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被亂寫負評,可以要求下架或求償嗎?

刑事與個人權益
2026-05-20 發佈最後校閱 2026-09-06

店被亂寫負評,可以要求下架或求償嗎?

負評並非當然違法。屬意見表達且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者,依刑法第311條第3款不罰;屬事實指摘者,依第310條第3項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且依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涉及公共利益而經合理查證、客觀上可合理相信為真實者,縱無法證明為真實仍不罰。

目錄

第一步:區分事實指摘與意見表達

這是所有判斷的起點。

類型

內容

適用規定

意見表達

主觀評價、感受(「不好吃」「服務態度差」「不推薦」)

刑法第 311 條第 3 款: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者不罰

事實指摘

可驗證真偽的具體陳述(「使用過期原料」「老闆詐騙」)

刑法第 310 條:須審查真實性與公共利益

同一則評論可能兼含兩者,須逐句判斷。


意見表達:刑法第 311 條

善意發表言論,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1. 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
  2. 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3.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
  4. 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第 3 款是消費評論最常適用者。營業活動涉及消費者權益,一般被認為屬可受公評之事;就其服務、品質所為的主觀評價,通常落在「適當之評論」的範圍內。

界線在於評論是否逾越就事論事的範圍而成為人身攻擊——此時可能另涉刑法第 309 條的公然侮辱,惟依憲法法庭 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尚須審查是否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並經利益權衡後認名譽權應優先受保障。


事實指摘:刑法第 310 條與憲法法庭的補充

第 310 條第 1 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第 2 項: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網路評論屬於文字,適用第 2 項。

第 3 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8 號就第 3 項作成補充:

所誹謗之事涉及公共利益者,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其於言論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其言論內容為真實者,即屬合於不罰之要件。 即使查證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實非真正,如表意人就該不實證據資料之引用,並未有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情事者,仍應屬不罰。

該判決並明示釋字第 509 號解釋於此範圍內應予補充。

因此就涉及公共利益的評論,「內容不實」不當然構成誹謗——尚須審查評論者是否經合理查證、有無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


民事請求

刑事不成立,不當然表示無民事責任。

民法第 184 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的一般規定。

民法第 195 條第 1 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同條第 2 項: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的具體內容由法院斟酌,並非當然包含刪文或登報。財產上損害(可證明的營業損失)須另行舉證,實務上舉證不易。


同業惡意評論:另涉公平交易法

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由競爭同業所為、具計畫性且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不實評論,與一般消費者的負面評價在法律評價上並不相同。舉證的重點在於評論者的身分行為的計畫性(例如帳號的關聯性、發文的時序與內容的一致性)。


處理順序

  1. 保全證據:完整截圖(含網址、時間、帳號),必要時公證
  2. 逐句分類:區分意見表達與事實指摘
  3. 評估事實指摘的部分:是否涉及公共利益、是否可證明為真實、評論者是否經合理查證
  4. 循平台檢舉機制:說明違反平台規範之處
  5. 評估法律途徑:刑事告訴(告訴期間)、民事請求(第 184 條、第 195 條)
  6. 判斷評論者身分:若為同業,另評估公平交易法第 25 條

個案差異

評論的具體用語、屬意見或事實、是否涉及公共利益、評論者的身分與查證情形、可證明的損害範圍,都會影響可主張的內容。過度反應(例如對合理的消費評論提告)本身亦可能引發後續爭議,宜先就評論內容作成分類後再決定作法。

延伸閱讀:在群組裡罵人會構成犯罪嗎?公然侮辱與誹謗的界線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律師整理,內容依中華民國刑法、民法、公平交易法、憲法法庭 112 年憲判字第 8 號、113 年憲判字第 3 號判決及實務常見見解撰寫。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常見問答

顧客給一星負評,店家可以提告嗎?
須先區分該評論屬事實指摘或意見表達。單純表達主觀感受(如「不好吃」「服務態度不佳」)通常屬意見表達,若係對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之評論,依刑法第311條第3款不罰。若指摘具體事實(如「用過期原料」「老闆詐騙」),則屬刑法第310條的範圍,須進一步審查真實性與公共利益。營業活動一般被認為與消費者權益有關,多屬可受公評之事。
評論內容不是真的,就一定構成誹謗嗎?
不一定。依刑法第310條第3項,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並補充:所誹謗之事涉及公共利益者,表意人雖無法證明其言論為真實,惟如於發表前確經合理查證程序,依所取得之證據資料客觀上可合理相信為真實者,即屬不罰;縱查證所得資料實非真正,如就該不實資料之引用並無明知或重大輕率之惡意,仍屬不罰。
民事上可以請求什麼?
名譽受不法侵害者,得依民法第184條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依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名譽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財產上損害(例如可證明的營業損失)須另行舉證。須注意刑事不成立不當然表示無民事責任,兩者的要件並不相同。
可以要求平台下架評論嗎?
平台的處理依其服務條款與檢舉機制辦理,與法律上的請求是不同的途徑。實務上通常先循平台檢舉程序,說明該評論違反平台規範之處(例如非實際消費、含人身攻擊、揭露個人資料)。若循法律途徑,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的「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得作為請求依據,惟具體內容由法院斟酌,並非當然包含刪文。
同業惡意刷負評,處理方式一樣嗎?
除名譽權的主張外,尚可能涉及公平交易法。該法第2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由競爭同業所為、足以影響交易秩序的不實評論,與一般消費者的負評在法律評價上並不相同。舉證重點在於評論者的身分與行為的計畫性。

本文由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鄭皓軒 律師整理

個案情形不同,實際處理方式仍須依具體事實判斷;本文為一般法律資訊,不構成個案法律意見。

禾和國際法律事務所
聯絡我們

線上

諮詢