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說好之後補休,這樣可以嗎?
加班說好之後補休,這樣可以嗎?
以補休代替加班費,須依勞工意願選擇並經雇主同意,雇主不得單方決定。補休時數依實際工作時數計算,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仍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加班當日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者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4條論處。
補休不是預設值,是需要合意的選項
以補休代替加班費,在中小企業相當普遍。但依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之 1,補休有明確要件,不是雇主說了算。
第 32 條之 1 第 1 項:雇主依第 32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使勞工於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後,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者,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
條文的順序值得注意:先有勞工的意願,再有雇主的同意。雇主單方面宣告「這次先補休」,不符合本條要件;勞工當下未表示反對,也不等於已選擇補休。
第 32 條之 1 第 2 項: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工資者,依違反第 24 條規定論處。
加班費的法定費率
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
情形 | 加給標準 |
|---|---|
平日延長工作時間,二小時以內 |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 |
平日再延長工作時間,二小時以內 |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 |
依第 32 條第 4 項延長工作時間(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 |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 |
休息日工作,二小時以內 |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 |
休息日工作,二小時後繼續工作 | 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
休息日的「另再加給」是在原有工資之外再加,因此實際成本明顯高於平日延長工時。以上均為法定下限,約定得高於此標準,不得低於。
補休不改變工資的計算基礎。選擇補休是把「工資給付」換成「休假時間」,該段加班對應的工資標準並未消失。因此補休期限屆期未休畢時,應依加班當日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休息日產生的補休時數,即應按休息日的加給標準計算。
可以先依標準流程處理的情形
- 有書面的補休同意機制,由勞工簽名確認選擇以補休代替加班費
- 補休期限經雙方協商並明確約定,且勞工有實際機會於期限內休畢
- 補休時數依實際工作時數計算,無折讓
- 期限屆期未休畢時,有主動換算工資並發給的流程
- 出勤紀錄、工資清冊、加班與補休紀錄三者可以勾稽
關鍵在於書面。僅有口頭約定者,事後舉證困難。
三個實務上常見爭點
一、把沉默當成同意
勞工當下未表示反對,不構成第 32 條之 1 所稱「依勞工意願選擇」。事後仍得主張加班費。
二、以為補休是一比一替換就不必再算費率
補休時數依工作時數計算(第 32 條之 1 第 1 項),但未休畢時的折算須依加班當日的工資計算標準(第 2 項)。兩者是不同層次的問題。
三、以為離職結算時才需處理
補休期限屆期時即應發給工資,不必等到契約終止。未發給者依違反第 24 條論處。
個案差異
加班發生於平日、休息日、國定假日或例假日,適用的費率與是否得使勞工出勤的規則都不同;是否採行變形工時、是否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也會影響延長工時的合法性。出勤紀錄與工資清冊無法勾稽,或已有勞工提出爭議者,宜先確認補發範圍與計算基礎。
延伸閱讀:員工特休天數怎麼算?勞基法規定與雇主常見的五個計算問題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律師整理,內容依勞動基準法及實務常見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常見問答
- 叫員工加班後補休,需要員工同意嗎?
- 需要。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第1項,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或於休息日工作後,須「依勞工意願選擇補休並經雇主同意」,雇主不得單方宣告以補休代替加班費。員工當下未表示反對,不等於雙方合意。建議設計書面的補休同意機制,由勞工簽名確認並明確約定補休期限;僅有口頭約定,事後舉證困難,勞工於補休期限屆期後仍得主張將未休時數換算為工資。
- 補休期限到了沒有休完,公司必須付加班費嗎?
- 必須。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第2項,補休期限屆期或契約終止而未補休之時數,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未發給者,依違反同法第24條規定論處。也就是說,休息日工作所產生的補休時數未休畢時,應按休息日的加給標準計算,不是按平日時薪補發。
- 平日加班費和休息日加班費費率一樣嗎?
- 不一樣。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1項,平日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再延長二小時以內者,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依第32條第4項(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延長者,加倍發給。同條第2項規定休息日工作: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二小時後繼續工作者,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這些是法定下限,約定得高於此標準,不得低於。
- 勞動檢查會查補休的哪些資料?
- 實務上通常會比對三份資料:出勤紀錄(加班的日期與時數)、工資清冊或薪資單(實際給付金額)、加班與補休的書面同意或申請紀錄。三者若無法勾稽,例如出勤紀錄顯示有延長工時,但薪資單未見加班費、亦無補休紀錄,將被要求補發差額。建議定期自查三份紀錄的一致性,發現落差主動補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