,雇主因接獲被害人申訴而知悉時應:採行避免申訴人再度受性騷擾之措施;對申訴人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社會福利資源及其他必要之服務;對事件進行調查;對行為人為適當之懲戒或處理。同條第3項並要求查證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原則,給予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機會,有詢問必要時應避免重複詢問;內部應設申訴處理單位者,其人員應有具備性別意識之專業人士。
- 可以向誰請求損害賠償?
-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1項,受僱者或求職者因遭受性騷擾受有財產或非財產上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雇主證明其已遵行本法所定各種防治性騷擾之規定,且對該事情之發生已盡力防止仍不免發生者,不負賠償責任。依同條第2項,被害人因該但書不能受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雙方經濟狀況,令雇主為全部或一部之賠償。雇主賠償後對行為人有求償權。
- 什麼情況可以請求懲罰性賠償金?
- 依性別平等工作法第27條第5項,行為人因權勢性騷擾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一倍至三倍之懲罰性賠償金。同條第6項並規定,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者,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三倍至五倍之懲罰性賠償金。此外,依同條第4項,被害人因遭受性騷擾致生法律訴訟,於受司法機關通知到庭期間,雇主應給予公假。
- 沒有錄音或目擊者,就無法主張嗎?
- 不必然。可用的資料不限於錄音與目擊證詞:通訊軟體與電子郵件紀錄、事發後即時作成的書面紀錄、就醫或心理諮商紀錄、出勤與職務異動紀錄等均可能有證明作用。實務上,被害人於事發後不久所作成的紀錄,因時間接近而具較高的可信度。行為人對他人有類似行為的紀錄,亦可能作為佐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