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兇一點就算霸凌嗎?哪些行為真的踩線

勞資與人事
2026-06-14 發佈最後校閱 2026-09-06

主管兇一點就算霸凌嗎?哪些行為真的踩線

職安法第22條之1的判準是「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就事論事的績效管理、正常的工作分配與調度,屬雇主合法管理權行使,不因員工感到不快而構成霸凌;反之,帶人身攻擊的公開羞辱、針對特定人的持續孤立、恐嚇性言語,則可能該當。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目錄

定義的要件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2 條之 1 第 1 項(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職場霸凌指:

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因其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持續以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但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判斷時須逐項檢視:

要件

內容

場域

勞工於勞動場所執行職務

行為人

事業單位人員(不限直屬主管)

關係

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

界線

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

態樣

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

持續性

原則須持續;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

結果

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其中「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是全部判斷的核心。管理行為本身不因員工感到不快而成為霸凌,但同一件事以不同方式為之,可能落在界線兩側。


可能落入射程的行為

一、帶人身攻擊的公開羞辱

針對同一人反覆於會議等公開場合批評,且方式含人身攻擊或使其在同事面前持續難堪者。此處法律關注的並非「有無工作上的理由」,而是方式是否逾越必要且合理的範圍

二、於工作群組使用不當言詞

公司通訊群組、電子郵件屬職務執行的範圍。以威脅、侮辱或貶低方式對待特定員工者,符合第 22 條之 1 所列「不當之言詞」的態樣。

三、針對性的持續孤立

有意識地不通知特定員工參與會議、不提供其執行職務所需資訊,使其在職務上被邊緣化,可能符合「冷落、孤立」。

四、恐嚇性言語

以「再這樣就讓你走人」等帶恐嚇性質的言語,反覆對特定員工為之者,符合「威脅」的態樣。


通常屬合法管理權行使的行為

一、就事論事的績效管理

說明工作應改善之處、設定業績目標、指出錯誤並要求改正,屬雇主管理權的正當行使,未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

二、正常的工作分配與調度

於勞動法規及勞動契約允許範圍內調整工作內容、安排加班、變更職務範圍。惟若分配方式具明顯針對性,或以懲罰為目的施加不合理任務,則另當別論。

三、語氣直接但針對工作行為的指正

針對的是工作行為而非個人特質者,與霸凌有別。


需依脈絡判斷的情形

同一行為在不同脈絡下的結論可能相反,關鍵在針對性持續性

行為

通常不構成

可能構成

未通知參與非公務活動

偶發的疏漏

利用職務關係、持續針對特定人

公開批評工作表現

就工作內容具體指正

含人身攻擊、針對同一人習慣性為之

工作量分配

全體標準一致

僅針對特定人且超出職務範疇


對雇主的實務意義

第 22 條之 1 第 2 項課予雇主防治義務:僱用勞工十人以上者應訂定申訴管道並公開揭示,三十人以上者並應訂定防治措施、申訴及懲處規範。

依第 22 條之 2,雇主知悉霸凌情事時須採取立即有效之適當措施;接獲申訴者,並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登錄,處理結果亦應登錄。

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時,依第 22 條之 3 第 1 項但書,勞工得逕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起申訴。申訴期限依同條第 2 項:自行為終了時起逾三年者不予受理;事件發生時在職者,得於離職之日起一年內申訴,依前款有較長期限者從其規定。經認定有職場霸凌行為者,依第 46 條第 1 項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100 萬元以下罰鍰。

延伸閱讀:職安法職場霸凌防治專章 2026 年 7 月施行:雇主的法定義務


個案差異

行為是否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是否具持續性或構成情節重大、行為人與被害人間是否存在職務或權勢關係、是否致身心健康遭受危害,均須就具體事實個別判斷。既有的管理慣行是否已落入新法射程,宜就實際的言行內容、頻率與脈絡逐一檢視。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律師整理,內容依職業安全衛生法及實務常見見解撰寫。所引條文為 2025 年 12 月 19 日增訂、2026 年 7 月 1 日施行之規定。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常見問答

刻意不通知特定同事,算職場霸凌嗎?
單次的疏漏通常不構成。但若係利用職務或權勢關係,持續、針對性地排除特定員工(不通知會議、不分享工作資訊),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並致其身心健康遭受危害,即可能該當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所定之「冷落、孤立」。判斷重點在於是否利用職務或權勢關係、是否逾越合理範圍、是否具持續性(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為必要),以及是否致身心健康遭受危害。
在工作群組裡以不當言詞批評員工,會構成霸凌嗎?
可能構成。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所定態樣包含「冒犯、威脅、冷落、孤立、侮辱或其他不當之言詞或行為」,未區分口頭或文字。於公司通訊群組、電子郵件中以侮辱或威脅方式對待特定員工,同屬「不當之言詞」。實務上文字訊息留存完整,在調查程序中的證明力較高。
要求員工加班或設定業績目標,算霸凌嗎?
單純的業績要求、加班安排或工作指派,不因此構成職場霸凌。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2條之1的判準是「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合理的績效管理屬雇主管理權的正當行使。但若伴隨恐嚇性言語持續施壓,或針對特定員工施加其他人所無的不合理要求,則可能逾越該範圍。
只有直屬主管才可能構成霸凌嗎?
不限於直屬主管。第22條之1第1項的用語是「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務或權勢等關係」,重點在於是否存在職務或權勢關係,而非組織圖上的隸屬。資深員工對新進人員、具實質影響力者對其他員工,均可能落入。至於不具職務或權勢關係的一般同事間衝突,較難符合此一要件。
當眾批評員工的工作表現算霸凌嗎?
就事論事的表現批評不構成職場霸凌。關鍵仍在「逾越業務上必要且合理範圍」——具體指出工作缺失、說明改善方向,屬合法管理行為。但若批評方式含人身攻擊,或在公開場合針對同一人持續為之,即可能逾越該範圍。另須注意第22條之1第1項但書:情節重大者,不以持續發生為必要,單次的嚴重公開羞辱亦可能該當。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 律師整理

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
聯絡我們

線上

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