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兇一點就算霸凌嗎?哪些行為真的踩線
主管兇一點就算霸凌嗎?哪些行為真的踩線
職安法第22條之1的判準是「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就事論事的績效管理、正常的工作分配與調度,屬雇主合法管理權行使,不因員工感到不快而構成霸凌;反之,帶人身攻擊的公開羞辱、針對特定人的持續孤立、恐嚇性言語,則可能該當。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定義的要件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之 1 第 1 項(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職場霸凌指:
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判斷時須逐項檢視:
要件 | 內容 |
|---|---|
場域 | 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 |
行為人 | 事業單位人員(不限直屬主管) |
關係 | 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 |
界線 | 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 |
態樣 | 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 |
持續性 | 原則須持續;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
結果 | 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
其中「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是全部判斷的核心。管理行為本身不因員工感到不快而成為霸凌,但同一件事以不同方式為之,可能落在界線兩側。
可能落入射程的行為
一、帶人身攻擊的公開羞辱
針對同一人反覆於會議等公開場合批評,且方式含人身攻擊或使其在同事面前持續難堪者。此處法律關注的並非「有無工作上的理由」,而是方式是否逾越必要且合理的範圍。
二、於工作群組使用不當言詞
公司通訊群組、電子郵件屬職務執行的範圍。以威脅、侮辱或貶低方式對待特定員工者,符合第 22 條之 1 所列「不當之言詞」的態樣。
三、針對性的持續孤立
有意識地不通知特定員工參與會議、不提供其執行職務所需資訊,使其在職務上被邊緣化,可能符合「冷落、孤立」。
四、恐嚇性言語
以「再這樣就讓你走人」等帶恐嚇性質的言語,反覆對特定員工為之者,符合「威脅」的態樣。
通常屬合法管理權行使的行為
一、就事論事的績效管理
說明工作應改善之處、設定業績目標、指出錯誤並要求改正,屬雇主管理權的正當行使,未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
二、正常的工作分配與調度
於勞動法規及勞動契約允許範圍內調整工作內容、安排加班、變更職務範圍。惟若分配方式具明顯針對性,或以懲罰為目的施加不合理任務,則另當別論。
三、語氣直接但針對工作行為的指正
針對的是工作行為而非個人特質者,與霸凌有別。
需依脈絡判斷的情形
同一行為在不同脈絡下的結論可能相反,關鍵在針對性與持續性:
行為 | 通常不構成 | 可能構成 |
|---|---|---|
未通知參與非公務活動 | 偶發的疏漏 | 利用職務關係、持續針對特定人 |
公開批評工作表現 | 就工作內容具體指正 | 含人身攻擊、針對同一人習慣性為之 |
工作量分配 | 全體標準一致 | 僅針對特定人且超出職務範疇 |
對雇主的實務意義
第 22 條之 1 第 2 項課予雇主防治義務:僱用勞工十人以上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三十人以上者並應訂定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
依第 22 條之 2,雇主知悉霸凌情事時須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接獲申訴者,並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登錄,處理結果亦應登錄。
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時,依第 22 條之 3 第 1 項但書,勞工得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申訴期限依同條第 2 項:自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者不予受理;事件發生時在職者,得於離職之日起一年內申訴,依前款有較長期限者從其規定。經認定有職場霸凌行為者,依第 46 條第 1 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延伸閱讀:職安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 2026 年 7 月施行:雇主的法定義務
個案差異
行為是否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是否具持續性或構成情節重大、行為人與被害人間是否存在職務或權勢關係、是否致身心健康遭受危害,均須就具體事實個別判斷。既有的管理慣行是否已落入新法射程,宜就實際的言行內容、頻率與脈絡逐一檢視。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律師整理,內容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實務常見見解撰寫。所引條文為 2025 年 12 月 19 日增訂、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規定。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常見問答
- 刻意不通知特定同事,算職場霸凌嗎?
- 單次的疏漏通常不構成。但若係利用職務或權勢關係,持續、針對性地排除特定員工(不通知會議、不分享工作資訊),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並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即可能該當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所定之「冷落、孤立」。判斷重點在於是否利用職務或權勢關係、是否逾越合理範圍、是否具持續性(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為必要),以及是否致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 在工作群組裡以不當言詞批評員工,會構成霸凌嗎?
- 可能構成。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所定態樣包含「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未區分口頭或文字。於公司通訊群組、電子郵件中以侮辱或威脅方式對待特定員工,同屬「不當之言詞」。實務上文字訊息留存完整,在調查程序中的證明力較高。
- 要求員工加班或設定業績目標,算霸凌嗎?
- 單純的業績要求、加班安排或工作指派,不因此構成職場霸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的判準是「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合理的績效管理屬雇主管理權的正當行使。但若伴隨恐嚇性言語持續施壓,或針對特定員工施加其他人所無的不合理要求,則可能逾越該範圍。
- 只有直屬主管才可能構成霸凌嗎?
- 不限於直屬主管。第22條之1第1項的用語是「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重點在於是否存在職務或權勢關係,而非組織圖上的隸屬。資深員工對新進人員、具實質影響力者對其他員工,均可能落入。至於不具職務或權勢關係的一般同事間衝突,較難符合此一要件。
- 當眾批評員工的工作表現算霸凌嗎?
- 就事論事的表現批評不構成職場霸凌。關鍵仍在「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具體指出工作缺失、說明改善方向,屬合法管理行為。但若批評方式含人身攻擊,或在公開場合針對同一人持續為之,即可能逾越該範圍。另須注意第22條之1第1項但書: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單次的嚴重公開羞辱亦可能該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