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加盟開店,合約簽下去之前要看哪裡?
想加盟開店,合約簽下去之前要看哪裡?
加盟契約多屬總部預定用於同類契約的條款,若有免除或減輕總部責任、加重加盟主責任、使加盟主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或其他重大不利益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依民法第247條之1該部分約定無效。締約前的資訊揭露如有欺罔或顯失公平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另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第25條。
加盟契約的法律定位
加盟契約通常由總部預先擬定,適用於所有加盟主,屬民法第 247 條之 1 所稱「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
第 247 條之 1: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下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 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 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 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 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須留意兩點:符合四款之一並不當然無效,尚須「按其情形顯失公平」;效果是該部分約定無效,其餘條款原則上仍有效。
加盟主通常為企業經營者而非消費者,因此消費者保護法關於定型化契約的規定原則上不適用,主要依據為民法第 247 條之 1。
五類應逐項確認的條款
一、授權範圍與排他性
- 授權的商標、技術、營運模式具體為何
- 區域範圍如何劃定,是否有商圈保障
- 總部是否得在鄰近區域再授權他人或自行設點
- 期間與起算點
「商圈保障」的有無與範圍,是後續糾紛的主要來源之一;僅有口頭承諾而未載入契約者,舉證困難。
二、費用結構
- 加盟金、權利金的計算基礎(定額或營業額比例)與繳納時點
- 保證金的金額、用途與返還條件
- 指定採購的品項、計價方式與調整機制
- 廣告分攤、系統使用費等其他費用
指定採購的計價若由總部單方決定且無調整限制,可能落入第 247 條之 1 第 2 款或第 4 款的審查範圍。
三、終止與續約
- 總部得終止的事由是否明確,有無「總部認定」之類的單方裁量用語
- 加盟主得終止的事由與通知期間
- 終止後保證金的返還條件與期限
- 續約是否為總部單方裁量,有無客觀標準
四、違約金
民法第 252 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 251 條: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因此高額違約金不必然全額可請求。但事前仍宜確認其計算基礎,避免爭訟。
五、終止後的義務
- 競業禁止的期間、地域與範圍
- 商標、招牌、系統的停止使用與拆除
- 剩餘存貨、設備的處理
- 客戶名單與營業資料的歸屬
關於競業禁止:勞動基準法第 9 條之 1 規範的是雇主與勞工間離職後的競業禁止;加盟主與總部間通常不具僱傭關係,不當然適用該條。加盟契約的競業禁止,主要回到契約自由與第 247 條之 1 的審查,就限制的期間、地域、範圍與有無合理補償等因素綜合判斷。
締約前的資訊揭露
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締約前總部就獲利、回本期間、既有門市營運狀況所為的說明,如構成欺罔或顯失公平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可能該當本條。
民事上,該等說明是否構成契約內容、有無意思表示瑕疵(詐欺、錯誤),須另行判斷。無論循何種途徑,能否證明總部曾為具體陳述是關鍵——因此締約過程的書面資料、簡報、試算表與通訊紀錄應予保存。
簽約前的確認順序
- 契約條款是否為總部預定用於同類契約——決定第 247 條之 1 的適用
- 逐條檢視有無免除總部責任、加重加盟主責任、限制加盟主權利的約定
- 費用結構的計算基礎與調整機制是否明確
- 終止與續約的事由是否有客觀標準,抑或流於單方裁量
- 違約金是否有合理的計算基礎
- 終止後義務的範圍與期間是否相當
- 保存締約前的一切書面與通訊紀錄
個案差異
品牌的性質與投入金額、區域與商圈的實際狀況、費用結構的設計、締約過程總部所為的陳述,都會影響條款的評價與可主張的範圍。已發生爭議者,契約用語與締約過程的證據,往往決定結果。
延伸閱讀:定型化契約的不公平條款:民法第247條之1與消保法的界線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律師整理,內容依民法、公平交易法及實務常見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常見問答
- 加盟合約可以主張條款無效嗎?
- 有可能。加盟契約多係總部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符合民法第247條之1的適用前提。該條規定,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下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效果是「該部分約定無效」,並非整份契約無效。
- 總部在簽約前說的獲利數字,事後做不到怎麼辦?
- 視情形而定。若締約前的說明構成欺罔或顯失公平,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者,可能該當公平交易法第25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民事上,則須視該等說明是否構成契約內容的一部、有無詐欺或錯誤等意思表示瑕疵。實務上關鍵在於能否證明總部曾為具體的陳述,因此締約過程的書面、簡報與通訊紀錄應予保存。
- 加盟合約的違約金訂得很高,一定要付嗎?
- 不一定。依民法第252條,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依第251條,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此外,若該違約金條款同時該當民法第247條之1各款且顯失公平,亦有主張該部分約定無效的空間。二者的要件與效果不同。
- 合約裡的競業禁止條款有效嗎?
- 須區分身分。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範的是雇主與勞工間離職後的競業禁止,加盟主與總部間通常不具僱傭關係,不當然適用該條。加盟契約中的競業禁止,主要回到契約自由與民法第247條之1的顯失公平審查,並就限制的期間、地域、範圍與有無合理補償等因素綜合判斷。條款過度限制加盟主終止後的營業自由者,有主張顯失公平的空間。
- 簽約前應該先確認什麼?
- 至少五類:一、授權範圍與排他性(區域、期間、有無保障商圈);二、費用結構(加盟金、權利金、保證金、指定採購的計價方式與調整機制);三、終止與續約(終止事由、通知期間、保證金返還條件、續約是否為總部單方裁量);四、違約金與其計算基礎;五、終止後的義務(競業禁止、設備與商標使用的處理、剩餘存貨)。並保存締約前總部提供的所有書面與簡報資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